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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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企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序号12 3 4 5 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申请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报条件1.符合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2.专利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有技术成果证明 (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或专有,开发和生产相关产品2.属制造业的要 500 万元资产以上3.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 2%以上4.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5.合法经营一年以上。

1.有核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 6 项或发明专利 1 项为满分)2.科技成果转化(近 3 年来,年均 4 项以上为满分)3.研发组织管理(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人员奖励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设有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活动)4.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 0.35 为满分)5.主营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一6.近一年销售收入为 5000 万以下、 5000 万-2 亿、2 亿以上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不少于 6%、4%、3%。

7.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8.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10%以上1.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2. 申报的产品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认定或经市场检验并得到认可的新产品。

3.每批一家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多项的。

1.上年度产品销售值一般大于 5000 万元2.至少拥有某一方面的技术成果3.从事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4.每年投入研发费不低于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 2%申报时间1. 常年可办理。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约需10 个月左右;发明专利授权一般需 2 年半以上。

一年两申报批次:第一批 3 月;第二批 8 月。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条件与要求第三章支持方式与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管理与保障第六章附则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集中资源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研究成果落地和产业化应用,根据《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旨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经济建设主战场,聚焦国家、省、市重大需求,围绕重点领域持续开展科研攻关,力争在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等方面,取得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为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重点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在装备制造、泛家居、汽车及新能源、军民融合及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及机器人、新材料、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领域取得技术突破。

第四条适用范围:(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二)佛山市市级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市核心技术攻关及其他纳入市级重点领域科技攻关支持的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娄财教〔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工)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五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第四条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2014年10月24日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市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省、市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研课题配套资助项目、市属高校“羊城学者”科研项目、市属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育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教育局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由市教育局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体现在通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产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形成研究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方案、制作教学案例与视频及公开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阳部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现将《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8】22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12月3日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每年按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归口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安排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

为实现我市创新驱动计划行动,主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协同创新专项、科技创新环境建设专项、知识产权发展专项等5大专项,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管理。

第三条经费管理原则:1、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3、项目验收,财务先行。

全面展开项目财务验收,明确规定先财务验收,再进行项目验收。

4、遵循法律,兼顾效益。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章经费管理的组织实施第四条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高新区科技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科宣局,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国际合作项目,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专项资助,现将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一)资助范围1.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独立外资研发机构”);2.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以下简称“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

(二)资助条件1.申请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研发经费具有保障;(3)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

2.申请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运行资助的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备以下条件:(1)在蓉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研发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3)与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各承担单位: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相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事机构职责根据市政府转发的《上海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机制》要求,由市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受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市科委负责“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2、市经信委负责“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等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3、市卫生局负责“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4、市环保局、水务局负责“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5、市农委负责“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二、申办对象应具备条件及配套原则1、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的相关规定,凡牵头或参与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上海市地方配套资助。

2、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在申报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前,经市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核并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必须在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合同书“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表中有明确列支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苏锡通园区”或“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重大科研项目实施鼓励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各类计划项目,分别按国家、省资助企业到账资金(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的10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

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认定或从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并联合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对获科技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1、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获立项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企业研究院等重大科研设施,分别按国家、省资助企业到账资金(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的10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

2、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来园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列入省、市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不同类型不重复资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

天河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天河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天河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天科信字[]号)《广州市天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天科信字[]号)二、项目计划类别及申报条件(一)计划类别项目类别分为研发类、转化类、服务类、软课题类四大类。

项目类别细分为: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创新载体建设、软科学研究、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专项、医疗卫生专项等。

1.科技攻关项目重点支持对天河区支柱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培育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支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项目。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为区内科技型企业,企业运营状态良好,具有技术攻关的良好基础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项目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攻关目标,能够产出科技成果,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等;()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引导和推动先进、成熟、适用、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在天河区域进行产业化发展的项目,重在考察其能否产生现实生产力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企业为区内科技型企业,企业运营状态良好,具有研发产业化的良好基础条件和资金筹措能力;()目标产品应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拥有一项以上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上年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3.产学研合作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和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科技问题,优先支持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推荐的项目。

申报企业除符合天河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总体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申报项目必须以天河区辖区内企业为主体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鼓励与港澳、国外大学、国际研究机构高水平团队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之间须签订合作协议。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番府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番府规〔2019〕7号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7〕3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科技经费是指纳入我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区财政将逐步提高区科技投入总体水平。

