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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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具体判断作者:陈久红王东海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2期本文案例启示:对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的判断要摆脱传统的“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的逻辑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查证属实的“非法购买”这一基础事实和毒品的数量、贩卖所用工具等相关证据推定行为人“贩卖目的”的存在。
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对推定事实构成合理怀疑时,可以认定其具有“贩卖目的”,进而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7日中午1时许,刘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黄某处购得冰毒896.4克,存放于其承租的房屋内。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之后,于当日下午5时许将正要外出的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一袋,净重49.6克。
随后,民警对刘某租赁的房屋进行搜查,在卧室的衣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17袋(每袋重量为49.5克到50克不等,连同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共计896.4克),并从其卧室内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手机2部等物品。
刘某辩称,购买冰毒是为了吸食,将冰毒分成重量基本相同的18小袋进行包装是为了方便携带,购买电子秤是为了在买菜后方便称重,封锁机是朋友暂时存放在其租赁房的。
一、分歧意见对于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是刘某在供述中称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在购买毒品后没有贩卖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贩卖目的”。
因此,不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刘某明知是毒品且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数量已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所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购买的毒品数量远远超出了其吸食的剂量,并且从其家中查获电子秤2台、封锁机1台、透明密封塑料口袋40多个。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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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称量应当使用适当精度和称量范围的衡器。称量的毒品质量不足一百克 的,衡器的分度值应当达到零点零一克;一百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克的,分度值应当 达到零点一克;一千克以上且不足十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克;十千克以上且 不足一百千克的,分度值应当达到十克;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吨的,分度值应当 达到一百克;一吨以上的,分度值应当达到一千克。
在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 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
第二十二条 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应当在有犯罪嫌疑 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取样笔录。
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 并记录在取样笔录中。
第二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对称量的主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
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当清晰显示毒品的外观特征、衡器示数和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 的指认情况。
第四章 取 样
第二十一条 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 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进行取样。
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的,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 包装物并加密封口,作好标记和编号,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在封口处签名并签署封 装日期。
第二十九条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 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二)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毒品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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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司法认定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6期摘要: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界定受立法发展和禁毒形势的深刻影响,存在动态调整和体系不够完善的特點,给毒品认定的司法实践带来一定难度。
通过把握毒品定义的毒害性、致瘾癖性、受管制性和非法使用性四个要素,特别是紧扣“非法使用的受管制药物”这一指向法律评价的核心要义以对涉案物质进行司法认定。
涉案物质应当符合列管药品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范围,并且系非法使用目的,才能认定为毒品。
未列管药品不具备受管制性,不能认定为毒品。
列管类药品能否认定为毒品,关键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该涉案药品的非法使用性。
关键词:毒品受管制性非法使用性司法认定毒品的定义是毒品犯罪司法认定的逻辑起点和论证基础。
法律对毒品的界定,关系到涉案物质是否认定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毒品,关系到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毒品犯罪,以及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
由于法律定义的抽象性和现实毒情的复杂变化对毒品司法认定实践带来挑战,有必要梳理毒品定义法律渊源,准确把握毒品定义要素,进一步探索毒品司法认定的思路,为办案实践提供指引。
一、现行毒品立法模式及适用特点(一)毒品的法律渊源从我国毒品定义的法律渊源来看,对毒品的界定是由法律定义涵摄,加上法规、规章发布药品目录列举,由此构成认定毒品种类和范围的规范体系。
1.法律中“毒品”的定义我国刑法、《禁毒法》将毒品定义为“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不论是从规范文件效力层级上,还是从毒品认定的逻辑思维上,该定义统领法律法规对毒品的界定。
