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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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要求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部署要求,依据“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厂网并重、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全覆盖,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有序管理。

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面提升,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高处理能力(一)全面提升处理水平。

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总体不足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超过85%的市、县(市),要根据区域范围内供水量的提升情况,加快建设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率较低且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75%的市、县(市),要加大管网维护和截污纳管力度,切实提高运行负荷率和污水处理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方案一、服务范围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农村生活污水终端处理系统和运维管理平台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1、污水管网收集系统是指清扫井(隔油池)、接户井至污水终端处理系统之间的管网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设备、输送管渠、提升泵站和附属构筑物。

2、污水终端处理系统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直接处理生活污水的建构筑物,包括格栅池、初沉池、厌氧池、好(兼)氧池、人工湿地、机电设备及相关设施。

3、运维管理平台系统是指对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视、监控及信息化管理的系统,包括运维管理平台软件系统、运维管理中心及运维管理站点、电子档案管理等。

二、运维要求1、整体要求(1)本项目运维包含污水处理设施(含管网收集系统、终端治理系统)、污水治理运维平台等。

(2)运维期间,供应商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巡检、保养、维修维护和水质检测,保障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数据完整率和有效率达到主管部门要求。

2、具体要求(1)污水治理站点机电设备、组件的维护管理1)每周应检查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并记录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等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每半年对集水井清淤一次,每年应至少一次吊起潜水泵,检查潜水电机引入电缆,测量电机线圈的绝缘电阻;每年应检测电机线圈的绝缘电阻;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2)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

电气设备运行中若发生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设备或仪表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并进行维修或更换。

3)定期检查污水治理站点组件间连线是否牢固、运转是否正常,方阵汇线盒内的连线是否牢固,按需要紧固。

当某部位组件出现问题时,及时更换,并详细记录组件在具体安装分布位置。

4)定期检查各机电设备控制器、逆变器内电路板上的元器件有无虚焊现象、有无损坏元器件,按需要进行焊接或更换。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

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 (一)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 (一)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
制导则 (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问题变得日益严重。

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指导浙江省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
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以下是本文重点介绍的内容:
1.设计准则
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准则。

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和环境条件,制定不同的设计要求,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设备技术、建设原则等等。

同时,还要考虑到经济成本、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尽可能地实
现最大的效益。

2.管理规范
其次,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管理也要做到规范化。

包括了项
目审批、现场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在项目的施工、验收以及运行后维护等方面,都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
项目能够安全运行,达到预期效果。

3.文件编制
最后,文件编制也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在实
施治理项目的过程中,需要编制一系列的文件,包括了项目申请书、
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收报告等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建
立完整的档案系统,对整个治理项目的各个阶段和细节进行规范化、
详细化的记录和归档。

补充说明:
总体来说,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总结了浙江省多年的治理经验,对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可适度地进行调整和补充,但总体上需要贯彻“科学、规范”的态度,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下发挥最大的效益,为建设美好的乡村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ICS 13.060.30P3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 water treatment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2012-11-29发布2012-12-29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868—2012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设计水量与设计水质 (3)5 总体设计 (4)6 工艺选择 (4)7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5)8 恶臭控制 (10)9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0 施工与验收 (10)11 运行与维护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用水定额 (12)IDB33/T 868—2012II 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大学、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红玉、王浙明、曹杰、龚跃、邱琳、梁志伟、卓明、张华岳、沈琴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868—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环境保护验收以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设计水量为150t/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即验收规范GB/T 4752 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 4750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CJJ 12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DB33/T 868—20122 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217-8-6:隔油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S701:砖砌化粪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S702: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215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号)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物联网智能运维解决方案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物联网智能运维解决方案
资 投 入
运 维 管 理 。 但 目前 我 国 农 村 污 水治理普遍 是 “ 重 建轻管 ” 。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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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统 计 ,截 至 2 0 1 5年 底 ,浙 江 省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治 理 基
本 上是超预 期完成 。2 0 1 4年 计划 ,治 理 建 制 村 数 6 1 2 0个 ,
受益农户 1 5 0万 个 , 当前 实 际完 成 情 况 是 ,建设 治 理 终 端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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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大 部 分 污 水 治 理 丁 程 变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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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 。
村 生 活污 水项 L j ,并 H | 在 建 成 长 久使 用 、持 续 发 挥 效 用 。 以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象 山 县 为
宁 波 正 清 环 保 T 程 有 限 公 之 后 成 功 运 行 。 正 清 环 保 通 过
“ 建得 成 、管得 好 、用得 上” ,一 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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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Guidelines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onstructed wetlands for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前言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按照标准化运维要求,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人工湿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7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日常养护,巡查,维修,废弃物处置和尾水排放。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天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宁波滕头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主要起草人:盛晓琳刘锐许明海王付超何起利郁强强宋小燕张宏斌史楷岐郭正邓铭庭许枫施君源方乾勇朱国平章燃灵韦星任主要审查人:叶红玉王志荣梁志伟孔令为徐超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日常养护 (5)5 巡查 (6)6维修 (9)7 废弃物处置和尾水排放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11)引用标准名录 (12)1 总则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持续有效发挥其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功效,改善农村水环境,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运维服务机构应遵照执行,其他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1.0.3 农村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人工湿地constructed wetland模拟自然湿地的结构与功能,人为建造的用于污水处理的设施。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模板】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模板】

