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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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职责与权力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职责与权力

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职责与权力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规范性。

在公司法中,独立董事拥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力。

一、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身份,承担着一系列的职责。

首先,独立董事需要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公司控制,以保证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独立董事需要积极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包括公司重大决策的审议和决策,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此外,独立董事还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评估,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最后,独立董事还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如审议公司章程、监督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

二、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在公司法中也被赋予了特定的权力。

首先,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内部的信息进行查询和接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文件、经营情况报告等。

这一权力的授予,使得独立董事能够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为决策和监督提供更加全面的依据。

其次,独立董事还拥有召开董事会的权力,可以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的议程进行提议。

这一权力的获得,确保了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让他们能够对公司事务进行更加积极的参与和监督。

另外,独立董事还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提出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对决议的通过与否发表意见。

这一权力的授予,使得独立董事能够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确保公司的决策结果能够真正体现各方的意见和利益。

此外,独立董事还有权参与公司治理机构的建设和改革,包括对公司章程、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政策的修订和完善等。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独立董事拥有独立的身份和职权,能够提供客观、公正的决策和监督意见,减少董事会内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司法》对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围绕《公司法》中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详细探讨,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董事的权利1. 任免权:根据《公司法》,董事会享有对董事的任免权。

这项权利保证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2. 表决权:董事在公司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这项权利使得董事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知情权:董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重大事项。

这项权利确保了董事在决策时能够拥有充分的信息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公司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董事的义务1. 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这项义务的履行将有利于确保董事在任职期间能够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谨慎义务:董事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项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管理中能够审慎决策,避免冒险行为,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3. 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诚信,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诚信义务的履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通过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董事不仅拥有一定的权利,更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需要以忠实、谨慎和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在今后的工作和发展中,我将更加注重对《公司法》中董事权利和义务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董事会职权说明

董事会职权说明

•2.董事会的性质: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3.董事会的职权:•对外代表公司的代表权;•对内的经营管理权;•具体职权通常公司法具体规定。

•4、董事负有忠诚、谨慎、竞业禁止义务董事责任•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克里林凯诉朗杰瑞案•原告和被告均为一家提供空中出租服务原告和被告均为家提供空中出租服务的柏林空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董事。

1977年,该公司与几家旅行社恰订为年该公司与几家旅行社恰订为德国旅客提供服务的合同未成德国旅客提供服务的合同,未成。

1978年6月,被告获悉那几家旅行社可能愿意缔约,同年7月7日,被告便合并了ABC空中出租公司并成为其唯一股东。

8月20日,ABC公司向上述几家旅行社要月20日ABC公司向上述几家旅行社要约,经谈判9月1日达成合同。

•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分别体现为出资证明书和股票。

和股票•股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利润分配请求权和优先认股权2、转让权3、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4、公司终止后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5、表决权知情权6、知情权7、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8、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9、提案权与质询权10、决议撤销请求权11、司法解散请求权案例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2010年11月,单某以本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价值80万元的家电并销售给本市五金交进口批价值化公司。

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业务,买卖行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业务买卖行为无效,决议责成单某取消合同,该批家电由电器商场买下。

五金交化公司遂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遂诉诸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还曾于2009年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电器商场,股东不知晓。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内部控制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内部控制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内部控制现代公司法体系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之一。

董事会拥有丰富的职权,其中一个重要的职责是确保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作。

本文将从董事会职权和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首先,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决策职权。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还要审议和决定重大的经营计划和投资决策。

这些决策不仅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要求。

只有在董事会正确的决策和引导下,公司的内部控制才能紧密地结合公司的战略目标,真正发挥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其次,董事会具有监督职权。

董事会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和绩效进行监督,确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在实践中,董事会往往通过成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来履行监督职责。

这些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向董事会提供独立的建议和评估。

董事会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估活动可以促进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改进,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并防止腐败和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此外,董事会还有权决定重大风险的管理。

董事会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各种风险。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并定期审查和更新这些政策。