但该定义仍然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国家规定管制”隐含了毒品定义背后立法授权的具体规定,“形成瘾癖”虽表现了毒品特性但也不容易从字义上判断含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个具体的限定,但同时也是一个宽泛的、有待明确的、甚至处于变化中的范围。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https://img.taocdn.com/s3/m/d3e92e00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bef1050.png)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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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取证难、印证难、举证难等特点,该类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因此,如何做到毒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指导司法实践,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笔者对甘肃省检察院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毒品案件进行了分析,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毒品案件中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一)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口供情结”依然浓重。
毒品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
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缺一不可。
然而,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
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
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毒品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
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
技术侦查是毒品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
但公安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电话监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0570c1042f60ddccda38a04c.png)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5.01.05【实施日期】2015.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现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月5日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第二条证明毒品犯罪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
未附照片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第三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执行材料,以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第四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判定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和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证据。
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https://img.taocdn.com/s3/m/5ec9518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af.png)
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 他证据的关联 性:鉴定意见 与其他证据是 否具有关联性, 是否能够相互
印证。
鉴定意见的客 观性:鉴定意 见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符 合科学原理和
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合 法性:鉴定意 见的取得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经过合法
程序。
鉴定意见的可 靠性:鉴定意 见是否可靠, 是否能够作为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必 要的信息,如鉴定机构、鉴定人、 鉴定时间等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否经过科 学、客观、公正的鉴定过程,是 否具有足够的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和检验
鉴定意见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
鉴定意见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鉴定机构
或人员出具
关联性原则
鉴定意见必须与 案件事实有关联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支持案件事实 的认定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排除其他可能 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鉴定机构的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 鉴定资质和资格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规律,是否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否经过多次重复实验 和验证
毒品提取、称量程序违法与瑕疵的界定及处理
![毒品提取、称量程序违法与瑕疵的界定及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5385fef3866fb84ae55c8dd1.png)
毒品提取、称量程序违法与瑕疵的界定及处理钟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关键词毒品犯罪提取、称量程序补正解释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侦办毒品案件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操作,存在影响量刑的轻微瑕疵而非程序违法,可以部分排除即仅排除存在瑕疵且不能合理解释部分,而非全部排除相应物证、书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案件索引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刑初871号(2017年6月30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终1408号刑事裁定书(2017年7月27日)基本案情2016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忠和里15号A401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0.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证人肖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丁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OPPO手机1台,从证人肖某处缴获上述甲基苯丙胺1包。
被告人丁某被抓获后随即向公安机关供认毒品来源并揭发被告人钟某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后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丁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某,并与之约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
后钟某某指定具体毒品交易地点即其住处附近,并将准备好的毒品交由黄某某携带,一同前往交易地点。
