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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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只是进行了简单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一些重婚行为,导致一系列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的出现,从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重婚罪以及使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从相关理论学说入手,分析重婚罪存在的理论难点;之后对我国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具体而言,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当前重婚罪在理论上存在的难点问题。

犯罪客体是研究其他重婚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从重婚罪的犯罪客体着手,在介绍和评析学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主张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同理,针对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问题,在相关重婚罪犯罪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得出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应区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加以考虑的观点,认为法律重婚的犯罪形态是即成犯,从犯罪分子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书之日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事实重婚的犯罪形态是继续犯,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第二部分论述重婚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

在明晰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事实婚姻在民刑法上的冲突后,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事实婚姻均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无效、可撤销婚姻中重婚行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瑕疵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都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被胁迫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谈及变性人以及同性恋者的重婚问题,通过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分析,本文坚持实质解释论,主张因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已婚者变性后重婚不构成重婚罪,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同样也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应该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并提出相应地刑法规制建议: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统一民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以及单独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重婚罪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解释,那么司法解释对于重婚罪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

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

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
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法复〔1994〕10号)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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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如何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脱管的,或明知他人有辩称配偶而与之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伴侣而与之结婚的,处2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后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

新情况作了通俗易懂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1、客体是我国输入电阻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制度的一项基本母系社会原则。

我国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伴侣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一个女子为妻,一个男童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血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配偶撤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各方面是童接故意。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并无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的确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

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黄夫人,但因其狡辩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订明:“有配偶而重婚的,辩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两周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传统式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直属单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法律重婚作为完成结婚登记以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婚恋问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婚恋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某甲发现某乙有外遇,且与外遇对象育有一子。

某甲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甲要求某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某乙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某甲因某乙与他人同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手段、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某甲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某乙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某甲与某乙育有一子,离婚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首先,法院应查明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

在本案中,若子女年幼,法院可判决由某甲抚养,某乙支付抚养费。

其次,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若某乙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判决其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浅谈对同居与重婚行为的认识及法律适用.

浅谈对同居与重婚行为的认识及法律适用.

浅谈对同居与重婚行为的认识及法律适用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张玉鹏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逐步减少,以及人们对人性解放,人权自由的追求和东西方文化的交融与贯通。

对个人性行为的开放与自由度的追求越来越成为人们在满足温饱条件之后在精神、意识领域的又一种享受生活的新追求。

尤其是80后、90后等新成长起来的年轻人,对过去古老而传统的婚姻观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大都持不屑一顾的态度。

他们会很草率地结婚,很轻松地离婚。

对于一夜情、婚外情、未婚同居、婚后与他人同居、换婚、闪婚等更是屡见不鲜。

而稍微有点财势的老板或官员则纷纷玩起了“包二奶”等金屋藏娇的二婚、三婚。

这就直接涉及了一夜情、非法同居、重婚等一系列法律与道德行为的界定,直接冲击着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底线,冲击着追求家庭幸福、安宁的每一个人,涉及到国家、社会对现实存在的一夜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等一系列事实问题的认识与处理问题。

这既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话题,也是一个人人都可能发生、遇到而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那么,对于这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每个人都可能触及到的现实问题到底应该持怎样的态度,怎样去认识,怎样对待,应该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呢!下面笔者就结合所学、所见,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和想法。

一、如何看待一夜情、非法同居、包二奶、重婚行为。

“人非草木,熟能无情”,这是人与植物的区别,也是人与一般动物们的区别。

既然人是有感情的动物,那么由情而发、情不自禁地做出一些违反常理、违反常规的事情,笔者认为,在不会造成社会影响,不触犯国家法律,不破坏别人生活的前提下,对于偶尔发生的“一夜情”,如果没有金钱、权力的交易行为,则应当作为个人隐私来看待。

不但国家公权力不能进行粗暴干涉,也不宜作为卖淫嫖娼者来看待。

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违反人伦常理的不道德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

因为一夜情必竞有“情”。

不能等同与素不相识者之间发生的直白的性交易行为。

律师重婚罪法律意见书

律师重婚罪法律意见书

律师重婚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就"重婚罪"法律问题为您提供以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婚姻法律关系尚未解除,与他人另行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这一规定,重婚罪是指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结婚为名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其次,在确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认事实上是否存在两次婚姻关系。

如果第一个婚姻仍然有效且未解除,同时存在第二个婚姻关系,就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

其次,要确定是受威胁、欺诈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影响产生重婚行为,还是自愿或者误以为第一个婚姻已经无效。

如果是前者,可以争辩为情节较轻或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最后,要确认法庭是否已经判决解除第一个婚姻。

如果是的话,则不构成重婚罪。

最后,在处理重婚罪的情况下,您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找到一位资深、专业的律师代表您进行辩护。

