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激励创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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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科技激励创新管理办
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关于印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励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现将修改后的《****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二○○七年**月**日
附件
***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创新,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水利部及黄委会关于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各分、子公司对外施工建设取得成果)。
第三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每年评审、奖励一次。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包括:
1、应用技术研究类:在黄河及城市防汛、水库运用、电力生产、工程施工、冶炼、多种经营等研究中有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效益的;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提高了科技含量,取得明显效益的。
2、科技信息、标准化成果类:在科技信息处理和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
3、企业管理研究类:在管理方法、管理思想、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等方面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能提高效率、加强企业管理,取得较大社会、经济、安全效益,推动企业发展的。
第三章奖励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四个等级。
第六条获奖成果的奖金:一等奖为12000元,二等奖为8000元,三等奖为4000元,优秀奖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奖励。
第七条对企业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且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提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重奖。
第四章成果评审及授奖
第八条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申报。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知识产权、单位及人员排序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生产技术部在局域网上及公司办公楼、坝头、铝厂和故县等办公地点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无异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即行授奖。
第十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的评审费用及获奖成果的奖金,由集团公司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一条凡经过评审获得一、二等奖的上述各类科技成果,均属集团公司重大科技成果。对符合上级奖励条件的集团公司重大科技成果,可以申报上级科技进步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获奖科技成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公司生技[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