同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到钟某某住处附近即广州市白云区双和大马路人民公社大食堂对出路段准备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丁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黄某某处缴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45.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作案工具VIVO手机、GIONEE 手机各1部,从钟某某处缴获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钟某某、丁某及辩护人对指控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钟某某、丁某均表示认罪,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哪些,有哪些侦查途径?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哪些,有哪些侦查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18395d24f18583d049645946.png)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哪些,有哪些侦查途径?(一) 内线侦查:1、隐蔽力量贴靠;2、拉出“逆用”。
(二) 技术手段侦查:1、交控对象要准确、2、交控要求要明确、3、认真分析研究监控材料、4、要协同作战、5、严格坚持审批制度;(三) 金融调查:了解涉毒洗钱案件的规律,正确把握追缴范围。
(四) 控制下交付:将毒品至于警方的严明监视、控制下。
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等。
有毒品犯罪事实的发生时,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
那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和侦查途径有哪些呢?今天,小编为您介绍。
▲(一) 内线侦查毒品案件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毒品的数量、隐藏地点、运输方式、贩毒人员、有无武装、启运时间和交付时间、地点等。
这些情况靠外围调查是很难获取的,必须依靠内线侦查。
内线侦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隐蔽力量贴靠隐蔽力量贴靠分为主动贴靠和被动贴靠两种情况。
所谓主动贴靠,是在毒品案件的预谋阶段,为近一步摸清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取得犯罪证据,选择条件合适的隐蔽力量主动进攻,贴靠贩毒分子,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的有关情况。
所谓被动贴靠,是指贩毒分子主动找到隐蔽力量,要求其在贩毒活动中担任一些任务,如运输毒品等。
隐蔽力量在缉毒侦查部门的指挥下,打入贩毒分子内部,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内容,调动贩毒分子,促其暴露,使其落入我方设计的圈套。
2、拉出“逆用”有些贩毒案件隐蔽力量可能无法贴靠,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变侦查的被动状态,可以选择贩毒分子中的合适人物进行拉拢、教育,使其为公机关的侦查服务。
在缉毒实践中可以被拉出“逆用”的贩毒人员主要包括运输毒品人员、坦白自首的贩毒分子以及了解对整个贩毒活动或者知晓关键情节的其他涉案人员。
▲(二) 技术手段侦查毒品犯罪分子一般比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强的反侦查意识,同时因为毒品案件侦破周期较长、地域跨越较大,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难度相对较大。
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
![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72af723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7c.png)
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的通知 公禁毒[2010]333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勘查和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作,保证制毒案件现场证据提取质量,加强对现场勘查⼈员的⼈⾝安全保护,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〇⼀〇年六⽉七⽇ 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 第⼀章总 则 第⼀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勘验、检查(以下简称“勘查”)和处置制造毒品案件(以下简称“制毒案件”)现场⼯作,保证制毒案件现场证据提取质量,确保制毒案件现场勘查⼈员⼈⾝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制毒案件现场,是指利⽤毒品原植物或者制毒物品⾮法提炼、化学合成毒品以及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为⽬的,⽤混合等物理⽅法加⼯、配制毒品的地点,以及与制造毒品犯罪⾏为相关的场所。
第三条制毒案件现场勘查及处置,是指侦查⼈员依法运⽤科学技术⼿段和⽅法,对与⾮法制造毒品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勘查、分析和处理的侦查活动。
第四条制毒案件现场勘查及处置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制造毒品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等证据及其他信息,分析判断制造毒品的种类、⼯艺流程,处理现场遗留物品,为侦查办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五条勘查制毒案件现场的公安民警应当具备制毒案件现场勘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现场勘查资格。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化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协助勘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参加制毒案件现场勘查的公安民警定期组织培训。
第七条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对制毒现场勘查活动进⾏照相、录像,并建⽴制毒案件现场勘查信息资料库,分析研判制毒案件发展趋势、规律特点,为侦查办案服务。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b4d7d1d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3c.png)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来源:刑事实务、九章刑辩⼀、物证审查常见问题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物证、提取的物证存在遗漏,提取物证的位置和现场照⽚不⼀致,物证的性状特征与登记表中记载的不⼀致或者与DNA检材中显⽰的不⼀致等问题。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笔录应该有见证⼈、持有⼈、侦查⼈员签名,对于没有持有⼈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以上签收。
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
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混乱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物品和⽂件,由侦查⼈员、见证⼈和持有⼈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调取该证据,向个⼈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签名,⽽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签名。
