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网络侵权发生地域范围广泛,如何确定管辖权成为判决程序的重要问题。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牵涉到民事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复杂而又实际性强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旨在探讨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包括在国内法律体系下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如何解决跨境侵权问题等。
同时,结合国际法律实践,分析不同国家的网络侵权地域管辖模式及其特点,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启示。
三、研究内容1. 网络侵权的基本概念及形式2.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法律原则和实践3. 跨境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问题4. 国际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比较分析5. 对我国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启示及建议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五、研究意义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实践息息相关。
本研究旨在为加强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思路,有利于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六、进度安排1. 确定研究题目 -- 2周2. 开题报告撰写 -- 2周3. 文献研究及案例收集 -- 4周4. 问卷调查及数据分析 -- 4周5. 论文撰写 -- 8周6. 论文修改及完善 -- 4周7. 论文答辩 -- 1周七、预期成果完成本论文后,预计将得到以下几方面的成果:1. 对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相关学科和领域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2. 对当前我国网络侵权地域管辖法规和实践的状况进行了系统的总结;3. 对跨境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4. 对国际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我国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体系提供启示;5. 为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思路,有利于加强网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精编范文】探究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范文模板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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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网站域名的抢注行为、网络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以及网络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
网络侵权的案件总体上来说包括两类:一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主要包括网络上对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的侵犯。
其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的数量较为突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例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年受理的全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数量达到了百分之七十。
二是网络侵犯人身权的案件。
主要体现在侵犯他人隐私、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照片等等行为。
随着论坛、微博等新兴客户端的发展壮大,这类案件的数量也在飞速发展着。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非中心化、虚拟性、实时交互性等特点,与传统的地理空间有很大的区别,致使各地法院运用传统理论确认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一、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网络侵权问题属于相对新兴的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普通的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如下: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是指侵犯他人法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事实的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之中。
其一是201X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并审理该案件的地理范围。
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解析。
1. 法律背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需要解决如何确定该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的问题。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的地域管辖,各国法律制定机关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2. 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在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则:2.1 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可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地域进行确定。
法律通常会明确规定一定的地理范围,指定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
当案件的争议事项发生在该特定地域范围内时,该法院即可受理并审理此案。
2.2 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另一种确定知识产权诉讼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则是根据被告的住所或经营所在地进行划分。
根据此规则,诉讼案件应由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3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案件应由被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
2.4 根据法律选择权的规定有些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将诉讼案件提交给特定法院进行管辖。
根据此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给其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3. 地域管辖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具体情况,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和规则会有所不同。
3.1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在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纠纷案件中,通常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被告住所或经营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3.2 专利对于专利纠纷案件,往往适用根据法定管辖地的规定和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范围。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The more refined the strategy, the easier it will be to execute thoroughly.(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专利侵权案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商品或侵权复制品的查封、扣押地储藏地的法院管辖,另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一、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专利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3、版权侵权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它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创新的推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法院管辖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保证侵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和便利性的基础。
2.上级法院管辖:在涉及重大的、涉及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由上级法院或特设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是为了保证对重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3.专门法院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专门的法院通常由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组成,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受理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
一般来说,只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受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也有权提起诉讼。
2.合法性证明:原告需要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受理。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判断。
4.管辖权异议: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案件至其他法院审理。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
三、补充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来判断。
