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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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辨析

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构成要件的辨析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 � � � � 年第 期
甚至以上的时间才 有可能进入高级课程班学习, 而在高级课 程通过后才能上大学�又如, 有些英语基础非常薄弱的学生去 美国学语言怎么都 通过不了,美国大学的校门对 于他们来说 是近在眼前, 远在天边�对于美国大学 来说, 语 言课程实际上 是最赚钱的, 教学成本低, 学费收入高�如果学生不通过, 那么力, 才能迅速应对这些问题 , 从而使 自己尽快地适 应环境, 心情舒畅地投入学习� () 自理能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愉悦的心情是顺利完成 一, 代位权的概念 为了确保债权 的实现, 保护交易 安全, 各 国民法大都设立
学业的精神保障�学生远离家人独自一人来到异国他乡学习, 债的保全制度,而其中代位权就是针对损害 没有特别担保的 会 遇到许多诸 如生活, 学习 , 文 化, 语 言方面和 人际交 往方面 一般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债的保全制度中重 要的一项�合同 的现实问题�因此, 学生在赴美前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 的 情况, 客观清醒 地认识国外 生活方式 , 做 好勇敢, 理 智地面 对一切困难的心理准备� 由此 , 笔 者建议, 学生和 家长对 留美与否 要慎重 考虑, 具 有性格的学生留美尤需谨慎� 一是初中毕业生�一方面中国的基础教育比美国要好, 另 一方面, 虽然初中毕业生年龄小, 在语言学习方 面有较明显的 优势, 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他们 大多为独生子女, 在家 "集万 千宠爱于一 身" , 依赖 性强, 意志薄弱 , 缺 乏必要 的生活 自 理能力和心 理承受能 力, 对 社会了解 较少, 判断能 力较弱 �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 来到美国后, 面对全 新的环境, 一时手足无 措, 一片迷茫�他们当中有的是富家子弟, 整天花天酒地, 滋惹 事 端, 延误了学业 , 成 为众人口中 的 " 留学垃圾 " ; 有的 是普通 家 庭子女, 家庭经 济困难, 疲于打 工赚钱, 无法 应对学 习和生 活 的双重压力 , 重 者可能罹患 精神疾病 , 被 移送回国 ; 更有甚 法中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 债权人因此 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 位行使债务人债 权的权利� 二, 确立代位权的重要性 代位权是以传 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 针对债务人逃债 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合同法� 关于代位权 的确立, 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经济领域 存在的严重三角债问 题, 奠定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解释� 依照 �合同法� 第七十三 条对代位权的行使 要件作了规定� (一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 确定 由于债权人的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 的保全权能而产 生的一项从权利, 所以债权的合法 , 有效存 在是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代位求偿相关法律规定(3篇)

代位求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求偿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代位求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1.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造成实际损失。

4.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法律上的优先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之间应当存在法律上的优先性,即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债务人的债权。

四、代位求偿的程序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求偿诉讼后,应当依法受理。

3.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债务人的债权状况。

4.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5.执行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代位求偿的效力1.代位求偿权成立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合同法案例分析

代位权合同法案例分析

代位权合同法案例分析一、前言。

嘿呀,咱今天来聊聊这个代位权合同法相关的事儿,然后整出一份合同。

这事儿可有趣又有点小复杂呢,不过咱不怕,慢慢捋一捋。

二、合同双方。

甲方:[甲方名称],这甲方呢,就像是在这个代位权合同法故事里的主角之一啦。

他在这个合同关系里有着自己的权利和可能面临的状况哦。

乙方:[乙方名称],乙方也不是个小角色呀,和甲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呢。

三、代位权合同法相关情况说明。

在这个合同涉及的代位权合同法的情况里啊,比如说甲方可能对第三方有债权。

就好比甲方借给了第三方一笔钱,这第三方到时间了还不还钱,这时候呢,如果乙方又对甲方有债权,而且甲方还不积极向第三方讨债,那乙方就可能会用到代位权啦。

这就像是接力赛一样,乙方想接过甲方的棒,去追着第三方要钱。

可是呢,这中间得有很多规则。

比如说,这个债权得是合法有效的。

不是那种随便瞎编的债权关系。

要是甲方和第三方的债权关系有问题,比如说有欺诈或者违法的情况,那这个代位权可能就不好使啦。

而且呀,乙方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得是为了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不能是为了捣乱或者有什么不正当的目的。

这就像是在一个大家庭里,大家都得守规矩一样。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自己去处理和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说自己去催债,自己去和第三方协商还钱的方式和时间。

甲方的义务:甲方得保证自己和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清楚明白的。

不能耍赖说不欠乙方钱或者故意混淆账目。

而且如果乙方有合理的代位权行使的请求,甲方不能无理阻挠。

乙方的权利:如果满足了代位权合同法的相关条件,乙方就有权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权。

