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
上海铁路局《行规》第七章
第三章调车工作第一节一般要求第27条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替换条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作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机车和熟悉车站设备及作业的司机担任。
第28条调车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一、调车区可根据调车作业任务和线路配置等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划分:1.纵向划分:按纵向分别固定线路划分调车区;2.横向划分:按车站指定地点划分调车区,但中间必须划出不少于30m的安全区并设立标记。
二、在一般情况下,每个调车区只准一台调车机车按固定范围进行作业。
三、划分调车区确有困难的车站或必须两台机车在同一区内作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的措施,列入《站细》。
第29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技规》第219条)一、越区(转场)前,调车领导人须先将越区(转场)的时间、地点、辆数及有关事项,与进入(经由)区(场)的调车领导人联系,取得同意后,向本区(场)的有关人员布置。
进入(经由)区(场)的调车领导人,在同意邻区(场)越区(转场)后,应及时向本区(场)有关人员布置。
二、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应按本区(场)调车领导人的布置,停止相抵触的作业,并准备好进路。
三、越出区(场)的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在接到进入区(场)的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进路已准备妥当的通知后,方可通知本区(场)调车长指挥机车越区(转场)。
四、划区(场)的车站,不论有无固定信号设备,应根据车站具体情况制订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列入《站细》。
第30条调车作业标准的补充规定为保证调车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车作业应按《铁路调车作业国家标准》执行,并就贯彻《铁路调车作业国家标准》补充如下:一、调车组应建立下列制度1.对号交接班制度:按《站细》规定的交接班内容,对号交接线路存车辆数、停留车位置、调车工具、防溜器具和有关注意事项。
2.作业前准备制度:按规定试验好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每批作业前,要布置好计划,检查好线路和存车,分配好制动人员,以及做好拉风、摘管、选闸、选鞋等准备工作。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管内轨道车日常运用、检修、维护、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等) 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自备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修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第3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集中管理、用修分开、专业检修”的原则,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4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组织措施,实施专业管理;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强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运用安全。
第5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 —第6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车的运用管理。
第二章轨道车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7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轨道车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日常归属综合修配车间管理,设置轨道车班组。
轨道车监控分析归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日常运用安全检查由安全科负责、日常运用检修质量由线路技术科负责。
第8条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段成立轨道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副组长: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主管机械设备副段长、主管车载设备副段长组员:线路技术科、安全科、调度信息科、车载科、材料科、职教科各科长及各科主管轨道车专职人员、车载车间主任、综合修配车间车间主任、副主任、指导司机。
二、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我段轨道车管理、运用、安全工作,并制定轨道车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落实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2 —理、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每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一次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会议,根据轨道车运用管理要求及作业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铁安监〔2007〕174号)
铁道部文件铁安监…2007‟174号关于印发《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自2007年8月1日起,架桥机、铺轨机已纳入《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的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按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现将《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1—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施工用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简称架桥机组,下同)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安全管理, 确保其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造架桥机组通过铁路办理过轨运输手续时,必须提供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
进口设备提供型号认可证。
既有架桥机组通过铁路办理过轨运输手续时,需提供型号合格证、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维修合格证。
第三条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掌握铁路建设施工用架桥机组的分布状况及铁路建设施工需求状况,建立架桥机组台账。
架桥机组配属企业应妥善保管有关技术资料(含使用技术条件和图样),若对架桥机组进行改装和改造,必须按行政许可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定期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架桥机组配属、使用、检修、改造情况。
架桥机组配属企业办理架桥机组过轨运输前,应向建设单位提报架桥机组型号、车号、发站、到站,由建设单位核对架桥机组型号、车号、发站、到站后,报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架桥机组配属企业持架桥机组的型号合格证、生产合格证、产品出厂或维修验收合格证以及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手续,到铁路局运输部门办理架桥机组过轨运输申请。
第五条铁路局运输部门审查相关证明资料合格后,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和装载加固方案审核。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部门根据运输部门的通知,依据配属企—2—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结构、检修制度和前次检修验收记录、质量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检查标准对架桥机组与运行有关的部分进行检查,并核对检修周期,符合有关要求后,出具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道部轨道车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营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轨道车是指铁路运输中使用的车辆,包括机车、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轨道车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轨道车管理应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轨道车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轨道车的管理包括车辆检修、保养、维修、调度、作业等方面内容。
第七条轨道车的管理应强调预防为主,早发现、早处理问题。
第八条轨道车的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轨道车的保养与检修第九条轨道车的保养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重大修理。
第十条轨道车保养计划应及时编制、按期执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轨道车保养应注重细节,保证车辆的每个部位得到充分维护。
第十二条轨道车保养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杜绝疏漏。
第十三条轨道车的检修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故障。
第十四条轨道车的检修应注重综合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轨道车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轨道车的维修与改造第十六条轨道车的维修是指对车辆进行大修、中修、小修等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轨道车的维修工作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八条轨道车的维修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维修方法和工艺,提高维修效率。
