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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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管理权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设计招标项目的告知登记;
(三)受理自行组织招标备案;
(四)负责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备案;
(五)监督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对开标和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七)受理设计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八)调处设计招标投标争议;
(九)对设计合同进行监管与备案;
(十)受理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
行。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程设计招标由招标人负责,由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建设资金已满足设计招标要求(一般不小于总投资的30%)。
第十五条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及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招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招标人按规定向对项目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不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三)发布设计招标公告或发送设计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预审合格通知书,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不合格通知书;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答疑材料分发给各投标人;
(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依法定标后,并将定标意见书面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