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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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
是针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以下是一般规定的内容:
1. 设施管理单位责任: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单位应负责设施的维护、巡查、检修和备案等工作,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修复设施中的故障。

3. 设施巡查: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4. 设施检修: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查找问题并进行修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设施备案: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设施进行备案,包括设施的信息、位置、使用单位等,确保设施的合法合规。

6. 安全保障: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7. 使用管理: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的使用进行管控,确保设施只被授权使用,并监督使用单位的操作行为。

总体而言,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以及使用的合法合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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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骨干网的维护

有线广播电视骨干网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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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黔财教〔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66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为加强省级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5月11日附件贵州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构建以地面无线覆盖为基础的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服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纳入省级统一规划布点的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信号发射台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2•【文号】广发技字[2002]429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广发技字[2002]429号)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重要技术手段,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防范敌对分子的破坏,对于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为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现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确保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部门要和建设部门积极协调,共同做好城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入地工作,缆线敷设要逐步由架空方式改为管沟敷设或直埋方式。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在建设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前,必须编制本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路由规划,报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

三、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安全,从快批准本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路由规划,同时在制定各类管线的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路由规划经批准后,各地城市规划局要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对有线电视光缆、电缆的埋设位置予以保护。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小区,要按照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要求配套设置有线电视设施,要将小区内的地下管孔、楼内光接收机和分配放大器的安装箱、墙内暗管及配套电源等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4.22施行日期2005.04.22文号黔府办发[2005]33号主题类别通信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3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9年以来,随着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我省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建设工作不断推进,省、地(州、市)、县(市、区)政府陆续上网,相当一部分地区和部门通过互联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并供公众下载,加强了沟通,提高了政府行政透明度,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系统互联网站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互联网站是国务院办公厅规划的“三网一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实施电子政务的一个基础平台和主要载体。

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了解民情、体现民意、为民办事、为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动我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站建设,为建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作出努力。

广电网络维护制度

广电网络维护制度

广电网络维护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广电网络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维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广电网络维护制度的目的、范围、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法,以期保障广电网络的正常运营。

二、目的广电网络维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广电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安全性,以提供高质量的广播电视服务。

通过建立有效的维护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导致广电网络故障和问题的因素,从而保障广电网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范围广电网络维护制度适用于各级广电部门、广播电视台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本制度涵盖了广电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内容1. 日常维护(1)设备巡检:定期对广电网络设备进行巡检,确保其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包括设备状态、连接线路、电源供应等。

(2)设备清洁:定期对广电网络设备进行清洁,防止灰尘积累和热量过高导致设备故障。

(3)设备维修:对发现的设备故障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

2. 故障处理(1)故障排除:对广电网络故障进行及时排除,找出故障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2)故障记录:对故障及其解决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为后续故障处理提供参考。

(3)故障分析:定期对广电网络故障进行分析,总结解决方法,提高故障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3. 安全管理(1)设备保护:保护广电网络设备的安全,防止被非法侵入或损坏。

(2)信息安全:加强广电网络信息的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3)风险评估:定期评估广电网络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潜在风险。

五、具体实施方法1. 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明确每个环节的任务、责任和时间。

2.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广电网络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

3. 建立维护记录系统,记录每次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过程和结果。

4. 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维护技能和意识。

5. 加强与设备供应商的合作,及时获取技术支持和维护指导。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贵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贵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亦侠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

军队、公安、国家安全、教育、气象部门用于自身业务范围的有线电视,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协助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有线电视工作。

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二)有组织机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三)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的单位,应持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批文、有线电视台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逐级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筹建。

正式播出,必须持有《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使用微波和超短波频道进行信号传输的有线电视台(站),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归口审查后,向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频率,并报送有关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技术资料,由省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频率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范文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范文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范文广电网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电网络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网络的内容传播和使用行为,保护广电网络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电网络的运营管理、内容传播、使用行为等方面。

第三条广电网络管理原则:依法合规、行业自律、责任明确、监管有力。

第二章广电网络的运营管理第四条广电网络的运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广电网络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广电网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的内容,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使用广电网络。