3、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侦查机关在对相关物证扣押后,将不同地点查获的物证不注意区分⽽是混杂保存,导致物证来源⽆法区分,或是在相关涉案物证的处理上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将相关物证擅⾃处理。
4、物证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中取得,但仅出具⼀份勘查笔录、⼀份扣押清单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多次勘查、扣押⾏为,扣押的时间、地点、见证⼈、持有⼈等应各不相同。
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存在多次勘查、扣押⾏为只出具⼀份勘查笔录、⼀份扣押清单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却使得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明物证来源、确保取证程序合法的功能⽆从体现,从⽽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均造成⼀定影响。
制造、贩卖毒品案件中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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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李 ◎ 莉 姚 玮
圭
品犯罪近年来愈演愈烈,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
的车 辆或 者 住 所 有 称量 毒 品 的量 具 、 品 , 或 在 身 上 毒 抑
- 心健康、 | [ 家庭幸福及社会安定。为了逃避打击,
毒 品犯 罪 分 子 挖 空 心 思 , 花样 百 出 。 用 各 种 手 段 进 行 采 毒 品犯 罪 活 动 , 司法 机 关 的 查处 造 成 种 种 困难 。 诉 给 公
人在 进 行 证 据 审 查 时 , 针 对毒 品犯 罪 证 据 种 类 少 、 应 言 词证 据易 产 生 变 化 的特 点 , 意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注
一
隐蔽 处 藏有 毒 品等 。而犯 罪 嫌 疑 人 对 此不 能 作 出合 理 解 释 时 , 可 以推定 其 主 观上 明知 交 易对 象 是 毒 品 。 就 如 李某 贩毒 一 案 , 查人 员 根 据 特 情 提供 线 索 . 某 日凌 侦 于
法 处 理 。 因“ 对 犯意 引 诱 ” 施 毒 品犯 罪 的被告 人 , 据 实 根
是 确 定 的 明 知 , 当 知道 是 概 括 的 明知 、 定 的 明 知 。 应 推 在 审 查 犯罪 嫌 疑 人 是 否 明 知 时 , 不应 仅 根 据 其 供 述 , 更
要 结 合本 案 的其 他 事 实 和 证 据 。 犯 罪 嫌疑 人 在 实 施 犯 罪 时 往往 存 在 一 些 与 毒 品 交 易 相 关 的 情况 .譬 如 选 择
罪刑 相 适应 原 则 . 当依 法 从 轻 处 罚 , 应 无论 涉 案 毒 品 数
量 多 大 , 不 应 判 处死 刑 立 即执 行 。 为 人 在 特情 既 为 都 行 其 安 排 上线 , 提 供 下线 的双 重 引 诱 , “ 套 引 诱 ” 又 即 双 下 实 施 毒 品犯 罪 的 ,处刑 时可 予 以 更 大 幅度 的从 宽 处 罚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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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
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
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
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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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毒品案件侦查中的问题探析摘要:随着毒品犯罪形势的日益严竣,我国缉毒部门在侦查毒品案件时存在线索来源少、证据收集难、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
可通过广碎情报线索来源,物建尖子信息人员,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增加对缉毒部门的投入等措施加强对毒品案件的侦查。
关键词:刑事犯罪;毒品案件;侦查毒品的泛滥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安定大局,同时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面对当前毒品多头人侵、全面渗透的严峻形势,我国缉毒部门不断总结毒品案件侦查的经验,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但在毒品案件侦查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毒品案件的特点、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毒品案件的特点毒品案件,概括地说就是指需要依法立案查处的涉毒案件,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治安行政案件和毒品一般行政案件。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毒品犯罪案件。
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过境贩毒和国内生产消费并存。
一方面,境外毒源地的毒品一部分假道我国运往国外,另一部分人境后流人国内消费场所;另一方面,国内易制毒化学品非法买卖、走私出境情况严重。
总体说来,毒品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隐蔽性强1.运输过程中的隐蔽性。
贩毒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有的人货分离,通过铁路或空中特快专递伪装邮寄,有的雇人运毒,自己随车押运。
2.藏毒手段的隐蔽性。
为了伪装逃脱检查,有的通过随身、随车携带物品藏毒,有的利用人体藏毒,有的在汽车等物品中设计夹层藏毒,还有的利用类似物伪装藏毒。
如,一起走私安眠酮案件,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顺利通过海关检查,专门购买薄荷糖,用桶混装后,以薄荷糖名义报关出口走私。
3.交易过程的隐蔽性。
表现在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将毒品从另一地点取出交易。
有的毒犯甚至先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帐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密码取货。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54bf70f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e8.png)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王梅【摘要】There are lots of problems with obtaining the evidence garding both aspect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It is investigation of drug - trafficking cases re- crucial to obtain the solid evidence in deal- ing with drug - trafficking cases to guarantee the legal procedures.%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无论是在现行立法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正确搜集和运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对于及时准确地破案和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8)011【总页数】4页(P46-49)【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意识;人货分离;主观明知【作者】王梅【作者单位】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基础部,云南昆明6502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14当前,在我国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呈扩散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所面临的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局势还很严峻。
