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教你学刑法
刘凤科大帝刑法框架--超详细刑法总则学习材料

死缓及其法律 效果 主刑 死刑 死缓限制减刑 死缓减刑计算 规定 执行机关 罚金 第七 章-刑 刑罚 体系 缴纳方式 适用方法 内容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 适用对象 刑期计算执行 范围 执行机构 没收财产 执行顺序 并罚问题 驱除出境
罚 论
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执行方式之一。 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2年考验期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2年考验期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并报最高院备案。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可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是根据犯罪人犯罪性质与再犯可能性做出。 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死缓减为有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计算。 死缓期间,故意、过失犯罪,判处死缓,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凡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均应当依法并处,不以被告人执行能力为依据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欺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都可以执行。 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单科式,是指单独使用;选科式要么适用要么单独使用;并科式,主刑同时并处罚 金;单科或并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内容4项。 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应当剥夺;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政治权利1-5年;判处 管制附加剥夺,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以及死刑、无期;故杀、放爆投毒等。 独立适用,从判决之日;管制相同;判处有期、拘役,以及死缓、无期减为有期,附 加剥夺,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财产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同一个犯罪行为,不会既判罚金又判某手财产,是二选一 第一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害);第二民事债务(经债券人申请,正当 债务);第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⑴罚金并罚,累计相加执行总数额;⑵没收财产并罚;⑶罚金与没收财产并罚,分别 执行,不能吸收。【注意】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 减免。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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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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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故意伤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非法经营罪司法考试刑法要点: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益: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即“现实的自由说”(限定说)。
理论上还有“可能的自由说”(非限定说)。
(一)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他人(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要求认识到其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2.行为内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与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2)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与无形的方法。
(3)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与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
(4)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方式。
(5)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3.非法性: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4.责任条件:故意,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1)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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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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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后果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行为对象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行为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客观构成要件概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①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法律敎育网②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③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刑法基础理论精讲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参考真题1】(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本文与但书。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
【参考真题2】(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敲诈勒索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敲诈勒索罪。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诈骗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夺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绑架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实行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法律敎育网2.恐惧心理: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刘凤科刑法总则讲义(个人整理)精品名师资料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刘凤科——刑法总则

刘凤科——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刘凤科——刑法分则

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如果没有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纯的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行为,如果又参加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如,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常见情形: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刘凤科刘大帝总结的刑法口诀