此外,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也日益受到关注。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具体类型、管辖权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1. 按地域管辖原则按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为依据,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按级别管辖原则按级别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 按专门管辖原则按专门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4. 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管辖权的具体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一般民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等。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
3. 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中选择管辖。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四、管辖权争议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协商不成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的暂行规定》(1999年3月30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管辖规定如下:一、收案范围(一)著作权、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4、其他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有关的案件;5、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2、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案件;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1、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4、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的纠纷案件;3、侵犯商业信誉的纠纷案件;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纠纷案件;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2、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1、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仅对侵权产品销售者起诉的案件,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起诉的案件,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侵权产品销售者、制造者提起共同诉讼,由销售地、制造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愈演愈烈,在这个大时代背景下相继的法律出台,也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深。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从近几年互联网络的发展来看,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
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传播资源的时效性,使得网络资源不再显得那么“物以稀为贵”。
从另一方面来看,互联网络在带来无限便利以及商机的同时,一股不知名的侵权风也在人们后知后觉中席卷而来。
本文针对在我国实践中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简单分析,并且就这些问题提供自己浅薄的建议。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分析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中很少是独立出来的,大都是参杂在其它部门法中。
比如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很多时候是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
但是,互联网环境下大多数是利用技术创新达到侵权者的目的,很难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来分析它的侵权行为。
第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知识产权上的侵权认定就跟传统物权也有很大区别。
主要表现在物权法上的侵权,主要是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行为人却因为这个侵权行为受到相应的利益,这个利益被称作“不当得利”。
然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大部分权利人并没有因为侵权行为而受到实质损害,或者说也没有损害的趋向甚至还有间接获益的。
从这个方面看,一般侵权责任认定就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方面。
其次,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通常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中,这也使得仅仅依据传统的侵权认定很难确定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
在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下,一般是根据侵权人的实际违法所得来确定其危害后果以及损害赔偿范围,但在网络环境下,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从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来判断还远不足够。
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有些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是违法所得很少的,但是却不能由此就认定这个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
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
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
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标签: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外管辖;规则完善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对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地域性、专有性提出了挑战,如何判断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成了诉讼中的难点。
如果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判断管辖法院的依据,则一个网络侵权行为可能是持续的,相关数据传输可能横跨多个国家,这就导致判断困难。
如果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來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可能出现使用技术手段所追踪到的某个地址只是一个虚拟的节点,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仍然难以定位的情况。
可见,网络的特性使得针对现实环境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变得难以适用。
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规则。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的现状为了解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各国都在努力寻找确定、稳定、有效的连接点。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确定应适用何地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在诉讼法理论上,最为直接的管辖原则有两个: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无论采用哪一种原则,都需要据以判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具有确定性、稳定性,而不能是模糊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8条的规定,我国在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的选择上采用属地原则,主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必要时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该原则中的连接点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它们都属于物理空间上的连接点。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网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
⽹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在⽹络犯罪情况越来越猖獗之后,很多⼈在⾯对犯罪的时候也会积极的进⾏处理,及时的报警将犯罪嫌疑⼈抓拿归案,只是有些⼈在⾯对犯罪案件的时候不知道找哪个法院管辖,那么,⽹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根据⽹址确定犯罪管辖权对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络犯罪⾏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在侦办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络犯罪⾏为实施地,进⽽确定地域管辖权。
(⼆)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利⽤计算机⽹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虽然对⽹络犯罪案件的犯罪⾏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民法院在2000年12⽉19⽇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该解释在⼀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同样,这对于此类⽹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定的借鉴作⽤。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为⼈通过侵⼊、修改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段实施⽹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络犯罪的犯罪⾏为地。
对于那些利⽤远程登录等⼿段侵⼊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为地。
