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缺陷及其完善

合集下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措施我国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承载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

然而,在不断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分析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完善措施。

一、不足之处1. 执行力不足我国法律系统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执行力不足。

即使法律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因此,法律的效力也会相应减弱。

2. 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由于我国的法律实施机构和人员的水平不一,也容易导致法律实施缺乏公平性。

比如一些地方的法官贪腐,私人拥有资源,导致他们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3. 法律规范滞后在某些领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不能覆盖所有情况,也存在更新滞后的情况,这就容易使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执法难度大,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

4. 法律规范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中,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比如针对某一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法律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执行难度就会大增。

二、完善措施1. 增强法律执行力加强法律执行力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实施的关键。

针对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实际执法,并规范执法程序,严惩执法者违法乱纪等行为;二是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2.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和道德素质,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培训,通过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更为严格的道德评价,同时也可以加强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发展。

3. 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优化法律规范,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既有助于更全面、更系统地规范社会行为,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法律实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如加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调查,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更加科学和有效。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宪法也逐渐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

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着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完善我国的宪法制度。

1. 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的。

这种单一的变动形式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效率低下。

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耗时耗力,影响了宪法规范的及时更新和调整。

其次是变动形式单一导致了对宪法规范的束缚。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需要对宪法规范进行及时调整,但是仅仅依靠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往往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制约了宪法规范的灵活性。

2. 法律化程度低我国宪法的法律化程度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相对模糊,具体的规定不够清晰。

这就为宪法规范变动形式的操作和实施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也容易引发一些问题。

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不够严谨和规范。

3. 反映社会变革的能力有限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反映社会变革的能力有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宪法规范的变动需要能够及时响应社会的变化,但是现行的宪法修正案形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很难及时反映社会的变革需求。

二、完善宪法规范变动形式的措施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不仅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宪法规范变动,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宪法的调整和变动。

可以考虑设立宪法解释权机构,通过解释宪法来及时调整宪法规范,增加宪法规范变动的灵活性。

还可以探索建立一些特定的宪法调整机制,特别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方式进行宪法规范的变动调整。

应当加强宪法的法律化程度,明确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和规范。

在宪法修正案制定和通过的程序上,应当加强制度的规范性,使得宪法规范变动更加严谨和规范。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自1949年首次颁布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完善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

然而,在宪法规定的变动形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形式简单单一我国宪法的变动形式只有一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改宪法。

这种形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并不便于适应不同的国情和时代需求。

比如,一些宪法规定需要迅速调整,但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定期召开,因此无法及时修改。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众多,许多代表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调整程序不规范目前我国的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其中包括讨论和审议两个阶段。

但是具体的审议程序、要求和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不同版本宪法的审议程序存在差异,甚至有的版本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造成了宪法调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三、参与范围不广泛当前我国的宪法变动,参与人员范围较窄,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缺乏社会各界重要利益关系群体的有效参与。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各利益相关方的深入描述和分析,往往会导致宪法规定实现后产生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各利益关系群体对宪法规定的支持度太低而难以有效落实。

四、公众参与程度不足公众参与是宪法调整的重要环节之一,宪法本身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实际上,由于宪法调整过程不具有地方性和代表性,无法全面获取不同地区和不同利益方的意见,导致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政策不够合理,与社会需求相脱离,不能有效保障人民权利的情况。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完善宪法调整的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宪法变动程序,建立程序性法规,为宪法调整制定详细的审议程序、要求和方式,并确保透明和公开。

另外,应明确变更宪法的标准和条件,以便自上而下地实现宪法的可靠性。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国宪法在不断变动和完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等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完善这些问题,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但是宪法修正案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全国人大的表决通过,而且需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程序规定。

这种程序的复杂性使得宪法规范变动的效率较低,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由于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表决都是经过集体决策,容易受到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降低了宪法变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在内容上存在问题。

宪法修正案除了涉及一些原则性和基本性的规定外,还涉及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

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往往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但是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并不适合对这些具体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

