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推荐表彰奖励制度
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摘要:一、引言二、湖南见义勇为奖金设立背景三、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概述四、奖金设置及评选标准五、见义勇为事迹案例介绍六、见义勇为奖金的意义七、结论正文:近年来,湖南省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的精神,为了表彰那些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无私奉献的先进个人,湖南省政府及相关机构设立了见义勇为奖金。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南见义勇为奖金的设立背景、奖金一览表、评选标准以及相关事迹案例。
一、引言见义勇为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品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社会正能量,湖南省政府决定设立见义勇为奖金,奖励那些在紧急关头勇敢伸出援手的人们。
二、湖南见义勇为奖金设立背景湖南省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自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来,积极开展表彰活动,对全省范围内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此举旨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爱社会、关爱他人的热情,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湖南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概述湖南见义勇为奖金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奖金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此外,还设有优秀组织奖和先进个人奖,以表彰在见义勇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奖金设置及评选标准1.评选范围:湖南省范围内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2.评选条件:(1)具备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团体;(2)事迹感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4)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五、见义勇为事迹案例介绍1.案例一:某市民在街头发现一名小女孩走失,迅速展开寻找,最终将小女孩安全送回家中;2.案例二:一名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遇到火警,毫不犹豫地拿起灭火器冲入火场,协助消防队员扑灭火源;3.案例三:一名年轻人在河边散步时,听见有人呼救,立刻跳入河中将溺水者救出。
六、见义勇为奖金的意义设立见义勇为奖金,既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全社会关爱他人、关爱社会的倡导。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摘要:
1.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的背景和意义
2.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的具体数额和等级
3.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的申请和发放流程
4.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的作用和影响
正文: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是绍兴市为了表彰和奖励在危难时刻勇敢站出来,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市民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体现了社会对正义和勇气的尊重,也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肯定。
根据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奖金的具体数额和等级分为三档。
第一档是奖金1000 元,颁发给在紧急情况下,勇敢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市民。
第二档是奖金5000 元,颁发给在危难时刻,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民。
第三档是奖金10000 元,这个等级的奖金通常颁发给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下,以非凡的勇气和智慧,成功挽救他人生命或者财产的市民。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的申请和发放流程相对简单。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公安机关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会通知申请人领取奖金。
最后,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奖金。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的作用和影响深远。
首先,它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
定和鼓励,让更多的人在面对危险时,有勇气站出来,保护他人。
其次,它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个人的责任。
单位见义勇为工作制度
单位见义勇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规范单位见义勇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见义勇为工作制度旨在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积极投身见义勇为事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三条本单位见义勇为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
二、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第四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员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勇敢面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救助的行为。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突发性:面对突发事件,员工需要在短时间内作出决策;(二)正义性: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勇敢性:员工在面临危险时,敢于直面困难,不顾个人安危;(四)有效性:见义勇为行为采取了适当措施,实际制止或者救助了危险状态。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二)二级见义勇为:事迹显著,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三)三级见义勇为:事迹良好,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三、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与保障第七条本单位对见义勇为员工给予以下奖励:(一)精神奖励:给予见义勇为员工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二)物质奖励: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三)晋升优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见义勇为员工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本单位为见义勇为员工提供以下保障:(一)保险保障:为见义勇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其在救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二)医疗保障:见义勇为员工在救助过程中受伤的,给予及时救治,并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三)法律援助:为见义勇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与奖励程序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如下:(一)员工本人或者他人向本单位提出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二)本单位见义勇为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四)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开表彰。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温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2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6日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主旋律、汇聚正能量、树立新风尚,引领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新局面。
