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岗位培训最新政策(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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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4.22•【文号】人社厅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推动各地深入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助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更加积极地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助力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助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通过“展翅行动”,推动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规范地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

(三)基本原则1.坚持资源整合,业务协同。

加快推进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实现业务数据有机对接,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打破部门分割,贯通信息孤岛。

2.坚持便捷服务,流程再造。

加快推进经办服务从线下向线上拓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再造,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利用“互联网+”思维,打造专业、个性、主动的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宁人社函[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151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关于“新录(聘)用的干部应当参加初任培训”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宁人社〔2013〕36号)的相关要求,拟定于2013年10月举办我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2013年市、区各有关部门新聘用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培训目标通过系统的初任培训,帮助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对党和国家最新的方针政策、南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与技能等有所了解,明确自己将从事工作的内容与责任,熟悉工作环境与办事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与基本技能,达到所在岗位的基础要求。

三、组织实施1、聘用岗位在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人社局人才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承担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2、聘用岗位在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各区人社部门参照市里的做法统一安排培训,并将培训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培训时间安排市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将于10月21日至10月22日举行,具体计划分配数见附件1。

培训分全员培训和适应性培训两个阶段。

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加为期两天的全员培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人员参加半天的适应性培训。

五、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本概述、国内外形势与热点分析、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公共政策与行政执行力、公文写作处理实务、职业生涯发展与规划、压力缓解与心理调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培训采取课堂面授、互动交流与参观访问相结合的形式。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现状、影响因素、问题及对策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现状、影响因素、问题及对策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现状、影响因素、问题及对策作者:郭庆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第24期摘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是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必要举措。

当前,我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人数更是逐年减少。

基于政府补贴培训视角,应用人力资本投资与收益理论分析发现,我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直接有效投入不足、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中产生的间接成本影响缺乏重视,以及失业人员适应性培训普遍缺失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增加投入优化职业培训供给、开展适应性培训提升培训效果、合理补贴以激发失业人员培训积极性等方面共同发力。

关键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再就业;政府补贴中图分类号 C975;F84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0)24-0040-08对失业人员实施必要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以尽快实现再就业,对于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非常重要。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以应对当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中出现的突出矛盾,推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有效开展。

在学界,国内诸多学者认为我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面向失业人员提供的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模式难以满足失业人员人力资本转换和提升的切实需求,而基于分类施策以优化培训供给、强化并完善培训效果评估、探索政府职业培训补贴效用最大化,都是有效解决现有问题、推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可行之策[1][2][3]。

德国、奥地利、韩国等国在此方面都有较好的经验做法。

德国根据失业人员不同的特征和诉求设立了专业技能培训、就业能力培训、失业青年培训、特殊人群职业预备培训4类培训项目[4]。

奥地利帮助失业者逐一寻找失业原因,并根据失业者的年龄、性别、失业类型等实施分类培训帮扶[5]。

韩国不仅对失业人员提供精准分类的“定制化培训服务”,还在政府职业补贴方式上有所创新,为失业人员设立“职业能力开发账户系统”,失业人员可以通过账户获得政府提供的培训补贴[6]。

全区关于严格规范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全区关于严格规范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全区关于严格规范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使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编外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X人社发〔X〕29号)、区政府办《关于印发<X市X 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府办〔X〕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以购买服务为主、编外辅助性岗位为辅,坚持总量控制、按需使用、严格程序、加强监督,杜绝私招乱聘,切实控制行政成本,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是指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编外核定的从事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工作的岗位,是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的依据。

机关行政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财务等关键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严管总量、一事一议。

凡是能通过购买服务的阶段性、辅助性、后勤服务性等工作,一律采取项目购买或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不核定编制,不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

确需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委编委审批。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区委编委批准的编外辅助性岗位员额和使用时限聘用编外人员。