董事会还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及时预警和防范各类风险,防止公司遭受重大的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

只有董事会在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才能使内部控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最后,董事会还有责任与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沟通。

董事会要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准确的、及时的信息,使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董事会还要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和报告会,接受股东和投资者的监督和询问。

这种沟通和交流可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能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内部控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决策程序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决策程序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决策程序董事会是公司法中至关重要的机构,承担着公司内部决策与管理的职责。

董事会职权和决策程序的规定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和决策程序进行探讨。

一、董事会职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以下主要职权:1. 法定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具有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职权。

它负责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并对业务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财务监督职权董事会有义务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还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财务目标,并对公司的财务决策进行审议和批准。

3. 人事任免职权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具有决策权。

它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薪酬待遇,并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4. 内部监督职权董事会应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内部监督,防止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它应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举止,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二、董事会决策程序在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决策程序,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般而言,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的决策必须在会议上进行。

董事会会议可以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依法召集,会议应提前通知董事会的各位董事,并公告或告知公司全体股东。

2. 企业事项报告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有关部门或高级管理人员需将相关企业事项编制专业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以供审议。

报告应包含事项背景、影响分析、风险预警及建议等内容,以便董事会成员了解情况。

3. 决策原则讨论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企业事项时,应开展决策原则讨论,即根据公司的战略方向、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事项的决策原则。

讨论的目的是确立决策的基本框架,为后续决策提供指导。

4. 决策权表决董事会成员在会议上对企业事项进行表决,以确定决策的结果。

新《公司法》与董事会有关的变化

新《公司法》与董事会有关的变化

新《公司法》与董事会有关的变化一、关于董事会的设置——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新《公司法》128条此次新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关于董事会的职权从总体上看,新《公司法》将公司更多的实际经营的职权移交给董事会,客观上强化了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的权力。

具体体现为:1、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详见第59条第二款:“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详见第152、153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特殊情形下公司合并的决议,详见第219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三、关于董事的新变化1、调整“执行董事”的称谓新《公司法》第75条不再采用“执行董事”的称谓,仅规定设一名董事,并明确由其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执行董事,那就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董事辞任新《公司法》第70条第三款新增关于董事辞任的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3、关于解任董事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明确了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任董事,且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解任的董事,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法和职工董事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和职工董事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和职⼯董事的规定是什么在公司有相应的董事,在公司法上对于董事也有相关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董事就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使⾃⼰的职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规定的呢?这需要⼤家了解清楚。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和职⼯董事的规定是什么1、《公司法》第五⼗⼀条、第⼀百⼀⼗七条规定:“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所以,⽆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和⾼级管理⼈员均不得兼任监事。

换句话说,只要是公司监事,就不可能同时为公司董事或⾼管。

2、《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法》第⼀百⼀⼗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相关知识:职⼯董事的作⽤1、职⼯最了解企业的⼀线运营情况,代表着基层股民的利益,他能够把基层的建议带到董事会,供做决策;切实加强了董事会与职⼯群众的联系。

2、职⼯董事左右不了公司的发展,但他们知道公司的战略决策是否适合基层,能否执⾏;同时,随着职⼯董事参与程度的提⾼,也能够有⼒地促进职⼯队伍素质的提⾼。

3、职⼯董事介⼊董事会后,使利益博弈趋于平衡;职⼯董事代表了上市公司的最⼤利益群体即⼩股东、分散股东的利益,进⼀步从源头上维护了职⼯的合法权益。

作为央企最⾼决策层的董事会和具有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由组织部门考核选任,然后董事会提名、经过组织部门考核选任管理层。

4、能够使决策层、经营层、执⾏层有效对接,从⽽真正起到平衡出资⼈与经营层以及职⼯之间利益的作⽤,保障公司战略和决策的确⽴和执⾏。

5、能起到平衡企业政治风险的作⽤,同时还能够避免民主风险,体现民主管理。

因此,关于职⼯董事的规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指⽰,本⽂也为⼤家进⾏了详细的介绍。

