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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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桂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号)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局部调整方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地区包括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三个行政区域,海岸线长1595公里,沿海滩涂1005平方公里,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核心区域,在泛北部湾经济区区域经济合作中具有明显的战略地位优势。

1998年11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42号)。

《广西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近十年来,对广西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部分近岸海域实际使用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

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8号令《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T82-200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方案》中规划的功能划分原则、管理措施均与《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有一定的偏差;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5]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方案》部分规划的海洋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通知》管理目标不一致,客观上形成了管理上的困难,严重影响对近岸海域环境的管理,也严重影响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进度,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方案》需要及时调整,以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0•【字号】桂政办发[2000]132号•【施行日期】200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32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桂政发[2000]13号),保留自治区绿化委员会。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是负责全区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为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林业局。

一、主要职责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承办与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并依法监督执行。

(二)组织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土绿化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协调和编制广西绿化工程等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编制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周平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周平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周平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桂环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周平顺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桂环发〔2011〕56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周平顺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廖居卫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副主任,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职务;黄志民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处长;苏方彬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职务;甘阳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职务;余婉丽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处长,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职务;王岑生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调研员,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处长职务;钟善锦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试用期一年,时间从2010年12月24日算起);陈继波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时间从2010年12月24日算起);曾辉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副处长;韦杰宏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处长;顾湛琦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副处长,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职务;龙火宁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副处长,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职务;胡永东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陈祖芬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时间从2011 年7月9日算起),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副处长职务;黄鹏飞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调研员,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处长职务;冯建华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潘国尧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副处长(试用期一年,时间从2011 年7月9日算起);宁耘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免去该同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副站长职务;魏雪莹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副处长,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职务;曹伯翔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处处长,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职务;李一平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人事处处长;胡展章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人事处副处长,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孙克勤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谭良同志任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免去该同志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处长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鉴于部分组成人员工作变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任:杨道喜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王德伦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谭明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张红伟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韦艳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自治区物价局局长杨和荣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潘晔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廖坚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关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韦祖汉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刘经纶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许亚南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张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江建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罗永魁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闭俊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周广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黄显阳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卢兆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副局长阙光凤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副主任林国忠南宁海关副关长莫伟媛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谭明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周广能同志兼任。

今后协调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协调委员会行文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桂办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5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实行村(组)务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组织、农业、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我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我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我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7•【字号】桂办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我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桂办发[2000]68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从优待警的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法委工作人员实行津贴的通知》(桂办发[1996]53号)的同时,给予各级政法委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发放生活补贴,从2000年7月1日起计发。

自治区本级政法委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从优待管补贴及武警官兵伙食费补助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0号)发放从优待警的标准执行。

即在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5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各地、市、县(区)政法委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内自行确定,地区间的标准差异不作为今后拖欠补贴的依据。

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0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2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自治区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自治区海洋开发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海洋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自治区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5.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6.原自治区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黄金管理局、中色南宁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但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央编委办明确的规定,各司其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桂政办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全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精神,决定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马飚自治区主席副组长:陈武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魏然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邓于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黄涛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束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高枫自治区教育厅厅长谢廼堂自治区科技厅厅长何开长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梁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严世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潘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长钟想廷自治区水利厅厅长张明沛自治区农业厅厅长陈秋华自治区林业厅厅长刘树森自治区商务厅厅长余益中自治区文化厅厅长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肖文荪自治区国资委主任陈瑞贤自治区北部湾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军自治区工商局局长阳建国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谭明杰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鸿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邱祖强自治区统计局局长陈建军自治区旅游局局长梁雨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林日华自治区法制办主任韦守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振唐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农生文自治区绩效办主任杨建南宁海关关长谢海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局长熊良俊广西银监局局长袁序成广西保监局局长陈世钊广西邮政管理局局长王凯志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桂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桂办发〔2008〕13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一)提高补贴标准,努力改善村干部的经济待遇。

村干部的报酬具体由“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实绩奖励+绩效补贴”构成。

基本补贴、工龄补贴以市、县级财政为主体予以保障,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绩奖励由县级财政承担;绩效补贴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基本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财政渠道对“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80元,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30元,其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其中,村干部基本补贴的80%按月足额发放,剩余的20%累积到年底,视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情况发放。

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其剩余积金全额发放;考评为不合格的,其剩余积金不再发放,存入县级财政用作村干部奖励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41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4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指导组组建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按照总体方案和配套文件的精神健康而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组是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派往各地、市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指导企业改革整顿工作的工作组织。

