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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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欢迎共阅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具备条件的要设文体活动室或活动场地。

施工工区要为民工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设施。

?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均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器具,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洁。

?3.告示牌要求:?(1)施工告示牌:应按浙交监〔1999〕277号文有关规定在项目经理部及其他醒目位置设立施工平面示意图和施工告示牌。

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平面尺寸相同,每标段至少各设2块。

?(2)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在项目经理部驻地及民工驻地应设置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公示发放人员名单、发放月份及金额、投诉电话等内容,每月如实公示民工工资发放到位情况。

?(二)预制(拌和)场地及施工便道建设要求?1.应合理选择安全的桥梁梁板预制场、路面基层、面层拌和场设置地点,隧道施工场地、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施工场地应就近设置。

整个标段的梁板(包括小桥涵梁板)预制应按标段内桥梁建设分布情况和可选场地实际情况,以方便、合理、安全、经济和满足工期为原则,选择集中在一个或分开几个预制场进行预制,一般情况下不应占用桥头路基作预制场。

?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并不小于合同文件规定的面积。

施工场地应设置(四)路面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要求?1.科学安排机电、房建、交通安全设施、绿化、防护等附属工程与路面工程的交叉施工顺序,确保各项工程施工有序进行。

?2.禁止在已铺设的路面上拌和砂浆和倾倒泥土。

禁止将砂土等建筑材料直接堆放在沥青路面上。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制度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制度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制度一、背景随着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同时,促进工地的标准化建设,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制定了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工地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施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考核范围本制度覆盖全省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工程,要求所有相关企业遵守省、市、县、乡级政府的相关规定。

四、考核内容本制度主要考核以下方面:1.工地管理(20分)工地管理包括标准化管理、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环保等。

其中,标准化管理占10分,安全管理占5分,劳动保护占2分,环保占3分。

2.施工质量(30分)施工质量考核包括基底处理、路基填筑、路面铺设、桥梁施工和隧道施工等方面,其中基底处理占5分,路基填筑占8分,路面铺设占10分,桥梁施工占4分,隧道施工占3分。

3.项目管理(30分)项目管理考核包括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合同履约能力等方面,其中项目进度占15分,项目质量占10分,合同履约能力占5分。

4.创新能力(10分)创新能力考核包括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其中建设施工技术占5分,管理创新占5分。

五、考核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如下:分数评定标准:评分标准得分优秀: 90分及以上良好: 80-89分合格: 60-79分不合格: 59分及以下评分标准说明:优秀:全面符合考评要求,方案设计、项目全部达到或超过预期要求的企业。

良好:整体符合考评要求,方案设计、项目大部分达到预期要求的企业。

合格:符合考评要求,但方案设计、项目存在不足或未达到预期要求的企业。

不合格:未达到考评要求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

六、考核方法1.每年公布考核标准、主要考核内容及考核计分。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浙江]高速公路施工桥梁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高速公路施工桥梁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分册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月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分册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主编单位: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批准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纪平副主任委员:李良福 汤飞帆 任 忠委员:汪会帮 金伟强 邵 宏 汪银华 寿 华 朱汉华 李志胜 吴安宁 厉文齐本册编写人员主 编:单光炎副 主 编:江晓美 徐建铭 颜东锋 李云龙参编人员:朱益平 吴小平 徐发容 王海峰 魏水平 叶以挺 许建锋 吴华俊 虞元茂 汪浙民 李卫炎 单金耀方俊杰 孔庆林 宋建强 邵 宏 林 琼 叶 旻前 言为推行浙江省高速公路现代化工程管理,促进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树立行业文明施工形象,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分十个分册(工地建设标准化、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路面工程施工标准化、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隧道工程施工标准化、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绿化工程施工标准化、机电工程施工标准化、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并结合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中的特点和先进经验进行编写。

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公路施工标准化有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编制。

本书为《细则》第四分册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本分册共分九章,编写重点为第四章桥梁基础、第五章下部构造和第六章上部构造。

本分册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着重从工序、技术、工艺和管理的角度,对现行标准、规范作了进一步补充,并结合目前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桥梁工程的施工工序、技术、工艺和管理进行说明,旨在更有效地消除质量通病,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实现桥梁施工标准化,确保高速公路桥梁工程质量。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开展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排查活动。

一、全省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本项目管理工作的排查活动,填写《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排查表》(详见附件),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书面排查总结和排查表报送至厅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各市交通局(委)应根据通知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于2010年6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反馈至厅专项治理办公室。

