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件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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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 (一)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按照合同规定,到开证行填写 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同时,进口商向开 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及支付开证手续费。 • (二)信用证的开证时间 • 信用证的开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 如果合同未明确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买方应在装 运期前15-20天开出 • (三)信用证的修改 • 信用证开出后,如发现其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一致,需要 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二、运输和保险的安排 • (一)租船订舱 • 履行FOB时,由进口商负责派船到出口商口 岸接运货物。 • (二)投保货运险 • FOB或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进口 商办理。
三、审单付款与付汇核销 • (一)审单付款 • 审单付款是进口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它是 指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将汇票及合同(信用 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时,银行对 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是否齐全、其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如内容 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 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的牌 价向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 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
第十五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 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考生应了解 进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掌握催证、 审证、改证的基本内容;熟悉货物托运、 报验、报关、投保的具体做法;明确进口 业务中索赔和理赔工作。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 我国的出口合同目前大多采用CFR或 CIF贸易术语,又多以信用证方式收取 货款。因此,本节侧重介绍该方式下 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 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 外汇核销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等。
三、货运、报关和投保 (一)办理货物托运 • 出口商在办理货物托运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 1.妥善选择货运代理公司 • 2.托运订舱 • 3.货物集中港区 • 4.装船工作 • 5.取得海运提单
• (二)报关 • 出口报关是指凡我国出口的商品,都应该按照我国海关法 的规定,向海关申报,经查验后放行,才能出境。这是我 国海关对出口商品依法进行的监管。
(三)改证 • 改证是指在审证中,如果发现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规定有重大不符, 从而使卖方无法接受时,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让对方修改信用证。在 改证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 (1)凡是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 情况,以及信用证的修改涉及有关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在征得各 方同意后,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修改手续费 一般由提出修改方承担。 • (2)信用证的修改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 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 行通知出口方。 • (3)经过审查确定下来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一般应一次性向对方提 出修改,除非客观情况变化不得不再次提出改证。 • (4)当信用证修改后的项目不止一项时,受益人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 不接受,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或几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 (5)对履行合同和安全收汇没有较大影响、可改可不改的内容,要酌 情处理,不能因改证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和按时履行。
• 4.进口货物的放行 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 验、缴纳税款等手续以后,由海关在货运 单据上签印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 凭海关签印放行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进口 货物。
• (二)进口报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验规定》,进口货物报验的时间和地点有以下几种规定: (1)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须向 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 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凭此验放。 (2)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合同约定由商 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 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在卸货口岸向商检 机构报验。 (3)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 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 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 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 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 (三)投保 • CIF出口合同,卖方必须办理货物保险。出口企业应在备 妥货物、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合同或信用证的 规定向保险公司填制投保单,办理货物运输投保手续。 • 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方式,即每发 生一笔国际货运业务,出口方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 手续。
• 四、制单结汇 • 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运后,有关公司、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持单向当地银行结汇,即出口商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 结汇单据的制作和审核,通常遵循下列原则: • (一)正确 • 单据的内容必须正确,应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所提交 的单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此外,单据与货物也应一致,做到单据真实地代 表货物。 • (二)完整 • 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各项内容及形式,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必 须完备,不能缺少。 • (三)及时 • 制单工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应及时、符合规定,例如, 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等。 • (四)简明 • 单据的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 内容。 • (五)整洁 • 单据的表面要清洁,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尽量避免涂改。有的项目, 如汇票金额等,则不允许更改。此外,对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图章。
免抵退税额 税后货值(增值税发票 金额) 出口退税率 1 增值税率
• [201201]下列不是我国出口结汇办法的是 ( C ) • A.收妥结汇 • B.票汇 • C.押汇 • D.定期结汇
源自文库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 我国的进口业务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支 付。按照这些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一般包括: 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通知船期和催装、装运、办理保 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索赔等。 • 一、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 (一)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 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按照合同规定,到开证行填写 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同时,进口商向开 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及支付开证手续费。
五、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1.出口收汇核销 • 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 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即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外汇管 理部门报送银行出具的收汇证明以进行核 对的程序。 • 我国的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 2.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 通环节中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 特别消费税。 •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是 流转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出口 货物退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 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 (一)催证 催证是指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当买方未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向卖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向买方进行催促; 或者当卖方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提前装运时,通过通讯 方式请求对方迅速开出信用证的一种业务行为。
• (二)审证 审证是指当国外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对开证行的 背景和资信能力以及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 审证工作是银行和受益人的共同责任。现根据UCP600 的相关规定,分析审证工作的重点项目。 1.涉及信用证本身的项目 (1)信用证的形式;(2)信用证的号码;(3)开 证日期;(4)受益人;(5)开证申请人;(6)信用证 金额;(7)信用证有效期;(8)信用证交单地点;(9) 开证行名称。 2. 关于汇票的项目 3.关于货物描述、单据及运输的项目
• 3.进口货物的征税 • 我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 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调节税。此外,进口货物还 要征收增值税,少数商品要征收消费税。 • (1)进口关税 • 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 口关税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的,即以CIF价为完税价格, 如果是FOB价格进口,还要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 • 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 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 (2)进口调节税 • 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商品或由于其他原因加征的 税种,是进口货物关税的附加税。 • 进口调节税的计算公式为: • 进口调节税税额=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 (二)进口付汇核销 • 根据规定,境内机构的进口付汇,应按照国家关于进口付 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 进口付汇核销的程序主要是: • (1)进口企业在办理付汇是,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一式三联)等; •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完付汇手续后,将核销单第一联 按货到付款和其他方式分类,并按周向进口企业所在地外 汇管理局报送,第二联退回进口企业,第三联及其他付汇 证一并留存五年备查。 • (3)进口企业应按月将核销单及所附的其他核销单证报外 汇管理局审查。
• [201101]一般而言,在实际业务中,进出 口公司的审证任务主要是审核( ) • A.开证行资信 • B.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 C.索汇路线 • D.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 [201110]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开立的依 据是( ) • A.合同 • B.发票 • C.汇票 • D.本票
一、备货和报验 • (一)备货 • 备货就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 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按 时出运,如约履行。备货是履行好合同的 基础,因此不能掉以轻心。 • 在备货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 1.备货时间 • 2.货物本身 • 3.货物包装
(二)报验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凡需 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出口商应填制“出 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 手续。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 当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检验完毕,检验合 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 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
• (3)增值税 • 增值税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一种间接税 种,它是以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 一种流转税。 •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额)×增值 税率。 • (4)进口消费税 • 消费税主要是对从国外进口的汽车、摩托车、能源、酒类以 及烟草等特殊商品征收。它通常既可以按照商品价格,也可 以按照商品进口数量征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 从价消费税额=(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率。 • 从量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 (三)进口货物拨交 经过进口报关、报验等手续后,如进口 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符 合交易合同的规定,进口商便可提货。
• 五、进口索赔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 象主要有三个: (一)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 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 货等。 (二)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 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 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 故或运输中的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内的;凡 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于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 内的。
四、报关、报验和拨交货物 • (一)进口报关 • 1.进口货物的申报 进口货物申报是指在进口货物入境时,由进口公司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 请求办理进口手续的过程。 • 2.进口货物的查验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 外都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在货物查验时,海关以进口货物 报关单、进口许可证等为依据,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 对和检查。这样做,一方面为了确保货物合法进口,另一 方面是通过确定货物的性质、规格、用途等,进行海关统 计,准确计征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