对于职⼯董事的作⽤也从五个⽅⾯有说明,这对于公司来说也需要清楚,才能让公司在董事的带领下发展得更好。

解析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责任

解析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责任

解析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责任董事会是公司法中的核心机构之一,具有重要的职权和责任。

本文将通过解析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与责任,探讨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拥有以下职权:1. 公司经营管理职权: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战略,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并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2. 决策职权: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公司等。

3. 选举与罢免职权:董事会负责选举和罢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优秀。

4. 财务管理职权:董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监督、核算和审查的职权,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员工管理职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人员配置、薪酬待遇以及职业晋升等管理事项,维护公司员工权益和激励机制的稳定性。

二、董事会的责任与职权相对应,董事会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关于董事会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责任: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如果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义务责任:董事会成员应遵循忠实、勤勉、谨慎、信任诚实原则,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如果董事会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监督责任:董事会有义务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董事会未能履行好监督职责,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董事会成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信息披露责任:董事会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信息,保证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如果董事会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董事会职权与责任的重要性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在公司治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拥有决策职权,能够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战略,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一、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股东会属非常设权力机构,股东们只有在会议召开时才行使自己权利。

因而当公司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决策时,必须通过会议的形式。

而股东们又分散于各地,董事会有义务召集各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

为了让股东们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方针政策,董事会有义务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及公司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的决议是股东意志的集中,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

决议一旦形成必须得到落实,但由于股东会不直接亲自去执行自己形成的决议,而是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落实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是董事会据以执行业务的指导方针。

董事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股东和监事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董事会执行决议的情况。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代表,全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

在股东会议决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指导下,董事会有权安排公司生产、销售等经营计划,有权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式,有权确定公司资产流向,向其他公司或生产经营单位投资。

但董事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不得超越股东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否则属越权行为,由此带来的损失由董事会承担。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生产、技术、劳动、设备、物资供应、财务等。

特别是财务管理,运用价值形式对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是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是董事会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财务预算是对公司财务收入和支出的计划,而决算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关系到公司资金安排是否合理,使用是否恰当,关系到资金的利用率,故董事会应当切实、科学地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这也是董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有两大部分,公积金和股利。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务与经营决策责任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务与经营决策责任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务与经营决策责任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在其中明确了董事会的职务与经营决策责任。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旨在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保护股东权益。

本文将从董事会职务和经营决策责任两个方面对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董事会职务1.1 董事会的组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成员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的构成应当保证代表股东利益的原则,并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1.2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享有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和管理。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战略制定、财务决策、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同时,董事会还负责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和合作事项。

二、经营决策责任2.1 公司经营决策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机构,对公司的战略决策负有重要责任。

董事会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2.2 经营状况的监督除了决策职责外,董事会还负有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的责任。

董事会应当通过监督经营活动、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等手段,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诚信原则,保障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3 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责任董事会成员除了集体责任外,还应承担个人责任。

董事会成员应当以诚实、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并对决策结果负责。

在行使职务过程中,董事会成员还应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限,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三、董事会职务与经营决策责任的重要性董事会职务与经营决策责任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并对公司股东、债权人、雇员等各方面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董事会的职权和经营决策能力直接牵涉到公司战略制定和财务决策,对公司成长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

只有具备正确的决策能力和合理的管理经验,董事会才能为公司找到最佳的发展路径。

其次,董事会的职责还包括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督。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管理的法律体系,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董事会的决策权作为公司决策的核心机构,董事会享有重大决策权。

例如,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业务发展战略、财务预算等。

在决策过程中,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并审议相关事项,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2. 董事会的管理权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拥有广泛的管理权。

首先,董事会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以确保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

其次,董事会有权监督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他们的决策和行为进行审查和监控。

此外,董事会还有权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运营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3. 董事会的监督权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督机构,拥有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权。