第六条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七条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广电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应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投诉。

第三章广电网络内容传播管理第九条广电网络传播的内容必须合法、健康、积极向上,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违法违规等内容。

第十条广电网络传播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不得有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淫秽、低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广电网络传播的内容应有独立的思想性、艺术性和文化性,不得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做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广电网络传播的内容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得含有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

第十三条广电网络传播的内容应在信息真实、客观的基础上,不得制造谣言、诱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广电网络使用行为管理第十四条用户在使用广电网络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十五条用户在使用广电网络时应注重自身言行的合法性、公序良俗,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

第十六条用户在使用广电网络时应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非法获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用户在使用广电网络时应正确使用账号、密码,不得非法篡改、盗用他人的账号和密码。

第十八条用户在使用广电网络时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重要资料,不得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黔府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四)将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地方性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规、规章草案,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全省特别是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发展、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

第四条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场运作、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广播电视和通信主管部门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相关知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广播【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13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10.25【实施日期】2000.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3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贵州省广播电视厅更名为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省广播电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分开,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省广播电视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换和经营职能,交给局属事业单位。

2、将管理广播电视系统技术维护工作的职能交给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广播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的方针、。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广播电视网络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稳定和良好运行,维护广播电视网络资源的合理利用,树立广播电视网络行业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广电网络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单位、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单位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用户。

第三章广电网络管理第一节网络运营单位的管理1.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广播电视网络资源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确保广播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2.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网络运维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广播电视网络设备和软件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网络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丰富的网络维护和故障排除经验。

第二节网络建设单位的管理1. 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广播电视网络规划和设计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广播电视网络的规划和设计。

2. 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建设,确保广播电视网络的质量和安全。

3. 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档案,对广播电视网络建设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第三节网络服务提供单位的管理1.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技术和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广播电视网络服务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网络服务质量监督和检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广播电视网络服务质量问题。

3. 广播电视网络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四节网络用户管理1. 广播电视网络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广播电视网络资源,不得违法使用广播电视网络资源。

2. 广播电视网络用户应当充分保护广播电视网络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不得进行任何损害广播电视网络资源的行为。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一、引言广电网络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规范广电网络运营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广播电视技术的不断创新,广电网络已经成为广播电视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广电网络的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广电网络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广电网络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和意义1. 确保广电网络安全广电网络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广电网络的安全。

广电网络作为广播电视行业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具备防止黑客攻击、病毒传播、信息泄露等各种安全威胁的能力。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网络安全策略和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网络安全风险,保障广电网络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提升广电网络服务质量广电网络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提升广电网络服务质量。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应当规定运营商提供的广电网络服务的标准、要求和监督措施,确保广电网络的服务质量能够满足广播电视行业和用户的需求。

只有保障广电网络服务的质量,才能够提升广播电视行业的竞争力和用户的满意度。

3. 推动广电网络发展广电网络管理制度还应当积极推动广电网络的发展。

制度应当为广电网络的技术创新、业务拓展、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促进广电网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也将推动整个社会信息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主要内容1. 广电网络安全管理广电网络安全是广电网络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广电网络的安全标准和防护措施,包括网络防护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网络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和备份等方面。

此外,制度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广电网络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2. 广电网络技术管理广电网络技术管理是广电网络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广电网络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广电网络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网络设备的选型和配置、网络拓扑结构的设计和优化、网络性能监测和优化等方面。

2024年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和传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节目、技术、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全面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有线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插入、干扰、解扰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不得擅自拉接有线电视网络。

第二章节目安全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证传输和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只能传输和转播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

必须使用专门频道完整传输和转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条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下列节目:(一)违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贵州网站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范文

贵州网站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范文

贵州网站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范文贵州网站建设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网站建设的管理,规范网站的内容和运营行为,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提高网站的服务水平和用户体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州地区范围内的所有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包括政府网站、企事业单位网站、个人网站等。

第三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健康、规范的网络服务。

第二章网站建设第四条在进行网站建设前,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先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服务器和域名,并保证服务器能够稳定运行,并具备足够的带宽支持网站的访问及数据传输需求。

