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女就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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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女就业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法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也在切实履行着维护男女平等的职责,我国已经从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为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

一、造成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原因。

当今男女就业不平等现象仍然相当严重,表现在很多方面,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劳动权利,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的根深蒂固,已经成为影响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所在。

性别歧视在当今社会仍然盛行,性别歧视是指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两性之间的不平等,造成社会的性别歧视。在当今的文化环境下,女性仍然没有从旧的思想中完全解放出来,她们仍然受到社会的歧视,现如今,一方面,她们极力主张并努力追求性别平等,另一方面,传统的性别观念在她们身上又十分浓厚。她们对一些传统的性别观念表现出普遍的认同,比如“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等观念的认同,现代女性是集浓厚的传统社会性别意识与浓厚的现代色彩于一身的矛盾统一体。她们从潜意识里渴望能够自强自立,得到社会的认可,另一方面,她们又在潜意识中压制自己,

降低自己的成就期望值,降低自己的发展目标,只求谋求一个安定轻松的职位即可,从而抑制自己潜能的发挥,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源在于自古以来深深植根于人们思想中的传统文化,这种思想的转变非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

(二)男性与女性生理和心理的差异成为影响男女不平等就业的重要原因。

首先,人分为男性与女性,这种生理的差异是客观的,自然的,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男性与女性的生理构造不同,这就造成了男女在社会上的职责不同,男性与女性最大的差异是,女性是要生孩子的。孕育生命对女性的职业生涯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生命的孕育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需要女性离开自己熟悉的工作岗位很长一段时间,这就决定了女性在职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女性在哺乳期内应该得到企业相应的照顾,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这样看来,女性在企业中是没有优势的。在心理上,男性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是统一的,为此,男性强烈的要求事业成功,而女性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是矛盾的,她们往往对成功持有某种恐惧心理。

(三)社会消极因素诱发女性就业空间狭小。

首先是社会偏见使女性就业空间狭小。社会中对女性存在普遍的偏见和性别角色刻板印象,认为“女性智力不如男性”,当代心理学研究表明,男女在生理机制上并无明显的差异,也没有优劣之分,大部分人的智力都处于常态分布,不存在男性先天在智力上优于女性的问题。其次,传统观念与大众传媒压抑女性的就业发展。传统的性别歧视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已经根深蒂固,女性在就业中毫无悬念的处于劣

势,人们普遍认为女性的工作能力总是弱于男性的。这些观念的存在,无疑不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女性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

(四)教育的偏差也是影响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原因所在。

当今的教育缺乏系统的和规范化的性别教育。从现行的教育框架下,你很难发现有关性别教育的课程,,很少甚至基本没有性别平等和专门的女性心理学的内容。由于长期缺乏运用女性主义的视角来分析女性问题,因此现有教育对文化思想的熏陶还是有所欠缺的,现有教育只注重文化知识的教学,而忽视了人们心理的教学。这无法从观念上对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进行转变。

(五)市场供求关系的饱和也是影响男女就业不平等的因素。

就我国现状看来,人口密度相当庞大,相应的就业人口也相当巨大,就业压力突出,很多人面临着无工作的窘境,职位稀缺,而就业人口不降反增,导致就业市场供大于求,无法满足广大工作者的需求,面对市场的饱和,原本不占优势的女性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更是显得势单力薄,这无形中导致了男女就业不平等。

二、实现男女就业平等的道路。

(一)西方女权运动

女权主义始于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法国、英国、美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在资产阶级革命风暴的推动下迅速崛起,由此掀起了妇女运动史上的第一个女权主义浪潮。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西方国家掀起了第二次女权主义

运动高潮。它是在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发展,女权主义运动有了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发生的。在该时期女权主义的斗争目标已经由仅争取妇女在政治方面的权利,扩展到争取妇女在经济、社会、文教、就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与男性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二)马克思主义男女平等观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也即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它从人的解放的高度来认识妇女解放,并把妇女解放纳入到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当中。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她们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更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因为,男人与女人同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只有男女以最优化的方式合作,才能将这种“动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这里所说的最优化合作方式,指的是男女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与机会,两者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自由地得到发展,而非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男主女从,即男主外,女主内”的陈腐模式。惟其如此,才能以较高的总体发展水平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马克思主义同时认为,男女两性的协作关系是人类最基本的协作关系之一,不论其协作内容是那么丰富多彩、纷繁复杂,但其基本的协作原作之一应该是平等、协调。这种平等、协调应该是男女各显优势,同步发展。如果女性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上,男性的发展也不能自由、充分。简单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女人不解放,男人也不会获得解放。

(三)我国法律对于就业平等的规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

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充分表明了执政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高度重视促进性别平等。2011年和2013年,国务院还先后印发通知,提出要“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

“可以说,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的法律政策框架已基本建立起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马冬玲表示。

2005年8月28日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国策,就是立国之策、治国之策。基本国策,就是立国、治国之策中最基本的政策,具有全局性、普遍性、长期性、决定性的特点。在此意义上讲,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其本身就是一个使妇女能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具有深远的影响。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母婴保健法等11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2部相关法律问题决议,还修订了婚姻法等7部有关法律,20多个地方人大和政府从自身情况出发,也都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妇女保健、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许多方面。到目前为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相关法律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发展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女性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获得了和男子平等的一系列财产权和劳动权,在广泛参与,社会是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经济地位,基本实现了男女同工同酬,同时由于他们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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