董事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营数据和财务信息,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董事会还有权检查和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经营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董事会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业务进行审计,以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与把握。

4. 董事会的代表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机构,拥有公司的代表权。

董事会可以代表公司与外部机构和个人签订合同、进行股权交易、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行为。

在行使代表权的过程中,董事会必须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规定行事,并且必须尊重和维护公司的利益。

总结起来,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中的重要机构,拥有重大决策权、广泛管理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权行使不仅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还需要坚持诚实守信、秉持公正公平、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以推动公司的稳健发展。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规范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规范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规范在公司法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和责任。

董事会的职权规范是确保公司有效运作和保护利益相关方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权规范,包括董事会的权力范围、董事会决策程序以及董事会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一、董事会的权力范围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董事会的权力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战略和业务规划: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并对公司的经营方向进行决策。

2. 人事任免和薪酬管理: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任免,并制定薪酬政策和管理制度。

3. 资本运作和融资决策: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规模,以及进行重大资本运作和投资决策。

4.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财务政策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和风险的控制。

5. 法律合规和内部控制:董事会有义务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会决策程序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是确保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召集和议案: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召集,按照事先确定的议程进行讨论和决策。

任何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2. 决策方式:董事会的决策可以通过集体研究商议,或者通过书面决议、电话会议、董事会会议等方式进行。

3. 决策程序:董事会的决策需要经过多数董事的赞同方可生效,有些重大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董事赞同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4. 决策记录:董事会的决策需要进行书面记录,包括决策议程、决策内容、决策原因以及相关董事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三、董事会职责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忠实义务:董事会成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导向,遵循诚信、勤勉、谨慎、忠诚的原则。