激励广大群众主动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参与社会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温州、法治温州建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等相关工作,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工作体系,将见义勇为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1日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3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人员。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主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的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激发全社会见义勇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奖励和保护的管理。
第三条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非职务范围内,面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敢制止或者协助他人制止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第四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2. 依法依规原则;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等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受害人或者知情人提出申请;2.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3. 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4. 公布认定结果。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行为人的主观意愿;2. 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3. 行为的后果;4. 行为人的身体状况。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第七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奖励:1. 荣誉称号;2. 荣誉证书;3. 奖金;4. 医疗救助;5. 其他物质奖励。
第八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措施包括:1.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伤的人员,依法给予医疗救治和康复;2.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人员,依法给予生活补助;3.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的人员,依法给予烈士称号;4.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人员,依法给予保护。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认定、奖励和保护。
第十条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见义勇为基金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的见义勇为意识。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
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特制定本奖励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凡是在公共场所、道路、水域等公共场所见义勇为,有力挽救他人财产损失或者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行为,经查实属实的,均可被视为见义勇为行为,成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1. 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经查实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2. 集体见义勇为行为,经查实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3.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如有特别卓越表现,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三、奖励程序。
1.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2.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3.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实的见义勇为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做出通报表彰。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确保奖励资金的及时发放。
五、奖励方式。
奖励可以采取现金奖励、奖状、奖牌等形式,同时可以在媒体上做出通报表彰,树立典范。
六、奖励效果。
通过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提升社会正能量。
七、奖励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实施方案的监督机制,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奖励对象的公正评定。
八、奖励宣传。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见义勇为行为,共同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总之,见义勇为奖励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充分肯定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危难救助工作,树立见义勇为的典范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
希望全社会都能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好人好事奖励办法方案
好人好事奖励办法方案背景近年来,社会风气逐步好转,人们的道德意识提高,出现了许多见义勇为、热心帮助他人的好人好事。
为了表彰这些好人好事,并激励更多人参与到这种社会正能量的传播中来,我们制定了“好人好事奖励办法方案”。
目的通过此方案,旨在表彰见义勇为、热心助人的好人好事,形成道德践行的正向激励机制,为社会塑造道德高尚的氛围。
办法一、奖励标准1.见义勇为行为: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果断行动,挽救生命和财产安全;–一等奖:救人于水火时,自身受到重伤而得到医治;–二等奖:救人于危险境地时,积极采取行动,但未受伤;–三等奖:发现危险情况,迅速报警或通知相关部门。
2.热心帮助他人行为:–条件较好的家庭或个人,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无法捐助资金的个人,参与志愿者活动累计时间满100小时以上,奖励礼品或证书。
二、奖励申请1.申请人需自证不假,自愿申请,无需他人推荐;2.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奖励决定或奖状等证明文件;–有关机关或社区认证或颁发的证明文件;–其他能够证明好人好事行为的书面材料。
三、奖励程序1.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向所在社区(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2.社区(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社区(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草拟评议意见,并交由区文明办公室审核;4.区文明办公室结合评议意见,提出奖励名单,报区政府批准;5.区政府公开表扬、颁发奖励及通报表彰结果。
结语通过“好人好事奖励办法方案”的实施,可以更好的发挥道德践行的正向作用,树立全社会向善向上的精神风貌。
同时,也要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向上气象,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打下基础。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第一部分:见义勇为的定义和重要性见义勇为,是一种充满勇气和正义感的行为,通常指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个人为了拯救他人的生命或财产而不顾自身安危,采取积极行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体现了个体的高尚品德,还对社会和社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同时也鼓舞了其他人积极参与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
