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九江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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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九江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发[201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4
【实施日期】2012.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九江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12]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和腹地空间,鼓励和支持全省各地积极参与九江沿江开放开发,推动沿江地区“飞地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主要内涵
(一)本意见所称“飞地经济”,指江西省内各级政府间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推进双方优势有机结合,“飞出地”将重大产业项目投向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二)本意见所称“飞入地”,在行政区域上特指九江沿江地区三区四县(市),即
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昌市、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在地理区位上,重点是位于三区四县(市)的四大产业板块,即赤码板块、城西板块、城东板块、彭湖板块,具体四至范围由相关产业规划界定。
(三)本意见所称“飞出地”,主要指九江沿江地区之外的省内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也包含沿江三区四县(市)及九江市所辖其他各县。
“飞入地”与“飞出地”以下简称合作双方。
(四)本意见所称“飞地合作项目”,重点是临港型重化工业产业项目,具体包含冶金、石化、装备制造、电力能源、新材料、物流等领域的重大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