附件2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实际需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计价参考,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本指导价格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可以作为编制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合同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指南指导价格主要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结合服务区域的地形、采用的工艺和出水标准以及近几年处理设施和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运行维护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一般由企业运行维护费、设施运行电费、设施大修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四部分组成,各部分费用测算构成详见附表1。

第五条企业运行维护费的测算,主要考虑纳厂处理、集中处理和户用处理三种情形累加计算,每种情形可以按所在区域地形类别,划分为平原、丘陵地区和山地、海岛地区两种类别。

具体测算费用详见附表2~附表4。

第六条企业运行维护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和工作量进行动态调整。

运行维护合同应当约定运行维护周期内处理设施数量变化、维护要求提高、人工价格系数调整等情形的处理意见。

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设施运行电费一般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委托人支付。

每年设施运行电费可参考近几年支付的电费计算;无参考依据的,可按企业运行维护费的20%~30%计算。

第八条设施大修费每年按设施建设费用的1.5~3%在安排年度运行维护费用计划时计提。

处理设施大修范围参见附表6。

第九条运行维护管理费一般根据当地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要求及实际管理需要确定。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前言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正常运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网运维技术要求,巩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相关标准规范,通过组织专家认证,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浙江英能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上海荧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展望、方柏、王荣、余泽浩、雷正皓、陈跑、徐俊康、张文欣、沈小峰、金超、陆学梅、陆笑媛、胡凯强、郭侃炜、王杰、徐旭峰、王飞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廖敏、刘锐、王志荣、刘锐、许明海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户外管网维护 (6)5 户内处理设施维护 (9)6 安全防护 (11)7 环境保护 (13)8 本导则用词说明 (14)9 规范性引用文件 (15)1 总则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运维质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正常、稳定、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的运行和维护。

1.0.3对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要求。

2 术语2.0.1 管网指用于收集和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设施,包括接户井、管道、检查井、泵站以及户内处理设施等。

2.0.2 管网维护指对管网运行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和维修等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管网资料收集管网资料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管网建设相关的最新规划、设计和竣工图;(2)管网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资料;(3)管网维修、改造历史记录和运维台账;(4)其它资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浙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5日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道功能性、结构性缺陷等短板,提升污水系统管理水平,持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全面实施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统筹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力争用5年时间系统提升改造污水管网,实现污水治理体系现代化。

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现有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市政污水管网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污水管网(均含提升泵站等附属设施)的隐患排查,完成70%城镇建成区内问题污水管网的提升改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90%以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稳定可控、符合设计要求。

到2027年底,全面完成问题污水管网设施提升改造工作,实现污水管网标准化运维、智能化管理、常态化监管、数字化提升。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排查,科学评估。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开展污水管网和污水泵站排查评估,分级分类建立风险隐患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最新】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最新】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功效,改善农村水环境,编制了《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1 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功效,改善农村水环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的运维,运维单位应遵照执行,其他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1.0.3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维的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各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术语2.0.1 生物滤池Biofilter指依靠内部填装的填料的物理过滤作用,以及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的好氧氧化、缺氧反硝化等生物化学作用联合去除农村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包括曝气生物滤池、多介质生物滤池、滴滤池3种类型。

2.0.2 生物滤料filler material生物滤池中滤料可为微生物固着栖息、繁殖生长提供载体,并对污水中的悬浮物和污染物质具有物理截留过滤和吸附作用。

2.0.3 反冲洗时间backwash time滤料层反冲洗所经历的时间,单位min。

2.0.4 反冲洗强度backwash rate反冲洗水或反冲洗空气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滤料层的流量,一般以L/(m2·s)为单位。