第二部分: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概述在社会中,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许多地区和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奖励制度。
这些奖励方案通常包括物质奖励、荣誉表彰和其他特殊待遇。
在本部分,我们将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方案,以及它们的影响。
1. 物质奖励物质奖励通常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经济补偿,用来鼓励他们采取积极行动。
这些奖励可以包括奖金、奖品、教育基金或其他金融支持。
物质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见义勇为者应对因他们的行为而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一种实际的认可和感谢方式。
2. 荣誉表彰荣誉表彰是另一种常见的见义勇为奖励方式。
这包括授予奖章、勋章、感谢信、证书或其他荣誉称号,以公开表扬见义勇为者的行为。
荣誉表彰不仅为个人树立了表率,还为其他人提供了榜样,鼓励他们在需要时也采取积极行动。
3. 特殊待遇一些地区还提供特殊待遇,如医疗支持、法律帮助、心理咨询等,以确保见义勇为者能够得到全面的支持。
这种支持有助于减轻见义勇为者可能面临的身体和心理压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恢复和继续生活。
第三部分: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方案的影响见义勇为行为奖励方案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影响因素:1. 社会的安全感和秩序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的安全感和秩序。
人们知道,如果他们置身于紧急情况中,可能会得到帮助,因为其他人愿意采取行动。
这种信心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和安全的社区。
2. 鼓励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行为。
人们通常受到奖励的诱惑,特别是在需要冒风险时。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闽义工委[2012]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义工委〔2012〕8号)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2012年11月5日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表彰应根据事迹,分别给予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
“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第四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作出贡献的。
第五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中思想作风好、品德高尚且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一)不顾个人安危,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重大贡献的;(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抢险、救灾、救人,作出重大贡献的;(三)在见义勇为中英勇牺牲或者严重伤残,事迹突出、影响重大、值得作为榜样学习的。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8•【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弘扬社会正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或者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规定。
二、见义勇为奖金的定义见义勇为奖金,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发放旨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见义勇为奖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见义勇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条件1.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积极性、时效性。
2.见义勇为行为对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3.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
五、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标准1.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难度、效果等因素,确定奖金的数额。
2.奖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于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适当提高奖金数额。
六、见义勇为奖金的发放程序1.见义勇为者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发放条件。
学校见义勇为制度
一、制度背景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弘扬这一美德,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我国各学校纷纷建立了见义勇为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使其在遇到危险和困难时,能够挺身而出,勇敢维护正义。
2. 增强学校的安全防范能力,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学生积极参与见义勇为行动。
4. 树立良好的校园风气,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三、制度内容1. 制定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对见义勇为的学生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优秀学生干部等。
2. 建立见义勇为事件报告机制:学生发现或遇到见义勇为事件,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认定。
3. 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形式,普及见义勇为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建立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在见义勇为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
5. 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的协作:学校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打击校园违法犯罪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学生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6. 完善见义勇为事件处理流程:对见义勇为事件,学校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事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制度实施1. 学校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见义勇为制度。
2. 学校各部门、各班级应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制度的实施,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3. 学校定期对见义勇为制度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制度内容,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五、制度保障1. 学校将见义勇为制度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学校加大对见义勇为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师生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见义勇为表扬方案
见义勇为表扬方案在我们的社会中,见义勇为是一种无私奉献的表现,它是勇敢和正义的象征,也是推动人类进步的力量。
在传统的中华文化中,见义勇为一直被视为最高的美德之一。
为了激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见义勇为活动,我们制定了以下见义勇为表扬方案。
一、表彰对象本表扬方案主要针对群众中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扬,表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1.为救助他人而冒着危险的个人或集体。
2.对发生在身边的危机进行有效干预的个人或集体。
3.对追捕犯罪嫌疑人、揭露黑恶势力等行为进行有效干预的个人或集体。
二、表彰方式为了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我们采取以下经济、精神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彰。
1. 经济奖励经济奖励又分为三个档次:特别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
