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电力、建筑等行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氧、乙炔、喷灯等产生火花或火焰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八条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动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具备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准备、设备检验、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程序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现场环境安全,排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救援方式。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实施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监护,负责安全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处理和疏散。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外人入内。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通风畅通,以防止爆炸和中毒事故。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明火、热源、电气设备等。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以防范为主,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工业企业、职工、监管部门等。
第五条工业用火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用火应当依法申请、备案、监管。
第七条工业用火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火灾事故。
第二章工业用火许可制度第八条所有使用工业用火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工业用火许可证。
第九条工业用火许可证由监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一年。
第十条企业必须明确规定工业用火的范围、方式、时间等,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许可证必须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工业用火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用火设施。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设施应当配备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设施出现故障、失效等情况,必须立即停用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四章工业用火操作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必须对从事工业用火操作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从事工业用火操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
第十九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符合标准,严禁擅自改动、临时加工。
第二十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操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工业用火操作必须配备合适的工具、设备,防止操作不当。
第五章工业用火风险评估及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进行工业用火风险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工业用火设施、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灭火方案、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高温、易燃物品必须储存在安全专用场所,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六章工业用火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1、动火作业要做到“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虑当时的风速、风向,防止火花溅落。
10、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检查施工现场,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作业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在确认无火种后,人员方可撤离。
11、禁止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明火作业。
1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二)1. 引言工业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了需要进行加热、熔化、烧结、焊接、切割等操作而使用明火的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操作涉及到明火使用,如果管理不当会引发火灾事故,给生产和人员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业动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出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业安全生产,推动工业发展。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生产中的火灾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具有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或工矿企业;(二)具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三)其他应当制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以制定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经批准后实施的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的介绍;(二)火灾防控责任的划分与落实;(三)火灾防控措施的规定;(四)火灾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规定;(五)火灾防控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与管理;(六)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的规定;(七)其他与火灾防控相关的内容。
第二章火灾防控责任的划分与落实第五条单位应当设立火灾防控工作的主管领导,并明确其责任。
第六条火灾防控工作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具体工作由专职或兼职的火灾防控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火灾防控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火灾防控工作计划;(二)组织火灾防控培训和演练;(三)负责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四)监督检查火灾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五)协调单位内部各部门、岗位的火灾防控工作;(六)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络与合作机制;(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单位应当确定火灾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火灾防控工作的时间表和进度计划,并将其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火灾防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火灾防控措施的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业生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设施和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火灾防控工作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并将其进行宣传和培训。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工业用火场所的活动,包括开展焚烧、燃烧、熔炼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源头控制,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工业用火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定期发布安全提示。
第五条工业用火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报警、控制、疏散等系统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章工业用火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工业用火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对于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的工业用火设备,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
第八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安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备必须齐全完好,能够正常工作。
第九条工业用火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工业用火设备的停用、报废或者修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对相应的设备进行标识,以防止误用。
第三章工业用火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指挥和违反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活动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工业用火活动。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燃烧。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的储存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识并分类存放,保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工业用火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器材使用指示。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活动中应当注意防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在附近设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排烟设备。
第四章工业用火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工业用火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工业企业、厂矿、园区等单位与个人的工业用火活动;(二)涉及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第二章工业用火安全责任第三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设立并配备消防专职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对工业用火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工业用火安全。
第五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工业用火审批制度、工业用火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业用火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定期检查演练效果。
第八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章工业用火安全设施第九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业用火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十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业用火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按照规定进行配置和放置,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火源隔离区域,并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确保火源与易燃材料等的有效隔离。
第四章工业用火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工业用火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积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五章工业用火常见问题处理第十五条工业用火单位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报警和紧急疏散,尽快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六条工业用火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领域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建筑施工等环节的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是指对工业领域的火灾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预防的管理活动,包括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应急演练等。
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维护和使用、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等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当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制度,按照企业特点和火灾风险等级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企业内涉及火灾风险的区域和场所;(二)识别并评估火灾风险的来源和可能性;(三)评估火灾发生后对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的威胁程度;(四)制定火灾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对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的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对企业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应当重点查找并整改以下方面的问题:(一)火源的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二)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定期检测维护;(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四)防火门、疏散通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正常使用;(五)生产工艺中的火灾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得当。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当对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保存备查。