第十九条轨道车的改造是指对车辆进行升级、改装等改造工作,提高车辆性能。
第二十条轨道车的改造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改造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轨道车的调度与运营第二十一条轨道车的调度是指根据列车运行计划,组织车辆的运输工作。
第二十二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做好列车编组、车辆配属等工作,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合理安排车辆的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轨道车的调度要加强运行监控,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列车安全。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定稿版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师发〔2011〕12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根据《上海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上铁师发〔2009〕351号)的规定,路局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成《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技术规章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目录》中技术规章的发布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
规章名称以正文名称为准。
2. 有关站段和部门要认真做好技术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的维护,新定、修改、废止技术规章时,应及时对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进行相应的修改。
3.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以电报、“业务通知”形式发布的技术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如长期有效的,须正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发布技术规章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章编号制度。
新颁布的技术规章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会签,统一进行技术规章编号。
原文件没有标注技术规章编号的,以《目录》公布的编号为准。
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变更技术规章编号。
5.有关作业岗点需保存的行车规章以路局运输处公布的目录以及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目录为准。
6.请各站段、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对照《目录》,清理编制本单位技术规章目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一、基本规章目录(12个)。
印发《上海铁路局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师发〔2011〕12号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根据《上海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上铁师发〔2009〕351号)的规定,路局有关部门对历年来发布的技术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编制成《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技术规章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目录》中技术规章的发布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
规章名称以正文名称为准。
2.有关站段和部门要认真做好技术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技术规章制度电子文件库的维护,新定、修改、废止技术规章时,应及时对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进行相应的修改。
3.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以电报、“业务通知”形式发布的技术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如长期有效的,须正式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章。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发布技术规章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章编号制度。
新颁布的技术规章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会签,统一进行技术规章编号。
原文件没有标注技术规章编号的,以《目录》公布的编号为准。
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变更技术规章编号。
5.有关作业岗点需保存的行车规章以路局运输处公布的目录以及技术规章电子文件库目录为准。
6.请各站段、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对照《目录》,清理编制本单位技术规章目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上海铁路局2011年有效技术规章制度目录(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主题词:科技规章目录通知---------------------------------------------------------------抄送:铁道部科技司,各合资铁路公司,路局机关各部门。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2011年1月14日印发---------------------------------------------------------------。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运发…2011?318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为确保站内平过道安全,现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YS115 -2011),自2011年12月10日18:00起实行。
前发路局《关于强化动车组开行区段平过道、人行过道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运函…2007?378号)、《关于强化二通道站内平过道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运函…2007?1419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站内平过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运发…2007?171号)同时废止。
— 1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 —SHG/YS115-2011上海铁路局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平过道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车站站内跨越正线、到发线的平过道。
二、站内平过道设置原则1.对既有的平过道有条件的应予以拆除。
因作业需要无法拆除时,原则上只准保留1处,有2处及以上予以拆并。
对因消防等特殊原因无法拆除时应安装防护栅栏封堵牢固并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2.站内原则上不得新设平过道。
确需在站内修建平过道,须经直属站(车务段)同意后,报路局运输处和工务处审批。
3.禁止车辆通行仅限作业人员通行的专用平过道(以下简称行人专用过道),铺面宽度不得大于1.1m。
对既有铺面宽度大于1.1m的行人专用过道,车务单位应报路局工务处同意后,联系工务单位于12月份完成改造。
三、站内平过道设备设施1.平过道铺面系工务设备,各工务单位要保证铺面平整、坚实、稳固,定期维护、整修。
— 3 —2.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区段以及有动车组通行区段设置的平过道(不含行人专用过道),须设置平过道看守房,配备与行车室联系的通信设备,配备具有加锁装置的活动栏杆(栅门)、平过道预警系统(报警装置);其他区段设置的平过道(不含行人专用过道),应配备具有加锁装置栏杆(栅门)、平过道预警系统(报警装置),对于列车密度大、车辆通行平过道频繁,有条件的可设置平过道看守房,配备与行车室联系的通信设备。
上海路局工线函[2010]284号关于发布《上海铁路局沪杭高铁无砟轨道线路维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工务处工线函〔2010〕284号关于发布《上海铁路局沪杭高铁无砟轨道线路维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工务段,上海客专维修基地,各合资公司,各指挥部:为满足沪杭高铁无砟轨道运营和维护管理的需要,全面提高无砟轨道养修质量,确保列车安全平稳运行,现发布《上海铁路局沪杭高铁无砟轨道线路维修管理办法(暂行)》(技术规章编号SHG/GW358-2010),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1 —SHG/GW358-2010上海铁路局沪杭高铁无砟轨道线路维修管理办法(暂行)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时速350km沪杭高铁无砟轨道运营要求,保持轨道结构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提高线路设备修理质量,实现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沪杭高铁线路设备维修的基本任务是保持线路设备完整和质量均衡,确保列车以规定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运行,并尽量延长线路设备使用寿命。
第三条线路设备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检慎修”的原则,按线路设备技术状态的变化规律和程度,相应地进行计划维修和临时补修,有效地预防和整治线路病害,有计划地补偿线路设备损耗,以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第四条线桥设备维修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检测维修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2 —第五条线路设备养护维修实行检修分开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建立线桥设备维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维修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沪杭高铁无砟轨道线路设备的维修,未涉及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维修管理工作分类及工作内容第一节工作分类第八条线路设备维修分为计划维修和临时补修。