同时,由表彰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承担表彰对象及其亲属参加表彰活动的路费和住宿费用。
1.特别贡献奖金:5万元及颁发荣誉证书。
2.一等奖金:3万元及颁发荣誉证书。
3.二等奖金:1万元及颁发荣誉证书。
2. 精神奖励为了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见义勇为行为中来,我们根据表彰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意义深远的精神奖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发放荣誉证书并在当地报纸、电视台、广播等媒体及官方网站上进行宣传。
2.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表彰对象的介绍,让更多的人了解他们的大公无私,为他们喝彩。
3.邀请表彰对象作为见义勇为的代表,在相关的座谈和交流会上,分享他们的经验,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
三、表彰程序1.表彰单位发挥主导作用,社区、单位、学校、村委等基层组织可以推荐见义勇为人士或团体。
2.表彰单位对推荐成功的个人或团体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符合表彰条件,制定表彰方案。
3.表彰单位发放奖金和颁发荣誉证书等奖励。
四、表彰材料1.表彰对象的个人简介及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2.参与推荐的组织机构提供推荐信、组织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表彰标准1.见义勇为的行为必须是真实、有力、有效的。
2.对表彰对象进行主观及客观的评价,要有实际社会功绩和影响,不得有个人情绪、感激等因素干扰评估认定结果。
见义勇为奖励金标准
见义勇为奖励金标准一、行为性质和情节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将见义勇为行为分为以下三类:1. 抢险救灾: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2. 见义勇为: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勇于制止、斗争或协助警方抓捕罪犯的行为。
3. 其他英勇行为:其他在非职责范围内的英勇行为,如在突发事件中舍己为人、救死扶伤等。
二、贡献程度见义勇为行为的贡献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 特别重大贡献: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舍生忘死,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为。
2. 重大贡献: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3. 较大贡献: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协助警方抓捕罪犯等行为。
4. 一般贡献:其他英勇行为,如舍己为人、救死扶伤等。
三、奖励种类和标准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贡献程度,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种类和标准如下:1. 物质奖励:给予现金奖励或其他物质奖励,标准根据贡献程度而定。
具体标准如下:特别重大贡献:奖励金额XXXX元以上;重大贡献:奖励金额XXXX元以上;较大贡献:奖励金额XXXX元以上;一般贡献:奖励金额XXXX元以上。
2. 荣誉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等,以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荣誉证书和奖章的等级根据贡献程度而定。
3. 其他奖励:如提供培训、就业等方面的帮助,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四、奖励审批程序见义勇为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1. 申报与核实:被表彰人或其亲属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申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
2. 评审与等级确定:由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对被认定的事迹进行评审,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贡献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奖励等级。
3. 公示与异议处理: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摘要:
1.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的概述
2.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的具体分类和金额
3.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是绍兴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措施,旨在鼓励更多的市民在面对危险时勇敢站出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奖金具体分类和金额如下:
1.一等奖:奖金金额为50,000 元,授予在危急关头表现特别突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2.二等奖:奖金金额为30,000 元,授予在危急关头表现突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
3.三等奖:奖金金额为10,000 元,授予在危急关头表现良好,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做出贡献的人员。
绍兴市见义勇为奖金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弘扬社会正义:见义勇为奖金的设立,彰显了社会对正义行为的尊重和认可,鼓励更多的人在面对危险时站出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提升市民素质:见义勇为奖金的设立,有助于提升市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使更多的人在危急关头能够挺身而出,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帮助。
3.增强社会凝聚力:见义勇为奖金的设立,有助于增强市民之间的联系和
凝聚力,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武岗镇见义勇为推荐表彰奖励制度(试行)
第六条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享受优待与照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范围审批;对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武岗镇见义勇为推荐表彰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公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表现突出的;
第十条对决定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由人民政府组织授奖。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公民,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见义勇为公民要求保密的,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申报见义勇为奖,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的,奖金由受益单位开支;受益单位不明的,由人民政府或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开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财政适当拨款。
见义勇为嘉奖令公文
见义勇为嘉奖令一、基本情况自古以来,崇尚英雄、尊崇道德一直是我国民族文化的一大特点。
在现代社会中,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屡见不鲜。
为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更大的鼓励和肯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以表彰他们的英勇行为。
本着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维护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嘉奖,特制定本嘉奖令。
二、嘉奖的对象和条件1. 嘉奖的对象(1)因救人、解困、阻止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捍卫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发生非正常死亡或者致残,或者在救助他人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
(2)因协同配合搜救、抢险、灭火、救援等承担重要任务的集体和个人。
2. 嘉奖的条件(1)见义勇为行为应具有危险性。
(2)行为应在紧急情况下采取。
(3)行为应符合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基本要求。
三、嘉奖等级及奖励方式1. 嘉奖等级(1)特等嘉奖:对因救人、解困、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等特别危险,同时具有更加重大影响的行为,给予特等嘉奖。
