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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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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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界Money China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人民银行富阳支行詹丽萍摘要: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代征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行为。
税收委托代征在加强税收控制、方便纳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健词:委托代征代征税款监督检查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对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进行明确,尤其强化了代征人在委托代征法律关系中责任。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行为。
税收委托代征在加强税收控制、方便纳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笔者对辖内委托代征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实践中存在还是较多的问题,同时存在着代征税款资金滞留和流失的潜在风险。
一、现状税务部门和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代征业务。
目前我区办理委托代征业务应用杭嘉湖地区开发的《个体社会化征管平台》的系统,该系统分企业端和税务端,代征单位应用企业端为纳税人办理代征税款的收缴业务,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税票,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在系统中实时查询、监控代征税款开票和上解情况。
(一)代征单位基本情况截止2015年底辖内共有税款委托代征单位26户,其中代征国税6户,代征地税20户。
从代征单位的性质来分,国税代征地税5家,乡镇街道代征12家,企业单位代征9家。
从代征单位的分布区域来看,在城区的15家,在乡镇街道的11家。
从代征税款资金账户管理来看,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和代征单位专户管理19家,纳入代征单位企业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管理的有7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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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c2d757d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80.png)
第1篇一、背景为规范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提高代征税款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代征税款手续费最新规定如下:二、适用范围1. 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管理。
2. 适用于各类代征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 适用于各类代征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手续费标准1. 手续费标准按照代征税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委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代征效率等因素,适当调整手续费比例。
3. 手续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代征税款额的1%,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代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四、手续费支付方式1. 委托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手续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2. 手续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具体方式由委托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确定。
3. 手续费支付时间一般按照代征税款缴纳期限确定,原则上在代征税款缴纳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五、手续费使用范围1. 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日常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等。
2. 代征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手续费,不得挪作他用。
3.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手续费用于代征税款工作。
六、手续费结算1. 代征单位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末,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手续费结算报表。
2.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报送的手续费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手续费的合法合规。
3. 委托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手续费。
七、手续费退回1. 代征单位因故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委托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手续费。
2. 退回的手续费应当按照原支付方式退回。
会计经验:税务术语:委托代征
![会计经验:税务术语:委托代征](https://img.taocdn.com/s3/m/3eb2f25925c52cc58ad6be05.png)
税务术语:委托代征
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委托代征的原则
(一)有利于税收控管的原则
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机关的最高宗旨,也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得到公平、有效执行的根本标准。
实施委托代征的重要原则就是便于控制税源或减少税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
(二)方便纳税的原则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是国际税收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幅原辽阔,交通不便,加之有些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小,纳税额低,纳税人每次到税务机关报税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比较高,因此,税务机关根据便利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网点分布广、深入到边远地区、通讯设施或计算机联网好、业务密切相关的邮政、银行及交通管理等部门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的范围和程序
(一)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收款授权书税务风险
![委托收款授权书税务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33782874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86.png)
尊敬的税务机关:我单位(或个人)因业务需要,特委托(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代为办理税务相关事宜,并授权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申报、缴纳税款等操作。
为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潜在税务风险,现就委托收款授权书的相关税务风险告知如下:一、授权人身份核实风险1. 授权人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身份,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身份证明等,导致授权行为无效,引发税务纠纷。
2. 授权人可能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如偷税、逃税等,授权其办理税务事宜可能导致我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授权范围界定不清风险1. 授权范围界定不清可能导致授权人超出授权范围进行税务操作,造成税务风险。
2. 授权范围界定不明确可能导致授权人误操作,导致税务申报错误,增加税务处罚风险。
三、授权期限风险1. 授权期限过长可能导致授权人在授权期限内发生税务违法行为,使我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授权期限过短可能导致授权人无法完成授权范围内的税务事宜,影响我单位或个人正常经营。
四、授权人保密义务风险1. 授权人可能泄露我单位或个人税务信息,导致我单位或个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 授权人可能利用我单位或个人税务信息进行非法活动,使我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授权人行为风险1. 授权人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税务申报错误,增加税务处罚风险。
2. 授权人可能因自身原因导致税务操作失误,使我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为确保上述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授权人身份,确保其具备合法身份,无税务违法行为。
2. 明确授权范围,确保授权人只能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税务事宜。