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往往显得过于笼统和宏观,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也难以保证宪法规范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在民主参与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制定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和一些专家学者进行的,而对广大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不充分地参与到宪法规范变动的过程中来。

这使得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显得缺乏民主化和透明化,容易造成民意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完善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简化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提高宪法规范变动的效率和质量。

这可以通过适当简化程序、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来实现。

完善宪法规范变动的内容,在宪法修正案中应该明确区分出哪些是原则性和基本性的规定,哪些是具体的法律条款,并采取不同的、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修订。

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宪政建设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的宪政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意义重大,应予以重视。

然而在我国的宪政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阻碍性因素,需要我们更加坚定信心去促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不断深化以及完善。

【关键词】宪政建设;阻碍性因素;完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开始探索研究宪政理论以及发展宪政建设。

几十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宪政建设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强宪政建设,为我国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宪政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美国学者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1],他是主要从法治方面来理解宪政的内涵的。

我们认为,宪政是以民主为基础,立宪为起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宪政的基本前提就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

宪政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制约政府权力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以及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行为侵占人民权利。

宪政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宪法实施是宪政的基本途径;第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其基本精神;第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由此可见,宪政与宪法关系密切。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静态意义上的文本,宪政是动态意义上的宪法的实施过程。

“宪政是宪法的高效益实现,是宪法所规定的价值目标、政治制度等转化为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形成宪法秩序的过程及其结果。

” [2]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和状态,宪法保障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宪政建设存在的阻碍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乃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艰巨工程的核心部位和突破口之所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3]。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若干不足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若干不足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若干不足
王惠玲
【期刊名称】《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08)001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并非一部完全反映宪政价值的文本,它对国家机关只有授权性规定而缺乏限权性制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存在制度上的缺失,社会和经济政策大量入宪,过多地融入了本不应该由宪法规定的内容.
【总页数】3页(P73-75)
【作者】王惠玲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立宪思维与"依宪执政"的悖论——以现行中国宪法文本为例 [J], 沈寿文
2.试析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重要缺失 [J], 苏振东;邹焕梅
3.宪法变迁的路径选择——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主线 [J], 苗连营;陈建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名与实——以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路径 [J], 张震
5.论我国税收立法的价值取向——兼论我国现行税法之不足及完善 [J], 赵芳春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宪法权威的缺失现状及其对策研究□石晨【内容摘要】在现阶段背景下,宪法权威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尤为突出,其具体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使得每个公民都能自发地去恪守和遵循宪法的内容和规定。

然而在社会生活中,宪法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却是屡见不鲜,宪法权威的构建即理所当然地具备了必要性和充分性。

宪法身为具备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典,不只是要从形式上去解读其基础性地位,更要从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实践上着手,即从实质上来诠释宪法的权威性。

【关键词】宪法权威;宪法至上;宪法意识【作者简介】石晨(1994 ),女,辽宁人;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益和及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皆离不开宪法的基本内容与原则。

法治模式的构建在保证社会各项事务有序进行的同时,更是彰显宪法和法律权威性的有效途径。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需要把构建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作为其必不可少的一环。

只有增强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肯定与信任,积极提高公民个人的自身素质与本领,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得到切实可行的推动与进步。

由此,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如何使得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得到有效的建构,需要通过哪些方式来有效推进,即成为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宪法权威的内涵及现状(一)宪法权威的内涵。

我国宪法典中,清楚阐明了其根本法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其具备的最高法律效力。

在学术研究上,不同学者对宪法权威内涵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权威是指宪法的绝对至上的权利,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宪法的权威在于神圣性、稳定性以及救济性和正当性等具体表象之中。

详细地说,即要求宪法始终在社会调整机制和规范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发挥其支配性、基础性作用。

且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一律以宪法的内容和规范作为其行为准则,切不可以道德、习惯、国家政策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取而代之。

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论我国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及完善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调整国家关系的,以规定国家最重要机关的权力配置和确认公民最基本权利为内容的根本大法。

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它主要分为国家权力的正确使用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部分。