(2)一等嘉奖:对因救人、解困、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等危险,且富有感人故事、营救的人数较多或损失的财产较大的行为,给予一等嘉奖。
(3)二等嘉奖:对因救人、解困、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等危险,或者在搜救、抢险、灭火或救援等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人员、集体,给予二等嘉奖。
2. 嘉奖方式(1)以奖金、荣誉称号、证书等形式给予表彰。
(2)对在嘉奖中获得的奖金所得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嘉奖程序1. 提出申请(1)见义勇为行为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或者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行政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行为的证明材料报送有关部门或者嘉奖机构。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或者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或者业务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或者嘉奖机构。
2. 申报审查(1)有关部门或者嘉奖机构收到申请或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编制评审方案。
(2)经评审符合嘉奖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嘉奖令
见义勇为嘉奖令见义勇为,指的是在危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勇救他人的行为。
这种精神,是我们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最值得我们尊敬的品质之一。
针对见义勇为这种群体的出现,社会必须给予积极的支持和认可,而见义勇为嘉奖令,便是这种支持和认可的制度体现。
见义勇为嘉奖令,是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一项法律制度。
这个法规于2004年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具备见义勇为精神的群体,勇敢地奋斗,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基本权利。
嘉奖的标准当中,既重视他们的行为本身,又将其激励和鼓励纳入到考虑之中。
令和嘉奖者的范围和标准对于参见义勇为的人员的嘉奖范围,主要包括:1.保护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的见义勇为个人。
2.救助病人、残疾人、困难的老年人、儿童和其他特殊人群的志愿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专业群体,如医生、教师、警察、消防员等等。
其嘉奖的标准主要包括:1.必须是合法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道德标准。
2.应该有一定的风险和代价,毕竟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
3.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和贡献度,他们的行为非同一般,对社会造成了积极的影响。
在嘉奖的形式上,我们可以看到种种奖励,包括:1.口头表扬。
2.见义勇为奖章和奖杯,可以让大众看到这些人士的功绩。
3.奖金,虽然不是受到见义勇为者评价最高的奖励形式,但可以代表支持和社会的认可。
符合上述范围和标准的见义勇为者,进行合理的嘉奖表彰,将会为社会树立正面的形象和积极的道德标准。
嘉奖制度之兴起,也间接让更多的人们了解见义勇为群体,增强公众的对于这种行为的关注和认识。
当前见义勇为嘉奖令的现状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见义勇为嘉奖令在当今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年龄不限,性别不限,不少人士根据不同情况,都体现出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至此,他们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保障着更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让我们懂了一种高尚的品质。
要说这个制度现状如何,那么相信,现阶段嘉奖的形式和方式以及标准都是比较公正和合理的,增强了见义勇为者的荣誉感、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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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见义勇为推荐表彰奖励制度
第1条为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保障改
革开放与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公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表彰
和奖励。
(一)在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表现突出的;
(二)抓获犯罪分子并将其扭送政法机关、保卫部门,或者协
政法机关、保卫部门抓获犯罪分子,贡献较大的;
(三)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中,事迹突出的。
第3条对见义勇为公民,根据其事迹给予下列褒奖:
(一)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二)记功;
(三)嘉奖;
(四)晋升工资。
褒奖的等级、标准,由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4条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与照顾:
(1)城镇待业青年可优先安置就业,符合参军条件的,征兵
时可以优先征集入伍;
(二)农村青年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工作;
(三)参加当年升学考试的,录取时可适当照顾;
(四)暂住人口可转为常住人口,其子女在入学、招工、参军等
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五)负伤致残人员为单位职工的,由伤者单位按工伤对待,负
责医疗和护理,并给予工作、生活照顾,生活不能自理,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将其配偶转为非农业户口;负伤致残人员为非单位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
(六)牺牲人员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5条对应予见义勇为奖励的公民,由乡人民政府、村治保队、
派出所或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负责整理核实材料,经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给予记功、嘉奖、晋升工资奖励。
见义勇为公民称号、记功、嘉奖、晋升工资,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6条对受到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享受
优待与照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权范围审批;对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7条对见义勇为公民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的,奖金由受益单位
开支;受益单位不明的,由人民政府或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开支。
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基金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财政适当拨款。
第9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接到见义勇为公民
奖励申报后,应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并在10天内作出是否提请人民政府授奖的决定,人民政府在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授奖建议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授奖的决定。
第10条对决定褒奖的见义勇为公民,由人民政府组织授奖。
第11条对见义勇为公民,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宣
传报道。
第12条见义勇为公民要求保密的,必须保密。
第13条申报见义勇为奖,必须实事求是。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撤销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14条公安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应采取措
施予以保护。
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及其亲属,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条对见义勇为负伤的公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
拒绝或拖延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16条本办法由**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