一、计划维修指根据线路变化规律和变化情况,以调整轨道几何尺寸和更换、整修伤损零部件、全面打磨钢轨为重点,有计划地对线路进行修理,恢复线路完好技术状态。
钢轨打磨以钢轨打磨车为主要作业手段。
二、临时补修临时补修指及时整修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影响结构功能的伤损及其他不良处所,以保证行车平稳和安全。
代维机车车载设备管理办法
电务段代维机车车载设备管理办法第1条为加强代维机车电务车载设备管理,确保机车过轨运行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2 号)和《上海铁路局代维机车管理办法》(上铁机发[2008]12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段实际,制定《电务段代维机车车载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段管签订了代维协议的合资、地方、专用铁路公司(企业)所属的机车以及非铁路局所属的路工程、建筑、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等单位所属的机车。
第3条过轨运行系指代维机车有动力(或无动力回送)、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时的运行。
根据机车过轨的不同目的划分为:代维机车到国铁交接站、进入国铁路网干线;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在国铁线路上试运行;代维机车无动力托运回送。
第4条代维机车监控装置(LKJ)技术标准:1.监控装置设备型号:LKJ2000型并具备警惕功能。
2.设备必须符合《LKJ2000型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规定。
3.监控装置的控制软件版本与铁道部发布最新版本一致。
4.监控装置控制模式各控制参数项目及数值与铁道部发布最新版本一致。
5.机车运行区段的监控装置地面数据与基础线路数据一致。
6.按《LKJ2000型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技术规》附录G“LKJ2000型监控装置装车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7. LKJ系统各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6~8年,禁止设备超期上道使用,为保证LKJ系统的安全性能和作用可靠,根据装置使用环境条件和运用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由业主单位安排计划更新。
与LKJ系统配套使用的IC卡使用应不超过3年。
8. 对于LKJ设备型号要求设置过渡期,LKJ-93型设备使用不得超过2011年7月1日,LKJ设备必须更新升级为LKJ2000型。
第5条代维机车信号技术标准:1.机车信号设备必须为通过铁道部技术审查的JT-C系列一(主)体化机车信号设备。
上铁工发【2010】209号 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工发〔2010〕209号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段,上海维修基地,各林管所:根据沪宁高速铁路开通运营后运输条件的变化,为更有效地组织工务设备的养修作业,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现将《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重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1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第1条遵循“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
凡影响行车设备稳定、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必须在天窗点内实施。
第2条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线路等级、允许速度、开行动车组等情况划分线路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所有工务设备施工作业(含林业养护)。
二、线路等级类别的划分第4条根据等级划分原则,局管内线路分为四个类别区段。
Ⅰ类区段:客运专线:合宁、合武(安徽段)、杭深线(宁波~局界间);沪宁高速铁路(上海站~南京城际站间,上海虹桥站及虹桥、南京联络线),包括今后开通运营的高速铁路、城际客运专线。
Ⅱ类区段:图定开行动车组或时速160km/h快速列车的线路、联络线(含近期准备开行),驼峰下线路,特殊桥梁。
1.京沪、沪昆、京九、陇海、萧甬、沪春、宣杭、铜九线。
2.合武绕行、合肥新客、黄封、沪昆绕行、萧萧联络、金—2 —温联络、笕杭线。
3.峰下线路、道岔、缓行器。
4.特殊桥梁:南京、芜湖长江大桥、杭州钱塘江大桥、淮河等跨越大江大河的钢桁梁特大桥。
Ⅲ类区段:其他主要干线: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正线,包括阜淮、淮南、宁芜、皖赣、宁西、符夹、青阜、宁启、水蚌、合九、金温、新长(江北段)、京沪三线。
Ⅳ类区段:除上述线路外的其他线路。
三、天窗点外允许作业项目及安全控制要求第5条客运专线(Ⅰ类区段)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除应急处置外,天窗时间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防护栅栏内。
第6条Ⅱ类区段1.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路基路肩整治、修剪林木、修理及清理水沟、刷新标志等不侵入限界、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影响线桥正常使用的作业。
铁路轨道车管理办法
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并结合工务段设备状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轨道车管理归工务段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条工务段对轨道车运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轨道车班组的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轨道车班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掌握轨道车的技术状态和运用情况,解决运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每年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运用的考核评定及年鉴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编制及报废申请工作。
- 1 -(六)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班组的日常保养及定期保养、组织小修、项修实施工作。
(七)负责轨道车的运用管理、日常检查及安全管理工作。
健立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相应考核办法。
(八)轨道车使用申请表第四条轨道车班组职责(一)贯彻执行铁路公司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及各项专业管理制度。
(二)对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设备保养、运输任务进行实施。
(三)提报轨道车维修用配件、用料计划及各种计划及日常报表(四)对轨道车上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的转储、分析及三项安全设备状态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
(五)对按规定对轨道车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进行送检工作负责。
(六)对落实对轨道车、轨道吊、车平板车使用情况的各项检查工作负责。
(七)对及时上报设备状态,及时消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报设备改进、加固措施的工作。
- 2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五条轨道车管理(一)工务段要根据生产运用情况、以及生产的需要、适时编制运输任务计划,运输任务计划经工务管理部批准后上报调度中心。
(二)工务段根据轨道车保养和检修计划、设备质量状况、满足保养和检修材料的要求。
(三)工务段要按规定对轨道车班组的设备检查、验收、考核、指导工作。
(四)工务段要求对轨道车班组的重要运输任务、重点检修作业质量、进度按规定进行检查、监控、指导管理工作。
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
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过轨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强化过轨运行安全风险控制,确保过轨运行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关于印发<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铁路局实际,制定《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JW 114-2012),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
上海铁路局安全监察室、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行业监管,对其安全规章、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机车和机车乘务员过轨运行手续的审批。
第3条徐州、合肥、南京东、上海、杭州机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机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机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
徐州、合肥、南京、上海、杭州电务段,上海通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电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电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第4条每年四季度由铁路局机务管理部门牵头,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运输、机务、货运、电务、建设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家铁路以外的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和支配的过轨机车、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及过轨运行安全管理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