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中较 为突 现 , 是 很 多 问题 我 们 在 非 网络 环 境 下 只 已经找 到 了解 决 的途 径 , 是 由于互 联 网本 身 的 但
一
系列 特点使 得 这 些 问 题 置 于 网络 环 境 时 , 原有
的解 决 办法不 再 奏 效 , 要 我 们 去探 寻 新 的 应对 需 措施 J 。其 中较 为 突 出 的 问题 之 一 就 是 诉 讼 管 辖 问题 。诉讼 管辖 是 一个 法律 概 念 , 国 内法 中 在 指 法 院审理提 交 给它 的事项 以及 对这些 事项 作 出 裁 决 的权 力 和权 限 。在 传统 的知识 产权 侵权 案件 中, 知识 产权 的地 域 性 特 点使 得 管 辖 问 题 较 为容 易解 决 。然而 在 网络 环境 下 , 识 产 权 侵权 案 件 知
作 者 简 介 :丛 立 先 (9 3一) 男 , 宁 丹 东 人 , 京外 国语 大 学 教 授 ,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博 士 生 合 作 导 师 , 要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法 、 际 17 , 辽 北 中 主 国
私法研究 。 第5 期丛立 先等 :论 网络知 识 产权侵 权 案件 的地 域 管辖
只适 用其 中 的 某 一 种 。 知识 产 权 的种 类 较 多 , 网 络 环 境 下 产 生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的情 况 更 是 错 综 复 在
杂 。 因此 , 先应 将 网 络 知识 产 权 侵 权 纠 纷 的 种 类 细 化 , 后 在 每 个 种 类 下 分 别 规 定 与 其 相 适 应 首 然
论 网络 知识 产 权 侵 权 案 件 的地 域 管辖
丛 立 先 一 .,张 潇 潇
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问题研究
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地域管辖 3 有三种 , ] 即一般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和专属管辖 。 ]一般地域 管辖 的基本 [ 4
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 , 即由被告住所 地法 院管辖。这是从 “ 方便他们进行诉讼 和人 民法 院尽 审判 之责 , 也为 了方便对判决 的执行”5 ( [ ] 即所谓的“ 两便原则 ” 角度出发 。而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 标 的之特殊性与特定管辖 )
[ ] 本文所称网络即指 It t中文译名为“ 1 n me, e 国际互联网” 。它是一个 建立 在现代计算 机技术基 础上 的成 千上万 相互协作 的 网络以及网 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 而成的集合体 , 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 , 是正在到来 的信息社会 的基础 。也就是说 , 当本文 以下 谈到 网络这个 概念的时候 , 不是简单地把它作 为一个有形 的用各种缆线连接 的计算机网 络, 而是 作 为一个 当今 世界上规模 最大 、 盖面最 广 、 覆 资源 最丰富 、 使用最 为迅捷 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 , 互联 网不仅是一张 网络 , 还包括 网上 的信息 。从 功能上讲 , 互联 网是 电话 系统 、 邮政服 务、 新闻媒体 、 购物中心 、 信息集散地 、 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 但从互联 网 的技 术背景 和发展前 景看 , 又绝不是 其中的任 它 何一个。参 见王德全 :试论 It t 件的司法管辖权” 载《 “ n me案 e , 中外法学》 9 8年第 2期 , 2 19 第 5页。 [ ] 参见卓 翔 :对 网络侵权 案件 的司法管辖权” 载《 2 “ , 法学论坛) 0 1 2 0 年第 3 , 5 期 第 3页。 [ ] 按 照《 3 民事诉讼法 》 的体例 , 诉讼 管辖 的种类 可分为 : 级别管辖 、 域管辖 、 地 移送管辖 和指定管辖 。参见常怡 ( 主编 ) 《 : 民事诉 讼法学》 ,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年 l 9 6 O月第 l , 4 版 第 0页 。 [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 只能 由特定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4 其他法 院无 管辖权 , 当事人也 不得协议 变更管辖 法院 。专属 管辖 与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无 关。参见常怡( 主编 ) 《 : 民事诉讼法 学》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19 年 l , 9 6 0月第 l , 5 。 版 第 2页 [ ] 参见谭兵 ( 5 主编) 《 : 民事诉讼法学 》 法律 出版社 19 , 97年 9月第 l 第 16 。 版, 3 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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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地域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研究
三 、 最低接 触” 则 “ 原
美 国调 整 国 际 、 际 管辖 权 的制 度 原 本 以被 告 “ 现 ” 原 州 出 为 则 , 来 判 例 的 演变 使 得 被 告 人 的居 所 、 所 、 籍 以及 其 在 法 后 住 国
不在法院的管辖 区域 内,若要使其受制于一项属人判 决 ,
管辖 的请求 。法院在决定是否对非本州被告行使特别管辖时 , 通 常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被告的行为必须与法 院所在地构 () 成足够 的“ 最低 接触” 2 针对被告 的指控 是由该 “ 。( ) 最低接触” 引起 的。( ) 3 法院行使管辖权必须是合理的。在这三个方 面中, 最关键的是判断在 网络活动 中怎样 的行为与法 院所在地构 成 “ 最低接触 ” 。
属 人 管 辖权 制 度 在美 国经 历 了一 个 逐 渐 发 展 的 过 程 。 最初 , 属人 管 辖 权 的行 使 要 求 被 告 在 法 院 管 辖 区域 内 的有
现在法院在判断是否对被告行使特别管辖权时 ,主要是分
析被告是否有意与法院所在州建立“ 最低接触” 。由于网络运作
的特点 , 如果要求原告举证被告的行为构成“ 系统地 、 持续地 ” 侵 犯 原告利益是很 困难的。因此原告在起 诉时 ,通常是提 出特别
由于国际鞋业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华盛顿州的“ 出现”该公 司与 ,
华盛顿州存在“ 最低接触 ”按 照传统 的公平合理 和实质正 义原 ,
收稿 日期 :00 0 — 0 2 1— 3 3
21 0 0年第 l 期 9
总第 9 3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 I RESEARCH C GUI DE
No 1 2 1 .9, 0 0 S fa No9 e 1 .3 i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条注:经最⾼⼈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案件》第⼗⼋条最⾼⼈民法院于2010年1⽉28⽇发出了《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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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王天红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发生在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侵权案件与传统侵权案件在司法管辖权的联结点上呈现出不同。
产生于前网络时代的传统管辖规则,不可能预见到网络的特殊性,所以在适用于网络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难题。
于是,关于传统的管辖规则能否适用于网络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何将其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理论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实践中,法官们一方面在尝试着将传统的管辖规则运用于网络案件,另一方面也在探寻着传统管辖规则所受到的挑战及其应对办法。
为了适应解决网络纠纷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以规范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然而,对于这两个司法解释能否适应所有网络纠纷的解决需要,也存在不同观点。
本文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作一些不成熟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在我国,确定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9条。
根据该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包含了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两个原则,即“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这两个原则是并列的,在适用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
原告既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因为僵硬地规定某一管辖权原则优先,有时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存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可能不一致。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有关案件享有平行的管辖权。
由于网络空间的特点,与传统侵权案件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的确定显得更为复杂,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网络已经动摇了传统管辖规则的基础。
网络不过是一种现代通信方式,尽管它的出现对传统管辖规则提出了挑战,传统管辖规则仍然对其适用。
这是因为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脱离现实物理世界而存在:首先,“虚拟空间”是用有形的物质建立起来的,这些物质包括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网站主机和用户计算机终端设备等。
其次,人际关系、社会矛盾在“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防火墙”,二者之间完全相互开放[1]。
在这个空间里,人们进行着与现实空间不同的交往,它的实现并不以人们的直接交往为前提,而是通过网络这一介质实现。
但是它的实现往往又需要相应的现实交往活动作为补充,很显然,除了信息以外,人们不能通过网络传播其他实物。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被告住所地不仅是传统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基础,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重要基础。
网络虽然是无国界的,但是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总是位于特定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