其次,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您的行为是受到非正当手段的影响,或者您已经尽力达成婚姻关系解除,但前妻/丈夫拒绝解除婚姻。

第三,准备好充分的辩护理由,例如您对欺诈手段的无知、相信第一次婚姻已无效等。

最后,最好与前妻/丈夫进行私下协商,尽量达成婚姻关系解除的共识,以使这个案件可能有更好的结果,可以免于被判刑。

希望以上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

请注意,这份意见书仅仅是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和提供建议,如需详细的法律咨询,请依据您所在地的法律机构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祝顺利!此致,律师林志明。

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3篇)

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古以来,我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婚姻制度,其中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是两种常见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而一夫多妻制则是指一个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和民族仍然存在着“一夫一妻多妾”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概述1. 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定义一夫一妻多妾是指在一个婚姻关系中,丈夫与多个女性存在夫妻关系,且这些女性均未与他人结婚。

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较为普遍,但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2. 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规定(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建立的合法夫妻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多妾。

(2)一夫一妻多妾在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一夫一妻多妾进行了限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一夫多妻、禁止一夫一妻多妾。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对于一夫一妻多妾的处理措施。

三、一夫一妻多妾的法律分析1. 一夫一妻多妾的合法性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一夫一妻多妾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是不合法的。

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多妾。

其次,一夫一妻多妾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夫一妻多妾在法律上不具备合法性。

2. 一夫一妻多妾的合理性分析尽管一夫一妻多妾在我国法律上不具备合法性,但在某些地区和民族中,一夫一妻多妾现象仍然存在。

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历史原因一夫一妻多妾现象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深蒂固。

在封建社会,男性地位高于女性,一夫多妻被视为一种社会现象。

尽管现代社会倡导男女平等,但一夫一妻多妾现象在一些地区和民族中仍然存在。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5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5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2024年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以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新婚姻法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它通过改革和完善婚姻制度,为人们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的重视和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亲身体会到了新婚姻法的改变和带来的积极影响,下面就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充分尊重了个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很多限制和束缚,婚龄限制、户口限制等都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新婚姻法的出台打破了这些束缚,取消了婚龄限制,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权。

这给了广大的年轻人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其次,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了夫妻平等。

在旧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观念。

夫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权力不平等,女性在经济上、家庭事务上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受到了很多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倡导了夫妻共同负责、共同奋斗的理念。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也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价值。

此外,新婚姻法还注重保障儿童的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儿童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对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旧的婚姻法往往忽略了儿童的权益,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处理得不够完善,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伤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强调了父母共同培养孩子的重要性,为儿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后,新婚姻法注重了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了社会的责任和角色,加强了家庭服务和婚姻咨询的建设,为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重婚案件法律论证意见书(3篇)

重婚案件法律论证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当事人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2015年,甲因工作原因前往外地,期间与丙(女)相识并同居。

2018年,甲与丙生育一子。

乙发现甲的出轨行为后,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与丙断绝关系,但甲拒不悔改。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与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重婚罪的法律适用2. 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3. 亲子关系的确认4. 法律责任的承担(一)重婚罪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构成重婚罪。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本案中,甲与丙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乙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解除甲与丙的同居关系。

(三)亲子关系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甲与丙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1. 甲与丙非法同居,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甲应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

3. 甲应赔偿乙因甲的出轨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三、法律论证意见(一)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非法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例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社会的一份子,对于婚姻法的学习、理解和思考是非常重要的。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通过学习新《婚姻法》,我认识到了婚姻法作为一项法定的婚姻家庭行为规范所体现出的指导作用和保护作用,并对我个人和家庭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强调平等、自由、精神和物质上的尊重。

在婚姻法的新版本中,明确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请求离婚,这标志着婚姻自由的进一步确立。

这反映了新时代下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姻不再是一种强制的束缚,而是建立在彼此真爱和自愿的基础上。

婚姻法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益,禁止与保护家庭暴力,明确了性别平等原则的重要性。

这为妇女在家庭中获取平等地位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也更好地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赋予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制定审判办法的权力,提高了司法透明度。

离婚程序的设立,为夫妻关系破裂后的冷静思考提供了机会,减少了一时冲动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双方通过交流和谈判解决矛盾,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另外,新《婚姻法》中也规定了一定的离婚条件,如家庭暴力、重婚、恶劣习惯等,这为真正的伤害方提供了维权渠道。

对我个人而言,新《婚姻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婚姻是一个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事务,也是一项需要不断思考和深化的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应该深入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在婚姻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婚姻的和谐和幸福。

在面对婚姻矛盾和问题时,应该理智思考,尊重对方,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急于采取激烈的手段。