就像前面说的,接过那个讨债的接力棒。

乙方还可以要求甲方提供和第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和信息,方便自己去行使权利。

乙方的义务:乙方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

不能过度扩张自己的权利,伤害到甲方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不能要求第三方还比甲方债权更多的钱,这就不公平啦。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  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崔建远韩世远上传时间:2001-12-16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学说上多主张在我国已有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之外,还应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周密而细致的保护。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

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原来的相关规定比较,无疑前进了很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与《合同法》第73条相比,《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其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

其次,依《意见》第300条,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清偿,而并非将第三人交付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再次,在具体的适用上,由于《合同法》第73条是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而《意见》第300条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两个诉讼并不一样,效果也有差异。

总之,《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法以及行使效果等并不相同。

代位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代位权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

2010年,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原告购买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货物到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得知乙公司欠被告丙公司100万元货款,且丙公司并未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认为其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丙公司向其支付100万元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代位权,以及被告丙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代位权的行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乙公司作为债务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且其怠于行使对被告丙公司的债权,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此,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权。

关于被告丙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代位权制度,原告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债权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原告对被告乙公司的债务。

由于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的债务金额相等,且被告丙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法院判决被告丙公司向原告支付100万元货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丙公司应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2. 被告乙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代位权纠纷,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被告丙公司向其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被告丙公司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代位权
合同中的代位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代位权的存在可以使合同更加灵活和便利,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撰写代位权相关的合同范
本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
定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书面通知等
具体步骤,以确保代位权的转让合法有效。

2.明确代位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范本中需要清楚地
规定代位方和受让方在代位权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让方是
否需要承担代位方的义务、代位方是否仍然保留部分权利等内容。

3.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合同范本中需要注明代位权转让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保障条款,以确保代位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因
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合同范本中需要包含法律适用和争议
解决条款,明确代位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以便在发
生纠纷时能够依法解决。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代位权相关的合同范本,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任何疑问或进一步的要求,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债权⼈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种。

下⾯由店铺⼩编⼩编为您介绍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代位权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第⼀、债权⼈对债务⼈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对次债务⼈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已将所⽋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

⽐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从字⾯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

从法律⾓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这⾥的意思就是债务⼈不履⾏对次债务⼈的到期债权,⼜不可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权利的,债务⼈就怠于⾏使。

第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债务⼈已陷于履⾏迟延,必须是债权⼈对债务⼈以及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均到期,⽅可⾏使代位权。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债务⼈向债权⼈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债务⼈履⾏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的期限利益。

这⾥的意思就是债权⼈与债务⼈的债权,债务⼈与次债务⼈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个不到期的,就不能⾏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的专属债权,债权⼈就可以⾏使代位权。

因此,债权⼈要⾏使代位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使代位权;否则,缺少任何⼀个要件,债权⼈都不能⾏使代位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合同法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哎呀呀,合同法里的债权人代位权,这可真是个复杂又重要的东西呢!就比如说,小明借给了小刚100 块钱,小刚说好了一个月后还,可都过了好几个月了,小刚还是没还钱。

而且呀,小刚还有一笔别人欠他的200 块钱,但是小刚就是不去要。

这时候,小明着急了,他就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这债权人代位权到底是啥呢?就好像是一个神奇的小助手,能帮着急的债权人去要回本该属于他们的钱。

想象一下,这就像一场接力比赛。

小刚是第一棒,本该跑完他的路程,把钱收回来还给小明。

可他在跑道上偷懒,不跑了!那小明这个着急的第二棒选手,就有权利冲上去接着跑,把那本该属于自己的钱要回来。

再比如说,小红是个卖水果的。

小王从她那里买了好多水果,一直没给钱。

小王呢,他给别人干了活,别人还欠着他工钱没给,可小王也不去要。

小红可气坏啦,这不就跟自己辛苦种的果子被人白白拿走了一样嘛!这时候,小红也能用上债权人代位权,去把那钱要回来。

那行使这个代位权有啥条件呢?首先,小明和小刚之间的债务得是合法有效的,总不能是那种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交易吧?然后呢,小刚对别人的那个债权也得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是那种耍赖皮、没道理的钱。

而且呀,小刚还得是真的不去要那笔钱,就像个懒虫一样躺在那里不动。

这债权人代位权有啥用呢?它就像是一把正义的宝剑,能保护那些被欠钱的人。

不然,那些欠钱不还,又不去要别人欠他钱的人,不就太逍遥自在啦?这规定难道不好吗?它让那些诚实守信的人能得到保护,让那些耍赖的人没法得逞。

这不就像是在一个班级里,老师制定了规则,让守纪律的同学有奖励,让调皮捣蛋的同学受到惩罚一样嘛!我觉得呀,合同法里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真是太重要啦,它能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更公平!。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 代位权

