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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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公式
1、短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2、中长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
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4、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
5、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6、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二)贷款利息的计算
1. 定期结息的计息方法
定期结息是指银行在每月或每季度末月20日营业终了时,根据贷款科目余额表计算累计贷款积数(贷款积数计算方法与存款积数计息方法相同),登记贷款计息科目积数表,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定期结息的计息天数按日历天数,有一天算一天,全年按365
天或366天计算。算头不算尾,即从贷出的那一天算起,至还款的那一天止。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
其公式为
贷款利息=累计贷款计息积数x日利率例4—1:某行于5月2日发放一笔短期贷款,金额为20万元,假定月利率为4%o,期限4个月,贝
①6月20日银行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200000 元x 50 天x 4%- 30=1333.33(元)
②6月21日至9月2日还款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200000 x 73 x 4%- 30=1946.67(元)
③若6月20日银行未能收到1333.33元利息,则到期日还款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1333.33+ (200000 + 1 333.33 ) x 73x 4%
-30=3292.97 (元)
2. 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
它是指银行应在借款单位还款时,按放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前一天止的贷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
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整年(月)又有零头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计算,零头有一天算一天。
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息=贷款金额X贷款天数X日利率
(三)贷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银行会计部门计算出应计利息后,应编制传票,全部转入“应收利息”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XX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XX贷款利息收入
然后根据计算的利息按借款人编制填制一式三联贷款利息通知单。如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来支付贷款利息,则贷款利息通知单一联作为支款通知, 另两联分别代替借方和贷方传票办理转账。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XX单位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XX单位户
如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在合同期内,银行会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待该借款单位存款账户上有足够余额来支付贷款利息时,银行一并扣收。会计分录为:借:活期存款——XX单位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XX单位户
对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加收罚息例4—2:某行于6月28日发放短期贷款一笔, 金额为2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6%。,如该笔贷款于10月11日才归还本息,则银行应计利息为:
到期贷款应计利息:
200000 X 85 X 6%o 十30+(200000+200000 X 85 X 6%0十30)X 7X 6%o十30= 3684.76(元)假定贷款逾期罚息率为每天万分之四,则逾期罚息为:(200000 +3684.76)X 13X4%o O=1059.16(元)
(四)非应计贷款利息的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转入“非应计贷款”科目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入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帐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入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应首先冲减本金,本金收回后的部分则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
将非应计贷款从中长期贷款中分离出来核算,有利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例:某行于2000年5月18日向A公司发放贷款一笔,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2001年12月20日以前,A公司一直能按期支付利息,至2002年3月20日结息及2002年5月18日到期时,
A公司账户无款偿付,直至2002年12月18日才一次性将该笔贷款的本息还清。逾期贷款的罚息为每天万分之四。该
笔贷款的会计处理为:
①贷款发放时:
借:中长期贷款一一A公司贷款户500 000
贷:活期存款一一A公司户500 000
②正常结计利息时:
A2000年6月20日
500 000 元X 44 天X 6 % - 360 = 3666.67 (元)
B、2000年9月20日至2001年9月20日的5个结息日的结息同上。
500 000X 91 ( 2) X 6% 十360= 7 583.33 元(7 666.67 元)
借:活期存款一一A公司户
贷:利息收入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
③从2001年9月21日至2001年12月20日结
息日,银行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500 000 X 6%X 91 - 360= 7 583.33 元
借:应收利息——A公司户7583.33元贷:利息收入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