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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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含答案)【重点题型复习】

2019年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论述题一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 制宪议会批准。

综合法律知识:宪法的特征

综合法律知识:宪法的特征

宪法同其他法律相⽐,具有⾃⼰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个国家有许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政法等,宪法是其中的⼀种。

但是,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马克思曾⽤“宪法――法律的法律”来说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序⾔中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的奋⽃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

”所谓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国体、政体问题)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

所谓根本任务保证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促进根本任务的完成,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问题涉及的也都是国家的根本问题。

⾄于其他法律,是在符合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的某些⽅⾯的制度。

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民法只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

(2)宪法具有法律效⼒。

宪法的法律效⼒具有三层意思:⼀是⼀切规范性⽂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是⼀切规范性⽂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效;三是宪法是⼀切国家机关、武装⼒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为准则。

所以,我国宪法序⾔宣布:“全国各族⼈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宪法第5条第3款也规定:“⼀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和效⼒的性,要求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更加严格的程序。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以上的全国⼈民代表⼤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民代表⼤会以全体代表(不是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学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宪法学是对宪法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学科,旨在探究宪法的基本原理和结构。

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安排、权力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宪法的遵守、解释和实施,旨在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宪法制度中所蕴含的法治原则和价值观念。

在宪法学中,基本原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宪法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承认。

2. 权力制衡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通过设立不同的权力机构和相应的权限划分,确保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3.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通过规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确保公民的人权得到依法保护。

4. 法治原则:宪法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治的核心。

宪法规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施的原则,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5. 民主原则:宪法强调民主原则,规定公民的参政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和表达权利。

以上基本原理是宪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它们相互交织、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宪法体系的基础。

二、宪法的结构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文本所包含的内容和组织结构。

一般而言,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序言: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开篇,旨在表达国家的宪政理念和价值观念。

宪法序言通常会提及国家的目标和宗旨,阐述人民的意愿和愿望。

2.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中会明确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如前文所述的合法性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等。

3. 宪法的组织结构:宪法会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如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立法机构的组成和权力范围、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责等。

4. 宪法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

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论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作者:路庆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9期关键词宪法规范宪法序言法律效力作者简介:路庆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233现代意义上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在英国,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是1215年大宪章,它确立了被后世效仿的一系列原则比如国王也需要受法律的约束,征税须经全国公意的同意。

美国宪法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文本的形式确立了民主制度。

成文宪法国家通常都有宪法序言,但是对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却始终存在争论。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世界成文宪法的序言,希望通过对比分析来论证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本文所说的成文宪法采自英国著名法学家詹姆斯·布莱斯(James Bryce)于1884年提出的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作为划分标准的观点。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表现在,成文宪法将国家的根本事项用统一的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不成文宪法则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不具有统一的书面文件形式。

选择成文宪法进行研究的原因是不成文宪法不存在宪法典,无法统计序言问题。

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有二:其一,指效果,即“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由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结果”。

其二,指一种力,即“事物产生效用的力量”,“使某种行为发生效果之力”。

关于什么是法律效力,社会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认为,法的效力就是法对社会成员实际上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因此那种不起任何控制或者引导作用的法规,也即公民可以普遍不遵守,法官不适用的法规,不能被视为有效力的法。

①对于宪法序言的含义,往往被理解为叙述性的文字,并且因为是序言,所以位于宪法正文之前。

②宪法序言效力问题的争论不仅出现在我国,也出现在许多国家。

早在1919年德国威玛宪法在其序言中宣布:“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改造国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兹宪法。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二)宪法典的组成结构 成文宪法典是一国宪法体系中的核心,也是一国 最根本,最主要问题的法律语言表现形式.所以, 它又可分为: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 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 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 典的格式两个方面. . 2. 宪法典内容结构 是指宪法规范依据调整对象的 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进行逻辑分类,并进行有机组 合和顺序排列的组织结构.
(二)宪法修正案 是指享有修宪权的法定 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宪法典进行部分修改 或补充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形式. (三)宪法性法律 是指多部关联的体现一 国宪法基本内容的法律形式,具体可以分 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 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 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在 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规范 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本章导读] 宪法的形式与宪法结构是两个相关联的宪 法学范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宪 法的渊源这一外部形式和宪法结构这一内 部形式.
第一节,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形式和内容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哲学概念.内容是 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形式则是内容的存在 方式,即内容的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内部形式 和外部形式.宪法形式亦可分为宪法外部形式和 宪法内部形式,前者强调的是宪法形式的表现种 类,后者强调的是宪法形式的组织结构.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外部形式和宪法的内部形式. 宪法的外部形式即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 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 法的内部形式即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 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七)国际条约,协议,习惯和判决 国际条约 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 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在相 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宪法渊源上的协议是指联邦制国家中处理联邦中 央和各成员地方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议. 司 法判决不是一种正式的渊源,但在有些情况下, 它们会被视为国际法状态的权威依据. (八)权威性宪法理论和著作 权威性宪法著作不 是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渊源,但在不成文宪法体 系的国家,常常适用这种宪法渊源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