2.0.5 有效容积effective volume生物滤池中滤料所占的容积。

2.0.6 有机负荷organic loading每立方米有效容积单位时间内能接受的化学需氧量,一般以kg COD/(m3·d)为单位。

2.0.7 水力负荷hydraulic loading处理装置每平方米面积单位时间所能接受的污水水量,一般以m3/(m2·d)为单位。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导则Guidelines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Biofilters for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1月前言根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按照标准化运维要求,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维护的技术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8章。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日常养护,巡查,维修等。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参编单位: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英能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郁强强、刘锐、王云龙、盛晓琳、宋小燕、许枫、施君源、史楷岐、郭正主要审查人:叶红玉王志荣梁志伟孔令为徐超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日常养护 (4)5巡查 (5)6维修 (7)7 规范性引用文件 (8)8 本导则用词说明 (9)1 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功效,改善农村水环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的运维,运维单位应遵照执行,其他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1.0.3 农村生活污水生物滤池处理设施运维的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各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术语2.0.1生物滤池Biofilter指依靠内部填装的填料的物理过滤作用,以及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的好氧氧化、缺氧反硝化等生物化学作用联合去除农村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导则(试行)_看图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导则(试行)_看图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导则(试行)》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the third party service institution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 年1 月前言根据“两美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 号)的要求,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升治理设施运维水平,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宁波正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润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縢头环保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马旭新周萌强郑展望潘蔡叶厉兴敖旭平乔晓刚潘军民张文欣姚芩虞欣幸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条件和要求 (3)3.1 基本条件 (3)3.2 基本要求 (3)4 运维管理主要内容 (4)4.1 设施接收管理 (4)4.2 设施运维管理 (4)4.3 合同到期管理 (4)本导则用词说明 (6)引用标准和文件名录 (7)1 总则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治理设施运维质量,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设施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发布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发布

■ INFO |资讯浙江省出台全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管理条例》。

这是全国首 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管理的立法,对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 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填补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 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条例》对农村生 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 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的范围、运维主体等方面均 作出了明确。

针对农村生活 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 《条例》将其定义为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 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 名宿、餐饮、洗涤、美容美 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排水户,在其建设预处 理设施、符合污水排入标准的 前提下,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 接入协议,将污水排人集中处 理设施。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发布为了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 理效能和水平,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 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浙江省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丨年)》,加快提 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提升管 网收集效能,全面加强污水源 头管控,其中新建小区一律实行雨污分流。

方案指出,优先补 齐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 部等区域的设施短板,全面开 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对已 建城镇生活小区内部、单位内 部和企业内部排水管网深入实 施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 难分必截”。

新建小区必须严格 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同时,加强城 镇排水许可管理,严格实施排 水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餐饮、 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包括洗车、理发、 汽修、加油等产生的污水在进 入市政管网前,需经过隔油池、 沉砂池或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 装置,避免市政管网堵塞。

(完整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完整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The guidelines ofcounty (city, district)administr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县(市、区)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年1月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切实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五位一体”的运维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则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各方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沈应华沈旭晟施幸星潘晨龙马旭新曹素华谢和坤张玉明范建强邵向晖徐振华俞峰姚芩王绪寅何起利顾忠赵艳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县(市、区)管理 (3)3.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 (3)3.2 运维管理部门的管理 (3)4 乡镇(街道)管理 (5)5 村级组织管理 (6)6 农户管理 (7)7 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 (8)附录A 运维管理架构图 (9)附录B 资金拨付流程图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11)引用标准名录 (12)1 总则1.0.1为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改善农村宜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