第二章过轨运行及范围第5条过轨运行是指机车过轨运行或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6条机车过轨运行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含配属国家铁路的机车因出租等原因,由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临时支配的机车,下同)的机车,托运回送(含有、无动力)或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运行;国家铁路配属或支配的机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1第一章行车设备 1第1条对行车设备的基本要求(《技规》第12条) 1第2条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交付运营的要求 1第3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规定(《技规》第33条) 2第4条事故救援列车及救援队设置、调用的规定(《技规》第21条) 2第5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186条) 3第6 条行车设备故障处理及《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销记内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8 条) 4第7条关于营业线施工登销记及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307条)7第8条信号机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规定(《技规》第63条) 9第9条集中联锁车站信号、闭塞设备停电后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9第10条列检所布局的规定10第11条信号标志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6条)10第12条站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8~380条)10第13条闭塞故障按钮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11第14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无线调车设备的基本规定11第15条区间通话柱管理及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07条)12第16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51、285,317、318、319条) 13第17条各种信号灯和标志的点灯分工办法13第18条电务、车务、机务、工务、供电、房建、信息部门对行车设备的分管办法13 第19条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和破封使用办法18第20条铁路信息系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14、116~119条)18第21条响墩的保管、使用办法(《技规》第360条) 19第22条时钟的校对、修理和办理行车工作应备有怀(手)表的规定(《技规》第178条) 19 第二章行车工作基本规定19第23条车站行车工作基本制度19第24条扳道员、信号员扳动道岔,操纵信号及清扫道岔的一般要求(《技规》第278条)20第25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审批权限及抄送单位的规定(《技规》第185条) 20第26条自动闭塞区段站间未划分闭塞分区行车组织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4、249条) 21第27条单线计轴自动闭塞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251条)21第28条单线计轴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办法(《技规》第252、253条)22第29条路票的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256~258条,第309条) 22第30条填记《行车日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23第31条向呼唤5min不应答站开行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5条)24第32条揭挂表示牌及到发线占用揭示牌(板)的规定24第33条列车运行有关人员显示及收回手信号时机的规定25第34条地区性联系手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0条) 25第35条在站内线路上检修、整备车辆,进行防护的规定25第三章编组列车26第36条列车牵引定数波动尾数及列车长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 26第37条装载货物车辆编组、调车隔离及禁止溜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1、231条)26第38条长大货物车及装载特种货物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27第39条旅客列车编挂隔离车的规定(《技规》第189条) 28第40条编挂有风挡的客车及客车后端门进行锁闭的规定(《技规》第192条) 28第41条货物列车安装使用列尾装置的规定(《技规》第194~196条) 28第42条补机连挂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 29第43条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29第44条回送轨道起重机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30第45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 30第4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 31第4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31第48条车辆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与检查的规定31第49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 31第50条车辆截断塞门开放与关闭的规定32第51条故障车辆回送的规定32第52条列车中机车、车辆连挂、车钩摘解、软管连结与摘解分工(《技规》第205、206、207条) 32第四章调车工作32第53条调车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 32第54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 33第55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226条) 33第56条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34第57条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34第58条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34第59条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36第60条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36第61条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36第62条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232条) 36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37第64条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补充规定37第65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38第66条调车作业禁止溜放及其他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39第67条驼峰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 39第68条手推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 40第69条牵出线及专用线的走行线停留车辆、进行作业的规定40第70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条) 40第7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条) 41第72条机车车辆停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1条) 41第73条企业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42第74条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42第75条使用无线灯显设备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条)42第五章接发列车42第76条集中联锁的车站禁止预排进路的规定42第77条接发超限货物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83、191、281条) 43第78条进站、通过、接车进路信号机开放和关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 43 第79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 43第80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条)44第81条接发旅客列车的补充规定44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 44第83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45第84条接发列车人员迎送列车立岗位置及出务、离去时机的规定45第85条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 45第86条接发列车、列车运行中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制度的规定46第87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通话方式发车的规定46第88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技规》第249、250、255、291条)47第89条旅客列车摘开机车及在补机摘挂站停车时的特殊规定47第90条客运乘务人员在乘降所的呼喊制度和发车信号显示办法48第91条列车在区间内停车再开时不再显示发车信号的规定48第92条列车冒进信号时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48第93条列车交会时交递占用区间凭证注意事项48第94条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包括未全部进、出站)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 48 第95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49第96条一切电话中断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264条) 