第三条自治区组成八个指导组,每个组5-6人,组长由副厅级以上干部担任。

其中,六个组专门负责全区面上企业内部改革整顿的指导,两个组负责实施大集团战略和小企业放开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指导组的职责和权限:(1)指导地、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改革整顿的实施方案;(2)帮助和指导企业领导班子的整顿和建设;(3)督促、检查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及其职责、权限和责任的落实;(4)指导各地市和企业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总体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配套文件精神;(5)总结典型经验;(6)企业内部改革整顿指导组在各地市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地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XXX 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黄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鸿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成员:温国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潘文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束华自治区工信委主任秦斌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钟会超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黄远山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冯志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梁振林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吴云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雷震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陈晓菲自治区环保厅总工程师严世明自治区住建厅厅长潘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杨焱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郭绪全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黄政康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熊家军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洪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潘世庆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蒙建敏自治区编办副主任颜凤云自治区新闻办副主任潘东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李宏庆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常务副主任朱日荣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邓于仁自治区质监局局长韦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陈建军自治区旅游局局长谢俊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梁雨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陈锦祥自治区供销社副主任黄铭福自治区农机局局长罗永魁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张千里南宁铁路局局长李青春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姚才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余利民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副局长李国凯广西海事局局长陈初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张杰自治区黄金局局长黄文标广西煤监局局长黄佩君民航广西安全监管局局长廖钦广西电监办常务副主任廖志刚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郑胜景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廖长武广西军区副参谋长曾祥武武警广西总队副司令员韦宁贤自治区交警总队总队长徐洪兴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揣小勇广西电网公司总经理吴健雄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总经理钟桂发广西日报社副社长秦克俊广西电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敬广西电视台副台长黎志逘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李明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叶建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陈家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发[2018]3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8.08.04【实施日期】2018.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18〕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武同志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委、财政厅、审计厅。

秦如培同志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法制、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工作。

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资委、北部湾办、统计局、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糖业发展办、政管办、政府督查室、新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广州办事处。

分管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宏桂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自治区档案局、保密局。

联系和协调财政部广西专员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储备局等有关工作。

严植婵同志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7
•【字号】桂政办发[2007]31号
•【施行日期】2007.03.2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加强对我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穆虹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斌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廖新华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成员:唐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宏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汪春伟自治区经委副主任
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周家斌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白先进自治区农业厅总农艺师
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张英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张广学广西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英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桂政办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在试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号、桂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桂政办发[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组建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为负责全区工业发展和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加挂自治区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自治区经贸委(含轻工、纺织、石化、冶金、机械、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工业规划、技术改造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在自治区农业厅挂牌的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区工业行业规划。

组织实施“工业兴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提高工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规划和目标,引导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出全区工业布局、产业(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工业经济综合性政策和受委托提出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拟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桂政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机构调整及组成人员工作变动,为适应考试招生形势的变化,做好我区招生考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调整组成人员,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名单主任: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秦斌自治区教育厅厅长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委员:韩庆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兰红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黄济健自治区民委副主任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颜斯海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副厅长于洁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范世祥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夏宁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钟志英自治区侨办副主任谢德元自治区保密局局长王晓卓广西军区政治部副主任路光永武警广西总队政治部主任冯宪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玉清南宁铁路局副局长李清先广西招生考试院院长金化伦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主任颜凤云自治区新闻办副主任韦化广西大学副校长唐安洲广西医科大学副校长李传起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招生工作,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2•【字号】桂办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桂办发〔2000〕27号)各地、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中办发〔1999〕30号)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落实中央“两办”30号文件调整报刊结构的意见》(新出报刊〔1999〕1299号)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我区制订的《关于调整广西厅局报刊结构的实施方案》已报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现就调整我区报刊结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报刊结构的原则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我区报刊结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地(市)以下的部、委、办、局所办的报纸必须划转或停办,不得再保留。

(二)公安法制类报纸合并为一种报纸,由政法委主管主办。

(三)适当保留少数民族文字的非指导工作性的报纸。

(四)广播电视类报纸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也可改由当地电视台或电台主管主办,亦可由电视台和电台联合主管主办,刊期一律为周一刊。

(五)老年报刊可划归当地党报和出版社,也可由当地老龄协会(老龄委)主管主办,但要符合办报办刊的规定。

(六)个别服务群众文化生活,属读者自愿、自费订阅,发行量较大的厅局报刊,可由党报、出版社吸纳;党报、出版社吸纳不了的,可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统筹规划,划拨给非党政部门、符合办报办刊条件并确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主管主办。

(七)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也随之撤销或划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桂政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为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各种不合理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指导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精神,我区组织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广西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广西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系统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主要生态问题和产生原因、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确定对保障广西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撑能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的范围为广西陆域部分,不包括海洋。

一、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区划依据(一)基本原则1.主导功能原则:生态功能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为主,次要功能服从主要功能。

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坚持生态调节功能优先的原则,优先定位生态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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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委
员会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1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2
【实施日期】2007.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鉴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已变动,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任:穆虹自治区副主席
副主任: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梁斌自治区环保局局长
潘文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万富自治区经委副主任
黎明智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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