附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of Standardized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Zhejiang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前言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范运维服务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升运维各方的运维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户内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5.管网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6.终端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7.运维记录评价指标;8.运维人员行为规范评价指标;9.运维服务机构管理评价指标;10.安全评价指标;11.评价报告。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章燃灵、姚芩、胡晓峰、陈天麟、芮旭东、乔晓刚、王付超、何起利、钱科、陶卓、沈小峰、胡飞、方林、王杰、高峰、章忠华、封华强、陈昱霖、易嘉雨、章嵘、马春雨、叶春芳、张六君、王静、许明海、许兴国、陆洪良、童毅军主要审查人:赵宇宏、韦甦、卲向晖、方宽、卢根土、邓冶、鲁清波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2. 0.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2. 0. 2 标准化运维 (2)2. 0. 3 接户井 (2)2. 0. 4 户内设施 (2)2. 0. 5 管网设施 (2)2. 0. 6 终端设施 (2)2. 0. 7 预处理设施 (2)2. 0. 8 主体处理设施 (2)2. 0. 9 附属设施 (2)2. 0. 10 运维服务机构 (3)2. 0. 11 运维服务站 (3)2. 0. 12 运维小组 (3)2. 0. 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身份证 (3)3 基本规定 (4)4 户内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 (6)4.1 控制项 (6)4.2 评分项 (6)5 管网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 (7)5.1 控制项 (7)5.2 评分项 (7)6 终端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指标 (8)6.1 控制项 (8)6.2 评分项 (8)7 运维记录评价指标 (10)7.1 控制项 (10)7.2 评分项 (10)8 运维人员行为规范评价指标 (11)8.1 控制项 (11)8.2 评分项 (11)9 运维服务机构管理评价指标 (12)9.1 控制项 (12)9.2 评分项 (12)10 安全评价指标 (13)10.1 控制项 (13)10.2 评分项 (13)11 评价报告 (14)附录A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表 (15)附录B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报告 (24)附录C 水质检测技术要求 (25)附录D 运维记录参考表单 (26)附录E 运维相关制度参考目录 (38)本导则用词说明 (44)引用标准名录 (45)1 总则1. 0. 1为规范运维服务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升运维服务机构运维水平,引导农户做好户内运维工作,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成效,制定本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方案(含收费)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方案(含收费)

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与化粪池清理方案一、管网维护管网维护指接户井到终端间的管网及检查井维护(含接户井,不含接户管),含管网正常运行的日常保养维护费,不包括管网、配件更换及结构件破损修复等大修费用)。

1、管网运维内容:1.1具体负责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接户井到终端间的管网,不含接户管)、污水收集相关构筑物(检查井、清扫口)日常维护,确保污水收集系统内管网系统完好通畅,运行正常;1.2定期检查管网及管网沿线的闸阀的启闭是否正常,严禁漏水等现象;1.3定期检查管网沿线的检查井及清扫口,做到及时清通排淤,防止堵塞现象的发生;1.4定期检查管网沿线的检查井和清扫口井盖完好牢固情况,尤其是交通主干道处,发现破损及时更换;1.5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对一般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治污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及时向该项目所在社区以及街道报告并尽快修复设施;1.6确保管道系统无私自接管、违章占压等违规现象;1.7如遇台风、暴雪等自然性突发灾害,应制定应急预案,提前对管网系统做好防护工作,灾后及时检查管网系统有无损坏情况。

若有损坏,应及时上报并修复。

2、具体工作要求:2.1检查治污设施系统外观的完整性、安全性与整洁度,窨井盖、各类盖板及防坠网等如有破损及时修复或更换,清理盖板上垃圾和堆积物等;2.2做好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的巡查和故障处置。

每周应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视检查,包括:①检查污水管网以及检查井出水正常情况。

②检查检查井井盖牢固以及管道淤泥情况。

③检查管道沿线情况,及时防止出现破损。

2.3每半个月对检查井、清扫口进行一次清理,每半年对管网进行疏通,防止堵塞,保持过流畅通;2.4夏秋季节每月应对清扫口、检查井进行一次杀虫消毒。

3、管网运维报价清单举例:以100个10T/d站点(按30户计)为例,每个站点平均管网长度为1200米,按照20:1的比例配置60个检查井,分配4个人管理,则每户每年的运维费用如下:。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编制组2017年11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要求,和浙江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决定“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大力推进‘五水共治’,巩固提升剿灭劣V类水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决策部署,做好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本导则。

编制组通过广泛调研,在深入分析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吸收相关行业的最新研究成果,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编制了本导则。

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管理目标和管理体系等。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编制组(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浙江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六楼),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马旭新 林 奕 厉 兴 乔晓刚 沈应华 沈旭晟顾忠赵艳范建强潘晨龙目录1 总则 (6)2 术语 (7)3 基本规定 (8)4 管理目标 (9)5 管理体系 (10)6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7 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提升治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率,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水环境”功效,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成、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改善农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

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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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2019)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维护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年10月前言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正常运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网运维技术要求,巩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果,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相关标准规范,通过组织专家认证,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导则参编单位:浙江英能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水业有限公司上海荧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展望、方柏、王荣、余泽浩、雷正皓、陈跑、徐俊康、张文欣、沈小峰、金超、陆学梅、陆笑媛、胡凯强、郭侃炜、王杰、徐旭峰、王飞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廖敏、刘锐、王志荣、刘锐、许明海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户外管网维护65 户内处理设施维护96 安全防护117 环境保护138 本导则用词说明149 规范性引用文件151 总则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运维质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正常、稳定、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的运行和维护。