同时,新《婚姻法》的学习也对我个人的婚姻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夫妻之间存在强制性和不平等的因素,而新的婚姻法则鼓励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自由,且以人的真爱和自愿为基础。

重婚法律案例(3篇)

重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已婚,有子女。

李某,女,32岁,未婚。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

然而,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的重婚行为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妻子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张某与赵某的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李某。

李某长相出众,性格开朗,两人很快成为好朋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对李某产生了感情,并提出与其交往。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逐渐向张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二、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赵某离婚。

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离婚后不再与赵某有任何联系,并将全力以赴与李某建立新的家庭。

离婚后不久,张某与李某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认为张某是真心爱她的。

三、赵某的起诉张某的妻子赵某在得知丈夫张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和愤怒。

她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3. 张某于2020年与赵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4.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解除与赵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 张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重婚是什么意思

重婚是什么意思

“重婚”是什么意思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婚姻有经过登记的法律婚姻与未经过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之分,故重婚也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之分,两个法律婚、两个事实婚、先法律后事实、先事实后法律的情况,都属于重婚的范畴。

重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年1月19日,民政部表示,“假结婚”、“骗婚”、“重婚”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如今世界范围内,除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遵循单配偶制,将重婚视为社会不提倡或违法的现象。

重婚往往伴随着对婚姻中长期承诺的违背,且作为一夫多妻制而稳定下来的重婚现象常常导致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与权力差异。

正确认识家庭与婚育的形式与责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关人权问题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重婚罪的认定先要认定是否是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尽管我国早已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度,但在实践中,还是免不了有些人故意为之。

那么,从刑法角度来讲,我们应当如何认定重婚罪呢?重婚罪的定义的是什么?下面,马上随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下吧。

一、重婚罪的定义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二、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

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

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的认定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认定在我接受的众多关于婚外情的离婚案件咨询中,许多当事人(大多是女性)都经常咬牙切齿地讲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婚外同居,意图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以泄心头之恨,达到自己的心理平衡。

然而,大多数当事人对重婚罪往往一知半解,从律师那里得到的答复也往往是各不相同,让人无所适从。

在此,我结合相关法律和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撰写了一篇小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

论重婚罪发言材料重婚罪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即婚内外继续有非法性行为,侵犯婚姻家庭制度,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的一种犯罪行为。

下面我将从法律、社会伦理和对个人的影响三个方面论述重婚罪的严重性。

首先,重婚罪的存在是基于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与维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组织,法律对其有特殊保护和规范权力。

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侵犯了婚姻伦理、家庭伦理以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如果不对重婚进行制裁,将会造成更多家庭婚姻关系的破裂,对社会和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其次,重婚罪与社会伦理休戚相关。

社会伦理是一种守望相助、共济的志向、精神风貌和道义准则。

婚姻制度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家庭和谐与亲情共融的基础。

而重婚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的要求,不仅对原配偶造成伤害,也对其他家庭、子女以及社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重婚行为让家庭失去了安全感和稳定性,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伦理观念造成不良影响,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最后,重婚罪对个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

重婚者往往是不负责任和不尊重他人的人,他们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原配偶的感情和尊严,还给自己的家庭、子女带来巨大伤害。

对于重婚者来说,他们会面临家庭分裂、财产纠纷、子女抚养问题等,同时也会引发心理上的混乱和痛苦。

重婚在法律上处罚的同时,也应引导重婚者深入反思行为的错误性和不可取性,以及为他们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帮助。

综上所述,重婚罪作为一种侵犯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带来严重危害。

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是必要的,可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社会的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伦理的建设,提高对婚姻家庭的重视和尊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个人来说,必须明确婚姻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婚姻的规范,追求婚姻的幸福和美满,同时也要避免重婚的无谓破坏和伤害。

事实婚姻与重婚怎么认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与重婚怎么认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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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是否有登记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与重婚都是婚姻关系的两种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与重婚在认定的时候都有自己的标准,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很难分清他们之间的界限。

对于事实婚姻与重婚,法律都有各自的规定。

下面,小编为你介绍有关内容。

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法律基础重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基础重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已婚,与妻子王女士育有一子。

李某,女,28岁,未婚。

张某与李某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热恋期间,张某隐瞒了自己的已婚身份,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不久后,张某向李某坦白了自己的婚姻状况,并提出与王女士离婚,与李某结婚。

李某在得知真相后,情绪激动,但考虑到与张某的感情,她同意了张某的离婚请求。

在张某与王女士办理离婚手续期间,李某意外怀孕。

为了不影响与张某的感情,李某决定先暂时隐瞒这一事实。

然而,在张某与王女士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李某发现自己怀孕的事实无法再隐瞒。

张某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承担起父亲的责任,并与李某结婚。

然而,在张某与李某结婚登记前,王女士得知了张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情绪崩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重婚罪。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

