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施通[2007]55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电话:085l--5360291。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建设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

拆除等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金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拱保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提倡开展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人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金担保等建设工程担保活动。

第七条提倡建设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方式。

第八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提倡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工程担保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一并报建设(交通、水利)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报价的百分之二,施工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投标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至180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其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应经双方书面认可。

第十五条除因法定事由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或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保证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除因法定事由外,招标人终止投标活动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投标人采用提交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提交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原则上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安排计划资金额度视同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额度;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与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起90天至180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承包人依据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和保证人,说明索赔原因。发包人应当在14日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者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四章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应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低于l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5%;工程合同价格(中标价格)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三)财政全额投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0%。

第二十三条履约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至180天。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保证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严禁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出具虚假保证。

第二十六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承担建设工程担保相适应的清偿能力和管理能力。

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且不得超过银行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每年5月份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建设工程担保,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00万元,且注册

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

(三)企业章程、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职称、养老保险证明等;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与本省行政区域内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银行5000万元以上的授信证明资料;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资料;

(八)开展建设工程担保及融资等担保业务情况;

(九)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资料。

专业担保公司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账,出具建设工程担保备案登记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可依据被保证人在财务、经营、安全、质量方面的管理能力和建筑市场行为诚信记录,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

第三十条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担保的保前评审制度,完善评价机制和信用档案;加强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重要监理会议,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二条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分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节保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担保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三十四条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向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发包人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保管。

第三十六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将各专业担保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担保情况(含建设工程担保余额台账),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节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和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供保函查询、统计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体系,加强对专业担保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有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将该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保证人在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保证有效期届满前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避免出现恶性竞争。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有关名词解释。

(一)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五)保函,是指由专业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合同文书。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市通[2003]79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 [作者:zjgl20 来源:浏览次数:351更新时间:2011-05-09] 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 环境建设年的要求, 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 中心均未按规定完 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 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 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 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各地 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严禁挪 作他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 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 公用房的交易手续 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 费变更权属。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业主临时公约》。 (三)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套数,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总套数,限制销售房屋的总套数; 2.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均应注明);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施通[2007]55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联系电话:085l--5360291。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降低建设工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 拆除等建筑活动和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实施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金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拱保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提倡开展承包商付款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人履约担保和质量保修金担保等建设工程担保活动。 第七条提倡建设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方式。 第八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提倡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工程担保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一并报建设(交通、水利)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 第二章投标担保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强制性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第七条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编制控制价。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控制价时,不得擅自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规费、税金应按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和标准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费用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计价标准进行计算,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其所编制的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价格取定,同时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最新版】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5工程质量:

1.6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即“承包范围”)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如甲方因未能做到以上要求,而导致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2.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施,并说明注意事项。 第3条乙方工程 3.1开工前天,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与甲方进行现场交底。(或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

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种。 A、固定价格 B、可调价格(按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

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正式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整改,并提出分部、专项或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2、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按自己的职责范围写出分部或竣工质量报告; 3、工程竣工档案,应经城建档案馆预验收。 附件:分部或竣工验收用表见《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名单》、《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单》、《工程验收会议结论》。 二、正式验收主持单位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主持; 2、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现场总监(负责人)组织并主持; 3、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并组持。 三、验收参加单位及人员 (一)验收参加单位: 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2、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3、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施工(含分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二)验收人员: 1、单位(子单位)、分部工程(子分部)验收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工种的工长、班长参加; 2、分项工程或检验批验收由施工质量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相关工种的工长、班长参加。 四、正式验收监督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站。 五、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明确会议记录人,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六、各验收单位、监督验收单位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七、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质量情况和验收意见 (一)施工单位按“工程分部(竣工)报告”简要汇报:

1、工程的基本概况(内容包括: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工程特点、开工时间、工期等); 2、重点汇报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原材料控制和施工试件情况; 3、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过的施工图纸、合同内容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工程质量(基础、主体、抗震设防、节能等)是否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二)监理单位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简要汇报: 1、对工程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理情况; 2、重点是对材料、设备进场审查签字认可情况,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按审查过的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重点工序或施工部位旁站监理情况; 4、有无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处理结果;质监站抽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5、工程质量(基础、主体、抗震设防、节能等)是否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要求;是否同意验收。 (三)勘察、设计单位按“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简要汇报: 1、勘察单位汇报:地基持力层厚度、强度、完整性,地下水文情况,是否达到地勘报告要求;是否同意验收; 2、设计单位汇报: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从设计角度参加现场抽查,认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同意验收。 (四)建设单位按“工程分部(竣工)综合报告”简要汇报: 1、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执行合同、到位管理及服务情况作评价; 2、对工程质量的看法和意见;就工程是否同意验收发表意见。 八、监督验收单位发表意见 1、对工程历次抽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及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2、对验收的组织、程序、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九、通过验收会议纪要,验收组成员签字认可。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精编版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 法》的通知 黔建市通[2003]23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暂行办法、招标文件规定、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不按本条原则编制或者错、漏量在10%以上的,作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的重大错误记录在案。 第八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制定的统一格式及有关内容填写。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的工程特征内容描述,应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装修标准等。 第九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造价为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有,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12】86号 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

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附件2 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文件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技术资料和服务要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2.2 项目概况: 2.3 计划服务期:总服务期暂定,从起计。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可参考以下四个阶段选择) □ 投资决策阶段咨询服务; □ 施工准备阶段咨询服务; □ 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服务; □ 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服务; 2.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在第七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清单中选择和补充。 2.6本服务合同禁止转包,中标人 □应全面独立完成服务合同; □可分包服务内容。

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审批办法

贵州省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审批办法(试行) 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问题,严重影响国家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投资,克服“敞口花钱”的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超概算的审批原则 1、建设项目总概算要按规定,打足各项投资,不留缺口。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一般不再予以调整。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总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的前提下,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总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总概算,否则必须重新报批总概算。设计单位对所编概预算负有监督责任,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因设计方面原因造成总概算增加的,要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文件有关规定相应扣减设计费,并重新评价设计单位的资信等级。 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自行修改设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等,引起总概算增加的,一律不予认可。 4、工程建设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定施工单位。承包合同造价不应高于批准的设计概算价格。合同执行中,因施工不当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5、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超概算,可以据实申请调整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定额调整变动; (四)原批设计中的漏项、错项,投资较大的; (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较多的。 6、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隐蔽工程不可预见的原因或国家政策的变动、调整,使总概算增加,应按程序上报原批准单位审查,首先冲减原概算中的预留费,经审定批准后方可按新概算执行。 二、建设项目报审超概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1、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并按单项工程列出与原概算对照表;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 法》的通知 黔建市通[2003]23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 映。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暂行办法、招标文件规定、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不按本条原则编制或者错、漏量在10%以上的,作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的重大错误记录在案。 第八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制定的统一格式及有关内容填写。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的工程特征内容描述,应有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层数、结构类型、基础形式、装修标准等。 第九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造价为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有,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贵州所有施工集团公司详细名单

^` 贵州施工企业 贵州中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林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乌江航道处 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省安龙丽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环城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大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水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贵州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道龙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铁路工程总公司 贵州省建设工程总公司 贵州省兴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省铜仁地区建筑公司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贵州九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开磷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云岩黔灵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省邮电工程公司 贵阳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建筑公司 贵州枫源电力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公司 六盘水市交通建设公司 遵义兴隆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天建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公路工程处 水钢集团钢城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地区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纳雍县第一建筑公司 贵州中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顺市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 贵州麦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贵州中安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冠幕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侨宇建设工程公司 贵州鲁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铝厂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双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福泉市供销社建筑公司 德江县联合建筑公司 赤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江煤电(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赫章县一德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预制厂 贵阳云岩黔关予制构件厂 贵州天毅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城乡建设工程总公司 贵州化工建设公司 贵阳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从江县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黔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天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红枫经济发展公司 赤水市华歌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遵义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六盘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贵州赤天化集团工程公司 贵州省铜仁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贵阳市第八建筑工程处 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 贵州省水利机械化实业总公司 贵阳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贵阳八达电信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都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县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省地矿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镇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高校建筑工程处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建设厅黔建施通〔2008〕297号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建施通〔2008〕29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六月五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 执行依据:黔建办通〔2005〕36号,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及劳动保护费。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摘自《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七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 一、开工初期监督用表 1.受监工程档案卡; 2.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3.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补正告知书□; 4.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5.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7.参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机构设置监督核查表。 二、施工过程监督用表 1.工作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停工通知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复工通知书; 4.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5.混凝土、砌砖分项工程监督抽测记录; 6.预制混凝土空心板质量监督检查表; 7.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构件厚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 8.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回弹法)。 三、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用表 1.基础、主体、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2.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 3.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 4.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名单; 5.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单; 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7.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表; 9.专项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用表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返修通知书; 3.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告知书□; 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 5.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以上工作用表除有□框者外,均应存入监督档案。