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一、职权二、董事会具体职权如下:三、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四、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五、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六、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6、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九、7、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十、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事项;十一、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建立、解散或改变公司各部门及委员会的作用及数目等;十二、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层;推荐其酬金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层包括:十三、总裁;十四、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根据总裁的提名;十五、董事会秘书11、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12、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13、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14、通过引进新政策及改进现行政策等来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5、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16、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7、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包括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等;并检查总裁的工作;18、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19、签署重要协议;20、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法定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2.职责明确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3.协调运转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4.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监事会的职权及其新变化公司法的此次修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即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有一些重大调整和新增内容;特别显着的是对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有不少增加与强化;成为修订后新公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及监事职权规定的调整和新增内容;分别表述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和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两部分内;即: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不仅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不仅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顾名思义;根本职权是监督..如何使监督功能和作用真正地落实与发挥;一直是我国公司制度发展中相当困惑的难题..多年来商法学界一直高声疾呼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诉求;其关键正是针对监事会职权的落实与完善..在缺乏分治、民主、契约精神传统的国度里移植并施行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一件毕其功于一役的快事..不断探索;中西合璧;渐至完善;才是正确的必由之路..对照新旧公司法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公司法制订生效并实践多年之后;立法机关适时修改;给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带来如下重大变化..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与设立董事会一样;成为机构设置的一般原则规定;不再有“经营规模较大的”限制;并明确了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二;增加罢免董事、高管人员的建议权..通过法定的罢免建议权;对公司决策与执行机关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第三;法定作为董事会主持股东会职权的替代机构..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打破董事会不作为时出现的机构僵持局面;第四;股东会会议上的直接提案权..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表决事项;监事会与董事会具有同等的提案权;监事会取得提案地位;第五;代表公司的诉讼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应股东要求;具备法定诉讼资格;第六;参与董事会并议事的更大自主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被动无为的陪衬角色;第七;调查权及运作费用的明确..通过财力的支持与保证;使对公司事务监督权得以落实;具有自主性、可操作性;第八;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成为章程明文约定的内容;一般不得缺少..应该看到;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允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监督制度并存;监事任职的专业条件未如独董条件明确;以及未明确彼此职能的界定;仍然为日后新法施行实践一段时间之后;留有进一步审视与完善之空间..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司成为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而发挥公司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涉及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所谓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系;这套组织体系大都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形成一系列有效的制衡机制;从而发挥公司的最佳运作潜能..这里;笔者拟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进行探讨..一、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概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确立几者之间制度的有效运作..其中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进行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意志的执行机关;经理层是依法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日常事务的机关;监事会则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在具体的治理结构中;公司的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并通过组成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利;董事会作为拥有执行权和治理权的常设机关;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拥有支配公司法人财产、任命与指挥公司经理人员的权力;起承上启下的作用..经理层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业务执行权..同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这样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协调运行整个公司的运作;使公司以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参加到经济生活之中来..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相关法理剖析在现代公司中;法人财产权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其本质的两方面;公司制度的其他特征莫不源于此..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方面现代公司才能够生存、成长和发展..因此;剖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首要就是要解决法人财产权问题..只有让法人产权制度明晰化、法人产权转让规范化、法人交易市场化;才能使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真正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让公司企业能独立地支配和运用法人财产权进行活动并相应承担民事责任;从而解决法人治理结构的支点问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公司又是一个由股东、董事、经理、职工结成的多元利益共同体;分配和协调好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受益、决策、激励、风险等问题才能使法人治理结构内的各个不同机关发挥最佳效能..相关的公司机关的存在和运作的理论基础有以下内容:一以股东主权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1、股东主权主义..该理论认为公司是股东组成并确保股东能够利用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盈利的联合体;并且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权和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这样;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治理的主体;而那些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则被排除在治理主体这外;经理层只是股东的延伸;它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并满足股东对利润的无限的追逐;对其怠懈、无能以及道德风险等内部人问题也只能由股东来校正..2、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上;一般认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股东基于信任;选举董事代他们经营公司业务而不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为股东的利益执行经营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的执行管理职能..但这种传统的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制度已逐渐为“有机体理论”所代替..所谓“有机体理论”是把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并非来自股东大会的委托..在这种法律思潮的引导下;各国公司法纷纷强化董事会的权限;适应公司经营管理专门化、高效化、快速化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3、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造能力等到综合素质为标准;挑选和任命适合本公司的经理人员..经理接受董事会的委托;便有了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代理权..这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经理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其权力是受到董事会的委托授权的限制的..其次;公司对经理人员是一种有偿雇用;经理人员须履行其义务;董事会有权对经理的经营情况进行评判..