1、0、3 对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要求。

152 术语2、0、1 管网指用于收集和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设施,包括接户井、管道、检查井、泵站以及户内处理设施等。

2、0、2 管网维护指对管网运行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和维修等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管网资料收集管网资料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管网建设相关的最新规划、设计和竣工图; (2)管网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资料; (3)管网维修、改造历史记录和运维台账; (4)其它资料。

管网资料收集应运用文件审查、现场观察、询问、检测等方式进行。

3、0、2 管网维护内容管网日常养护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网内杂物、垃圾、积泥的清除,管道的疏通,泵站内水泵、阀门、流量计的保养,格栅的清理等。

管网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井框、井盖、井筒、管道、泵站等是否完好无异常,管道及检查井是否渗漏、变形与下沉,各机电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等。

巡查周期宜为7天内巡查不少于一次。

管网维修的内容主要包括接户井、管道、检查井、户内处理设施、泵站内设备的修理、更换,缺失井盖的添补等。

3、0、3 管网维护人员要求 (1)日常养护人员一般为2人;(2)现场巡查不宜少于2人; (3)管网维修应由专业人员实施;(4)入井(池)工作时不得少于3人,且井(池)外必须留1人; (5)各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3、0、4 管网维护工具配备日常养护需携带开井钩、撬棍、扫帚、网兜、掏勺、照明等工具;养护记录表、拍照手机等记录工具。

巡查接户井、管道、检查井时,需携带潜污泵(含电源)、CCTV检测设备、QV镜、照明等设备,开井钩、撬棍、网兜、掏勺、梯子等工具,安全绳、手套、防毒口罩、雨鞋、连体水裤等劳保安全用品;巡查记录表、拍照手机等记录工具。

如需巡查泵站,需另携带万用表、各型螺丝刀、扳手、电笔等工具。

3、0、5 管网维护记录管网养护记录表、巡查记录表、维修记录表分别参见《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附表D、3、D、2-2、D、4;纸质版维护记录保存时间不宜低于三年;电子版维护记录应永久保存。

3、0、6 问题报告机制 (1)运维人员巡查时发现能现场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修复,并填写进管网维护记录表中。

(2)运维人员巡查时发现不能现场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运维服务机构报告。

运维服务机构接到问题报告后,应按问题类别分为需养护处理的问题、需维修处理的问题以及需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问题。

需养护处理的问题,由养护人员去处理并填写进管网维护记录表中;需维修处理的问题,由专业维修单位或人员去处理并填写进管网维护记录表中;需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问题,运维服务机构应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并做好问题整改配合工作。

4 户外管网维护4、1 管网巡查及养护4、1、1 接户井 (1)定期查看接户井,存在杂物、垃圾时,应及时清理。

(2)定期查看接户井,存在堵塞现象时,应及时养护、疏通。

(3)对破损、缺失、无法打开的接户井井盖应及时维修、更换,保证各接户井能正常开启。

(4)对塌陷、破损、渗漏的接户井应及时维修、更换。

4、1、2 输送管道 (1)定期检查管道有无堵塞。

如管道上游水流流速明显小于下游,且检查井内水位明显过高,则水流不顺畅,视为堵塞。

管道堵塞时,应及时养护、疏通管道。

可采用压力水枪等设备对管道进行养护、疏通。

(2)定期检查管道有无渗漏或破损。

如管道上游有水,而下游无水或流量明显小于上游,且管道内部无堵塞,视为渗漏或破损;如管道下游水流流量明显大于上游,且其间无其他污水汇入,则视为外水渗入。

管道渗漏、破损或外水渗入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3)对存在变形问题的管道应及时维修、更换。

(4)对脱落、破损、缺失的管道包封、固定材料应及时维修、更换。

(5)观察管道内积泥情况,管道内积泥超出管内径净高度的1/5时,应及时清理积泥。

(6)检查是否存在违章占压、私自接管、雨污混接或其他污水接入,如有则应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如运维服务机构无法自行解决,应在一周之内上报主管部门。