然而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应该居于支配地位。

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1)陈独秀也认为:“宪法者,乃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

”(2)所以说宪法的核心应当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有过四部宪法,其中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适合当时国情的宪法。

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应该是不符合国情的,失败的宪法。

而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应该是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

在现行宪法中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日趋得到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显示出公民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然而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现行宪法依然在公民权利保障中有着种种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

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罢工自由、个人的财产权、新闻自由等。

而且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空洞,大多为原则性规范,模糊不清,对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而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3)第二、我国宪法中过于强调国家权力与集体主义,而对公民权利则有很多制约。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势必导致公民权利的苍白无力。

如霍布豪斯所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权力)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的一切。

”(4)这也就是说,权力由权利派生,权力应当是服务于权利。

现行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现行宪法文本 缺失言说(一)

现行宪法文本 缺失言说(一)

现行宪法文本缺失言说(一)内容提要:中国宪法和宪政存在着悖离,其原因是宪法文本的缺失。

现行宪法是不解决宪法问题的宪法;没有充分地贯彻邓小平理论;对国家机构只授权、不限权;公民权利没有保障。

现行宪法应该以公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之间的关系为基本架构。

关键词:缺失邓小平理论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产权与政权人们常说,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1]可惜实施不到三年就受到反右斗争的冲击和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基本上被废弃。

1982年宪法是被主流学说认为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2]遗憾的是,宪法实施20年来,没有处理过一起违宪事件。

我们为什么不将“很好的宪法”、“最好的宪法”付诸实施?3]其中的原因绝对不能归结为中国从来就没有违宪事件发生——“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被违反的”,这句古老的西方法谚向我们揭示了一个再朴素不过的真理。

要回答这一天问,可能的答案有两个:如果宪法文本没有问题,就是实施宪法的主体有问题;如果实施宪法的主体没有问题,那么就是宪法文本有问题。

显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并施行宪政的诚意勿庸置疑,因而问题肯定出在宪法文本上。

“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写在几张纸上的一串串文字,……。

但这还不够,因为仅仅作为文件而存在的宪法并不是真正的宪法,其原因在于它无法起到任何建构作用。

……相反,必须存在这样一种社会实践,在其中,对这些文字的引用通常能够有效地把政府行为限制在这些文字所允许的范围内。

”4]在中国的宪政实践中,现行宪法能否把政府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现行宪法有没有给政府行为设定范围?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赖于对现行宪法文本的重新解读。

毕竟,宪法的实施是中国法治事业的必经之途,5]舍此无他。

一、不解决宪法问题的宪法:对制宪思路的分析一部人类史就是一部问题史。

由人及人的理智和实践活动所构成的历史,就是人们不断地面临问题从而提出问题、讨论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个过程无限循环。

无限连续的“问题”构成了无限连续的历史文明。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约束力,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也呈现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我国宪法的规范变动形式相对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宪法的规范变动主要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

宪法修正案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并达到特定的通过标准,这种程序相对较为繁琐,限制了宪法规范的变动。

与此宪法的个别条款又常常无法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法治发展的要求。

宪法的规范变动缺乏适应性和灵活性。

目前,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宪法修正案进行的,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程序,无法快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这就导致了宪法对于一些紧急政策调整或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迅速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宪法的完善。

可以适当拓宽宪法规范变动的形式。

除了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外,可以探索引入其他形式的宪法规范变动,如宪法解释、宪法补充,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要和解决具体问题。

可以探索在合理范围内增加宪法变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紧急政策调整的需要。

应缩短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提高其效率。

可以采取一定的程序简化措施,如缩短审查时间、简化公示流程等,以减少宪法规范变动所需的时间和过程,提高其实效性和适应性。

可以加强对宪法规范变动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可以加强对宪法的动态解释和解读。

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引导性对于宪法规范的变动是至关重要的。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对宪法进行动态解释和解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可以加强宪法修正案的民主性和参与性。

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应更广泛地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宪法规范变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可以加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宪法规范变动的监督和参与,推动宪法规范变动更加民主化和透明化。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必然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宪法实施都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宪法变动形式提出建议。