第四章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和功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二)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使用和识别。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业动火作业是指通过明火或其他获得的能够引燃物质的火源,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熔化等活动的作业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作业涉及安全风险较高,并且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下面是一份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示范草案(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与工业动火作业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和操作技能,并且在作业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起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明确各项作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有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和风险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排查,清除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作业现场无可燃物和易燃气体泄漏。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动火工具和设备应经过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将检查和维护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逃生路线,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及工业用火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应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安全为先的原则,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管理的领导,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工业用火安全的重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工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用地。
第六条工业用火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选址,经专业的火灾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备案或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工业用火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违规改变原有设计,确保工业用火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防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制定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演练,并提供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报警和扑灭。
第十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用火设施的管理第十一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制定涉及用火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用火设施的安全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
第十二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确保用火设施符合环保、节能要求,配备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三条工业用火活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用火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提出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工业用火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范本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业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火灾防控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二章:火灾防控要求第四条: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灭火救援组织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员工的火灾防控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迅速地逃生和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监控,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响应。
第三章:火灾风险管理第八条:工业企业应按照工作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划定相应的防火分区,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和记录。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定期对可能引发火灾的设备、管道、电气线路等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危险源监测和控制制度,对存在的火灾危险源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并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扑灭后,工业企业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查明火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火灾事故的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工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消防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工业用火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保护企业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生产和办公场所的全部工业用火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通过规范工业用火行为,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最小化掌控,并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工业用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规定的安全措施,引导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五条工业用火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养护和维护和修理保养。
并记录相关的检查记录,保留备查。
第六条员工从事工业用火操作前,应经过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把握基本的消防学问和操作技能,并经消防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使用合格的工具和设备进行操作,并时刻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禁止在生产车间或办公场所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过期、破损的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
禁止在经过特别审批程序,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高温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等。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充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场所应保持干净乾净,禁止堆放易燃物品,如废纸、易燃液体等,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在生产车间或办公场所内吸烟,建立专门的吸烟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吸烟设施。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和办公场所应配备充分的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火灾报警系统,安装烟感、温感探测器,并与消防掌控中心联网,实现自动报警和消防救援。
第十五条严禁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气体瓶、化学品等,必要时应进行相应的封存和处理。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六条企业应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灭火器材使用方法、逃命自救技能等,并进行考核。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1、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4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的各类加热、熔炼、燃烧等操作。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应遵循灭火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工业用火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档案。
第二章灭火安全第五条工业企业应设置合格的灭火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可用性。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灭火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提高灭火能力。
第七条工业企业应设置灭火探测设备,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加强火灾预防,定期检查有关设施和设备,消除潜在火灾隐患。
第三章节能减排第九条工业企业在使用加热设备时,应合理控制火焰的大小和温度,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条工业企业使用燃烧设备时,应合理选择燃烧材料,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进行热能回收,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能源,减少能源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二条工业企业使用燃烧设备时,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气排放监测制度,定期检测废气排放情况,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确保达到环保标准。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废渣处理制度,将废渣进行分类、集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科技创新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火焰监测、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加强技术研发,推动火焰控制技术的创新和改进,提升工业用火管理水平。
第六章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用火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工业用火的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火灾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火灾或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业用火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火焰、火花、火烧等火源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注重从源头控制危险源,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控制。
第五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第六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八条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应按照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实施不同级别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与预防控制第九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火灾危险性和风险等级。
第十条火灾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火源、燃烧物、火灾扩散、防火措施等因素,评估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第十一条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完善防火措施的依据,确定合理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措施。
第十二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控制火灾风险。
第十三条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改进工艺、选用低火灾危险性材料、加强设备维护、建立消防设施等。
第十四条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正确的火灾预防和处置知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防火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和从业人员的应变能力。
第三章火灾应急管理第十六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处理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灭火措施、人员疏散、安全避险等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
第二章动火人员管理一、动火岗位设置动火作业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的需要,合理设置动火岗位。
动火岗位应设有动火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
动火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动火作业技能和安全防护常识。
二、动火人员资质认证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资质认证。
动火作业资质认证应定期更新,并且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动火作业准备一、动火作业前准备动火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前,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通过会议或通知的方式告知动火作业人员。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排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因素。
二、动火作业场所准备动火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物品摆放应规范。
对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存储库或箱柜中,严禁存放于动火作业场所。
动火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三、动火作业人员着装和防护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服,并配戴安全帽、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
特殊情况下需要穿戴防化服的,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穿戴,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实施一、动火操作规程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仔细阅读和熟悉相关的动火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在动火过程中,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火源管理和防护措施。