4、1、3 检查井 (1)定期查看检查井,存在杂物、垃圾时,应及时清理。

(2)定期查看检查井,存在堵塞现象时,应及时养护、疏通。

(3)流槽式检查井内应无明显积水,沉泥式检查井水位不宜高出其出水管管底标高1cm以上。

(4)沉泥式检查井井底允许积泥深度不得超过管底以下50mm,流槽式检查井不得超过管径的1/5。

井内积泥超出允许深度时,应及时清理积泥。

(5)对存在破损、变形、异常问题的井框、井筒应及时维修、更换。

(6)检查井井盖标识应标注污水标识。

对破损、缺失、无法打开的检查井井盖应及时维修、更换,保证各检查井能正常开启。

(7)对缺失、破损的防坠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

4、1、4 提升泵站 (1)定期清理提升泵站内的杂物、垃圾、积泥。

(2)定期对提升泵、阀门、流量计等进行保养。

(3)查看集水池水位是否符合提升泵运行的要求,如超过设计最高水位应检查提升泵运行效果;如低于设计最低水位应重新设置液位控制装置。

(4)对前后出现明显水位差的格栅应及时清理。

(5)对出现异常声音的提升泵应立即停机检查原因并及时维修、更换。

(6)检查电控柜是否安装牢固,接线可靠,能否正常上锁,如有问题应及时维修、更换。

(7)检查控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如有问题应及时维修、更换。

4、2 管网维修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维修的,应根据维修难度和需求时效,进行分级维修或抢修。

4、2、1 管网维修 (1)管网维修包括管道破损、漏水的修补,接户井、检查井的修补与更换等。

(2)管网维修必须根据原材质选择相应的修补方式。

(3)管网维修或更换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

(4)管网维修或更换后应进行闭水测试。

4、2、2 机械设备维修 (1)机械设备的维修主要为泵站内电气设备的维修。

(2)机械维修应找专业人员进行拆卸,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

5 户内处理设施维护5、1 接户管5、1、1 日常检查接户管是否存在排水不畅或堵塞现象。

当接户管存在排水不畅或堵塞现象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养护、疏通。

5、问题。

如存在以上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5、2 清扫井5、2、1 定期对清扫井内的拦渣、垃圾等进行清除。

5、2、2 日常检查清扫井水流是否流畅。

如出水端水流流速明显小于进水端,且清扫井内水位明显上升超过过水口,则水流不顺畅,视为堵塞。

当清扫井存在堵塞现象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养护、疏通。

5、2、3 日常检查清扫井是否渗漏、破损。

如进水端有水进入,而出水端无出水或很少且设施内部无堵塞,视为渗漏或破损。

当清扫井存在渗漏或破损问题时,应及时对其进行维修、更换。

5、3 隔油池5、3、1 定期对隔油池内的浮油进行清除。

5、3、2 日常检查隔油池是否存在排水不畅或堵塞现象。

当隔油池存在排水不畅或堵塞现象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养护、疏通。

5、问题。

如存在以上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5、4 户内化粪池5、4、1 每年对户内化粪池至少清掏养护一次。

5、4、2日常检查户内化粪池是否存在堵塞、外溢问题。

当户内化粪池存在堵塞、外溢问题时,应及时对其进行养护、疏通。

5、4、3 日常检查户内化粪池是否存在破损、渗漏、堵塞无法疏通等问题。

如存在以上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5、5 其他农户遇到户内处理设施运行故障等自行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修、更换,并支付相应的维修及服务费用。

6 安全防护6、0、1 运行管理人员和维护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器伤亡等事故的发生,并熟悉相应的急救方法。

6、0、2 现场作业时应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

6、0、3 下井维护作业: (1)应尽量采用机械疏通与清掏,人工不下井; (2)确需人工下井作业时,地面、井内应同时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3)下井前必须先做安全检测,发现有害气体后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4)井下作业人员随时身系安全绳、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和防护面具; (5)作业中发现有害气体后,应及时由地面人员通过安全绳将作业人员提升至地面,同时要作好必要的救援措施; (6)作业时鼓风机不间断送风,全密封井下作业送风量以及每班每次作业时间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xx的相关规定; (7)防护设备与用品、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xx的相关规定。

6、0、4 各种临时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6、0、5 运维服务机构应制定停电、设备故障、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天气等应急预案。

7 环境保护7、0、1 运维服务机构应定期对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积极采取措施减噪除臭,保证周边环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4554和GB3096-xx的要求。

7、0、2 管网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栅渣、浮油、沉砂、植物残枝等应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7、0、3 管网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栅渣、浮油、沉砂、植物残枝等如需外运处置时,运输车辆应加盖、防渗,运输过程应做到不落地、沿途无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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