3. 确定合理的授权期限,避免授权期限过长或过短带来的风险。
4. 与授权人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授权人履行保密义务。
5. 定期对授权人进行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其税务操作水平。
6. 加强对授权人行为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办理税务事宜。
特此告知,敬请税务机关予以关注,并对授权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论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论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2a2b9c5a32d7375a5178073.png)
「关键词」税务代理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税务代理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并使之成为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已经实行了80多年,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也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但是,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会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推行并将影响税收收入,破坏现有的税收征收体制。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
一、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一)、实行税务代理工作的必要性实行税务代理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首先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
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人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
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连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实行税务代理制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
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因素,他们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代理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94d493e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dc.png)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1. 总则
为规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纳税人委托代扣代收代征机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并向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情形。
3. 手续费标准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量、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4. 手续费支付
4.1 纳税人应根据代扣代收代征机构提供的手续费计算明细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
4.2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应将手续费计入成本费用,并可在纳税申报时予以税前扣除。
5. 监督管理
5.1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规定,确保手续费的计算和收取合法合规。
5.2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6. 法律责任
6.1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违反本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手续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退还多收部分,可以处以罚款。
6.2 纳税人拒不支付应付手续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其财产。
7. 附则
7.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税收“三代”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收“三代”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f696776b7cd184254b3535e3.png)
2018年第27期(总第207期)财税探讨税收“三代”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孙起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济南250002)摘要:税收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以下简称“三代”业务)是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便利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放管服改革、“营改增”试点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三代”业务的数量、结构、环境也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急需从政策上加以解决。
关键词:“三代”;问题;对策一、当前“三代”业务的新特点一是从总体趋势看,“三代”业务量大幅增长。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的深入推进和营改增等税收制度的改革,纳税人总量大幅增加,且具备零星、分散、异地等特点的纳税人较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中普遍采取层层分包的经营方式,施工队伍多为异地注册;网上服务平台撮合成交的交易,供需双方遍布全国甚至国外等等。
二是从业务类型看,委托代征特别是零星异地更加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委托代征占比约85%,委托代征中零星异地又占有较高比例,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占比只有约15%。
三是从代征主体看,多元化的趋势更加显著。
重点行业中的上游企业或主管部门、基层政府、互联网公司、邮政部门和地税部门等成为新代征主体。
此外,由于业务、资金控制优势,建筑发包企业、保险公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成为重要代征单位。
二、当前“三代”业务的突出问题(1)委托代征难度更大。
随着市场发展,自然人、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等纳税户大量增加,经营方式更加复杂,业务类型更加多样,个性化要求更多,都给委托代征带来更大难度。
如建筑业中跨区域的高铁、高速、水利等大型施工项目,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为避免税源流失,基层征收单位不得不采取委托代征方式,但基层征收单位与能量远超自己的大型集团公司谈签委托代征协议,协调谈判的难度很大,而且代征手续费比例也因基层征收单位协调谈判能力不同参差不齐。
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教程文件
![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教程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177a044a0b4c2e3f572763e7.png)
税收委托代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委托代征扩大化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使用的一种征管手段。
1986年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管条例»第20条规定:代征是一种法定的征收方式。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简称旧«细则»)第32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
2002年修订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沿袭了旧«细则»对委托代征的表述。
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这是现行的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法律依据,但在征管实践中,往往缺乏对这一条文的完整、全面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误区。
片面地认为只要工作需要,有关方同意就可委托,而恰恰忽略了“国家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前者是委托代征的基础或前提,而后者则是委托代征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是新细则对委托代征运用的严格规范和控制。
那么到底国家的哪些“有关规定”规定了哪些税种可以委托代征呢?1、印花税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印花税施行细则»。
2、屠宰税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3、契税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契税细则»。
4、耕地占用税1987年6月20日,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农业特产税1994年3月24日,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规定的通知»。
6、土地增值税1996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