公安边防部队是一支执法执勤的队伍,身处禁毒斗争的最前沿,侦办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多。
笔者在给学员讲授边境管理业务和法律课程的过程中,发现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取证无论是在现行立法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
公安边防部队各级侦查队所侦办的毒品犯罪案件有的难以及时审结,有的移交到检察院后经常因为证据存在瑕疵而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存疑不起诉。
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侦办人员的工作热情,也助长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
因此,如何正确地搜集和运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对于及时准确地破案和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
![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62223320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3.png)
2021Vol.34No.1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向可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在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开始呈上升趋势。
通过梳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法规,结合毒品办案实践中的证据难点,提出积极转变观念、明确证明模式、完善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等应对举措,确保毒品案件证据的合法合规,实现毒品侦查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品案件;言词证据;刑事司法规则[中图分类号J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1)01-0035-06DOI:10.19736/ki.gxjcxyxb.2021.0105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体现着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司法公正等价值目标,该刑事司法规则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取证法治化水平。
在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言词证据所占比重较高,同时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特殊关联性特性,使得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较多。
故探讨毒品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难点及提高该制度在刑事司法方面的运用水平显得尤为必要。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演变非法证据排除发端于美国,后该制度逐渐完善并被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接受。
具体到我国立法领域而言,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定和完善。
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最早见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吉林法院毒品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吉林法院毒品审判工作情况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c271a217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9a.png)
吉林法院毒品审判工作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司法数据正文吉林法院毒品审判工作情况通报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及省委政法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社会综合治理,为推动全省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坚持从严惩处指导思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突出重点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
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毒品蔓延势头。
依法严惩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将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于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
2023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58件,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分子561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246人,重刑率为43.85%。
依法审理的陈某毅等人贩卖毒品一案,对于多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涉案毒品达28公斤,大量毒品流向社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陈某毅等人,依法判处死刑,极大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在坚持总体从严、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于具有从犯、初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聚焦犯罪新形势开展精准打击。
针对当前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快速发展的毒品犯罪新形势,持续深化打击新型毒品犯罪行动,近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涉滥用含有麻精药品复方制剂和“笑气”等成瘾性物质的案件29件66人。
审查批捕视野下涉毒案件的审视
![审查批捕视野下涉毒案件的审视](https://img.taocdn.com/s3/m/3a0e68de33d4b14e85246896.png)
审查批捕视野下涉毒案件的审视作者:黄磊李伟强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黄磊,男,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李伟强,男,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摘要】2013年颁布实行的新刑诉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单列一节,并严格限制该措施只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五类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立法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谨慎态度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重大决心。
