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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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过轨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强化过轨运行安全风险控制,确保过轨运行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关于印发<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铁路局实际,制定《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JW 114-2012),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上海铁路局安全监察室、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行业监管,对其安全规章、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机车和机车乘务员过轨运行手续的审批。

第3条徐州、合肥、南京东、上海、杭州机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机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

担机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

徐州、合肥、南京、上海、杭州电务段,上海通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电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电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第4条每年四季度由铁路局机务管理部门牵头,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运输、机务、货运、电务、建设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家铁路以外的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和支配的过轨机车、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及过轨运行安全管理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

第二章过轨运行及范围

第5条过轨运行是指机车过轨运行或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6条机车过轨运行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含配属国家铁路的机车因出租等原因,由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临时支配的机车,下同)的机车,托运回送(含有、无动力)或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运行;国家铁路配属或支配的机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

外)运行。

第7条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牵引运行值乘或押运护送任务;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牵引运行值乘任务。

第8条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时,只允许过轨运行到国家铁路交接站及担当该站的调车作业。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的区段超过国家铁路交接站办理机车接运的必须报部批准(已纳入路网干线运营管理的除外),并签订过轨运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作业范围。

第9条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牵引任务时,机务段应指派专职干部实行包保负责,组织机车乘务员看道熟悉站场行车设备设施、并对人身、行车安全等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条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的机车及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的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未办理过轨运行手续禁止进入国家铁路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国家铁路交接站及其所属车务段(直属站)发现办理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

管营业线路)的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机车及其机车乘务员与出具的“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格式见附件2、3)和“过轨国家铁路交接站运行年度许可证”(格式见附件4)注明的机车型号、车号、有效期及机车乘务员信息不符时,不得办理过轨运行作业。

第11条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需在国家铁路线路上试运行、无动力(托运)回送时的机车技术鉴定工作由机车制造(大修)厂负责,过轨运行机车乘务员资格审核、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及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技术鉴定(不含无动力(托运)回送)按过轨运行办理,机车试运行时必须在路局运输部门指定的线路、区段内,按站间区间掌握运行。

第12条下列情况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由机车所属单位自行办理装车托运。

1.对报废机车一律不得办理过轨机车技术鉴定,不准过轨。

2.对铁道部淘汰产品目录中明确停用的机型原则上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必需办理时,由路局机务处批准。

3.经审查属伪造或提供不出机车履历簿、机车检修周期、施修单位、铁道部驻厂或铁路局驻段验收部门的机车交验单、探伤等证明,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

4.非上海铁路局配属或承修机型时,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

5.检修、探伤周期超过《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等铁道部有关文件所规定检修公里。

第13条机车司机、机车学习司机其身份证及持有的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正证注明的年龄超过55周岁、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副证未加盖当年年鉴合格章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办理过轨运行手续。

第三章机车鉴定

第14条过轨运行机车须符合铁道部行业技术标准,由铁路局按规定进行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

第15条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包括机务设备和电务设备的技术鉴定。机务专业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该机型相关技术标准和《机车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附件5)进行;电务专业按铁道部、路局LKJ及无线列调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合格的,方准出具机务、电务“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或“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并做好相关鉴定记录。

第16条机车过轨运行前,由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向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办理过轨运行机车的技术资料档案,由铁路局机务、电务处分别安排所在区域的属地机务、电务段(含上海通信段)进行机车过轨运行前的技术鉴定,电务设备鉴定单位原则上应与机车鉴定单位保持属地一致,便于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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