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甘政办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6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9日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创新发展,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场所的布局规划、政策监管,对新设交易场所报批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申报,负责协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油厂加工、提纯、分馏后即可直接用于机械设备、汽车等燃烧的精炼石油产品。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成品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成品油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但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管理范围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1. 成品油市场准入:对新的炼油企业或石油贸易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成品油价格:商务部将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监管,制定合理价格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的出现。
3. 商务部对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不合法的行为。
4. 成品油质量监管:商务部将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测和检验,保证成品油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 成品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将建立成品油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度。
四、市场监管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2. 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产品进行处理。
3. 对存在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成品油交易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五、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取消相关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活动。
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甘肃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商务厅依法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
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本辖区内加油(气)站和成品油仓储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省商务厅审查认为符合条件、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当地成品油仓储、加油(气)站发展规划,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其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资格。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层面越来越注重,尤其是因为成品油当前的市场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成品油的供应和销售等基本运行也受到影响,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更需要进一步改进,实现真正有效的管理。
为了解决成品油市场管理问题,现针对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成品油市场的运行秩序,保障成品油供给和销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成品油市场管理更加完善。
一、总则1、为从行业调整、营销管理、价格稳定、市场监督等方面推动成品油市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境内成品油市场。
3、成品油市场管理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成品油市场调整1、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及时调整石油市场和消除钝化性行业障碍,改善市场结构,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构调整。
2、成品油市场可以通过引进廉价石油、加强企业后市场服务、推行石油联合体市场等措施进行调整。
三、营销管理1、积极鼓励和支持成品油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加强成品油市场营销效果,提高市场竞争力。
2、成品油企业应当组织对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安排营销结构。
3、营销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开发市场,加强关系维护,拓展消费者群体,保证和维护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价格稳定1、成品油价格由成品油价格监督管理组织发布价格,并及时向消费者公布。
2、成品油价格变动,应根据经济状况、社会实际情况及消费者需求等因素,经司法机关认定,变动通过各级价格监督管理组织统一发布。
3、成品油价格变动,应当防止出现成品油价格暴涨、报价虚高、同行抬价等行为。
五、监督管理1、各级价格监督管理组织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科学价格、公开市场、动态调整、精细管理的原则,加强成品油供应和销售市场的管理。
2、各级价格监督管理组织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教育,加强相关政策宣传,使消费者能了解到市场消费权益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经营者在经营成品油市场时,应当遵守如下基本义务:(一)按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二)确保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伤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在成品油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不得采取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二)不得销售劣质成品油或者以次充好;(三)不得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或者以任何形式哄抬价格;(四)不得变相从事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为;(五)不得偷漏税款,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条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享有如下权益:(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保证的成品油产品;(二)获取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三)享有公平交易权,不受不正当限制和歧视待遇;(四)依法维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其他涉及成品油市场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标准3. 成品油价格监测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庆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0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县(区)要依据省政府(甘政办发〔2016〕207号)批复的规划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前期工作,确定项目建设业主,并经行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规划中有关布点的规划内容,对确需调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初步意见,经省发改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并报省政府审批。
二、遵循规章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上即将出台的《甘肃省加油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甘肃省加油站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在省上办法未出台以前,市直各部门要指导县(区)业务部门在加油站规划布局、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后期监管等各阶段的业务工作。
严把项目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关口,按照有关程序,审查申请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格和条件,保障新建加油站符合规划要求,杜绝争指标不建设、有指标慢建设、无指标乱建设的情况。
三、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成品油消费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全面清理不利于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的制度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供应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经营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取得石油加工业务许可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八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取得石油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不得擅自限制供应,不得哄抬价格。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
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抢占市场。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能源政策进行成品油价格干预,合理调控市场价格。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成品油市场销售、经营等活动的管理。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
1. 企业资质
凡有销售成品油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方可进入成品油市场从事销售活动。
2. 标准要求
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偷工减料或伪冒伪劣产品。
3. 安全要求
销售成品油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成品油市场行为规范
1. 价格合理
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当遵循市场价格,不得操纵价格,保持价格合理稳定。
2. 营销行为
销售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诚信。
3. 服务规范
销售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监督管理
1. 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
2. 投诉处理
消费者如对成品油销售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处罚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销售资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有相关企业应切实落实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是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成品油市场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然而,成品油市场存在着价格波动、竞争不充分、垄断行为等问题,给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促进市场竞争为了促进成品油市场的竞争,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打破垄断,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
其次,应该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价格垄断行为的发生。
建立市场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合理的价格调控政策。
三、优化供应链成品油市场的供应链是关系到市场稳定和商品质量的重要因素。
为了优化供应链,可以建立成品油质量示范基地,推广优质燃油,提高产品的质量。
同时,完善成品油运输和配送体系,加强对供应链各环节的监管,提升供应效率,确保市场供应充足。
四、加强监管力度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应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和监管标准,有效遏制市场乱象的发生。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市场透明度。
五、推进绿色发展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绿色发展已成为各行各业的共识。
成品油行业也不例外。
为了推进绿色发展,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
同时,鼓励开发和推广清洁能源,为市场提供更多绿色环保的选择。
六、加强国际合作成品油市场的管理除了要在国内加强监管,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经验,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同时,加强国际油价的监测和信息共享,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的波动。
结论: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优化供应链,加强监管力度,推进绿色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
这将有助于提升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性和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只有建立一个健康、稳定和繁荣的成品油市场,才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以及与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条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生产和经营,严禁无序投产、降低产品质量以及虚构销售。