1. 宪法修正程序不够民主化我国宪法修正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虽然这一程序体现了我国宪法修正的法定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宪法修正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了少数人手中,缺乏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程序。

这就导致了宪法修正的程序不够民主化,难以体现出全体公民的意志和利益。

2. 宪法规范变动形式过于频繁近年来,我国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显得有些过于频繁,每次宪法修正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这种频繁的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不仅容易导致宪法的稳定性不足,也会影响宪法对社会的规范效力。

毕竟,宪法规范的变动应当是谨慎的、深思熟虑的,而不是轻率行事的。

3. 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不够规范宪法规范的变动应当是遵循程序、合法合规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修正程序中,并没有对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作出详细的规定,容易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程序不够规范化。

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宪法的变动可能存在程序上的漏洞和不完善性,影响宪法变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完善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的建议1. 深化宪法修正程序民主化我国应当深化宪法修正程序的民主化程度。

具体来说,可以在宪法修正程序中增加一些公民参与的环节,例如举行全国性公民投票,征求全国范围内的公民对于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

也可以通过增加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提高代表的参与程度,使宪法修正的程序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公民。

2. 稳妥处理宪法修正的时机我国应当稳妥地处理宪法修正的时机,不要轻率进行宪法的变动。

宪法的修正应当是在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情况下进行的,应当是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的。

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缺陷及其完善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宪法,由此形成了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体系。

从中国1982年宪法原文与其后的宪法修正案的编排组合等问题入手,对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予以探讨,明确其存在的一些缺陷并给出自己的见解。

标签:宪法文本;宪法修正案;完善宪法文本,作为囊括有关宪法内容的一种载体,其在成文法国家和不成文法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按照中国著名学者郑贤君的观点,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一般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则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

而前者的宪法文本又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文本仅指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1]。

为避免出现宪法文本界定的混淆不清,本文在探讨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过程中均采用此狭义说,即主要考察中国现有的宪法典及其宪法修正案。

一、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国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此宪法的制定也被部分学者称之为中国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运用。

此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该宪法也经历了数次修改,分别形成了1975年宪法文本、1978年宪法文本和中国现有的1982年宪法文本。

在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的二十多年过程中,中国先后又通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部宪法修正案,以上构成了中国宪法文本的一种新的模式,即由1982年现行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的四部宪法修正案构成的宪法文本模式。

利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的这种方式源自于美国,而当时为我们所采用主要基于:1)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文本变化太过频繁,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现行宪法。

宪法文本的这种不断变动不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维护宪法的权威;2)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实行为我们寻求宪法的稳定性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宪法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

宪法规范变动形式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宪法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因此需要着重解决。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该问题所涉及的层面,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一、问题所在1、宪法解释方式不统一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宪法解释方式不统一。

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体系中,宪法规范变动主要有三种形式。

分别是宪法修正、宪法解释和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实现对宪法条款的细化和补充。

然而,由于存在着不同机构对同一宪法条款的解释差异,各机构之间的宪法解释方式往往是不一致的。

这不仅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与可靠性,还会导致不同意见的冲突,影响法律制度的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宪法修正方式存在问题宪法修正是我国宪法规范变动中最直接的方式,因此也是最容易引起关注的问题之一。

宪法修正的时间、频率、程序和实质内容得到充分的关注,其中一些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例如,我国宪法有关宪法修正的具体规定比较简单,无法很好地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此外,由于我国宪法修正的程序比较繁琐,需要通过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步入僵局。

在某种程度上,宪法修正制度背后的原则也难以在实践中得以贯彻。

二、完善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

为保障宪法权威,应当加强宪法解释机构的统一性。

具体而言,可以建议设置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例如设立行政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任命的宪法解释专家组织,以确保对宪法的解释力度更加统一和清晰。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宪法解释要素的规范。