附件: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排查表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排查表项目名称:项目业主:(盖章)序号排查内容排查结果是否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1项目法人资格是否经备案2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是否满足资格标准及建设管理需要3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4是否因降低成本而牺牲质量和安全进行设计变更5是否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路线走向、路基宽度、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6地质勘察深度、设计深度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7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总工期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8是否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履约行为动态控制9施工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10工程实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1外购材料、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2监理单位是否存在随意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签署合格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情况——结束——。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0.01.11【实施日期】2010.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09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的通报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要求,我厅于2009年12月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标准化工地建设进行了考核评比。

现将有关考核评比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09年度,全省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普遍推行了标准化工地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力度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狠抓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陆续出台了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的各项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不断加强,有力地促进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施工单位都将标准化工地建设纳入了责任范围,通过抓标化工地建设,极大地改变了部分工地原来存在的管理松、现场乱、环境差的状况。

标准化工地建设作为工程建设重要内容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工程质量的优良率、文明施工程度等迈上新台阶,全省高速公路科学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考核情况2009年是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的第一年。

参与本次考核评比共11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82家施工单位。

2009年底建成或春节前建成的舟山大陆连岛工程、申嘉湖杭练市至杭州段、温州绕城北段和诸永高速公路南段等项目已基本处于扫尾阶段,项目部及施工人员已逐步撤离现场,故不纳入考核。

2009年刚开工建设的宁波穿山至好思房疏港公路、嘉兴至绍兴跨江通道南接线等项目因施工队伍刚进场,项目部正在建设,本次也不纳入考核。

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2月8日,省交通厅以浙交[2003]519号文出台了《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刊登如下: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施工意识,根据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实际,就我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一、项目经理部建设(一)办公、生活设施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自建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0—6000平方米左右,并应有围墙和大门,在门墩悬挂项目经理部名牌。

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安全保卫部、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

各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工作去向插牌。

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

3.办公、生活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

办公、生活用房提倡采用装配式标准化简易房结构。

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平方米;施工区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5平方米。

4.施工机具应及时保养、清洁,并整齐停放在清洁的停放场地内。

(二)告示牌及管理图表1.施工告示牌应按渐交监[1999]277号文有关规定制作,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应与施工告示牌相同。

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均应设立于项目经理部及其他醒目位置,每标段至少各设2块。

2.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有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睛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

工地标准化

工地标准化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工地标准化实施细则(初稿)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 (1)2 驻地建设标准化 (2)2.1 一般规定 (2)2.2 驻地选址 (2)2.3 驻地建设 (2)2.4 办公和生活用房要求 (4)2.5 其他要求83 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化 (12)3.1 一般规定 (12)3.2 试验室面积及检测设备配置要求 (12)3.3试验仪器、设备安装 (14)3.4人员配置 (15)3.5办公室布置 (15)3.6样品管理 (15)3.7其他要求 (15)4 施工场地建设标准化 (16)4.1一般规定 (16)4.2沥青混凝土拌和站 (18)4.3水泥混凝土拌和站 (22)4.4钢筋加工场 (23)4.5预制梁场 (25)4.6小型构件预制场 (28)4.7施工材料存放场 (28)5 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化 (32)5.1一般规定 (32)5.2临时用电 (32)5.3施工便道便桥 (33)6 改扩建工程工地标准化 (35)6.1一般规定 (35)6.2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 (37)6.3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 (38)7 文明施工 (39)7.1一般规定 (39)7.2路基工程 (40)7.3路面工程 (40)7.4桥涵工程 (41)7.5隧道工程 (41)7.6附属工程 (42)1 总则1.1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工地建设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参建人员生产、生活环境。

充分发挥工厂化、集约化施工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形象,结合浙江省高速公路工地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细则》。

1.2 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厅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和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编制。

1.3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所有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工地标准化管理,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标化工地文件2008-296号

标化工地文件2008-29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发布的《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3〕519号)同时废止。

在建项目有条件的可参照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

一、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实施范围:新、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地建设与管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与管理,提升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达到根治工程质量通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建设项目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实现一流的施工现场管理,一流的施工现场形象,一流的施工作业环境,一流的项目管理水平。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1.驻地选址与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安全的项目经理部地点,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项目经理部驻地除了要有便利的交通条件、通电、通水、通电话外,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创造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路基土建、路面工程项目经理部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宜少于1000平方米,场地占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方米;其它附属工程项目经理部用房建筑面积和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办公和生活需要。

项目经理部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功能设置科学合理,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作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浙交[2009]17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171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着力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交〔2008〕296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参加考核评比。