第六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网站建设方案,包括网站的结构设计、内容分类、页面布局等,并保证网站设计美观、易用。

第七条在网站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擅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制度,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杜绝虚假信息、违法内容等的传播。

第九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并修复存在的安全漏洞,保障网站的信息安全。

第三章网站运营第十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站运营方案,包括网站的目标群体、运营策略、内容更新等,并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网站在内容运营过程中,应当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严禁恶意诽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十二条网站应当对用户提交的反馈和投诉及时回复,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网站服务的质量。

第十三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广告管理制度,对网站上的广告进行管理,维护用户的体验。

第十四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关注并采纳用户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网站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网站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内容进行监测和删除。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法规类别】电影【发文字号】黔府[1989]3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89.06.15【实施日期】1989.06.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89年6月15日黔府〔1989〕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广播电视台、站,区、乡(镇)广播站(包括调频台和有线广播台、站,下同),电视转播卫星地面站、监测台站(包括录像转播和差转台)的下列设施:(一)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二)节目接收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线路、微波站、微波设施、卫星地面站;(三)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四)专用道路、供水设施、避雷设施、电力线路、电话线路。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一)省广播电视厅对直属台、站的广播电视设施负有直接的保护责任,对全省的广播电视设施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责任;(二)地、州(市)广播电视局除管理、检查本地、州(市)所属县(市、特区、区)、乡(镇)广播电视设施外,对直属台、站的广播电视设施负有直接的保护责任;(三)县(市、特区、区)广播电视局负责保护县(市、特区、区)所属广播电视设施,县至区、乡(镇)的有线广播专线及其附属设备;(四)区、乡(镇)广播电视站负责保护区、乡(镇)属广播电视设施,区、乡(镇)至村的有线广播专线及其附属设备。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年)-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年)-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

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广播电视台(站)第四章广播电视覆盖网第五章广播电视节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活动,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和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管理规定维修部管理制度一、维修部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意识,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及时搞好线路的巡查,维护,维修,确保有线电视网络的高质量传输。

二、维修部当天必须完成派出单任务。

大型故障、难点故障在个人不能排除情况下要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与用户解释清楚不能及时维修原因,然后由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在不超过48 小时内排除故障(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性故障在与用户预约时间段内解决(不得超8 小时)。

三、在维修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遵循首问负责制,从一切为了用户着想的原则出发,彻底解决用户难题,不得推卸责任,瞒混过关。

四、当天外出维修人员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每一份维修单维修情况,部主任必须及时登记、存档,并建立抽查回访制度,遵循用户投诉制度,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必须做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

五、熟悉城区网络线路布局,信源分配,一旦主干线路出现故障,应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不得因为对线路、技术不熟悉熟练为借口而推脱。

六、城区内线路网络应定期进行巡查,确保其安全,确保信号正常输出,发现主干线路因挂钩脱落而线路松垮等问题时,应马上整改。

七、维修人员工作时间代表着公司形象,为用户服务时,要秉着热情、礼貌、认真的态度,与用户应有良好的互通。

在排除故障的同时,应让用户了解一些数字电视基本知识、操作使用等,而不能态度生硬,敷衍了事,更不得向用户吃、拿、卡、要,影响公司形象。

八、维修人员中餐不得饮酒,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带电作业时须派懂电人员参与,并按相关规范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九、每次派遣任务应确保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

十、厉行节约,爱护工具和器材,保证账物相符。

十一、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做到防火防盗。

十二、服从安排,团结协作,努力上进,不计得失,乐于奉献。

工程部管理制度一、工程安装人员应熟悉整个系统网络分布情况,安装时要求布局合理,符合规范。

主干线路铺建(架空或地埋)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遵从统一标准,注重实用和质量;数字用户终端安装时要求确保信号传输质量和网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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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广播电视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5年12月30日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

有线广播电视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网设计、施工、安装,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
许可证。

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开展信息通信业务的,应当遵守信息通信有关标准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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