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

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作者:刘佳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摘要】我国的宪法序言的有效与否在法学界一直没有统一答案。

本文首先介绍了宪法序言的学理定义,然后对比了中外宪法序言的内容,来分析了我国宪法序言的效力。

我认为,宪法序言的效力应当根据序言本身的内容来确定它的效力,而不能简单的统一定性。

【关键词】序言;内容;部分有效宪法是一国立法之根本。

序言作为宪法的一部分,并且位于正文之首。

我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的删改,但是序言的内容几乎未做过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指导和尊崇的思想一直在增加而已。

一、宪法序言的概念序言,顾名思义是位于文章的开头,用于介绍的引出文章。

有人给宪法序言这样定义:它是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的独立性的叙述性文字。

二、中外宪法序言内容要彻底的了解我国宪法序言的性质,可以先把中外的宪法序言的内容加以对比。

(一)外国宪法序言内容1.美国宪法序言的内容美国宪法序言一直以来没有被修改过。

序言仅仅以简短的52个字来表明制定该宪法的目的以及理论基础。

既没有赋予或者限制公民的任何权利,也没有规定强制性义务。

2、德国魏玛宪法内容德国的魏玛宪法作为德国第一部现实民主制度的宪法,序言的内容也是极其少的。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在我看来魏玛宪法序言的模式是比较好的序言模式,它用极其精炼的话语但是又明确的体现的宪法的各种原则和精神。

如自由、正义、维护和平、团结民族等等。

这寥寥的数字很好的从侧面体现出了宪法的原则性以及权威性。

3、日本宪法序言内容日本的宪法序言相比美国和德国的魏玛宪法而言,从字数上就多了很多。

日本宪法序言的内容不但表明了制定和起草该宪法的目的,而且用更多的篇幅来表达了日本国民想要达的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例如和平和公正。

(二)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我国宪法序言用了近两千字来表达。

不仅仅从数字上,而且从内容上相比其他国家而言序言显得杂乱了一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王筱维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时又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其一系列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等,集中全面地反映了特定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此外,一个特定国家的所有法律的制定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均是以宪法作为基础的。

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以下在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

这两点共同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

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二是宪法与法律相比,效力最强。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要在宪法这个大框架中进行,是宪法的具体化,不得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否则会因为违宪而失去效力。

三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在法律的执行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要求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人民权威出发,鞭策他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了、履行义务。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旨在提醒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向人民承诺,接受人民监督。

在公民守法层面,孙中山曾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是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

浅析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

浅析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

浅析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一、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总体情况世界各国宪法丰富多样,其序言也呈多样性。

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宪法序言只是一个概称,在各国宪法中不一定叫序言。

一般来说,我们把宪法正式条文之前的一段文字都当作序言。

序言通常采用叙述性文字,或以叙述性文字为主,不同于宪法正文符合法规范的表述。

由于各国宪法千差万别,正文之前的那段(或多段)叙述性文字,在各国宪法中使用的称谓也不一样。

有的叫序言,如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有的叫前言,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有的叫序文,如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有的无标题,只在宪法正文之前有一段文字叙述,如美国联邦宪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瑞士联邦宪法等。

此外,可能还有其他名称。

第二,宪法序言并非必不可少。

姑且不论像英国这样典型的宪政国家可以没有成文宪法,即便是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宪法也并非一定要有序言。