此外,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通知”中指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的税收双方税务局,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https://img.taocdn.com/s3/m/061eea4ba8956bec0975e3f4.png)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管理或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代征工作所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三)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五)诚实守信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要求和委托代征事项确定的其他条件。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b5c6e2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9f.png)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乌地税函[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2006〕192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局、稽查局:为严格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核算,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手续费的收支,进一步加强我局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是税法规定有代扣、代收义务的纳税人和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单位以下简称“三代”单位。
包括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等。
即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领取手续费的各税种。
二、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工作要求。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即“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1”(多栏帐),按税种和代征方式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2”(多栏帐),按户和税种设置,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核算请领手续费数。
登记簿1、登记簿2 、《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上的金额要帐帐、帐表应相符。
各区、县局可以用计算机设帐和记帐。
“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以便计会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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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国税发[20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三)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帐收入,不包括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帐税款);(四)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1)。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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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解释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
一、啥是代征税款手续费呢?简单说啊,就是政府为了鼓励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帮忙征收税款,会给他们一笔手续费作为报酬。
比如说,有一些零散的税收情况,靠税务局可能没办法完全覆盖到每个角落去收税,这时候就会找一些靠谱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来帮忙干这个活儿。
那人家也不能白干呀,所以就有了这个代征税款手续费。
二、为啥要有这个政策呢?1. 提高征收效率。
就像一个大网,税务局是主网,但有些小角落它够不着。
这时候找代征的就像是在那些小角落里又补了些小网。
代征者因为熟悉当地情况或者有特定的资源,能更快地把税款收上来,这样整个税收的效率就提高了。
2. 方便纳税人。
有些代征者就在纳税人身边,纳税人交税的时候不用大老远跑到税务局去,在附近就能把税交了,多方便呐。
就好比你家附近有个小超市能代收水电费,你就不用专门跑到水电公司缴费了一样的道理。
三、谁能成为代征者呢?1. 一些特定的单位。
比如说邮政部门,它网点多,分布广,有时候就会被委托代征一些税款。
还有些行业协会,它对自己行业内的企业情况比较了解,也可能被委托代征相关的税款。
2. 符合条件的个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人也可以成为代征者。
不过这对个人要求比较高啦,得有一定的信誉,而且要能遵守相关的规定才行。
四、手续费怎么算呢?这个可不是随便定的哦。
不同的税种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一般是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手续费。
比如说,对于某个税种,可能规定按照代征税款金额的2%来支付手续费。
这个比例呢,一方面要保证能给代征者一定的激励,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
五、代征者需要注意啥呢?1. 遵守规定。
代征者得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来征收税款,不能乱收,也不能少收。
就像你当快递员,就得按照快递公司的流程来送包裹,不能自己瞎搞。
2. 及时解缴税款。
代征到的税款可不能放在自己口袋里捂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把税款交给税务局。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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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委托代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明确委托代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维护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委托代征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委托代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托代征的程序)委托代征包括以下程序:1. 委托协议的签订:委托人和代征人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委托事项的确定:委托人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范围。
3. 委托代征的实施: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代征工作。
4. 结算和报告:代征人应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并向委托人报告代征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委托代征的责任)委托代征行为涉及委托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1.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合格的委托事项和相关资料。
2. 代征人应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代征工作,保证代征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委托人和代征人应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和纠纷处理)如委托人或代征人在委托代征过程中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管理第七条(监督机制)为了保障委托代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非常重要。
1. 监督部门: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委托代征的监督工作。
2. 监督内容:监督部门应对委托代征的程序和责任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检查、调查等措施,对委托代征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信息公开)委托代征涉及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1. 委托代征信息的公开渠道: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
2. 公开内容:对委托协议、代征工作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当进行公开。
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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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有哪些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现解读如下:⼀、什么是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为。
⼆、委托代征的范围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代征。
三、代征⼈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代征⼈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是要求代征⼈应与纳税⼈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