49第97条双线自动闭塞区段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261条) 51第98条关于红外线轴温探测工作的规定52第六章列车运行52第99条行车调度命令、指示发布、转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条) 52第100条列车出发后发现敌对信号开放时的处理办法53第101条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与规定方向不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53 第102条列车主管压力及压力表压力指度公差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01条)53第103条机车信号机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2条)54第104条线路所、辅助所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条)54第105条长大下坡道区段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54第106条列车推进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55第107条固定区域小运转列车可由调车长代行运转车长职务的规定55第108条运转车长值乘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89条)56第10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189、253、284条)56第110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3条)57第111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296条)58第11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0、301条)58第113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2条)59第114条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条)59第1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办法60第116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补充规定60第七章电气化区段行车组织61第117条标示接触网导线高度及支柱、隧道、桥梁内侧距线路中心线距离的规定61第118条电气化区段工务施工的补充规定61第119条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补充规定62第120条对车站操作的货物线隔离开关定期检查及操作的规定62第121条接触网限制高度、线路海拔高度及超限货物不停电运输高度的规定63第122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接发列车办法63第123条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64第124条利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64第八章其他64第125条关于做好军事运输工作的几点规定64第126条列车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16条) 64第127条局间分界站站车交接的补充规定65第128条局管内货运检查站设置的规定65第129条列车编组顺序表填制的补充规定65第130条机械冷藏车组调车作业及机械冷藏列车运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条) 65 第131条非值乘机车乘务人员登乘机车的规定65第132条非发电车工作人员登乘发电车的规定66第133条行车人员佩戴臂、胸章的规定(《技规》第389条) 66第134条各种书面许可证、登记簿的编号与保管办法67第135条轨道衡过衡称重的规定67第136条关于平交道口的铺设、看守和栏杆定位的规定67第137条养路机械化维修作业的补充规定67第138条机车监控数据取用的规定68第139条区间装卸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 68第140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1~324条) 69第141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加强车工电联控的规定71第142条汛期安全行车警戒制度72第143条沿线树木定期修剪的规定76第144条装卸作业线路防护的规定76第145条车站行车室、工务工区及机车、运转车长行车备品的规定77附表:77附录一用语说明117附录二双线自动闭塞区段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具体操作程序118附录三计量单位符号对照表119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局管内运输条件、行车设备、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和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指导全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法规。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运用维护管理办法》铁总46号文件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运用维护管理办法》铁总46号文
件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主要包括信号设备、通信设备、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等。
这些设备对于确保铁路运营安全至关重要,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运用、维护和管理。
首先,文件规定了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的运用原则。
根据列车运行的特点和需求,应合理配置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性能能够满足列车运行的要求。
同时,对于设备的选型、安装和调试,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其次,文件规定了设备的维护要求。
为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定期的巡检、维修和保养。
文件对于巡检的频次和内容、维修的程序和方法、保养的注意事项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文件还强调了设备故障处理的重要性,要求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再次,文件规定了设备的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运营安全,需要对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
文件规定了设备的档案建立、维护和更新要求,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维修记录和使用寿命等。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设备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文件强调了对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为了确保设备的正确运行和及时维护,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且进行定期的考核。
文件明确了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考核的标准和方法。
总而言之,《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运用维护管理办法》铁总(2024)46号文件对于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的运用、维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为确保铁路运营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严格执行该文件的
要求,可以提高设备的运行效果,减少设备故障,提高运行安全和运营效率。
上海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主送: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金温公司:抄送:铁道部科技、安监司,运输局,南京安全特派办,各铁路办事处,各公安处,路局机关行政各部门,上铁公安局,驻局军代处。
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规章编号:SHG/YS306-2011)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 1 —SHG/YS306-2011上海铁路局运统-46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运统-46”)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
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一律在车站、动车运用所办理登销记。
1.在分散自律下,300~350km/h高速铁路在行车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为:(1)沪宁高速铁路南京(城际场)(不含)~上海西站(不含)、虹桥联络线安亭北线路所~虹桥北线路所(不含)、南京联络线南京站(不含)、兴卫村(不含)~仙林线路所以及仙宁线仙林站至紫金山东站(不含);(2)沪昆高速铁路(沪杭段)七宝线路所(不含)~笕桥线路所以及笕桥线笕桥线路所~笕桥站(不含);(3)京沪高速铁路(虹徐段)徐州东站(不含)~南京南(京沪场)(不含)、南京南(京沪场)(不含)~上海虹桥(高速场)(不含)、蚌南联络线蚌埠南站~蚌埠站(不含)、合蚌客专线蚌埠南站~淮南东站、扬州联络线扬州线路所~花旗营线路所(不含)以及黄渡联络线黄渡线路所~南翔北线路所。