二、动火现场监督动火负责人应组织专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实时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导致火灾的危险因素。
对于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或操作,应立即制止并迅速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动火作业结束一、动火作业检查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火源已被彻底堵截,并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用火活动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火使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的燃烧设备和燃烧生产工艺。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安全。
第二章火灾危险源管理第四条工业企业应对可能引发火灾的物质、设备、工艺等进行归类,制定火灾危险源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
第五条工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确保火灾危险源不发生火灾。
第六条火灾危险源应设置防火防爆措施,如灭火器、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等,并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第七条火灾危险源所在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工业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
第三章用火活动管理第九条工业企业开展用火活动,应事先编制详细的用火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使用经验,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第十一条用火活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确保用火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设置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定期组织用火活动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用火活动场所应保持整洁,防止可燃物积聚,保持通风良好。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的及时、有效。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并确保其通畅可用。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并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综合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应建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如有火灾事故或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对于工业用火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与工业用火相关的场合、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责任落实。
第四条安全责任1.企业负责人是工业用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对工业用火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3.普通员工应当自发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二章工业用火设施管理第五条设施设置和维护1.工业用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确保使用安全。
2.设施维护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保证设施的完好性。
3.发现设施故障或隐患时,应及时报修、维护和修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燃气管理1.燃气供应应使用正规企业供应的燃气,禁止私拉乱接。
2.液化石油气罐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罐体应定期检测、保养。
3.燃气使用前应检查燃气系统和设备是否完好,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电气设备管理1.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订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2.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禁止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发现电气设备故障或隐患时,应及时报修、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严禁超量存放。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设有明显标识,并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储存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工业用火操作管理第九条人员管理1.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2.指定专人负责工业用火操作,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安全。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1.订立工业用火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
2.工业用火操作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并做好火源监控和防护措施。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工业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高压等能够引发火灾的能量进行加工、焊接、烘烤、熔炼等作业的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作业特殊性质,一旦不慎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为了保障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制定一系列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一、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业动火作业过程安全可靠,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意义: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工业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流程,加强安全措施,降低动火作业风险,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工业动火作业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提早发现和消除动火作业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3.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措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体系。
4.依法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三、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1.工业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动火作业人员和负责人,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2)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范围、目的、方法、注意事项等;(3)完善动火作业的警示标识,明确动火区域,设置防火器材和灭火设备;(4)检查工作场所的环境和设备,确保安全可靠,消除隐患。
2.工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配备专人监控,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2)严格执行动火作业方案,禁止超范围、无证、无人看管的动火作业;(3)合理选择工作工具和设备,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4)进行适当的防护,包括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设置警示标识等;(5)加强火源控制,禁止非必要的明火使用,并做好明火防护措施;(6)定期保养和检修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电火花、高热源等形式进行的焊接、切割、热处理等作业。
由于工业动火作业涉及到明火和高温等火灾危险因素,因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 动火作业前要进行安全评估。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火源安全、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方案。
2. 动火作业必须取得许可。
对于涉及到危险品、易燃物等的动火作业,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动火许可证。
3. 动火现场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在动火现场周围设置明确的安全隔离带,并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以防止火灾发生,并能及时控制火势。
4. 动火作业必须配备专人负责。
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5.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
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火工作服、防火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以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
6.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
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火灾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 妥善管理动火工具和设备。
对于使用的焊机、切割设备等动火工具和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8. 进行动火后,必须进行安全复查。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复查,确保火源被完全灭掉,现场没有明火和其他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进行制定和执行。
对于动火作业,安全始终是第一要务,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严肃处理。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____《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____《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工业动火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操作,包括焊接、切割、打磨等工作。
由于其涉及到明火作业,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对企业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工业动火的安全性,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业动火作业行为,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适用于本企业各类动火作业。
二、术语和定义1. 工业动火: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操作,包括焊接、切割、打磨等工作。
2. 动火作业人员:指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人员。
3. 动火现场负责人:指在动火现场对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人。
4. 动火作业许可证:指经过安全专家审核后发放的,允许进行动火作业的证件。
5. 防火管理区域:指对于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划定的、禁止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三、动火作业管理1. 动火申请1.1 动火作业需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申请中需包括动火时间、地点、内容和需要的防火措施等信息。
1.2 动火申请需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动火现场负责人联名签字确认,并提交给安全部门进行审核。
1.3 审核通过后,安全部门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为进行动火作业的凭证。
2. 动火现场管理2.1 动火现场需设立明确的安全防护区域,区域内应标明动火作业标志。
2.2 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立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
2.3 动火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如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
2.4 动火现场负责人应做好现场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火作业中出现的安全隐患。
3. 动火作业操作3.1 动火作业前,需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没有可燃物。
3.2 动火作业需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和设备,并经过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3.3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需佩戴防护设备,如防火服、护目镜等。
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保持周围环境干燥,防止发生火灾。
3.5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无火源和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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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45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
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
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
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
主要包括: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3.4.1 一级用火: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
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
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
“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
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
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
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
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
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精品制度范本编号:YTO-FS-PD845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