但即使是对两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无法遏制经理人员对公司的控制权的恶性膨胀;因此;如何对其加以改善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二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理论1、共同的所有权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技术革新的支持;公司企业不再单单是由建立在股东或财产所有者的联合体基础上单一种类的公司;而是由财产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等相关利益所有者共同组成的..对所有权的享有的主体是多种类的..甚至有时;与物质资本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人力资本正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知识密集型的公司的体现尤为明显..共同的所有权理论把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两者者结合起来;有利地调动公司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等相关利益者的积极性;也迫使公司法人在治理结构方面做出适当的调整..2、经济民主理论..在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中;公司民主只是一种资本民主的反映;雇员等其他利益主体被排除在公司民主和法人治理结构之外..但是;随着民主理念的不断扩展;这一理念也必将在经济生活中有所体现..例如欧盟在公司法第五号指令草案中规定了四种可供成员国选择的模式;显示为其强制执行职工参与制度的决心..在日本;尽管雇员参与制度尚未被立法正式认可;但是民主意识已经在公司制企业中有所发展;原本由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已被广泛地嫁接给广大从业人员;“全民参与”已被看作日本公司制的根本特征..三、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历史发展及其趋势普遍认为;公司的历史始于是1600年、1602年英国和荷兰的特许贸易公司..而法人治理结构是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而形成;并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维护了股东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促进公司内部各机关活动的顺利开展..纵观其历史;各国公司法均有削弱股东大会权力加强董事会权力的趋势;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新的特点..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弱化..早期西方各国普遍采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与当时公司的规模小、业务简单;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高且股东人数少;易于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基本状况相适应..但是;由于新情况的出现;导致“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弱化..首先;公司的经营决策运作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董事或经理来进行..毕竟;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的活动;大多数股东在这方面知识是贫乏的;无力运转..只有这些专门化的人才才可能面对激烈的竞争;于是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从股东大会转移到董事会甚至是经理层手中..其次;股东的投资理念发生变化..由于小股东的大量存在;股东的“白搭车”心理和“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的实惠态度逐渐成为普遍现象;致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能力迅速下降..大量统计资料显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热情已降低;许多股东根本无意参加..再次;知识经济的浪潮对其形成极大的冲击..资本主义早期;传统地认为经济的增长绝对的取决于物质资本的投入;物质资本的积累是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但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下;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正在明显下降;知识因素的力量逐渐超越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占据主导地位..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强化及其不足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弱化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膨胀;不再只限于公司意思的执行机关;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顺应这种潮流;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一切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之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们指导下经营管理;董事会只受章程所载明的限制的约束..”这样;股东大会的权限就相对狭小;另外;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中心地位..然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也暴露也一些弱点:第一;在监督方面;受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选择聘任公司的经营者和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在实践中;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和董事专业知识的缺乏使董事会不能很好地履行该职责;造成由于选任的经理的信息不了解;使不称职者被选为高层经理即逆向选择;或者经营者违背董事会的意志、决议进行经营的道德风险..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困扰着董事会;影响到其经营、决策、监督..第二;“搭便车”削弱董事会的作用发挥..由于现代公司中的小股东众多;他们不可能耗费相当的成本来经营管理公司;于是就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来监控经营者..这就导致搭便车问题即很多小股东享受了积极监督经理行为的股东带来的便利;在这种情况下;必定使股东对公司的监控能力减弱..三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认同与重视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日益弱化;“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断强化却问题百出中;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受到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的认可..面对科技文明;如何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热情;激发其为公司贡献聪明才智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推行了公司职工持股计划;把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学者认为;其理论基础是基于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和经济民主理论;也有学者认为答案在于公司利益是股东与工人利益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体..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本质上是相同;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职工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增强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影响力;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与职工利益间的相对平衡;预防、减少和化解劳资纠纷;促进公司的经济民主和秩序安宁;共同为公司创造最大化的利润..该制度必将为各国所采用..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国家存在差距;但我国处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通过完善公司法上的有形公司组织结构;健全公司法人结构应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现有的公司法对公司机构的权力的分配与制衡的基础理论上再进行突破与发展;摒弃那种股东或物质资本者联合体的公司理念而代之以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现笔者就从我国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提出一些健全和完善的建议..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企业的产权结构现代公司制度中;投资者所有权转化;分离为股权和法人所有权;而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股权与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发生分离;从而形成股东、公司法人、公司经营者间的产权关系..我国的公司制改造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理论上运行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产权过份集中的烙印..产权的过分集中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两个方面的偏向: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的自主决策权并未真正落实;政企不分;另一方面则是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产生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对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由国家股的比重过大造成的;对国家股的比重要做出适当的调整;实现国有股的法人化是当务之急..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要求以国家股占绝对优势来体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其只规定股份可区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笔者认为即使为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也只需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公司企业中控股;其它的一般性的行业和公司企业不宜作具体的规定..实行国家控股的法人化的具体思路:1将一部分国有股出售或转让给有关法人;变国家所有权为法人所有权..该作法既有利于降低国有股权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又能进一步发挥法人股东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优势;2不改变国有股性质;将部分国有股权委托给专业性的投资公司经营;行使国有股的权利;其中包括以国有股代表的身份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3以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为基础;成立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将原先由各级政府行使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统一委托给这些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让这些控股公司出任国有股的股权代表;来参与公司法人的治理..二从实际出发;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中存在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划分同各自的地位不相吻合;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予以完善和健全:1、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在股东大会中切实搞好个人、机构法人和国家控股公司股份的比例;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好公司的利益..股权结构合理;即不受任何单独股东控。