即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宪法,也存在时有时无的情况。

据国内1982年出版的一份材料统计,世界各国现行141部宪法中,有序言的94部(其中标有序言二字的57部,没有标明序言二字的37部),没有序言的47部。

无序言的宪法约占总数的33%。

而另一份统计则显示,在1987年前后,世界151部成文宪法中,有序言的宪法为95部。

亦即56部宪法无序言,约占总数的37%。

而一项以1997年前后世界各国(除非洲外)107个国家的宪法序言的统计,其中有序言的宪法为79部,没有规定宪法序言的28部,占26.2%。

而在非洲的56个国家中,也有安哥拉、博茨瓦纳、加纳、津巴布韦、莱索托、毛里求斯等至少7个国家的宪法没有序言;其中库克群岛宪法以解释和定义代替序言,颇像一篇美式立法,实际上不是通常意义的序言。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宪法中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是没有序言的。

事实上,没有序言倒也不失为序的一种方式。

因为普通法律一般是没有序言的,至多只有一句话说明制定与颁布法律的主体与时间,或在第一条说明法律的基本目的和价值取向。

宪法序言2

宪法序言2

我国宪法序言的主要内容
第1-6自然段 第7自然段 第8——12自然段 第13自然段
中国革命与建设 的历史及经验
国家的根本任务 中国的政党制度、 宪法效力的确认 与基本路线 民族和外交政策
辛亥革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
富强、民主、文明的 社会主义国家 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民族团结、和平共处
彭真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
四、宪法序言的效力
关于宪法序言效力的四种学说

H
完全有效力 有更高效力
原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 “我们的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主张的制度 化、法律化。现行宪法集中体现了新时期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 高度统一,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 写入宪法。特别是宪法序言,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 民的根本意志,是宪法的灵魂,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违反宪法序言,就是在最重要的问题上违反了宪法。改革 开放以来,历次党的代表大会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党中央都及 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写入宪法序言,具体内容写入宪法条文。”
思考题
对比1954年宪法序言,1982年宪 法序言在结构、内容、风格上有何 不同?两者又有哪些地方是相同的?
参考文献
1. 吴园林:《八二宪法的时间观及其超越意义》,《政治法学研究》2014年 第2卷
2. 田飞龙:《宪法序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江汉学术》2015 年第4期 3. 《彭真传》编写组:彭真在主持起草1982宪法的那些日子里 4. 罗燕:《宪法序言比较研究》
世界各大洲宪法序言统计情况
有无 有 无 总计 非洲 大洋洲 美洲 亚洲 欧洲 总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6月(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读郑丽楠中共讷河市委党校,黑龙江讷河161300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法体系中居于最高位置。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这就要求宪法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否则会制约经济社会向前发展。

2018年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第五次对宪法的修改,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关键词:宪法;法治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8-0253-01作者简介:郑丽楠(1981-),女,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法学学士,任职于中共讷河市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律。

一、宪法序言的主要内容整个序言共计1898字,13个自然段。

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整个宪法序言从我们中华民族是有着悠久历史文化民族写起到整个我们建国后所做的所有成绩都写进去了,展示了我们国家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2018年两会期间通过宪法修正案,共21条,序言部分修改的地方相对多些,主要集中在第七自然段。

比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一同写入宪法,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成为国家指导思想,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

序言第七段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凸显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并且倡导新发展理念,并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序言第十自然段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增加了改革这一过程,进一步强调改革过程的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

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愿意将中国的发展经验与世界各国人民共享。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本文深入探讨了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提出了多种学说和观点。首先,有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因其过于抽象而不具有规范性效力,或因其事实性叙述而不具效力,还有观点认为宪法序言不具备法规范的结构要件而无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包括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其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正文相同,以及序言承担着重要职能等。此外,还有“部分效力说”和“模糊效力说”等观点。最终,本文从宪法整体角度考量其效力问题,认为宪法序言作为整体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深究每一段文字、每一句话的具体法律效力,而是通过宪法正文条文、一般法律法规及政治机关、各种组织的行为与宪法序言不相抵触来实现其法律效力。

2020年宪法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

2020年宪法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

2020年宪法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判断题1.中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

(错误)答案:中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2.我国宪法序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错误)答案:我国宪法序言部分与正文部分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3.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

(正确)4.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

(正确)5.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修宪主体。

(错误)答案: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是我国的修宪主体。

6.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错误)答案: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7.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正确)8.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正确)9.在我国,只有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

(正确)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正确)11.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正确)12.我国人大代表一届任期为4年。

(错误)答案:我国人大代表一届任期为5年。

13.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已经5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错误)答案: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已经4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是我国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