(二)严控范围、分类界定。

各类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已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除中央、省、市、区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政策规定和人力资源配备标准的外,原则上不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编外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经费控制在部门(单位)综合预算内,公益二类所需经费由单位按规定解决。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确需设置编外辅助性岗位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编外用人计划申请(包括用人事由、规模、招聘方式、经费来源等内容),机构编制部门从严审核编外辅助性岗位员额和使用时限,报区委编委审批。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人社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 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4月14日5月份将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受减负政策影响最大的将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初创型企业,企业运营成本将降低,有助于提高市场活力日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这意味着,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总费率将迎来阶段性的降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人社部岗位培训最新政策(36号文)

人社部岗位培训最新政策(36号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修改。

其他内容需要修改的规章,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1990.8.141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0.9.811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1990.11.912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1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1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2.10.16(2010.11.12)1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1.1.1116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17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18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19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20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21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1995.4.2422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1995.11.123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2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2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1996.7.3126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1996.1.92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28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1997.1.829人事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发[1997]78号1009.8.2030人事部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人发[1998]76号1998.8.2031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社部令第4号修改)2001.10.1(2005.4.22)32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社部令第5号修改)2003.11.1(2005.6.24)33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2005.1.1(2010.11.12)34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35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36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3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38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39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40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4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44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3]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45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46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4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48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49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5.1.150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5.1.151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5.1055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56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57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58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59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60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1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3.1964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2000.7.166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7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68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6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2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2001.12.1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4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2004.1.175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6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2004.1.17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2004.5.18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05.3.182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4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06.10.185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86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责 实 施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具 体 组 盖 所 有 医 疗 机 构 及 医疗 服 务 ,在 医保
从 2018届 (含 )起 , 对 学 籍 在
织 落 实。考 核 工作 从 201 7年 到 2020 基 金 收 支 预 算 管 理 和 医 保 付 费 总 额 控 省 内高 校 的 城 乡低 保 家 庭 毕 业 生 、 贫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加 强 对 保 障 农 民 工 明显 下 降 。 工 资 支 付 工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建 立健 全
毕 业 生 ,一 次 性 给 予 每 人 l200元 的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时 间
工 资支付保 障制 度、治理 欠薪特 别是
年 ,每 年开展 一次 。考核 工作坚 持 目 制 的 基 础 上 ,全 省 范 围 内 普 遍 实 施 适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毕 业 生 、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标 导 向 、 问题 导 向 和 结 果 导 向 , 遵 循 应 不 同 疾 病 、 不 同 服 务 特 点 的 多 元 复 家 庭 毕 业 生 、残 疾 毕 业 生 、 已 获 得 国 客观公正原则 ,突 出重点 ,注重实效。 合 式 医 保 支 付 方 式 ,按 项 目付 费 占 比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 特 困 人 员 中 的
● 政策吹风 I法限 ■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印发保 障农民工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资支付工作考核办 法的通知
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 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国 办 发 [2017 ] 96号 )

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3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36号)
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及登记 ; 各单位组织的跨单位跨部门事业单
位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含境外培训|项目) .由组织单位负责向同
- 9 一
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 主管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和在项目完成后
登记学分 。
第二十七条
应学分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以下项目成果的可奖励相
.
( 一 )学历学位进修。 参 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和教育 , 凭当
第七条
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为区、
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管理分工可 参照第六条由区、县级市设定。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的规定、政策和规划 , 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新进人员上岗培
训、任职培训、在职岗位公共课程培训和年度考核专项培训,
开展专项业务 需要
作的管理人员和转换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 ,
的,以 提 高专业素质 、适 应专门 业务工 作的知 识 和技能培训 。 专
门业务培训 内 容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同级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 并抄送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 。 专 门业
务培训l 要 求每年不少 于 3 天(折合 18 学分)。 第十五条 在职岗位培 训 是指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更新 以 政治理论、法律法 规 、
学分 ; 获得多项成果的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学分当年累计上限为 42 学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I1 实行培训与使用、培训
与考核相结合的机制。 全面考核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 论和知识等方面情况 , 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
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九条 新进人员要在新进事业单位 l 年内完成上岗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人社部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6月13日人社部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了妥善解决并轨遗留问题,各级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底。

