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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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置业有限公司
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有限公司出资,设立XX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置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会展服务,金融科技信息及技术服务,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商务咨询(除经纪)。(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工商核准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XX有限公司
出资额:1亿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出资额获得100%份额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投资额获取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聘任。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