(正确)15.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关于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的内容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正确)16.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正确)1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法律硕士学院(非法学)八班李敏学号20110351011223摘要自党的十六大以来, 修宪呼声渐次高涨,来自民间和官方的各种修宪建议纷至沓来, 学界对宪法问题的争论更是异常激烈。

争论中,有人提出取消或删除现行宪法序言的主张。

2004 年修正案的高票通过, 意味着取消或删除宪法序言主张的破产。

因为, 2004 年修正案不仅没有接受上述删除或取消序言的主张, 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宪法的序言。

但宪法序言的争论并不会因2004 年修正案的通过而平息。

因此,本文拟对宪法序言的概念、特征、与宪法正文的关系以及宪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宪法序言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及序言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宪法序言; 效力;修改一、宪法序言的概念与特征宪法序言, 又称宪法前言, 目前学界并无统一定义。

笔者认为, 所谓宪法序言, 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 的名义所确认的, 位于宪法正文前, 具有相对独立性, 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

根据这一定义, 宪法序言的特征如下: 位于宪法正文之前;是一种叙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叙述立宪之根据、建国的由来、国家之目的、宪法之地位及确立意识形态等, 在内容上不属于宪法规范, 不适宜写进宪法正文。

须注意的是, 宪法序言也有以条文形式表现的,如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就由4个条文构成, 但是不能认为这些条文是宪法正文。

宪法直接将其确认为序言, 或者该国传统、习惯及宪法学理论将其视为序言。

位于宪法正文之前的叙述性文字并不总是宪法序言, 还要看该宪法是否确认它是序言。

如法国1958 年宪法在“序言”前另有一段文字,宪法并未将这段文字视为序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须尊重该宪法的意愿。

是正式公布的宪法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

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的关系首先, 宪法序言与正文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典。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韩振磊(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摘要: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组成部分,同宪法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Abstract:Our constitution preface stipulated the country's basic problem,as a national fundamental law is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as with the constitution has the highest legal authority.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评析【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3-0011-01一、宪法序言的概念与特征宪法序言,又称宪法前言,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定义。

所谓宪法序言,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义所确认的,位于宪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

根据这一定义,宪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位于宪法正文之前;(2)是一种叙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叙述立宪之根据、建国的由来、国家之目的、宪法之地位及有关确立意识形态等,在内容上不属于宪法规范,不适宜写进宪法正文;(3)宪法直接将其确认为序言,或者该国传统、习惯及宪法学理论将其视为序言。

位于宪法正文之前的叙述性文字并不总是宪法序言,还要该宪法是否确认它是序言;(4)是正式公布的宪法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5)宪法序言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宪法序言有一千余字,规定的是国家的斗争历史和通过斗争取得的胜利果实、建国的宗旨、国家奋斗的目标、国家活动的指导原则以及制宪的根据和目的等,主要是简述了国家的斗争历史和20世纪以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四件大事,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并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修正案》第2、4、12、18、19条根据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在不断对其进行增进和完善。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内容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

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

二、效力方面,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3、宪法的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来保障公民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首先,保障公民权利。

就宪法内在原理而言,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宪法的外在作用而言,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

4、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实质是指宪法的本质属性,即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它具体表现为宪法的政治实质和宪法的精神实质:一、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亦既是宪法的阶级实质,她是指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第五章.宪法渊源与结构101

第五章.宪法渊源与结构101

第五章: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第一节宪法渊源一、宪法渊源的概念宪法渊源主要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方面的涵要素。

同时宪法的效力渊源不同,往往导致其表现形式不同。

其二,指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第二种意义上的宪法形式往往成为通说意义上的宪法渊源。

(课本对宪法渊源和宪法形式以及宪法的形式渊源作了区分,请参考。

)▲所谓宪法的渊源,是指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二、宪法渊源的种类(一)宪法典及其修正案1 宪法典是由制宪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典的所作部分修改,这是宪法修改的主要形式。

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正文有着同样的效力,成为宪法的基本渊源。

(二)宪法性法律1 定义宪法性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形式上不具备根本法特征的法律。

2 特点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②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③制定程序普通;④效力低于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3 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的渊源,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构成了宪法的主体。

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也往往以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典的补充。

A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包括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和1949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等,甚至还包括了1925年的《自由大宪章》。