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内容,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促进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并轨遗留问题扫尾工作。

并轨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地区,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继续给予适当的补助。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规定,严格确定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期限,不得随意扩大人员对象范围和补助项目。

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政策和工作平稳衔接,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稳妥彻底地解决并轨遗留问题。

并轨遗留问题已经解决的地区,不再实行上述政策。

二、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切实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要做好再就业与各项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切实帮助下岗职工解决实际苦难,消除后顾之忧。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闽人社文〔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3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关于印发<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一)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范围。

鼓励引导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支持经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为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等各类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鼓励有条件的备案企业为上下游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院校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企业在闽分支机构,可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97号)要求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6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6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3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94号)精神,为全面推动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川人社办发〔2019〕94号要求,抓紧推动本地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牵头组织开展属地市(州)级企业、省属企业在当地子公司(分公司)的等级认定试点,研究确定本地区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

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试点企业备案管理、业务指导、技术服务、质量督导、数据统计、证书管理,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对属地试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

二、试点要求(一)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市(州)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技术评估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建立本地区试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三)按照评估要求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等级认定试点技术评估,对评估合格的企业做好备案管理工作,出具的备案回执,内容包括:备案回执编号、备案期限、证书编码号段、等级认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人社厅发[2018]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人社厅发[2018]36号)

法眼丨雌賴,国务联雜技gglSilH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 号)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 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 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 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 的职业技能培训,力争2020年后基本 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 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亿 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麵土阶挪瞧±#^费率0^(人社部发〔2018〕2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9%的省(区、市),以及按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6〕36号)单位缴费比例降 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 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注:本栏目可扫描二维码进行全文阅读麵土会保障撕办公厅关于獅贼保险"翩碰,的獅(人社厅发〔2018〕36号)更加积极地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助力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助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通过“展翅行动”,推动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规范地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

四川省人办公厅好加强雛(川办发〔2018〕31号)到2020年,分层分级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较髙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层次结构合理的农业职业经理人,进一步助推全省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水平提升。

按照"自愿+推荐+审查”原则,重点将村组干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等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保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

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基本医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

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加强全省参保缴费信息共享,做好参保信息比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二)稳步提升个人筹资水平。

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

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并逐步向1档过渡。

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

适当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定期开展参保情。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一、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增强职业培训促进失业的意见〔国发[2020]36号〕2、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增强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效果的通知〔财社[2020]64号〕3、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增强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效果的通知〔内财社[2020]2218号〕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失业培训网络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就服字[2020]37号〕5、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失业培训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44号〕6、赤峰市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失业培训管理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2020]97号〕7、关于印发«赤峰市失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直补团体试行方法»的通知〔赤人社办发[2021]73号〕二、培训补贴对象1、城镇注销失业人员;2、乡村转移失业休息者;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培训类别1、职业技艺培训2、创业培训3、休息预备制培训4、企业岗前培训四、补贴条件一是培训对象契合规则。

二是按要求完成教学纲要规则的培训内容。

三是经考试合格取得专项职业才干或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初级以上职业资历证书。

同时具有上述三个条件方可享用培训〔鉴定〕补贴。

五、补贴方式1、技艺培训或创业培训,央求资料报失业效劳机构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则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央求者自己;2、休息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央求培训补贴,央求资料报失业效劳机构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则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央求资料报失业效劳机构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年直接拨付学员自己;3、企业展开岗前培训,央求资料报失业效劳机构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培训期限及适用范围享用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越12个月,且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用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央求。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根据《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郑办〔2010〕3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2〕2号)等岗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郑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办〔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主系列四级岗位的在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全市重点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和聘用。

第四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公平、公开、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优中选优。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每年选聘一次。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确定的岗位限额内,严格按照拟聘人员申报条件核准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3.29•【文号】人社部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36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金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商务厅(局):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国务院批转的北京、天津、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

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科技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工作的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改进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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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

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

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

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

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七)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

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

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八)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

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地级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

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

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

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

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

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

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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