但是执法办案中,由于涉毒案件的特殊性和技术侦查手段的秘密性,往往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问题,本文从司法实务出发对此类案件进行总结,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毒案件;技术侦查;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主要从监督的角度来审视提请批捕案件材料,而涉毒案件由于社会影响较大、作案方式隐蔽、调查取证困难等原因,给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带来了挑战。
我们整理了C市某基层检察院近期涉毒不捕案件的材料,从审查批捕的角度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分析:一、审查批捕环节移送毒品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未重视毒品鉴定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涉毒案件存在着毒品鉴定方面的瑕疵。
其中的原因之一即是公安侦查机关未充分认识到鉴定结论的重要性,出现鉴定结论不完善甚至缺失的情况,导致证明力下降,难以严厉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1)毒品成份鉴定结论不科学。
在随案件移送的证据材料中,会出现较为模糊甚至错误的毒品成份鉴定结论,如在个别案件中,鉴定结论为“含有海洛因”,未详细说明其具体含量。
(2)毒品称量未严格按照程序要求。
对于当场挡获的毒品进行称量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当场密封及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有的甚至将挡获的毒品及盛放品一起称量,导致物证与鉴定结论出现毒品数量不一致的矛盾。
(二)固定涉毒案件嫌疑人主观方面证据不及时犯罪要求嫌疑人必须具有主观的故意,即明知犯罪对象为毒品仍然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主观方面的证据因为难以客观呈现,往往难以收集证明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的证据。
以口供认定犯罪事实的合理性及其适用方法——以毒品犯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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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供认定犯罪事实的合理性及其适用方法——以毒品犯罪为视角戴晓东【期刊名称】《齐鲁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6)004【摘要】由一个真实案例,引出我国有关毒品犯罪实践中仅以口供定罪的相关法律解释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相关分析。
首先,我们从毒品犯罪的特点考察相关解释的合理性;其次,我们从理论上分析其合理性;最后,我们分析以共同被告人供述认定案件事实的五种主要情形。
%To begin with ,by using a real cas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about convicting a person of a drug-related crime only via the testimony and raise the problem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interpretation, followed by the analysis of this【总页数】6页(P38-43)【作者】戴晓东【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6【相关文献】1.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口供的鉴别与认定 [J], 杨耀武;杨荣刚;杨明朗2.以口供认定犯罪事实的五种情形及其适用方法——以任某贩毒案为例 [J], 戴晓东3.“无害控制下交付”中的犯罪形态认定--以毒品犯罪为视角 [J], 帅红兰4.以口供认定犯罪事实的合理性及其适用方法——以毒品犯罪为视角 [J], 戴晓东5.被告人零口供情状下的证据审查与认定模式研究——以受贿案为论证视角 [J], 潘庸鲁;孙晔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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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
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
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
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如:X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5.5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0克,X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
经查,剩下的10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
应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X某依法定性。
3、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
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其他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4、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140号)。
5、被告人有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的,按照其一贯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数来认定。
有的贩毒人通常将大包分成差不多固定数量的毒品,如每小包0.1克或者0.2克,然后在转手卖出去。
贩毒人均能供述购买的毒品的数量一致,可按包数来确定。
6、每次交易的数量不一致,被告人也不能记清每次交易的数量的,可按其购买毒品支付的金额来推算。
推算时,可按毒品在一定时期内的非法交易的价格来确定。
7、贩卖人在一定时期多次向多人贩卖的或者是零星贩卖的,以该段时期内购毒人供述的能查清的总量计算。
在认定毒品的数量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毒品交易数量的认定,不以实物实际存在状态为依据,有的毒品交易完毕后,毒品已被转卖了或者被吸食了,原有状态已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均认可数量的,以认可的数量来确定;二是根据以上认定是个约数、概数,认定要有一定的裁量余地;三是对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购毒人供述的数量也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以数量较小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作为定案标准(就低认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定案。
毒品犯罪具有交易时比较隐蔽且大都单线联系的特点,所以除查获的毒品和被告人的口供外,其他直接证据很难得到,被告人的口供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同案犯也属“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从理论上说是可以作证的。
而且同案犯是案件的当事人,他的供述会全面、详尽地反映作案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被告人的口供经查证属实,是定案的根据之一。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除了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的,才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对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特别慎重。
没有充分、绝对的把握,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不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
适用该条有“量”的规定,除被告人的供述外,还必须有同案人员的供述;从“质”的方面来看,要供述吻合,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