第二章考核程序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每年度考核评比一次。

考核评比工作由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交通局(委)按属地原则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初评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年度考核评比的指导和抽查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全省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结果。

第五条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当年标准化工地建设工作的考核,填写《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年度评比打分表》(见附件),并报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职责与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

4、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7、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8、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9、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10、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标准化的实施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方案。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三季度全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和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三季度全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和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三季度全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和信用动态管理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浙交便函[2011]3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三季度全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和信用动态管理检查的
通知
(浙交便函〔2011〕313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2011〕155 号)、《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浙交办〔2009〕45 号)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2010〕277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三季度全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和信用动态管理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高速公路施工路面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高速公路施工路面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吴安宁
本册编写人员
主 编:单光炎 徐建铭 丁 明 颜东锋 刘 林 刚 伟 李云龙 步燕慧 方永伟 项小伟
副 主 编:江晓美 参编人员:吴旭初 沈世成
琚利平


为推行浙江省高速公路现代化工程管理,促进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标准化管 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树立行业文明施工形象,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 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 。 《细则》共分十个分册(工地建设标准化、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路面工程施工标准化、 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隧道工程施工标准化、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绿化工程施工 标准化、机电工程施工标准化、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 ,是参照交通运输部 公路局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 ,并结合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中的特点和 先进经验进行编写。 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 布的与公路施工标准化有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和先 进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编制。 本书为《细则》第三分册路面工程施工标准化,本分册由十二个章节组成,主要按 路面不同结构层从施工准备、材料要求、配合比设计、试验段施工等方面,对施工工序、 要点和质量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明确程控参数、科学采集程控指标、及时分析改 进措施,减小施工过程的质量变异,提升工程质量,延长路面使用寿命;发挥路面机械 化施工集约、高效、稳定的特点,提高施工效率;推行沥青面层石料准入制度;确保面 层质量稳定。本分册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下属浙江省宏途交 通建设有限公司主编,限于编者的学术水平,书中如有不妥甚至错误之处,请广大读者 批评斧正。 本《细则》可供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参建人员使用,各地对其中有关的具体指标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或强化要求,对未尽事宜应予以补充完善。请各有关单位将 执行本《细则》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杭州市上城区 梅花碑 4 号,310009) ,以便修订时参考。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

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第二册路基工程标准化)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第二册路基工程标准化)

浙江省⾼速公路施⼯标准化管理(第⼆册路基⼯程标准化)浙江省⾼速公路施⼯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分册路基⼯程施⼯标准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浙江省⾼速公路施⼯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分册路基⼯程施⼯标准化主编单位: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交通⼯程建设集团批准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速公路施⼯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纪平副主任委员:李良福汤飞帆任忠委员:汪会帮⾦伟强邵宏汪银华寿华朱汉华李志胜吴安宁厉⽂齐本册编写⼈员主编:单光炎副主编:江晓美徐建铭颜东锋李云龙参编⼈员:张⼠励葛黎明周海波邵⽂勇胡东瑞朱培良宋旭辉张相军前⾔为推⾏浙江省⾼速公路现代化⼯程管理,促进浙江省⾼速公路建设项⽬的标准化管理,提升⼯程质量、安全管理⽔平,树⽴⾏业⽂明施⼯形象,根据浙江省⾼速公路施⼯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浙江省⾼速公路施⼯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分⼗个分册(⼯地建设标准化、路基⼯程施⼯标准化、路⾯⼯程施⼯标准化、桥梁⼯程施⼯标准化、隧道⼯程施⼯标准化、交通设施⼯程施⼯标准化、绿化⼯程施⼯标准化、机电⼯程施⼯标准化、房建⼯程施⼯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是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的《⾼速公路施⼯标准化技术指南》,并结合浙江省⾼速公路施⼯管理中的特点和先进经验进⾏编写。

本《细则》主要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公路施⼯标准化相关的⽂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业内采取的成熟和先进的施⼯⼯艺和管理办法编制。

本书为《细则》第⼆分册路基⼯程施⼯标准化,本分册由⼗⼀个章节组成,主要从⼀般规定、施⼯⼯序、施⼯要点等⽅⾯对施⼯和管理作出具体要求,优化施⼯组织和⼯艺流程,强调做好路基防排⽔⼯作,严格控制路基压实度、宽度、厚度、纵横坡度、平整度“五度”和涵台背回填、集中⼩型构件预制,加强防护⼯程动态设计和监测,注重保护环境。

本分册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浙江省交通⼯程建设集团下属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主编,限于编者的学术⽔平,书中如有不妥甚⾄错误之处,请⼴⼤读者批评斧正。