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上铁运函〔2007〕183号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目 录总则《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第一章 行车设备第1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施工单位向接管、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的补充规定第2条检查、养护、维修行车设备的补充规定第3条 检查线路平面、纵端面、桥隧鉴定及限界检查期限的补充规定第4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端面的补充规定第5条道岔在联锁失效时锁闭道岔的补充规定第6条道岔管理的补充规定第7条 设置、使用行车凭证自动授受机的补充规定第8条列车机车出段技术条件的补充规定第9条 电动道岔钥匙、手摇把及电锁器钥匙的使用办法第10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第11条 铺设拆除线路、道岔,以及信号设备联锁关系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的申请核批的补充规定第12条行车凭证携带器的圈径标准第二章 编组列车第13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第14条摘挂列车摘挂计划的布置第15条铁路车辆编组隔离的补充规定第16条 车钩、软管及电气连接线摘挂和摘结的分工表第17条试验列车自动制动机的补充规定第18条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与检查的分工第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关闭和开放的分工19条第20条 旅客列车、军用列车、回送客车底的列车的技术检查及临时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的规定第21条旅客列车加挂车辆的补充规定第22条 局管内回送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的补充规定第23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数量及掌握方法第24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货车和轨道起重机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第25条货物列车编挂列尾装置的补充规定第26条 缺少车门的车辆禁止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第三章 调车工作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27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替换条件的补条 充规定第28条调车区划分的补充规定第29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第30条调车作业标准的补充规定第31条借用固定线路的规定第二节 领导和指挥第32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第33条 工程线、工务机械段基地调车工作的规定第34条企业、工程局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第三节 计划及准备第35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第36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第四节 调车作业第37条调车指挥人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第38条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的补充规定第39条 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第40条要道还道制度的补充规定第41条调车作业时,司机操纵机车的补充规定第42条调车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第43条调车作业时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第44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补充规定第45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第46条 在段管线、检修线、货物线及岔线调车作业规定第47条 接发旅客列车时,在相邻线路上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第48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第49条尽头线取送车的补充规定第50条越出站界调车的补充规定第5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第52条 一级易燃液体装卸场所调车的补充规定第53条调移超限车办法第54条调移专运车、公务车的补充规定第55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的调车作业办法第56条 调车作业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第57条 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第四章 行车闭塞一般要求第58条 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第一节 自动(站间)闭塞第59条 列车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第60条列车按容许信号运行的补充规定第二节 半自动闭塞第61条 半自动闭塞的补充规定第三节 电话闭塞第62条 使用路票的补充规定第63条 使用电话记录的补充规定第四节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第64条 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第65条 电话中断时线路所行车的规定第五章 列车运行第一节 列车运行的指挥第66条支线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第67条两线、多线区间列车运行的分工第68条交付和传达列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第69条有计划施工时的布置和传达第70条 双线区间封锁一条线路施工时的行车办法第二节 接车与发车第71条 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和用语的补充规定第72条准备及检查列车进路时的补充规定第73条 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第货物列车临时变更车次的规定74条第75条 车站(助理)值班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的补充规定第76条 接发列车时,车站(助理)值班员站立位置及迎送列车时机的补充规定第77条 扳道电话故障时,接发列车命令的传达办法第78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第79条 列车在站内(包括未全部进、出车站或车场)临时停车时的补充规定第80条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第81条超限列车会让办法第82条 待发列车后部存放机车、车辆或重型轨道车时的处理办法第83条 准许到达列车机车越过尽头到发线警冲标的规定第84条线路所行车的有关规定第85条辅助所行车的有关规定第86条 旅客列车、市郊旅客(通勤)列车在乘降所的发车办法第87条非正常接发列车作业纪律第88条防洪、防台期间行车办法第89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站名表第90条站外停车起动困难的站名表第三节 列车运行第91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第92条不挂列尾装置的货物列车运行办法第93条 一般构造以外的其他道岔侧向通过速度以及列车在车站侧向通过道岔速度的补充规定第94条列车推进运行的规定第95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第96条列车在区间内停车处理的补充办法第97条使用后部补机办法第98条列车在车站后退闯坡办法第99天气恶劣,难以辨认列车信号机显示时的行车办法条第100条登乘机车的补充规定第101条重型轨道车运行办法第102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办法第103条 机械化施工路用列车运行及进入封锁区间的特定办法第104条大修、工程部门宿营车转移办法第105条列车在区间装卸料的补充规定第四节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第106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的补充规定第六章 信号显示第107条 进站(进路)信号机开放后临时变更的限制第108接发车手信号的显示与收回时机的条 补充规定第109条手信号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第110条 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第111条 准许列车越过的警冲标改漆白色的规定第112条 车辆及装卸部门使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第113条手信号和听觉信号的补充规定第114条 地面列车信号机与机车信号显示方式的对照表第115条 列车信号机的特定显示方式与设置地点表第116条列车信号机设置的补充规定第七章 应急处理第一节 应急处理第117条列车在区间内被迫停车时的联系办法第118条列车在区间内分部运行时的补充规定第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破损分离时的119条处理办法第120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冲突、脱轨、颠覆中断行车时的处理办法第121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处理办法第122条 列车发现未携带或携带错误的占用区间行车凭证时的处理办法第123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办法第124条 出站(进路)信号机突变时的处理办法第125条发生挤岔子时的处理办法第126条发现车辆燃轴、抱闸时的处理办法第127条 机车头灯在夜间运行途中故障时的处理办法第二节 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第128条轨道电路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第129条 电动道岔发生故障、停用时的处理办法第130条道岔电锁器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办法第131条交流停电和恢复供电时的处理办法第132条控制台断丝表示灯着灯时的处理办法第133条 进路表示光带(灯)灭灯时的处理办法第134条 控制台上、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表示灯灭灯时的处理办法第八章 电气化行车第135条 接触网导线最大驰度距轨顶面高度以及支柱距线路中心线距离补充规定第136条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规定第137条使用电力机车调车的规定第138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线路上登上车辆手闸台的规定第139条电气化区段行驶非电力机车的规定第140条电力机车降弓、限速运行的规定第141条挂有接触线路上装卸车的规定第142条电气化区段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第143条接触网停电检修的规定第144列车调度员与供电调度员请求停、送电的规定条第145条 非牵引供电部门与供电部门施工配合的规定第146条接触网检修时防护的规定第147条接触网手动隔离开关的使用规定第148条安全作业标设置的规定第149条电气化区段救援工作有关规定第150条发生弓网故障应急处理办法第151条停送电执行程序第一章 行车设备第1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施工单位向接管、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的补充规定 (《技规》第4条)新建、改建的铁路建筑物及设备,在交付运用前,除按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进行验收交接外,施工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竣工验收文件,并在投产前不少于20 天向直属车务站段提供包括下列一、二、三、四、六项内容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否则,不准交付运用。