第五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销售,不得从事掺假、夹杂、混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依法办理退出手续的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的公告,保护消费者和法人等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八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成品油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成本、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
第十一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违反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监管应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成品油市场现状和监管情况,促进市场透明和公平竞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1. 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制和处理后,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汽油、柴油等燃料产品。
由于成品油在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为了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
2. 规范管理范围《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我国成品油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其中,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及质量监管等方面。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目的是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重点内容和要求3.1 成品油生产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生产需要遵守以下要求:•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成品油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应的检验记录;•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2 成品油流通与销售成品油的流通与销售环节也受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范,包括以下要求:•成品油经销商必须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追溯体系,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可靠;•成品油经销商应公开销售商品的价格信息,并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成品油经销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市场销售信息。
3.3 质量监管与投诉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的质量监管和投诉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测和抽检工作,确保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发现的成品油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成品油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要及时、公正、公开,保障消费者权益。
4. 管理办法的实施与监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搭建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统一监管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巡查和执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行为;•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抽检工作,确保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标准。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甘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油库及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油库及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甘商务服管发[2014]402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甘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油库及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甘商务服管发〔2014〕402号)各市州商务局、发改委(局)、安监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油库及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商办运函〔2014〕610号)精神,近期商务部将对全国油库及加油站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检查,为了落实好本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深入的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行为和油库、加油站安全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推动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是否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消防、环保、质检等相关文件。
注意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通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
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计量保管员、安全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和质量监督员岗位,并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管理制度。
是否制定《加油站帐表册单管理制度》、《票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商品采购、销售制度》、《库存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成品油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并依法实施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
第五条成品油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
第六条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销售。
第七条成品油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成品油的销售行为应当真实记录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炒作、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封停、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等各类石油产品。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2023年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确保供应安全,促进市场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成品油市场,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购买的成品油。
第三条成品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经过炼制、加工、包装等工艺后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
第四条财政部作为成品油市场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成品油价格政策、进行价格调整、规范市场秩序等。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配合财政部,加强对本地成品油市场的监管,落实财政部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成品油价格第六条成品油价格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具体执行价格由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营者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七条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国际油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八条成品油价格上调幅度超过10%的,财政部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确保市场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九条成品油价格下调幅度超过10%的,财政部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公布,确保市场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十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合理稳定,不得出现大幅波动,以保障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章市场秩序第十一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成品油,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加强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管理,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确保供应充足,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者限制竞争。
第十四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地向财政部报告市场信息,包括供应情况、价格变动等。
第十五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成品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财政部有权依法进行调查,查封涉案资产,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监测和反馈第十六条财政部应当建立成品油市场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供求情况、价格变动等信息,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工作,涉及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条
凡从事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
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产
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有权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干预,以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法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督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八条
对于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
对于突发的成品油市场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维护市场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结语
本文档旨在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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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甘肃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的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以特许连锁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第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批准或批转的甘肃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州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必须申请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建设加油站、油库符合规划确认文件。
对不符合规划及未取得符合规划确认文件新建加油站、油库,各市州商务局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证书申请,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市州商务局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州商务局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撤销后,原申请人原则不得重复申请该规划确认,确需复建的需提出适当理由,由市州商务局审核上报省商务厅确认。
(企业不可抗拒因素有:规划修改变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符合修建条件的、申请人失踪或死亡的等。
)第十五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
下同)。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四)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在高速公路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0公里以内示意图。
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提供辐射半径1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
国、省道上的,提供前后2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
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招标、竞买人资格,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做为建成后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依据。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
其规模、性质(占地面积)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和占地面积、增加加油机数量、经营规模的行为。
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拟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报告。
市州商务局负责按《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形成核实报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商务局实地核查。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