刘凤科刘大帝总结的刑法口诀刘凤科刘大帝总结的刑法口诀,狂背不止!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 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 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 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 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 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 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 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 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 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 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 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 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 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 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 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 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 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 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职务侵占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职务侵占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职务侵占罪。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职务侵占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侵占行为(侵占罪中的“侵占”)。
1.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法律敎育网(4)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行为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走私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司考刑法辅导:绑架罪的定罪量刑1.走私方式:(1)共通的走私方式: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第155条)。
根据第155条规定的间接走私方式,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
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2)特殊的走私方式:变相走私,即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这种方式仅存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
(3)由于任何逃避关税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普通条文的犯罪,对走私对象没有特殊要求,与其它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不是对立关系,彼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重合。
2.共犯问题: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156条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文,上述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走私犯罪的共犯)。
3.罪数问题:(1)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4.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适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重点罪名: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
如果是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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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教你学系列--刘凤科教你学刑法2014年12月18日YY公益讲座关于讲义的变化总体评价:15年的土豪金版讲义的内容更加丰富,与14年讲义相比,抽取了真题部分和习题部分。
真题与习题,独立印刷出版。
1、关于同学反应说15年的土豪金版讲义的理论部分有难度刘凤科老师说:刑法理论有一定的高度,是一个世界,必须掌握这个世界的基本语言,论述的方式,这样才能和“这个世界的人”对话,所以不要祈求简单的掌握刑法,简单的理论知识已不足以应付司法考试。
笔记组心得分享:二娃说,“简单不是你要走的路”。
大家要战胜畏难的心理,好好的把书看完哦~在年前把土豪金版刑法讲义看2遍以上,年后听厚大官网上免费课堂的系统强化班,讲义与听课相结合,相得益彰,能更好的掌握刑法!2、15年土豪金版讲义的特点之一:知识重点更加突出,必考点讲得更加透彻,增加了新例子。
通过例子将知识点进行详细的解说,内容更加充分。
3、15年土豪金版讲义的特点之二:对命题老师对最近几年比较重视的知识点,新的理论观点,典型的例子,在讲义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 插播-- 关于听刘老师的课,看其他机构的的书** (是完全不可取的!)刘凤科老师认为:大家听他的课是对他授课的肯定,但是,他的书也不比别人的差。
外面宣传听他的课,看其他机构的书,是某些机构的一种宣传手段。
书和授课是高度统一的,大家应该听谁的课,就看谁写的书,这样对掌握知识更有帮助。
4、15年土豪金版讲义的特点之三:对刑法中的一些重要的不同学说,不同理论,不同观点作了解读,对其由来作了说明。
刘凤科老师说:这个调整是根据命题方向,命题模式以及命题老师最新的命题动作,司法考试命题的改革而作出的,希望通过这样的调整能减少大家学习刑法上走的弯路,能够顺利的通过2015年的司法考试!笔记组心得分享:二娃说,他的的书和授课,看一次,听一遍是不够的,多看几次,多听几遍才能更好的掌握。
读书百遍,其义自见的道理,小编认为大家都是懂的,所以,如果看一次,看不懂,听一遍,听不明白,也没关系的,学习是有“从不了解到了解的过程”,不要心急,沉下心来,再看一次,再听一遍,“次数”到了,自然就明白!5、讲义的使用:大家坚持把书看完,把不懂的地方做好标记,厚大会在一定是时间里安排答疑。
15年的3月,厚大的免费课堂会开始陆续上传系统强化班(超级精讲阶段)的课件,以土豪金版讲义为教材进行授课,大家把书看1-2遍后,再听课,效果会更好!** 插播-- 关于厚大免费课堂的先修刑法**先修刑法的讲义虽然有点滞后,但是授课的思路是按照15年讲义进行,所以先修刑法的课程,还是值得一听的。
YY现场的举例以及涉及的知识点1、共同犯罪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例1:甲:15周岁,乙:18周岁。
甲胁迫乙为其的盗窃望风。
甲盗窃了5万块,给了乙200块钱。
分析: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甲在盗窃行为里,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不构成盗窃罪。
所以,由乙一个人构成盗窃罪。
因此,存在对乙处罚的问题。
按此理论不能认定乙成立从犯,胁从犯。
(表述正确,但是不合理)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甲乙二人构成共犯关系,整个盗窃5万元的事,既归于甲,也归于乙。
但是,甲年龄不到,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为5万元。
按此观点,乙起辅助作用,而且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可以认定乙构成胁从犯。
(根据罪行相适应,是合理的)注意:不排除命题老师考察这两种学说。
另外,现在命题老师不考大家都懂的知识点,而偏重查考新理论,新观点。
笔记组提醒: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类似的例子,大家可以参照《2015年基础先修版讲义--刘凤科讲刑法》第81页2、教唆对象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例2:普通公民甲教唆15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A、如果教唆犯的成立要求被教唆者达到刑事法定年龄,那么甲不成立刑讯逼供教唆犯(分析:按照极端从属性的观点,选项A正确)B、本案甲不具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甲不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正犯,也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分析:间接正犯也是正犯,要求行为人符合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刑讯逼供罪是真正的身份犯,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选项B正确)C、按照选项A和选项B的观点,甲不构成犯罪(分析:按照传统观点,甲不成立间接正犯,不成立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选项C正确)D、如果教唆犯对被教唆者不要求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乙客观上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甲属于引起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甲构成教唆犯(分析:按照限制从属性说,选项D正确)注意:如果只考一个观点,一定是考新的观点,即:限制从属性说笔记组提醒:类似的例子,大家可以参照《2015年基础先修版讲义--刘凤科讲刑法》第94页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例3: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国家工作人员,财务经理。
甲乙勾结,将公司的1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各自分得50万。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分析:依据当年的司法解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一起犯罪,依据主犯的身份定罪。
司法实践中,无法确定主犯时,则按照职位高者的的身份触犯的罪名定罪。
因此,当年命题老师按照甲的副总经理身份进行定罪,定为职务侵占罪。
(但是,如此分析,不合理)若乙单独一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10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乙一定成立贪污罪。
若另一普通公民为乙提供帮助,乙将公司的10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乙和普通公民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由此,原题中,应以乙的身份定罪,成立贪污罪。
笔记组提醒:类似的例子,大家可以参照《2015年基础先修版讲义--刘凤科讲刑法》第98页例4: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国家工作人员,财务经理;丙,非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表哥。
A、如果乙一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1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根据案情,乙有可能判处死刑。
(分析:选项A正确)B、如果乙与丙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1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两人构成贪污罪,对乙(此处,刘老师在授课时讲“乙”,但后面用到“也”,结合选项B,所以小编觉得,这里可能想讲的是“丙”,至于是乙,还是丙,请同学们自行斟酌吧~)也有可能判处死刑。
(分析:选项B正确)C、甲、乙两人各自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司100万元,如果成立共犯,按照职务高的身份或主犯的身份定罪,那么甲乙两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乙不可能判处死刑(分析:选项C正确)笔记组提醒:类似的例子,大家可以参照《2015年基础先修版讲义--刘凤科讲刑法》第98页(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例5:一妇女误以为站自己女儿旁的男孩弄哭了自己的女儿,顺手推了一下小男孩,小男孩倒地后一动不动,妇女吓傻了,将小男孩抱起往山洞走去,在山洞里用茅草将小男孩掩藏,此时茅草动了一下,妇女以为小男孩没死,便拿起旁边的石头砸向小男孩。
尸检报告指出,小男孩倒地时已死亡。
因此,妇女拿石头砸的是尸体。
2003年给出的答案:妇女前面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后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例6:行为人进入被害人的房间,看见房间里躺着一个人,以为是妇女,起了强奸之意,扑了过去后,发现是个男的,行为人逃走。
2005年给出的答案:故意杀人罪未遂(此处,刘老师当时讲时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是结合提干以及后面的分析,老师提到的是强奸罪未遂,故此,小编认为这里老师可能口误,说错,实际上,应该是强奸罪未遂)分析:以上是按照传统观点得出的结论。
按现在的观点,完全可能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例5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例6不构成强奸罪未遂。
涉及的知识点:此类案件的分析存在的观点: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本次YY讲座,只说其中两种: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周光权教授主张:判断案件或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和一般人可能的认识的事实为基础判断,然后站在行为人当时的立场预测该行为是否会发生结果。
(结合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例5的妇女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例6构成强奸罪未遂)客观危险说--张明楷教授主张:要求客观上有侵犯法益的可能性,不具有法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成立犯罪;虽然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但在特定状况下为能发生侵害结果,具有危险性时,成立未遂。
笔记组提醒:以上例子,大家可以参照《2015年基础先修版讲义--刘凤科讲刑法》第75页特别提醒:关于刑九,大家暂时不用太紧张,毕竟现在还没有通过。
如果通过了,老师一定会在安排时间给大家讲解的!所以现在,大家安心的把手上有的资料和课件,看好,听好。
这才是目前最紧要的!大家一起努力,通过2015年的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