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公司法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政策,监督公司日常经营,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长期发展。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核心,具有重要的职权和责任。

一、董事会的职权1. 确定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公司持续发展和盈利。

2.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有权任命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和高效运转。

3. 审议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审议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如批准重大投资、合作、并购、重要合同等,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

4. 监督公司经营董事会应当定期审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的稳健运作,防止公司出现风险和危机。

5. 发起公司治理改革董事会应当积极推动公司治理的改革和完善,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二、董事会的责任1. 忠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2. 公平对待股东董事会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股东,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和透明。

3. 管理风险防范危机董事会应当及时发现和评估公司的经营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管理,避免公司陷入危机。

4. 承担管理责任董事会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负有监督责任,确保公司运作合法合规。

5. 推动公司发展董事会应当积极推动公司的发展,促进公司的创新和进步,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总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具有重要的职权和责任,需要团结协作,勇挑重担,为公司的发展和股东利益而努力奋斗。

希望董事会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使命和责任,勇担责任,履行职责,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公司法董事会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会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会职权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有以下几项:(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是实际上负责公司发展事务的管理层,根据公司法董事会职权一共十一条。

因为董事会是由股东们投票选举出的,所以董事会要对股东负责,职权中也有说需要定期把季度工作情况告知各位股东。

我国董事会的职权明确,列举如下。

▲一、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职权有哪些各国立法关于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列举式明确授予董事会各项职权;有的国家则采取排除式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重要权力,除此之外的权力则由董事会行使;而有的国家立法未对董事会职权作出具体规定,而将其赋予公司章程去规定。

通常,为了提高公司经营动作效率,各国公司法均赋予了董事会比较广泛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会的定义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分工权力与责任界定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分工权力与责任界定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分工权力与责任界定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和管理层的核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公司的日常运营事务,同时也肩负着对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方负责等重要职责。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职责分工、权力与责任的界定。

一、董事会职责分工1.1 董事会的组成与任命董事会由公司的董事组成,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需要而定。

通常情况下,董事会由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外部专业人士组成,以确保具备足够的管理和专业知识。

董事的任命可以由股东大会决定,也可以由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经过投票表决。

1.2 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2.1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与目标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

董事会应该保持对行业和市场的敏锐洞察力,确保公司的发展能够适应市场变化。

1.2.2 监督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董事会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高效。

同时,董事会也应该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指标进行审议和评估。

1.2.3 决策公司的重大事务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务,如合并收购、重大投资、重组等。

董事会应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1.3 董事会的职权1.3.1 决策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享有对公司事务的全面决策权。

董事会应根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决策程序和决策规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1.3.2 任免权董事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免权。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管理层的能力,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评估。

1.3.3 监督权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和公司运营的合规性。

董事会有权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并对其进行审议。

二、董事会的责任界定2.1 对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方负责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表,应对公司的股东和利益相关方负责。

公司董事会章程

公司董事会章程

公司董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职权和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董事会组织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设有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任命董事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章董事会职权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事项;2.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年度报告;4.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5.审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重大合同;6.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进行外部事务。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第四条董事会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必须由董事长主持。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董事,并说明会议议程。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当获得过半数出席董事的同意。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决议和意见。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董事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董事应当忠实于公司的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董事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审慎决策,及时履行职责,不得以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章董事会监督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并定期评估其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会有权委派专门机构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独立审计。

第十四条董事会有权委派特定董事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董事会有权根据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意见。

第十六条董事会议决与财务、运营等部门之间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外部干预。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未在本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并通过后生效,如需修改,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生效。

附则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司董事会章程的内容,以清晰而有效的方式规范了公司董事会的组织、职权和运行。

公司法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法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法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董事会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与董事会密切相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分析其法律义务和法律保护机制。