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公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号)文件要求,规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时,以本文为准.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入国铁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即技术准入条件: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指在国铁营业线的双轨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设备,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进入国铁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路相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技术要求和限界,其车体和走行部还须符合TB/T 1335《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整体运行性能符合GB 5599《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等有关要求。
2、重型轨道车(含轨道平板车)、大型养路机械或铁路工程建设专用铺轨、架桥机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进行过轨技术检查:(1)国外引进抵港后首次进入国铁运行时。
(2)大修或返厂修需与大列联挂运行时.(3)路外企业所属的重型轨道车或大型养路机械进入国铁挂运时。
(4)施工场地转移进入国铁挂运时。
3、需要进入国铁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具有以下证明资料,方可进行过轨技术检查:(1)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2)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有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签发的有效的年检合格证(新造设备出厂到目的地或进口设备从口岸到目的地除外),其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有铁道部建设司签发的有效复查合格证,铁路局颁发的有效的准运证。
(3)按《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相关规定和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制定的《重型轨道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大型养路机械过轨检查技术标准》、铁道部建设司制定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检查技术规定》执行过轨检查。
机车过轨管理制度
机车过轨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铁路交通是一种高速、高度智能化的交通方式,但同时也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交通方式。
机车过轨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危及运输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机车过轨管理制度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
机车过轨管理制度主要是对机车通过铁路轨道时的行为和程序进行规范和要求,确保机车通过轨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和执行机车过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事故风险,提高运输效率,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二、机车过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机车过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机车过轨的时间和地点:规定机车过轨的时间和地点,明确机车过轨的限制条件和标准,确保机车通过轨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机车过轨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机车过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机车行驶的速度和方式、通过轨道时的信号和标志、对轨道的检查和维护等,全面保障机车过轨过程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3.机车过轨的人员管理:确保机车过轨时的人员安全和管理,包括在机车上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操作和应急处置,以及在铁路轨道上的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管理和管控,在铁路道口和过轨处设立专人负责指挥和管理过程。
4.机车过轨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机车过轨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设立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安排专人巡查和维护轨道、建设隔离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有效减少机车过轨的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5.机车过轨的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明确机车过轨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机车过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和执行,加强对机车过轨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在实施机车过轨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解决。
1.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机车过轨是一个需要高度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工作,如果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容易影响到机车过轨的安全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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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过轨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强化过轨运行安全风险控制,确保过轨运行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关于印发<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铁路局实际,制定《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JW 114-2012),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
上海铁路局安全监察室、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行业监管,对其安全规章、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机车和机车乘务员过轨运行手续的审批。
第3条徐州、合肥、南京东、上海、杭州机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机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机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
徐州、合肥、南京、上海、杭州电务段,上海通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电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电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第4条每年四季度由铁路局机务管理部门牵头,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运输、机务、货运、电务、建设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家铁路以外的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和支配的过轨机车、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及过轨运行安全管理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
第二章过轨运行及范围第5条过轨运行是指机车过轨运行或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6条机车过轨运行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含配属国家铁路的机车因出租等原因,由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临时支配的机车,下同)的机车,托运回送(含有、无动力)或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运行;国家铁路配属或支配的机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
第7条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牵引运行值乘或押运护送任务;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牵引运行值乘任务。
第8条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时,只允许过轨运行到国家铁路交接站及担当该站的调车作业。
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的区段超过国家铁路交接站办理机车接运的必须报部批准(已纳入路网干线运营管理的除外),并签订过轨运行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作业范围。