合同法代位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代位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原
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代位权的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转让的书面通知,代位权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原
合同另一方,明确说明转让的对象和转让的条件。

通知书应当包括
原合同的基本信息、转让的原因和目的、转让的条件和责任等内容。

2. 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在代位权转让的过程中,原合同另一
方必须同意转让的事宜。

如果没有得到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代位
权的转让将是无效的。

3. 代位权的法律效力,一旦代位权转让的条件得到满足并经过
原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代位权将产生法律效力。

转让方不再享有原
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代位权受让方将取代转让方成为合同当
事人之一。

在撰写代位权转让的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规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代位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合同范本,并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和完善合同范本,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代位权合同法案例分析

代位权合同法案例分析

代位权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说说这个案例的大致情况哈。

有这么三个人,分别是甲、乙和丙。

甲和乙之间呢,有个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乙欠了甲一笔钱,这钱可不是个小数目哦。

然后呢,乙和丙之间也有个关系,丙又欠了乙的钱。

但是呢,这个乙啊,他可能是有点什么情况,一直没有去跟丙要钱,这可把甲急坏了,甲就想啊,我这钱拿不到手可咋整呢。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咱们合同法里的代位权啦。

二、代位权的概念。

啥是代位权呢?简单来说呀,就是甲可以代替乙,去跟丙要钱。

这就像是接力赛一样,乙在中间掉链子了,甲就直接跳过乙,去找丙。

不过呢,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的哦。

这里面有好多的规定呢。

在合同法里啊,这个代位权是为了保护像甲这样的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乙一直拖着不去找丙要钱,甲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法律就给了甲这个权利。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 甲对乙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啦,如果甲和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不清不楚的,那怎么能行使代位权呢?比如说,要是甲和乙之间的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是有欺诈行为的,那就不行啦。

就像两个人玩游戏,要是游戏规则都不对,那后面的操作就都是乱套的。

2. 乙对丙的债权也得是合法有效的。

这就好比是一个链条,每个环节都得是结实的才行。

如果乙和丙之间的债权关系有问题,甲也没办法行使代位权。

比如说乙可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和丙有了所谓的债权关系,那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允许甲行使代位权的。

3. 乙怠于行使他对丙的债权。

这一点很关键哦。

什么叫怠于行使呢?就是乙有权利去跟丙要钱,但是他却一直拖着,也没有采取什么合理的措施,比如说没有起诉丙,也没有向丙发催款通知之类的。

这就好像乙是个大懒虫,自己的钱都不去要,让甲在旁边干着急。

4. 乙的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必须是对甲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如果乙虽然没有去跟丙要钱,但是甲的债权并没有受到影响,那甲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这就像是甲还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还能再等等乙自己去处理,那就不能越俎代庖啦。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随着2021年开始实施的最新民法典的到来,代位权作为其中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

代位权,作为一种相对较为复杂且专业的法律概念,其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信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以期为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深入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基本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其实质是一种使人代位履行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效力在于,代位人可继承原有债权人所持有的全部债权,自代位前可以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

二、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民法通则的第65条规定:“为了支持债务人以及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持权利凭证向债务人或者其他人请求债权的履行。

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向他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在最新民法典中,其规定了代位权的基本要件。

代位权的效力,取决于被转让债权在转让时是否具备传统的债权转让要件,即:以合法形式存在、具有明确权利主体、债权的债务关系确立。

除此之外,最新民法典对于代位权的规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划分:1.代位请求权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另一方,而被转让方则可以从被代位的债权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代位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被代位人的利益,当代位人主张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兼顾被代位人的利益。

2.代位人的诉讼请求权代位人可以在自己被代位前就开始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的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并且代位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是等同于被代位人本人提出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

3.代位人的债权承认请求权代位人在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债权承认。

债权承认请求所指的是,代位人请求债务人在没有债务人原因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认可代位人作为债权人。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虽说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若不能满足规定的行使要件肯定是不行的。

那究竟这个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律伴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哪些(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1、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

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三、代位权的标的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

中国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条款

中国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条款

中国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条款示例文章篇一:《中国合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条款的那些事儿》嘿,大家知道吗?在咱们中国的合同法里,有个特别有趣又超级重要的东西叫债权人代位权。

这就好比你有个好朋友,他欠你钱,但是呢,有另外一个人欠你朋友钱,可你朋友不去要。

你就像热锅上的蚂蚁,急得不行,这时候债权人代位权就可能来帮你啦。

先来说说啥是债权人代位权呢?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他自己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就像是接力赛一样,本来是第一棒的债务人该去追第三棒的第三人要钱,但是他在那磨磨蹭蹭,那第二棒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冲上去找第三人要钱啦。

