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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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已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现将重新制定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并自2013年5月1日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建招标[2007]4号)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 18号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

其中技术标(监理大纲)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50分,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排序人或者中标人,综合得分第二高者为第二中标排序人,以此类推。

若前三名综合得分出现相同的情况,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约定是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序在前或者是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技术标和商务标得分仍相同,则由招标人抽签,按被抽到投标人的先后顺序进行1至3名排序。

开标和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开标一、开标准备工作(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二)在规定的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并点到。

二、开标程序(一)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当众宣读;(二)介绍参加开标会的行政监督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三)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四)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注意事项;(五)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专家名单不得介绍);(六)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七)查验外省进赣投标备案手续原件和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及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八)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密封是否有效;(九)先当众开启技术标,查验标书签章情况并确认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十)开启商务标,在开标现场计分原件应当时、当场、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1.【颁布时间】1998-2-102.【标题】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3.【发文号】令1998年第63号4.【失效时间】5.【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6.【法规来源】7.【法规全文】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赣住建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是有效促进招标人规范条件设置、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一)招标文件公开1.公开内容。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监管机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建招标[2007]5号)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建招标[2007]5号)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

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综合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或者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开标和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工程设计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开标一、开标准备工作(一)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投标文件,并登记保管;(二)在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开始,并点到。

二、开标程序(一)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当众宣读;(二)介绍参加开标会的行政监督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三)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四)宣布开标会纪律和注意事项;(五)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情况(专家名单不得介绍);(六)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七)查验外省进赣投标备案手续原件和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及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原件;(八)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密封是否有效;(九)当众开启技术标,查验标书签章情况并确认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十)按评标办法规定,在开标现场查验各投标人参与计分的材料原件或证书原件(不含证明材料),当场核验并预计分。

待开启商务标后,预计分送评标委员会确认;(十一)公布技术标得分;(十二)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当场随机抽取一个设计收费竞争系数;(十三)开启商务标,查验标书签章情况并确认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等内容;(十四)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统计各投标人总得分,推荐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并签名确认;(十五)公布总得分,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十六)宣布开标、评标会结束。

投标人提供的参与计分的证件(书)、材料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Ⅲ级)1.095、1.090、1.085、1.080、1.075、1.070。

(2)公布并确认有效投标报价①政府指导价投标人的工程设计收费报价在国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范围内的为有效工程设计收费报价,按自身设计概算超过国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 2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可上浮至为25%)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计 0 分。

②市场调节价工程设计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控制价为有效报价,超出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或者低于招标控制价 20%的为无效报价,计 0 分。

(3)有效报价得分计算①合理得分基准点计算 J=βAp J——合理得分基准点β——设计收费竞争系数 Ap——所有有效工程设计收费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平均值 Ap=(A1+A2+┄┄+An)÷n A——投标人工程设计收费报价 n——参与平均的投标人数量②有效投标报价计分表得分计分范围划分投标报价其余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大于基准点第二个接近基准点 6分 5分得分
第一个接近基准点投标报价等于基准点基准点(J)第一个接近基准点第二个接近基准点投标报价小于基准点第三个接近基准点其余投标报价三、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一)评标委员会统计投标人综合总得分,并签名确认; 7分 8分 9分 10 分 7分 6分(二)将得分自高到低排序前三名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或者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实施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冶金、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开发区招标办:《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以下简称新《评标办法》)已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以及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招评标系统),与新《评标办法》相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已改版完毕,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同步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在我省设区市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通知》(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在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附件中的《电子化专用示范格式文本》已无法与新《评标办法》配套使用,因此,按照新《评标办法》的要求对原电子化招标纸质专用格式文本进行了改版(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赣建招标[2009]09号文件以及与其相关的有关文件仍继续执行。

二、已推广运用及完成试运行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设区市和县(市),请继续做好全面推广运用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工作,在2010年6月15日前与我办联系,以便安排软件系统开发单位免费上门安装适应新《评标办法》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并进行调试和培训。