B 中国的宪法性法律包括:第一,关于国家象征及主权方面的法律。

例如,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领海及毗连区等。

第二,关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法律。

立法法第三,关于国家机构设置和权限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代表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

我国宪法序言的地位与法律效力新探

我国宪法序言的地位与法律效力新探

我国宪法序言的地位与法律效力新探作者:陈童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07期摘要:宪法序言是贯穿整部宪法的灵魂,是沟通政治与法律的桥梁。

我国宪法序言采用“历史-革命-政权合法性”的叙述模式,具有其独特的传递人民主权价值的作用。

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度引起争论,但其独特的区别于一般法律规定的司法审判效力却一直对法律的制定和行为的规制起着作用。

我国宪法序言的历史性描述部分依托本土资源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顺应以人民为叙述中心的的宪政宪法改革上,不应随便删除。

关键词:宪法序言;政权合法性;主权在民;法律效力一、引言我国宪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部分通过历史与政治性的术语记叙了我国民主革命的成功史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展望,正文部分则通过法律条文对总纲、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法律本应是规则之学,以权利与权力的配置为主要内容,但为何作为母法的宪法要在规则之上重述历史并作出政治性规定?这是否与立法要求的专业性不符?本文将通过对宪法序言作用和效力的分析,明确其在宪法乃至整个法体系中的地位,并进一步说明序言中历史性叙述部分的法律内涵与价值。

二、我国宪法序言的作用(一)宪法序言的直观作用:叙说与宣示我国的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历史经验、国家任务、阶级斗争、实现条件、地位与效力等内容,构成了“多中心”的宪法序言模式,并因此区别于美国的“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一元中心”模式[1]。

我国宪法序言第一到十二段分别以陈述性的语言对中国各族人民在民主革命时期取得的胜利加以肯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部署,凸显了宪法序言的历史与政治价值。

序言中着墨最多的词为“革命”,并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开头,阐明中国的历史是由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和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人民开创新纪元的历史必然性。

宪法是与政权紧密相连的,它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和社会形态新的开始,从政治关系的角度看,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经验性或描述性的宪法”即“古代宪法”;而从国家权力得到全面规制的角度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有了“立宪主义的宪法”,即“近代宪法”。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九章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九章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九章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一、中国宪法的基本结构1.宪法结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样的宪法内容因排列方式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形式结构是指将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编排的方式;内容结构是指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编排在同一内容之中,使宪法关系中的相同规范具有合理的表现形式。

2.我国宪法结构(1)宪法序言①宪法序言的特点。

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特点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②宪法序言的内容。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历史发展的叙述。

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程,明确规定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b.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c.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

包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

d.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③宪法序言的效力。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是宪法演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具有宪法作为法律应具有的基本属性。

宪法序言的效力具有统一性、整体性与具体性的特点。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肯定说是合理的理论,符合宪法发展的一般特点。

a.肯定说宪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宪法规范组成部分的宪法序言自然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能把序言的法律效力与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相提并论,认为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发展叙述等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b.否定说宪法序言只是表明了宪法制定的历史与国民的意志,是社会政治理想与信念的体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学整理

宪法学整理

判断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T2、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F3、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在野党。

F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罢工的自由。

F5、政协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具有法律效力。

F6、我国82宪法没有附则T7.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以“司法审查”为模式的宪法解释制度T8、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组成。

F9、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制。

F10、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

F11、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一半采取民主共和制T12、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F选择4.我国宪法规定,享有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B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A)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机关是:(A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的机关是:( B ) 全国人大常委会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主席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E 、最高人民法院F、最高人民检察院5.现行宪法规定,制定基本法律的机关是:(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法律的机关是:(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6.下列哪一选项被确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A)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B、工农联盟为基础C、生产资料公有制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7.以下哪些属于当代中国的宪法形式?(ABE)A、成文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判例D、国际条约E、宪法惯例8.下列选项,属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选项有:(ABCD)A、立法权B、行政管理权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E、独立的国防权10英国宪法的特征包括:(ABCD)A、不成文宪法B、保留王权C、1215年《大宪章》是组成部分D、柔性宪法1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在:(AD)A、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B、不受法律监督机关的干涉C、不受权力机关的干涉D、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E、不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干涉13.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根据在于:(A)A、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B、指出了宪法的内容C、指出了国家形式的不同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14.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我国的国体?(D)A、共产党的领导B、统一战线C、工农联盟D、人民民主专政15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何种权利?(B)A 政治自由权利B、人身自由权利C、文化教育权利D、人格尊严权利填空:1、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五四宪法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3、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民国临时约法4.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5、1215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6、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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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宪法功能
【论文摘要】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其效力有很多种观点,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应从宪法功能和宪法序言整体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有关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历来是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