1.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有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 重婚罪的认定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张某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结婚,因此,张某具有重婚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2)张某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方面。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在得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李某结婚,表明张某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张某具有重婚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3)张某的行为是否满足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结婚,且李某在结婚时也明知张某已婚,因此,张某的行为满足重婚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重婚罪。

如何认定重婚罪

如何认定重婚罪

如何认定重婚罪重婚顾名思义就是重复结婚。

随着婚外情的普遍增加,重婚罪怎么判也成为普通⼤众关⼼的焦点之⼀。

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是不少朋友更想了解知道的。

下⾯,本⽂就重婚罪怎么判、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如何收集证据等问题为⼤家简单阐述。

⼀、什么是重婚罪?⼤家不要奇怪,你想了解重婚罪怎么判,需要什么证据,⾸先就需要了解什么是重婚罪。

这叫知⼰知彼。

如果,有婚外情的⼀⽅不属于重婚罪,那下⾯的内容您想不想看就视⼼情⽽定。

重婚罪是有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先需要满⾜以下两个条件: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

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

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满⾜以上的条件后,您可以接着看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如何收集证据及怎么判等问题的解答了。

⼆、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根据上⽂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

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所⽣⼩孩出⽣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较⿇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证⾔、婚外情⼀⽅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同进同出的照⽚录像等、双⽅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三、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活的场所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点是与他⼈同居⽣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活的场所才能有进⼀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论重婚罪刑法论文1500字

论重婚罪刑法论文1500字

论重婚罪刑法论文1500字篇一:论重婚罪龙源期刊网 .cn论重婚罪作者:杨恒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xx年第09期摘要我国于20xx年新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等作了详细规定。

引入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如何来界定婚姻法中所说的重婚行为。

文章通过对几种婚姻关系的论述,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梳理,找出重婚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合法性事实婚姻重婚一、绪论一夫一妻制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

一夫一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

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而这就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重婚的概念:《刑法》第258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重婚罪的立法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从而使司法实务人员难以对重婚行为进行准确判定,这不利于打击重婚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理解。

1、学界观点“结婚”在社会生活观念中外延较广,既可用于法律婚,也可用于事实婚。

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应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2、笔者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规定中的“配偶”也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却是在此之前的1994年,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

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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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论文摘要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

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

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

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

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

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

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

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

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

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

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

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关键词:重婚事实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

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

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

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那些对于重婚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重婚问题在新的社会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重婚也成为我们考虑重婚问题时必须研究的内容。

一、对于重婚的认定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法律的制裁。

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一)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

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

一般意义上认为,相对于重婚罪,婚姻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更广。

首先,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罪的级别,不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认为是重婚。

还有一些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还没有具体的把这些行为认定为重婚,但把其划为重婚的呼声很高。

(二)刑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

重婚罪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

它不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屈辱,而且对子女的抚育和成长也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种本人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就其本身来说,他(她)是初婚,并不是“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他与重婚者共同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要以重婚罪论处。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

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书;非双方自愿离婚,而只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

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前,如果一方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

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多年来一些陈规陋习习惯势力影响,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一些偏僻地区登记不便等等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每一对结婚男女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的规定,以致在目前的社会中,未经合法登记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尚占一定的比例,它不会因《婚姻法》的颁布,施行而在短暂内消失。

如果对事实婚姻从法律上不给于承认,将会脱离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因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

就是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因此,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表现为自己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因此,无配偶的一方如不知对方有配偶而受骗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家庭不和,受到虐待而引起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也有的是因生活困难,外流谋生困境所迫使。

一般来说,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而影响量刑。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现实状况和重婚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重婚案件中,主要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要注意区分:①.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一些地方拐卖妇女的犯罪较为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

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该妇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②.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罪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临时或含约定期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③.掌握重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

重婚行为的情节有轻重,危害有大小之分。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不宜认为为重婚罪。

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由于他人结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有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在我国一些地方,确有因遭受洪涝,天旱,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现象。

有时夫妻一方外流后,直到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与他人结婚。

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故意,但其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三是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一起同居,但其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或一方未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而由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

四是由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行为。

五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非法同居的,因这种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姘居的,均不构成重婚罪。

六是有的配偶出于某种需要办理了假离婚的手续,以后弄假成真,一方面借此再婚的,因这种离婚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愿,本来是假的,应视为无效离婚。

其后某一方的再婚,应视为重婚行为。

④.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的男子本来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妇女过性生活,对外也毫无顾忌,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

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

区分是重婚罪还是强奸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侵犯的客体。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是在客观方面。

重婚罪在客体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第二种是凡是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对于重婚的处理(一).婚姻法对于重婚的处理: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

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

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

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

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理: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

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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