某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某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某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某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

三、工地设置1.工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工地应设置牌示明确标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等相关信息。

3.工地应划分为施工区、生活区和临时设施区。

施工区为主要施工区域,生活区为工人休息生活区域,临时设施区为临时设备材料堆放区域。

4.工地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示意标志,明确工地区域划分和施工区域。

四、设备要求1.工地应配置适当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2.工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工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接受相应培训。

五、施工管理1.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工地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

2.施工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

3.施工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按时完成。

4.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5.施工期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六、人员管理1.工地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员和监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

2.所有参与施工的工人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严禁未持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工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七、安全防护1.工地应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施工区域的安全。

2.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3.工地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八、环境保护1.工地应制定防尘、防噪音等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工地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

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标准化工地建设,根据“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凡2011年1月1日后开工、标段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改建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工地建设进行管理,并纳入考核评比范围。

对2011年1月1日前在建的、已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的普通国省道项目,原则上也应纳入考核评比范围。

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标准化工地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一)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1.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和规模,规范用房及场地建设。

2. 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原则上可采用活动板房等建设,也可租用沿线合适的单位或民用房屋。

房屋必须安全、整洁,并满足生活、工作要求。

3. 项目经理部办公区、生活区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功能设置科学合理,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作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整洁。

4. 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家具应满足办公规范化的要求。

办公区内应设项目经理室、各业务科室和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

各科室门口应挂设名称牌。

会议室内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

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等。

5. 生活用房一般包括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具备条件的要设文体活动室或活动场地。

6. 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均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器具,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7. 应按《关于统一设置施工告示牌的通知》(浙交监〔1999〕277号)有关规定在项目经理部设立施工平面示意图。

项目经理部应以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开展政治思想、业务文化教育等为重点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项目经理部、预制(拌和)场、主要施工点应设置以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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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2月8日,浙江省交通厅以浙交[2003]519号发此文。

厅将以此为依据,对全省各高速公路建设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高速公路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国省道及地方重要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公路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施工意识,根据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实际,就我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建设
(一)办公、生活设施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自建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0-6000平方米左右,并应有围墙和大门,在门墩悬挂项目经理部名牌。

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安全保卫部、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

各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工作去向插牌。

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

3、办公、生活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

办公、生活用房提倡采用装配式标准化简易房结构。

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平方米;施工区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5平方米。

4、施工机具应及时保养、清洁,并整齐停放在清洁的停放场地内。

(二)告示牌及管理图表
1、施工告示牌应按浙交监[1999]277号文有关规定制作,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应与施工告示牌相同。

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均应设立于项目经理部及其他醒目位置,每标段至少各设2块。

2、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有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晴雨表及管理人员考勤表。

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

(三)内业管理
1、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各项施工原始资料、记录数据、施工图表齐全。

2、定期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如: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文明施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政制度、各项台帐等。

3、所有质检、试验检测、计量支付数据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各标段间计算机联网管理。

(四)宣传工作
1、项目经理部要通过大力加强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责任感,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

项目经理部、预制(拌和)场、主要施工点应设置以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标语。

2、项目经理部应以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开展政治思想、业务文化教育等为重点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同时设立如质量年活动宣传标牌、质量举报电话牌、标化工地建设监督牌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污水、垃圾处理
1、生活、生产污水应妥善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出。

2、生活、生产垃圾应定点堆放、及时处理,严禁乱扔乱弃。

二、预制(拌和)场地及场外施工便道
(一)场地布置
1、应合理选择以预制(拌和)场设置地点,并修筑隔离围墙;材料堆放区、拌和区、作业区、模板、钢筋制作区应分开或隔离;场内主要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应作硬化处理。

2、预制(拌和)场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一般不小于12000平方米;钢筋加工车间一般不小于250平方米,木工加工车间一般不小于200平方米。

3、整个标段的桥梁梁板及其它预制构件,应在预制场统一预制。

(二)原材料堆放和管理
1、项目经理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原材料质量管理程序,检验合格材料与未检验材料分别堆放,不合格材料不得入库。

2、预制(拌和)场地内不同规格砂石材料要严格分档、隔离堆放,严禁混堆;砂石材料应堆放成梯形,做到“条直层平”,并设置细集料覆盖设施。

3、钢筋、水泥的主材应在室内存放,并架空堆放。

(三)预制(拌和)场内施工标牌
1、预制(拌和)场地施工标牌要结合监理规程有关原材料及混合料报验制度的规定,在材料堆放处设立原材料品名牌及报验牌,在拌和设备前设混合料配合比标牌,并严格按施工配合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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