网络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是要侵权人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网络中比较容易确定的就是人们形形色色的行为,而行为与地域是脱不开干系的……不可能存在不隶属特定地域的某种行为;即使是虚拟的空间也是如此。
事实上,行为在其被实施之际就已经跳开了网络,直接与现实地域发生着联系,法院必须通过多项证据方能找到这种对应关系,只不过有时因为这种关联不甚清晰而需要更为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2]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被告住所地法院无疑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首先,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取证,因为被告的人身或其他关系在管辖法院控制之下,这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益;其次,有利于判决结果的执行,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被告的人身、财产等行使着有效控制,一旦案件审结,就可以及时执行,有利于胜诉方实现其债权,使案件最终获得满意解决。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传统侵权案件并无区别,因为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网络的特征没有实质性关联。
因此,在网络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自然人被告的住所地是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将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法人被告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从司法实践上看,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适用于网络侵权纠纷的处理一般来说并不存在问题。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自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受理域名纠纷案件27件,被告住所地在该院辖区的就有21件,占77.8%。
[3]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有关网络纠纷案件。
“解释一”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二”第2条第1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不仅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而且对未来的立法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都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这一表述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
因为只要被告是确定的,现实诉讼中不应存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情形。
如前所述,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传统侵权案件并无区别。
被告是自然人的话,其有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依据,法人则有其登记注册的办公场所。
的确存在因被告离开其住所地下落不明而找不到被告的情形,但立法对此规定有公告制度弥补。
如果确有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情形,则应当归于被告不明确的问题。
这类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不能立案,也不发生地域管辖问题[4]。
更何况,何为“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可供衡量的标准。
对于原告而言,其完全有可能利用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这一理由而任意选择管辖法院。
而此时,法院为了向被告送达文书不得不亲自去查明被告的住所地,这与现代审判理念相悖。
如果连法院也难以查明被告的住所地,此后的诉讼程序如何进行值得探讨。
三、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在传统理论中,侵权行为地作为诉因发生地一直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重要基础。
因为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有时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
而且,有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实很不切合实际。
假如一个外国人,他在英国有住所,而到我国短期旅游,在旅游期间实施了侵害中国公民权益的侵权行为,如果依照一般管辖原则,该中国公民要到英国去起诉,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不利于恰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侵权行为的管辖问题上,还应采用其他管辖标准。
在这方面,各国多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联结点。
那么,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是否仍然可以作为一种管辖根据呢?一般认为,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性比较弱,认定起来十分困难。
因为侵权行为可以发生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其侵权结果也可以产生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
从这个角度讲,侵权行为地似乎失去了其作为管辖根据的意义,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1.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又称侵权行为发生地。
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实施一般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目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
终端设备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工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目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最终达到有效实施侵权的目的。
至此,网络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与侵权行为的客观完成实现了统一。
由此可见,终端设备与目的icp服务器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完整实施中两个最重要的环节,从而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同时,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比较确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具体的管辖区域时容易认定,符合地域管辖要求的稳定性。
因此,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就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5]如果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恰好在同一个法院的辖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就只有一个,不会发生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但如果二者分处不同的法院辖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就会出现两个,即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和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法院。
此时,哪个法院的管辖权优先呢?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确立一个管辖标准的优先顺序——以终端设备所在地为第一顺序,以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为第二顺序;能够确定第一顺序的地点时,排斥第二顺序的地点作为管辖依据;当第一顺序的地点难以确定时,以第二顺序的地点作为管辖依据[6]。
笔者认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与目的icp服务器所在地法院应具有平行的管辖权,诉讼在哪个法院进行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机械地规定某一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有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在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诉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刘臣街14号)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就是以服务器所在地来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的[7]。
在该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媒体,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待明确的法律规定。
即使适用,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且原告也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据此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院审理。
海淀区法院驳回了此项异议。
理由是:(1)瑞得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存储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www服务器向外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公司住所地的该服务器及硬盘。
鉴于瑞得公司住所地在海淀区,而该公司提起本诉讼又是基于其主页被复制这一理由,因此,海淀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2)瑞得公司不但指控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而且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
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海淀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海淀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地。
东方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海淀区法院的裁定,由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