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或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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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1. 引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阐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执行的具体措施。

2. 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性药品价格管理是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医药卫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平、透明,并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公平合理,不能造成不正当的利润获取。

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考虑成本、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并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

3.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供消费者选择时能够了解价格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药品价格信息应在医疗机构、药店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给消费者查询。

3.3 竞争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囤积居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4. 药品价格定价机制4.1 国家药品价格分类根据药品的类别、用途和价值等因素,将药品分为不同的价格分类,为药品价格的定价提供依据。

国家应对不同价格分类的药品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政策,保证低价药品的供应和保护高价药品的研发。

4.2 成本导向定价成本导向定价是一种基于药品生产成本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基于药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管理等成本进行合理定价,以维持生产和供应链的稳定运作。

4.3 综合评价定价综合评价定价是一种综合考虑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根据药品的疗效、质量认证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水平。

5. 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5.1 价格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群众用药的合理性和可及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药品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权益。

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政府机构制定的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的规定。

该办法旨在解决药品市场存在的价格垄断、不合理涨价以及药品价格波动过大等问题。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1. 药品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的制定和实施。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是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成本等因素,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和审批,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 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药品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于监督市场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药品价格信息,包括各类药品的价格标准、调整依据和合理价格范围等内容,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

4. 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价格垄断行为和不合理涨价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对于价格垄断的企业或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惩罚;对于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的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三、实施效果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对我国药品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将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涨幅,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其次,价格信息公开和透明将增加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行为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保障群众用药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市场化调整药品价格、公开和透明价格信息以及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等措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权益。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管(1996)159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公费医疗、劳保和群众负担,特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贯彻好国务院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精神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政令畅通,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办法〉、整顿药品价格的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为保证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对有悖于〈办法〉和不按统一部署、违反价格管理权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台的药品价格文件,国家计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其纠正。

各地在贯彻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及分类作价办法中,不得对药品价格进行普遍提价。

在贯彻作价办法、全面审价中,要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边审边改,按药品价格管理权限进行有降有升地调整,切实使现行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下来。

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障部的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

社会保障部的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

社会保障部的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国设立了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机制。

社会保障部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以确保医保药品价格合理且可负担。

本文将介绍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的目标、政策和实施情况,并探讨其中的挑战和改进方向。

一、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的目标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合理控制药品价格,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具体目标包括:1. 保证医保药品的可及性:确保参保人员可以获得必要且有效的药物治疗。

2. 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有效控制药品价格,降低医疗保险支出,减轻参保人员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3. 保障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通过价格管理,避免医疗保险基金的过度消耗,维持基金的可持续性。

二、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部通过多种政策措施来管理医疗保险药品价格,以实现上述目标。

主要政策包括:1. 药品目录管理:社会保障部定期发布医保药品目录,明确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种类和价格限制。

只有在目录内的药品才能享受医保支付。

2. 药价谈判:社会保障部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通过谈判将药品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谈判成功的药品可进一步纳入医保目录。

3. 药店价格监管:社会保障部对药店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药店以不合理的价格销售医保药品,保障参保人员的药品购买权益。

4. 收费管理:社会保障部要求医疗机构按规定的价格进行医保药品的收费,防止药品价格虚高或以其他方式骗取医保资金。

三、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情况我国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实施情况取得了一定成效。

通过对医保药品价格的控制,有效降低了医疗保险支出,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同时,医保药品目录的管理确保了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必需的药物治疗。

然而,目前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管理还存在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药品价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药价谈判存在一定的困难。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药市场的扩大,药品价格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药品价格的合理管理对于保障公众的用药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出台,旨在规范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以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的定义和分类2.1 药品价格的定义药品价格是指药品在市场上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包括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批发价格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商向零售药店、医院等销售药品的价格,零售价格是指零售药店、医院等向患者出售药品的价格。

2.2 药品价格的分类根据药品的特性和用途,药品价格可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药品价格:指基本药物目录中收录的药品的价格,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 非基本药品价格:指不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的价格。

3. 进口药品价格:指来自国外的药品,其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确定。

三、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3.1 药品价格的制定药品价格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 透明公开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销售方应当向购买方明示药品的价格,并提供详细的价格清单。

- 成本合理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应当根据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关系进行合理确定。

3.2 药品价格的调整药品价格调整的原则和程序如下:- 监测和评估:药品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上的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和不合理上涨情况。

- 合理调整:当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不合理上涨时,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 公示和听证:药品价格的调整应当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听证应当公开、公正,并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执法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执法工作主要由药品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1. 监督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2024年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2024年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2024年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 药品采购:医院根据需要和药品质量要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并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

2. 药品定价:医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药品市场价格,结合药品质量和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药品定价。

定价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价格公正公平。

3. 药品销售:医院根据相关规定,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不同方式销售药品。

对于处方药,医院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合理使用药品。

对于非处方药,医院可以建立药房等销售渠道,提供便捷的购药服务。

4. 药品价格监管:政府部门应对医院药品价格进行监管,确保医院定价符合规定,并进行价格监测和调控,遏制价格过高或不合理上涨。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常见的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的一般原则,具体的制度和政策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如需获取更具体的信息,请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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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医保管理制度在零售药店中的应用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对2024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进行汇编,以期为零售药店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保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医保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

2024年,我国将继续深化医保制度改革,推动医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

二、医保管理制度汇编1. 药品目录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

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目录采购、销售药品,不得销售目录外药品。

2. 药品价格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价格。

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价格销售药品,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3. 处方药销售管理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