第9条国家铁路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牵引任务时,机务段应指派专职干部实行包保负责,组织机车乘务员看道熟悉站场行车设备设施、并对人身、行车安全等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10条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的机车及过轨担当运行牵引任务的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的机车乘务员未办理过轨运行手续禁止进入国家铁路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国家铁路交接站及其所属车务段(直属站)发现办理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的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机车及其机车乘务员与出具的“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格式见附件2、3)和“过轨国家铁路交接站运行年度许可证”(格式见附件4)注明的机车型号、车号、有效期及机车乘务员信息不符时,不得办理过轨运行作业。
第11条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需在国家铁路线路上试运行、无动力(托运)回送时的机车技术鉴定工作由机车制造(大修)厂负责,过轨运行机车乘务员资格审核、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及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技术鉴定(不含无动力(托运)回送)按过轨运行办理,机车试运行时必须在路局运输部门指定的线路、区段内,按站间区间掌握运行。
第12条下列情况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由机车所属单位自行办理装车托运。
1.对报废机车一律不得办理过轨机车技术鉴定,不准过轨。
2.对铁道部淘汰产品目录中明确停用的机型原则上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必需办理时,由路局机务处批准。
3.经审查属伪造或提供不出机车履历簿、机车检修周期、施修单位、铁道部驻厂或铁路局驻段验收部门的机车交验单、探伤等证明,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
4.非上海铁路局配属或承修机型时,不得办理过轨技术鉴定5.检修、探伤周期超过《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等铁道部有关文件所规定检修公里。
第13条机车司机、机车学习司机其身份证及持有的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正证注明的年龄超过55周岁、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副证未加盖当年年鉴合格章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得办理过轨运行手续。
第三章机车鉴定第14条过轨运行机车须符合铁道部行业技术标准,由铁路局按规定进行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
第15条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包括机务设备和电务设备的技术鉴定。
机务专业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该机型相关技术标准和《机车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附件5)进行;电务专业按铁道部、路局LKJ及无线列调相关技术标准进行。
鉴定合格的,方准出具机务、电务“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或“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并做好相关鉴定记录。
第16条机车过轨运行前,由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向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办理过轨运行机车的技术资料档案,由铁路局机务、电务处分别安排所在区域的属地机务、电务段(含上海通信段)进行机车过轨运行前的技术鉴定,电务设备鉴定单位原则上应与机车鉴定单位保持属地一致,便于沟通、协调。
机车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该机型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机车履历簿、机车近期各级修程检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铁道部驻厂或铁路局驻段验收部门近期修程的机车竣工交验单;机车轮对、车钩等走行部零部件的探伤有效证明;承运机车的自检技术状态资料和机车在本检修期内运行技术状态证明(书面承诺未发生过脱轨、冲撞等行车事故)。
第17条办理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的所属或支配单位须与铁路局指定的鉴定单位签订年度鉴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按部局有关规定收取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费用。
第18条遇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的机车为非上海铁路局配属或承修机型时,由机车所属单位自行联系具备该种机型小修及以上能力的国铁机务段或机车生产厂家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办理过轨技术鉴定的机车与属地机务段配属或承修机型不同时,由铁路局机务处安排局内配属或承修该机型且有小修以上能力的机务段进行鉴定。
第19条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技术鉴定有效期为三个月,到期前,办理机车过轨运行手续的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鉴定协议要求须与原鉴定单位联系并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分别出具机务、电务“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在每次过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并按其担当牵引任务或机车回送等运行方式,相应出具“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或“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
第20条对一次性过轨回送机车,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机车所属单位应进行看护,及时进行回送,以防止配件失窃,危及行车安全。
对技术鉴定后一周内未挂运或又重新投入运用的机车,须重新申请机车过轨技术鉴定。
第四章机车乘务第21条过轨担当运行或押运护送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标准,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及电气化区段培训合格证。
第22条过轨担当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所属单位在办理过轨运行前须向路局机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务处安排属地机务段(原则上与机车技术鉴定单位一致)对其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加盖当年年鉴专用章后,方准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23条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专项培训和鉴定比照铁路局管内合资、地方铁路机车乘务员鉴定要求办理。
鉴定成绩包含机车乘务员所属单位提供的机车乘务员日常工作实绩、作业标准化考核成绩和机务段专项培训考试鉴定成绩。
每一科目成绩必须合格,方可鉴定为合格并加盖当年年鉴专用章,其中:专项培训考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专项培训包含行车安全、机车操作、人身作业安全等规章制度,非一次性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还需进行“车机联控”和国铁交接站《站细》等内容培训。
第24条机务段应建立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资格审核、培训考试、鉴定台帐,加强专业指导和督查。
第五章机车安全装备第25条机车过轨运行担当牵引任务、调车作业和机车制造(大修)厂竣工机车在国铁线路上试运行的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和列尾装置等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其设备制式、功能结构、技术参数等须符合铁道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KJ控制软件版本、基础数据版本须符合铁道部、上海铁路局相关规定。
第26条办理机车过轨运行的单位须具备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维护资质,并按铁道部相关规章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软件更新、LKJ数据换装,确保设备使用可靠、LKJ 控制软件和基础数据版本符合运用区段要求。
办理机车过轨运行单位的维护资质每年由路局电务处审定,不具备维护资质的单位,其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软件更新、数据换装等方面的业务须与铁路有关单位签署委托维护协议后,方可进行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禁止担当过轨运行牵引任务。
第六章过轨运行办理第27条非一次性过轨运行机车实行过轨运行年度许可和季度技术鉴定制度。
由过轨运行机车所属或支配单位向铁路局提出过轨运行书面申请,并填写“过轨国家铁路交接站运行年度许可证”,陈述过轨原因、作业范围、过轨时间、过轨机型号码,并附上“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机务)”和“过轨机车鉴定合格证(电务)”,过轨运行合同和安全协议等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过轨机车所属单位和路局鉴定部门各执一份。
一次性过轨牵引运行的机车比照本条办理。
第28条过轨机车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回送方式收费办理。
办理托运的机车发运单位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和”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由驻段机车验收室和机车所属单位委托机务段确认符合回送技术状态后盖章,并在”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空白处注明过轨机车乘务员姓名、身份证号、证件名称(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及编号、手机号码,附上机车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复印件,车站办理托运手续并审核“回送员”与”回送机车技术状态书”注明的机车乘务员一致,报铁路局调度所安排计划挂运。
第29条过轨担当牵引运行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