受监工程档案卡 编号:〔〕质监注字第

注:建筑性质一栏,填写新建、扩建、改建等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登记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注册登记号:〔〕质监注字第号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贵州省工程建设标准DB

贵州省工程建设标准DB JXXXXX-2013 DB52/JXX-2013 灌注桩成孔 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3-XX-XX发布2013-XX-XX施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前言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灌注桩成孔作为主要的施工工序之一,目前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中,均明确要求对其进行质量检测。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超声波法检测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技术规程编制任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4〕9号)、《关于同意变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名称的函》(黔建科字〔2015〕281号),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认真总结了贵州省灌注桩成孔检测的 实践经验及其它省份和地区关于灌注桩成孔检测的地方技术规程,结合贵州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灌注桩成孔的施工现状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6章、3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超声

波法、接触式仪器组合法和检测报告等。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本规程的参编单位: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贵阳市建筑管理处 贵州正建兴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黔水科研试验测试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永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黔中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本规程的主要起草人员:杜毅李新刚王转 梁余姚家惠陈霓季永新龙建旭 熊健符祥平叶雷陈鸣卢惠德 张玉杰刘国忠帅海乐古兴科魏光 杨飞姚家进杨兴林韦康周赵建 曾力维谌添添郭耀东张祝胡永录 蒋德勇林键田治金邓小卫李怀筑本规程的主要审查人员:李泽晖吴航袁志英邓绍虞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版)

————————————————————————————————作者:————————————————————————————————日期:

建筑定额总说明 一、《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1- 95)基础上,参考有关兄弟省(市)近年来颁发的地区消耗量定额,结合我省设计、施工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配套定额,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拆除后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而编制的。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四、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在章节工作内容中,已列出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七、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第二部份为措施项目、其他措施项目,间接费、利润、税金,第三部份为附录。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据《规范》项目设置,定额表格的表现形式为直接工程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人工工日单价按我省2003年建筑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考虑了2004年度的调整指数取定,除土石方工程按22元/工日外,其余均按26元∕工日,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2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价,数量带有括弧的材料为未计价材,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内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及施工合同中按约定的价格计算。本定额列出的材料(包括半成品)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或原价)、市内运杂费、途耗、采购、保管费等。 3 、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施工机械的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信息资料综合编制的。 九、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米以内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米时,另按本定额附录中的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费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中注有“** 以内、以下”者,包括 ** 本身;凡注明“ ** 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十一、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各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按照本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补充颁布,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法规名称】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颁布部门】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黔建施通[2008]297号 【颁布时间】 2008-06-05【实施时间】 2008-04-01【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200676 什么是编号? 【正文】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经过对贵阳地区2007年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及建筑工种日工资标准的调查,并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确定了人工费的调整系数。现予以公布: 一、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整方法如下: ①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人工费调增,均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4%计算。 ②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57%计算。 ③单独承包土石方的单位工程人工费调增,按单位工程2008年4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土石方量所对应的定额人工费合计×19.5%计算。 以上调增的人工费均列在费用计算顺序表的税前,不得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二、本次人工费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施工合同中对人工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在本文下达前已办完结算的单位工程和合同中另加了风险(包干)系数的工程,不再调整。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8】29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以及“关于发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的通知”(黔建办通[2005]36号)(简称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键字:黔建市通[2003]231号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建市通[2003]23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119号公告)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贵州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发包工程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一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禁止在同一工程中将定额计价法与综合单价计价法混用。 第五条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达到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的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