⼆是要求代征⼈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作⼈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为个⼈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1、税务机关和代征⼈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为⾏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或负责⼈姓名和地址;代征⼈为⾃然⼈的,应包括姓名、户⼝所在地、现居住地址;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五、委托代征⼯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委托代征⼯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如下:1、审查代征⼈资格,确定、登记代征⼈的相关信息;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4、核定和调整代征⼈代征的个体⼯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和代征⼈执⾏;5、定期核查代征⼈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7、辅导和培训代征⼈;8、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续费⽐率,办理⼿续费⽀付⼿续;9、督促代征⼈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定期检查;10、其他管理职责。
受托代征税款的代征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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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征税款的代征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实践中,一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代征税款时,往往对委托代征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
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税款代征人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税款代征人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
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执行。
办法对于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多方面予以明确,尤其强化了代征人在委托代征法律关系中的责任。
专家表示,实践中,一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代征税款时,往往对委托代征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
随着办法的实施,税款代征人应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华税所长刘天永表示,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掌握得并不充分,这就很容易导致代征人产生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比如,税款代征单位和个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按期解缴税款是代征人履行委托代征协议的最重要的表现,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一些代征人往往钻空子不按。
委托代征日常管理制度
![委托代征日常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2a074e7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b9.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代征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委托代征单位的选聘、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委托代征业务的开展、委托代征资金的收缴、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等。
第三条委托代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依法合规;2. 简便高效,优化服务;3. 明确责任,严格考核;4. 保密原则,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章委托代征单位的选聘第四条委托代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3. 具有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4.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5. 具有稳定的业务来源。
第五条委托代征单位的选聘程序:1. 由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业务的需求,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有意愿承担委托代征业务的单位;2. 税务机关对征集到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单位;3. 税务机关与入围单位进行洽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第三章委托代征业务的开展第六条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向委托代征单位明确委托代征的业务范围、工作要求、收缴方式、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委托代征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业务:1. 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地收缴税款;2. 做好税收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3.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反馈纳税人的情况;4.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委托代征资金的收缴第八条委托代征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收缴税款:1. 建立健全收缴台账,详细记录收缴情况;2. 及时将收缴的税款上解税务机关;3. 对逾期未缴的税款,委托代征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催缴;4. 对逾期仍未缴清的税款,委托代征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章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委托代征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委托代征业务依法合规开展。
对个体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论文
![对个体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260a13f404a1b0717fd5ddf4.png)
浅谈对个体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几点思考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1-000-03摘要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对个体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着方便纳税人纳税、缓解税务机关人手紧张、消除征管盲点、减轻税收成本、营造公正竞争环境等不可替代的优势;分析了当前委托代征工作中存在的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税源监控难度大、税收核定难到位、以票管税调定难、信息反馈滞后、代征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提出了在委托代征工作上要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工作责权、提高业务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监控等对策。
关键词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完善制度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
大力开展委托代征税款,是新形势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年来,杭州市财税局通过对农贸、集贸、建材等市场及农村乡镇个体及零散税收大力推行委托代征方式,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对个体零散税收实施委托代征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地税2011年、2010年的八大城区纳税情况:2010年:财政总收入 1098.83亿元,其中:财政总收入 773.27亿元,个体户 164856户,缴纳税收收入23.96 亿元,占整个财政收入的 2.18%;2011年:财政总收入1300.9 亿元,其中:财政总收入928.78亿元,个体户179412万户,缴纳税收收入 22.43 亿元,占整个财政收入的1.72%;从数字来看,表面上这些个体税收所占比重不大,甚至2011年比2010年比重还下降,对整个财政收入来讲好像无关大局,更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个体税收中,对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收入所占更少,据了解2010年、2011年分别只占0.4%、0.32%,但笔者认为虽然税收金额不大,但事关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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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
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