这些要素包括宪法解释的范围、基本原则和程序等。

通过明确这些要素的规范,实现宪法解释的更加标准和简单。

进而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宪法解释和程序机制,对外宣传和推广。

中国宪法的弊端

中国宪法的弊端

中国宪法的不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

中国宪法诞生于激烈的社会变革之中,并基于变革需要而不断变更着自身的性质与形式。

尽管中国的现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4部宪法中最完善和最具实效性的一部宪法,但在某些方面一直残缺不足。

我认为宪法的缺陷与中国社会的畸形发展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中国的宪法是一部比较完美的法律,是一部逻辑严密的法律,那么许多重大问题就会随之解决。

一:宪法的可实施性的不足“徙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重要的是在于贯彻落实。

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适用,真实地发挥作用。

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

当年刘少奇身为中国主席,竟然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受迫害致死。

他在被迫害时手里还举着宪法,可是宪法没有作用了。

宪法在中国是受到极大尊重的。

但另一方面也还必须看到,宪法的实施还不能说没有问题了。

例如,由于建国以来,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什么是违宪?达到哪些条件就构成违宪?这无论在法律上或是理论上都不是很清楚的。

譬如说,在刑法学里有关于“犯罪构成”的完整的解析说明,即犯罪由若干要素构成。

那么,违宪是否也有“违宪构成”?是否能对违宪分析、确定若干个构成要件呢?违反宪法能不能像其他法律一样进行审判,追究?其实这个问题大家都在关注。

由于宪法不能像其他法律一样“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所以,宪法沦落为“法律参考书”的地位。

那么,现实生活中到底有没有违反宪法的实例哪?当然有。

首先,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既然矿藏是全民和集体所有,为什么现在社会上有那么多的煤矿、铁矿、金矿都成了私人的了?其次,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法律。

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值得关注和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下面就关于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展开讨论。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变动程序不规范。

我国宪法变动采用的是修改和修正方式。

而宪法修改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定。

国家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政协、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修改章程的原则修改宪法法。

但实际上,在宪法修改时,程序并不规范,一些变动可能并未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定,这样容易导致宪法修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二、变动内容不统一。

宪法变动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变动内容可能并不统一,侧重于某些特定利益群体,或者对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产生影响,这样就容易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不统一,更不利于国家治理和发展。

三、变动频率过高。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宪法的变动频率过高,可能由于政治因素、利益因素等导致频繁修改宪法,导致宪法的稳定性不足,不利于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国家治理的长期发展。

一、强化宪法修改程序。

应当加强宪法修改程序的规范性和严格性,遵循宪法修改的程序,确保宪法修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宪法变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坚持宪法修改内容的统一性。

应当坚持宪法修改内容的统一性,侧重于国家发展和民生利益,保障宪法变动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更加有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和治理。

三、控制宪法变动的频率。

应当控制宪法变动的频率,避免政治因素和一些特定群体的利益导致频繁修改宪法的情况发生,保障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应当加强宪法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国民的法治意识和宪法意识,使全社会都能够尊重和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当前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灵活性不足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相对比较固定,主要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变动。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宪法的灵活性,不利于适应社会和法治发展的需要。

一旦出现了法律空白或者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条款,需要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变动,程序相对繁琐,耗时耗力。

这种情况下,宪法很难及时跟进社会和法治的发展,使得宪法规范的刚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

二、参与度不足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过程需要经过多级审议和民主程序。

现实中很多时候,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往往由少数的权力机构或者个人来决定,民意表达和公众参与的机会有限。

这种情况下,一些重大的宪法变动不一定能够真正反映社会意愿和需要,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三、内容不够具体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主要依靠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对于宪法规范的内容变动,更多的是在大的框架下进行微调,而对于一些具体的社会问题和新问题,宪法很难做出及时的反应和调整。

这就使得宪法的规范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脱节,影响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一、增加宪法规范的灵活性可以考虑在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上增加一些灵活度,不仅仅依赖于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变动,还可以考虑引入宪法解释、宪法附则等形式进行宪法规范的变动。