比如说,甲欠乙1000元,丙欠甲800元,甲呢,就是不去找丙要钱,乙就可以根据债权人代位权去找丙要钱了。

那这里面的债务人得满足啥条件呢?债务人得是怠于行使他的债权才行。

啥叫怠于行使呢?就像是一个懒虫,有权利去要钱,但是就躺在那不动,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去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就很让人气愤啦,债权人本来指望着债务人拿到钱然后还自己呢,结果债务人这么不上进。

再讲讲这个到期债权。

要是债权没到期,那可不行哦。

就好比树上的果子还没熟呢,你不能提前去摘。

必须是到期的债权,就像熟透了的果子,随时可以摘下来享用。

如果债权没到期,那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的问题啦。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也是有很多规矩的。

他只能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去行使。

比如说,乙对甲有500元的债权,丙欠甲800元,那乙最多只能向丙主张500元,不能多要。

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你口袋里就那么多钱,不能超出自己的支付能力去拿东西呀。

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对整个经济秩序也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呢。

它就像是一个维护公平的小卫士。

在商业往来中,有很多债务关系就像蜘蛛网一样复杂。

如果没有债权人代位权,那些老赖债务人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债权人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代位权

代位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会听到“三角债”这个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角债”越来越成为商业人士们的梦魇。

难道,这个麻烦的“三角债”问题就没有什么办法解决吗?今天,我就来谈一下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途径之一——代位权。

要谈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也许由开篇引的“三角债”问题大家会很自然地把代位权归于债权的范围内。

但事实上,关于代位权的范围和定性学界是存在广泛争论的。

第一就是代位权是仅限制在债权的范围内,还是也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这个问题。

应该说,代位权是应当限制在债权的范围内的。

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的范围做了明确的限定。

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是要追求一种公平的社会效应。

《合同法》当然也不例外。

我们在这里设想一下,假如《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包括了物权和物上请求权,那么,一切属于次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这对次债务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民法上讲的权利是物权优于债权。

如果将物权和物上请求权包括在代位权的范围内,无疑是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

这样以来,不利于债的关系的稳定和实现。

第二,代位权本质上来说,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之所以说代位权是管理权,是因为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是以行使他人的权利为内容的。

但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来说,是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所以,又有很多人将其归为形成权的范畴。

一般认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但我觉得,从本质上来说,其形成权的特征更明显一些。

之所以会有代位权一说,主要就是要对三方的债务关系做一个改变,这是最根本的目的,而债权人在着当中的做法只是手段,是为了目的服务的。

所以,代位权的本质还是形成权。

还有一点,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

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名词解释代位权合同法中“代位权”指的是什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代位权的设立始于法国民法典。

《合同法》设置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此,其意义就是加快消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经济责任。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其意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础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希望可以帮到您~~合同法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规定提起代为诉讼权的有谁管辖即使是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仍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的权利的。

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行驶代位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标的:《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

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

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合同纠纷是⽐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合同法在我国民法中具有⾮常重要的地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纲领性法律,⽽合同法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代位权的相关规定,那么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的内容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三条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什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债权⼈因此遭受损害⽽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债以及债务⼈逃债废债现象⽽确⽴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从这⼀概念可以看出其特点: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谓合同的保全,⼜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未增加,因此给债权⼈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的作为⾏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

⼀是名义不同,代理⼈是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的,代位权⼈是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为的;⼆是权限不同,代理⼈的权限是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法定的范围以内,代位权⼈的权限是债权⼈的债权范围以内;三是诉讼资格不同,代理⼈就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为⼀般不具有原告资格,代位权⼈⼀般具有原告资格;四是后果不同,正常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代位的法律效果是债权⼈债权的实现。

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解释(⼀)》第⼗六条规定,债权⼈可将债务⼈列为第三⼈、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作为第三⼈参加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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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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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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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之代位权
学号:22XX30XX051 姓名:向昌蒲
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资格。

其具体内容为,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一、从设立代位权的目的来看,它旨在促使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债的履行,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从代位权的渊源来看,它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债权的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即保全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这种权能。

第三、从代位权的内容来看,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旨在保全债权的一种实体权利,而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和诉权。

二、代位权的几种学说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权属性质, 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

代表性的学说有:
(1) 虚置权利说。

此说认为代位权只是一种虚置的权利不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
(2) 管理权说。

此说认为,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是一种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3) 变动权说。

此说认为代位权属于与支配权、请求权相并
列的变动权之一种, 称为“可能权” ( 另外两种可能权为形成权和抗辩权) ,
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此类权利还有: 代理权、法人代表人之事物执行权等。

(4) 债权权能扩张说。

认为代位权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但该权能不同于请求权, 称为“保全权能” 。

其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是, 它以保全债权为目的( 指维持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 , 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行使。

三、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可成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
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四、代位权的性质
(一)代位权属于请求权
(二)代位权的其他法律属性
1. 代位权是法定权利代位权是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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