1关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学说
1.1全部无效说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
(1)宪法序言因其过于抽象而不具有规范性效力。

(2)宪法序言事实性的叙述不具效力。

(3)宪法序言不具备法规范的结构要件而无效力。

1.2全部有效说
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其理由主要是:
(1)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

这在各国是个通例。

(3)宪法序言承担着重要职能,具有构成宪法法规的规范性基础。

1.3部分效力说
再一种观点,也就是“部分效力说”,从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有三种不同情况:
(1)它记载历史事实的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2)确认基本原则的部分须和宪法正文的规范结合起来才有法律效力。

(3)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1.4模糊效力说
还有一种观点主要是针对“部分效力说”提出的,认为“部分效力说”对宪法序言内容所作的现象分析值得肯定,但不同意“部分效力”的提法,而主张以“模糊效力”来取代。

1.5强于正文效力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总纲领,是宪法正文的基础,其效力当然要强于宪法正文。

1.6其他的观点
当然除了上述观点外,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还有其他一些观点和看法。

如有学者认为,各国宪法序言大致有几种情况:一是陈述性的序言(美国式),二是原则性的序言(法国式),三是纲领性的序言(中国式),四是综合性的序言(1974年前的南斯拉夫式)。

2关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问题的看法
对于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问题,笔者有自己的一些看法。

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更不能与普通法律的效力混同起来。

笔者认为宪法序言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认为应该从下面两个角度来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2.1从宪法序言的功能上来考量宪法序言的效力
法的价值是指法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法的价值肯定包括法的目的因素,因此,从某个角度讲法的目的决定法的功能,因此宪法的目的决定宪法的功能,也就是宪法的目的决定宪法序言的功能。

有的学者是这么说的宪法“把国家的理想目标
写人条文从而提供一种象征功能,它们规定了政府的结构形式、并试图为政府统治的权利进行辩护。

”因此,宪法的目的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表述国家的目标、形成政府的结构、以及确立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除了形成政府结构这一目的主要是由宪法正文来实现外,其余两个方面的目的在宪法序言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宪法既然有着特殊的功能,那么这就决定了其应当有特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既然宪法序言有特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宪法序言的作用和效力问题。

这里从宪法的目的到宪法功能到宪法的内容到宪法的效力,应该是这样的关系,宪法的目的决定了宪法的功能,而宪法的功能决定了宪法的内容,而宪法的内容决定了其具有的效力。

2.2从整体的角度考量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从宪法从整体角度发挥其效力的角度考量其效力问题。

宪法序言是作为整体来发挥其效力的,而不是要逐字逐句的去探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整体的效力。

1)所谓整体的效力,是指宪法序言作为一个整体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必深究每一段文字、每一句话具体的法律效力。

它主要通过宪法正文条文,一般法律法规及政治机关、各种组织的行为与宪法序言不相抵触来实现;而不是必须由一定机关及其人员直接依据某一段文字进行的“实施行”或“执行”活动来实现其法律效力。

2)宪法序言整体效力的内涵还包括的内容是,不能看宪法序言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而是从更广义的层面看宪法序言是否能得到普遍而有效的贯彻和遵守。

3)宪法所承载的特殊的功能决定了宪法具有特殊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从普通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中归纳出来的法律规范结构来看待宪法,往往会得出“宪法非法“的错误结论。

3总结
1)各国的宪法序言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序言是不存在的。

有区别的是各国宪法序言的效力的强弱、效力的明确与模糊之分,坚持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学者也指出,宪法序言中不同内容的效力作用方式和效果表现并不完全相同。

2)判断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不是看宪法序言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但具有政治机关的适用性。

3)宪法序言的效力由宪法序言的功能直接决定。

而宪法序言的功能又是由宪法的目的所决定的,宪法的目的通常包括:表述国家目标、形成政府结构、还有一个是确认政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宪法序言是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其效力的。

而不必逐字逐句的去探讨,而应该上升一定的高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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