第三条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

(二)坚持企业主体、协同创新。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四)坚持规范高效、统一管理。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国科发资〔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的通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冀科计函[2010]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冀科计函〔2010〕28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扩权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省科研人员和单位更多地承担国家计划科技项目,保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科技厅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给与配套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是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单位;
2、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部组织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并得到资助的项目;
3、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组织好2007年度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苏科计〔2007〕140号)要求,现将本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范围、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本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坚持专项资金的宗旨和条件,围绕江苏省产业跨越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需求,继续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的成果转化项目。

为遵循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规律,结合各类创新成果转化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根据省科技创新工作的总体安排,今年在继续实行自下而上申报、择优遴选支持的基础上,重点加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力度,突出对未来科技创新发展的纵深部署,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功能化作用,具体将组织实施以下六大类项目:1、重大专项项目(A类)。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程度,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高技术新兴产业,2007年专项资金中将设立若干重大专项。

通过实施重大专项,对未来江苏科技发展进行战略部署,突破一批新兴产业的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研制一批关键制造装备与瓶颈材料,并实现重大目标产品的规模产业化,着力打造江苏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技术新兴产业链。

根据现有基础,今年将组织专用芯片、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生物质能、轨道交通、生物技术等6个重大专项。

申报该类项目的基本条件是:一、申报项目属于重大专项所规定的高技术新兴产业范围,目标产品处于新兴产业链的重要节点,对该产业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性;二、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规模产业化的技术基础;三、申报企业必须具有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研发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和组织管理机制。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申报要求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申报要求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申报要求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对落户滨海新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支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高成长性科技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培育创新主体;用于聚集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转化机构。

(一)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滨海新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列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均可申请本基金匹配;2.对于滨海新区鼓励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给予配套资助;3.对于申请者领衔承担的科技项目中划拨滨海新区外单位承担的子课题部分,将不予配套资助;对只承担科技项目子课题的,仅对其子课题所获得的资助给予配套支持;4.如果申请者此前已有其它科技项目获得滨海新区的配套资金支持,但未能按时进行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则该项目完成之前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本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请准备书面材料,包括:1.《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或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4.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到款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机构资金支持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滨海新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并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国科发资〔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7年8月2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第一节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经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参与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报课题预算,在此基础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以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本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编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结算;(二)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三)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四)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五)对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六)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项目资金配套承诺书

项目资金配套承诺书

项目资金配套承诺书一、保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中的内容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二、我方在收到资金后,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核算,遵守《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专项资金到位后,我方承诺在6个月内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因故未能实施,服从由xx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的相关处理决定。

四、我方同意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xx市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招标管理办法》(待发)的相关规定,由市旅游委招标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货物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xx万元以上和含xx万元的);服务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xx万元以上和含xx万元的);工程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xx万元以上和含xx 万元的)等招标工作的开展。

五、我方承诺自筹资金应按照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因故未能完成,服从由市旅游委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的相关处理决定。

六、保证对《xx市旅游手机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及示范应用工程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对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分别进行核算,对所发生的收支情况进行汇集、归类核算,认真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备市旅游委及相关部门检查。

七、保证根据市旅游委及其指定专业机构的要求,随时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的书面材料。

八、保证配合市旅游委做好项目检查等相关工作。

九、保证随年度决算,向市旅游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十、保证在项目结束2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报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审计报告等材料报市旅游委验收。

十一、保证项目于 xx 年 xx月开始启动,于xx年xx 月底结束。

十二、我方保证不会出现下列情况:(一)同一项目申报旅游专项资金的同时申请其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二)未按《专项资金申报文本》内容启动与实施项目;(三)更改项目实施内容,与经评审通过的内容不一致;(四)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原计划投资额存在较大差距;(五)不符合其他事先已约定和本承诺书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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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穗科函字[2005]1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5.07.11
【实施日期】2005.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5〕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国家“863计划” 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我市实施,我局拟对我市2004年至2005年获得国家“863计划”等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金配套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和重大专项科技攻关计划,2004年8月-2005年7月收到国家拨款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持或主要参加单位;
(三)项目在本市有较好产业化基础,对本市产业发展拉动作用大、有预期经济效益;或项目在本市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对本市重点学科建设提升作用明显,有预期应用前景及良好社会效益。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金配套:
(一)项目或相关的研究内容已在我市各类科技计划立项并得到资金资助;
(二)“863计划”和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项目不在本市进行产业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项目;
(四)项目年度拨款额低于10万元。

三、申报项目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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