这样既可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可以增加宪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加强公众参与宪法规范变动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的机会,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开展公民投票、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宪法规范变动的参与度。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宪法对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体系中,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主要包括宪法修正案和宪法解释两种形式,这种规范变动形式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对于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修正案的难度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宪法的修正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行了相对较严格的程序。

这种程序上的难度使得宪法的修正变得较为困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不能及时回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和需求。

二是宪法解释权的问题。

我国宪法法院定位模糊,宪法解释权在我国处于分散状态,不同的机构或者部门对宪法的解释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宪法的权威性和效力受到一定挑战。

三是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不够透明和民主。

宪法修正案的审议决定权归属于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的代表属于一定的政治体制,其决定往往受到一定的政治因素的影响,民众对于宪法规范变动的意见和建议的反映程度不够充分,使得宪法的变动程序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

一是强化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于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程序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使得宪法的变动程序更加灵活和高效。

可以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负责对宪法的相关争议进行解释,以保证宪法解释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二是提高宪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在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中,应当更加注重公众的参与和意见,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等方式,收集广泛的社会意见和建议,以充分保障宪法规范变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三是强化宪法规范变动的民主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宪法变动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对宪法规范变动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宪法规范变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宪法的权威性、严肃性、透明度和民主性,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缺陷及其完善
关于《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缺陷及其完善》,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宪法,由此形成了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体系。

从中国1982年宪法原文与其后的宪法修正案的编排组合等问题入手,对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予以探讨,明确其存在的一些缺陷并给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宪法文本;宪法修正案;完善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5-0119-02
宪法文本,作为囊括有关宪法内容的一种载体,其在成文法国
家和不成文法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按照中国著名学者郑贤君的观点,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一般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则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

而前者的宪法文本又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文本仅指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1]。

为避免出现宪法文本界定的混淆不清,本文在探讨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过程中均采用此狭义说,即主要考察中国现有的宪法典及其宪法修正案。

一、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国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此宪法的制定也被部分学者称之为中国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运用。

此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该宪法也经历了数次修改,分别形成了1975年宪法文本、1978年宪法文本和中国现有的1982年宪法文本。

在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的二十多年过程中,中国先后又通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部宪法修正案,以上构成了中国宪法文本的一种新的模式,即由1982年现行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的四部宪法修正案构成的宪法文本模式。

利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的这种方式源自于美国,而当时为我们所采用主要基于:1)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文本变化太过频繁,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
1982年现行宪法。

宪法文本的这种不断变动不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维护宪法的权威;2)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实行为我们寻求宪法的稳定性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

在美国实行宪法修正案后的二百多年里,其宪法原文一直未发生变动,也没有重新颁布新的宪法文本。

此外,中国采用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实践也表明,宪法修正案的实施改变了中国宪法文本不断更迭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宪法应有的稳定性。

二、中国现有宪法文本存在的问题
尽管宪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于保持宪法的稳定、维护宪法的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目前中国使用的宪法文本即《1982年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来看,这些宪法文本之间以及在适用这些文本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主要包括:
(一)宪法原文与宪法修正案编排组合格式不一
查看中国目前出版的宪法文本,1982年宪法原文与其后的宪法修正案的组合呈现出多种形式。

如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1982年宪法原文、宪法修正案置于前,将按照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文本置于后同时刊出;200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宪法单行本则将按照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文本放置于前,将1982年宪法原文和宪法修正案置于后同时刊出;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将1982年宪法原文和修正
案作为宪法正本,将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宪法文本作为附录;200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宪法中英文对照单行本将1982年宪法原文置于前,后另起一页附上第一批通过的修正案,然后又再起一页附上第二批通过的修正案,其余的依次类推等[2]。

(二)宪法原文与宪法修正案受重视程度不一,宪法修正案法的规范性尚未真正确立
宪法修正案作为中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有着与宪法一样的法律效力,我们在援引宪法的同时也可直接援引宪法修正案的条款。

但从某些具体的宪法条文表述来看,宪法修正案似乎失去了其应有的规范性。

现举以下数例予以说明:1)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