一、董事会的法定责任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负责代表股东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遵守诚信、审慎、勤勉的原则,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的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责任:董事会必须就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如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批准年度预算、决定融资方案等。

2. 监督责任:董事会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3. 报告责任: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4. 法律责任:董事会成员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中具有行政职权的高级职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公司法赋予高级管理人员一定的独立决策权和管理权,但也对其行为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

1. 忠实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他们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能对公司进行损害性行为。

2. 谨慎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审慎决策,确保决策合理、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 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三、法律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的权益,公司法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机制。

1. 盈利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公司和股东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2. 诚信保护:公司法规定,对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和股东应当保持诚信,不得诽谤、陷害他们。

公司法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两个核心机构,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在公司法中,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一、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是由公司的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着股东的意志。

在公司法中,股东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会对重大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例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

股东会还应审议和决定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的生效等。

2.选举公司董事和监事。

股东会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确保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能够得到合理组成。

选举程序通常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保证公正、公平。

3.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方式、股东权益等。

章程的修改需要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4.决定公司的投资和融资事项。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方案,包括对外投资、增加注册资本、股份配售等。

这些决策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在公司法中,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公司的经营战略。

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确保公司在市场中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经营战略的制定需要考虑市场环境、公司资源等因素。

2.决定公司的业务计划和预算。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业务计划和预算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资源配置等因素。

3.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免应当兼顾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合适的管理人才。

4.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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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组成的规定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机构,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其特征有:
(1)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
(4)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一、董事会的人数
(一)有限公司(第45、51条)
1、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二)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109条第1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

董事一般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45条第2款)
3、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68条第1、2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09条第2款)
三、董事会的任期
(一)有限公司(第46条)
董事任期由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109条第3款)
四、董事会的职权
(一)有限公司(第47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方案制定权);
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表决
(一)召集权主体
1、有限公司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45条第3款)——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48条)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条)
(1)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111条第2款)
律师提示:对于董事会成员在股东会上当选后的首次董事会会议由谁召集和主持,《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如果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则董事长产生后就可以履行职权。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有限公司(第55条第1款)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律师提示:召集董事会的通知不仅应各位董事,还应送达各位监事,否则,应构成董事会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1条第1、3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三)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第49条第1、3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律师提示:有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是狭义的还是,广义概括?有人认为,应当认为是董事会全体成员,而非到会董事人数;但刘俊海教授认为,参酌国际公司法管理,应当解释为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113条第1款)——本条应当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3、董事会会议记录(第49条第2款,第113条第2款)
均要求: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会决议僵局的打破
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一人一票,但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此为例外规则,即仅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才可使用,在未出现僵局时,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决权。

(四)董事的决策责任(第113条第3款)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骑墙董事来说,唯一较为可靠的选择是对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

对于傀儡型的“稻草人”董事亦是如此。

(五)关联董事的表决制度(第125条)
1、仅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关联董事回避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关系(利害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律师提示:
①此种关系的外延甚广,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既包括持股关系,也包括雇佣关系、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关系、承包关系等利害关系;既包括直接的关联关系,也包括间接的关联关系。

②关联董事参与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属于程序存在瑕疵的可撤销决议。

③这里在对“关联关系”作限制的同时却又开了一个“巨大”口子,这一规定又不同程度的保护了利用国有公司进行关联活动,损害其他类型公司以及人的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使得国家、政府在特殊情形下,采用国有公司关联关系通道控制市场的行为合法化,这点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

(引自《公司法》释义)
(六)董事长制度
不论是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仅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但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所不同。

1、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有限公司(第45条第3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假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无不可。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0条第1款)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第68条第3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董事长的法定职权
(1)主持股东会
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41条第1、3款)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102条第1款)
(2)召集主持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48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110条第2款)
当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110条第2款)
也同时适用于有限公司
(4)董事会上的一票否决权
在董事会表决出现赞成与反对僵持不下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长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以打破决策僵局。

注:能够代理董事长履行职务的主体仅限于副董事长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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