同时,请作好全面贯彻执行新《评标办法》和与其配套使用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

尚未试运行的设区市和县(市),直接使用改版后的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进行试运行。

三、电子化招评标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在对新《评标办法》和《示范格式文本》系统软件升级、改版过程中,应集中人力、物力,科学的安排工作进度,控制好时间节点,保证在6月20日前完成软件升级和调试工作,7月1日前完成所有交易中心的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市)在推广运用期间如发现问题,请直接向我办反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赣建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报价)50分。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情形;(三)投标人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对已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下一步评审。

详细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见详细评审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赣建招[2017]1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09【实施日期】2017.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招〔2017〕12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宜春市城管局,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办):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设计工作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票决法、设计团队评分法。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经选定,即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园林绿化、构筑物和单项专业等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方案设计)80分,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20分。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江西建设招投标办法

江西建设招投标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标准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试行)、综合评估法和报价承诺法:(一)最低投标价法(试行):是指投标人技术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并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可其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1—并按竞争规则确定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1)。

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是指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素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估,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2)。

综合评估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请招标项目。

(三)报价承诺法: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提出要约价格,投标人参考招标控制价后,做出响应承诺投标报价(详见附件3)。

报价承诺法可由招标人自选,适用于省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含,下同),市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县管总承包单项工程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省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下,市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下,县管专业承包单项工程投资150万元以下。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号:赣建字[2001]4号文]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目录一、设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三、强制设计招标范围四、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五、设计不需招标项目六、设计招标条件七、设计招标方式八、设计招标程序九、设计评标办法十、设计费的计取一、设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2000年9月25日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年8月1日施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 2000年10月18日施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2002年1月7日施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06]7号)2006年3月1日施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07]5号)2007年3月5日施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0210)二、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60号令)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资质分类: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业务范围:(一)综合资质企业:可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二)行业资质企业:可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三)专业资质企业:可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四)专项资质企业:可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注:常用行业资质,如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设计资质☐(一)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级: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乙级: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2.22•【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施行日期】2001.12.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书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资金投资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督管理:(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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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

第六条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管理权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设计招标项目的告知登记;(三)受理自行组织招标备案;(四)负责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备案;(五)监督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六)对开标和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七)受理设计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八)调处设计招标投标争议;(九)对设计合同进行监管与备案;(十)受理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设计招标由招标人负责,由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三)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五)建设资金已满足设计招标要求(一般不小于总投资的30%)。

第十五条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及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招标的主要程序是:(一)招标人按规定向对项目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二)招标人依法办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不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三)发布设计招标公告或发送设计招标邀请书;(四)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预审合格通知书,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不合格通知书;(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七)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答疑材料分发给各投标人;(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十)招标人依法定标后,并将定标意见书面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十三)向对项目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投资等;(二)设计任务书;(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城市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设场地勘察报告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五)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六)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评标标准;(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九)设计取费应在设计收费标准20%以内上下浮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可上浮25%以内;(十)未中标单位的补偿办法及金额;(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或倾向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并在发出招标文件变更和补充前,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变更或补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设计业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国家勘察设计收费估算总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鼓励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省进赣设计单位,应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函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二)单位简况、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三)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含专业工程相关注册资格)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近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设计质量情况,正在设计的主要业务等。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技术标:1、设计说明书;2、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1)总平面图;(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3)立面图;(4)剖面图;(5)效果图;(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图纸。

3、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标电子光盘。

(二)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商务标: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书;2、联合投标协议书;3、投标人资格文件的复印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4、设计服务承诺及主要业绩;5、项目设计组织结构(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名单);6、设计收费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

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二)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串通围标投标行为:(一)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串通投标;(二)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三)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八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单位,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人在开标前按专业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设计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大型工程一般为7人以上,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中建筑学专家不少于专家的50%。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按专业和规定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方案之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废标处理:(一)未经密封或者逾期送达的;(二)未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三)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盖章)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四)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要求报价的;(五)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六)以联合体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供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二)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了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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