三、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是毒品犯罪案件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重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6日公告的《关于审查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毒品已经贩卖或未查获毒品,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没有对毒品犯罪分子人赃俱获,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尤其是买毒人员的证词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证人证言,要着重审查此类证据来源的真实性,证人表述案件事实的主观性等。
1、买毒人证词详尽,又有若干证人予以佐证的,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
这里的证人,必须是亲眼所见买毒人从犯罪嫌疑人处买毒品的人,如看见几个吸毒人员去犯罪嫌疑人处购买毒品。
这种证人证言对于证实买毒人证词有相当的证明力,从而也就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贩毒行为。
2、买毒人证词较详细,又查清犯罪嫌疑人毒品来源的,可以认定。
只要买毒人(下家)证词详尽,毒品来源(上家)方面的证词又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从该处大量购买毒品的详细经过、具体情节,这样证据链条基本形成,应予以认定。
3、只有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证词,未查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如何认定?单就某次贩毒而言,只有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证词,由于未查获毒品,即使该证词详尽完备之至,也系孤证,不能用以定罪量刑。
如果有多个吸毒人员证实从犯罪嫌疑人处买过毒品;每名吸毒人员证词细致详尽,清楚地证实了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价格等具体细节;吸毒人员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某些相同或类似的情节;吸毒人员的证词自然,没有前后矛盾的地方;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无刑讯、指供、逼供、诱供、串供等各种XX情况,则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向多人贩卖过毒品。
4、虽有多名买毒人员证词,但证词内容简单粗略,不宜认定。
在实践中,存在公安人员在讯问时过于简单,如有的问话笔录中只提到一句“从某某处买过毒品”。
这就必须重新收集证人的详细证词。
在收集不到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证词过于简单,根本起不到证明作用,也就谈不上对照审查、共同指证犯罪嫌疑人的贩毒行为,因而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贩毒罪的成立。
5、虽有吸毒人员证词,但交代的购毒次数与犯罪嫌疑人的不一致,比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次数、数量少。
在完全排除对犯罪嫌疑人逼供、诱供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比吸毒人员证词强,而吸毒人员因为害怕被处罚而故意不如实作证。
如果不找吸毒人员重新复核而简单采信,势必放纵了犯罪。
四、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对毒品案件一般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即可定案,可将先抓获的被告人根据查实的事实定案处理,这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
但贯彻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一是被告人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二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三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除了对案件各个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从总体上看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一)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
购毒人的证言相对客观,比较真实可信,若能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这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从其他人听到的事实或者是转述的事实,必须是目击证人,或者是共同吸食毒品的现场证人,能亲眼指认出犯罪嫌疑人。
这种证人证言有相当的证明力,与购毒人陈述结合起来,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有多名购毒人员的供述一致,均能指认从某犯罪嫌疑人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详细交代购买毒品的地点、时间、过程和情节的,某些细节供述一致,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还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吸贩经历,以及“粉友”提供的事实情况来分析。
从每一起毒品交易来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从一个整体来讲,犯罪嫌疑人有一贯的、长期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经其他购毒人员指认的,认定其有罪是符合证据规则的。
如果多名购毒人员的陈述简单粗略,不能相互印证,则不能定案。
(三)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只要购毒人客观真实地供述交易过程、联系方法,有抓获人员亲自目睹交易过程的,可以定案。
(四)毒品的客观状态已不存在或者毒品实物无法查找到的案件认定问题:⑴毒品已灭失(已吸食、转卖等),又无其他人证,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购毒人证词稳定,且对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
⑵毒品已灭失(已吸食、转卖等),又无购毒人陈述,但有二人以上见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且见证人所证实的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
⑶毒品已灭失(已吸食、转卖等),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有购毒人证实,同时还有二人以上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证实,购毒人陈述稳定且其他证人、证据所证实的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情节基本一致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
依据以上原则的认定只是大概数或者是个约数,认定要注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有疑问时,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出发。
五、侦查程序中的瑕疵问题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案件中,通常会存在下列三个问题:1、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的收集不全面,将本应收集的证据简单对待,甚至不予收集,使证据链条上出现缺口,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证据不足的局面。
如我们办理的杨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此案是一个零口供案件,相关证人证明上诉人杨在纸箱上是写了字的,但公安机关将包装毒品的纸箱子扔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