药店应要求顾客出示医生处方购买处方药,不得擅自销售处方药。

4. 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支付管理。

药店应按照医保支付政策收取医保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医保支付价格。

5. 信息管理根据《医疗保障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信息管理。

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服务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服务管理。

药店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确保顾客满意度。

三、总结2024年,我国将继续深化医保制度改革,加强医保管理。

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医保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同时,药店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顾客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

(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政策法规以实际为准。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三日沪价商〔2000〕第331号)各区、县物价局:现将《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改革目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本市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本市调整后列入乙类的药品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目录另行下发)。

(二)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其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等处方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由经营者定价,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非处方药,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药品定价原则(一)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药价的基本稳定。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管理,保障公民的用药权益,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药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1. 药品价格的基本原则:1.1 充分市场竞争原则:药品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形成。

1.2 合理利润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合理反映企业合理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

1.3 可负担原则: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公众的负担能力。

2. 药品价格的确定:2.1 市场调查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确定药品价格。

2.2 成本控制原则:合理确定药品生产成本和流通环节费用,以确保药品价格合理。

3. 药品价格的调整:3.1 市场供求原则: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供应能力的调整,适时进行药品价格调整。

3.2 监管控制原则:对于特定药品,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管制措施,进行药品价格的调整。

第三章药品价格监管1. 药品价格监测:1.1 药品价格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对市场上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查和分析。

1.2 药品价格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供公众和药品经营者参考和使用。

2. 违法处理:2.1 对于不按规定报告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药品经营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2 对于不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1. 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正、透明。

2.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政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不合理价格伤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

附件:1. 药品价格监测报告样本2. 药品价格调整申请表格3. 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2023简版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2023简版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是指对药品的定价、调整和监管等工作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费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药品市场的价格波动,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公正和合理。

2. 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降低患者的用药费用。

3. 控制药品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性。

4. 规范药品价格的管理流程,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药品价格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该透明可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 鼓励创新原则:给予创新药品一定的价格优势,鼓励药品的研发与生产。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疗效评价,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5.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专家和相关机构参与药品价格的讨论和决策。

四、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为了实现药品价格管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系统,监测和统计药品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

2. 制定药品价格调整机制,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服务的合理衔接。

4. 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5. 鼓励药品价格的竞争,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化。

6.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公众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1. 研究和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2.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4. 开展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价格政策。

5. 定期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和改进。

2023年药品管理办法

2023年药品管理办法

2023年药品管理办法背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药品品质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药品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加强药品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药品管理办法得以不断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的《药品管理办法》是在前一轮药品管理法规修订的基础上,面向2030年远景目标制定的。

新的制度与规定药品准入管理药品准入将采取分类管理,将根据评价结果将药品分为三类:一类药品、二类药品和三类药品。

其中,需要进行全流程评价的药品将分为一类药品和二类药品。

一类药品为重点药品,包括治疗严重疾病、创新性药品等;二类药品是疫苗等药品;三类药品为非处方药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加强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质量风险处,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管理将继续实行国家谈判、医保支付等控价手段,加强药品价格执行和监测。

国际质量标准接轨药品管理办法将会加强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及规范。

药品监管信息化加强药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建设药品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影响此次修订的《药品管理办法》将使得药品分类更加明确,增加了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药品的全流程监管,强化了药品治疗效果的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公众用药的安全和质量。

这对于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推动医药产业的繁荣和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结在未来的药品管理中,药品分类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国际质量标准接轨、药品监管信息化等方面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

在药品管理办法的引领下,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部门将更加规范,更加注重质量和安全,药品管理水平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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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或将出台
药价管理作为国家医保局重要的管理职能之一,亦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定价及准入依据。

近日,业界流传出的有关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在全国医保工作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
•将研究出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完善价格管理制度的框架
•各地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做好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的监测预警•加快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媒体曝光和本地区医药失信案件,全部落实信用评价及约束措施
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早在2019年12月6日,国家医保局就曾公布《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大方面共15条政策,该意见一经发布,备受行业关注。

这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价格管理”这一措辞首次在政策中出现。

在实操层面,2018年12月25日,也是“4+7”国家集采拟中标结果刚刚揭晓时,国家医保局就发布了《关于请提供中选药品生产成本等情况的函》,该函要求中标药品填报药品生产制造成本情况,其附件表格和多年来发改委成本调查时采用的表格高度相似。

此后,财政部在2019年6月至7月间开展的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侧面为价格监管的进行开展了摸底工作。

在2019年12月6日的意见中,国家医保局明确了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与2015年国家发改委904号文的精神一脉相承。

在药品招采方面,将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推进建设区域性、全国性药品联盟采购机制,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

事实上,对于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早就存在,国家发改委直属单位——价格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国内、国际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工作,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

在全国设有9000多个价格监测点,监测地区覆盖31个省(区、市)的325个市、县。

监测品种达几千种,监测周期分为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和季报。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

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

包括2020年1月2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
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也指出,要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

诸多政策叠加,相信更为详细规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也将在不久后出台。

而对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多次征求意见后,国家医保局也终于在2020年8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
信用评价制度。

该指导意见,旨在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涉及药品器械耗材企业及其代理人(含代理商、雇佣员工),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不久前(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共8章内容,明确了各项评价细节,统一了信用评价工作规则,使信用评价更标准化、规范化。

目前,全国31个省市也陆续发文落实,要求参与药品采购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上报信用承诺及失信行为申报。

逾期不报,将会受到告诫,甚至撤网、暂停采购的处罚。

可见,未来对于药品价格和招采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而药企对于药品价格的维护,也更应放眼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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