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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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印染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加工产品明细

(注:1.伸长率是以坯布米数为基数;2.正品率是以成品米数为基数;3.以上价格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等品以外不计加工费;4.特种坯布加工费价格另议)

第二条原材料(包括主料、辅料)由甲方负责托运到乙方染厂,乙方负责将坯布搬运入仓并给甲方开具收据(收据应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胚布规格、单价、克重、数量)。

第三条基础工艺要求

双方对工艺要求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如详见委外加工单,以下简称加工单)。

第四条乙方加工产品之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国家GB18401—2003中B类标准和国家GB/T 22796—2009中合格品标准(详见附表),双方对质量要求另有约定的依约定(详见委外加工单,以下简称加工单)。

若乙方发现米数不足应立刻通知甲方负责人双方确定;若是布的织造面太差,立刻通知甲方的负责人,并确定是否投入印染(以抽检抽查为准,按%左右的比例抽查)。

其它约定:。

第五条订单安排:甲方根据具体情况给乙方发出领料单、加工单,乙方收到原材料后给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加工单的内容进行生产。

第六条包装要求: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打卷、内塑外编,包装袋应当列明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厂商、花名、颜色、米数),双方对产品包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如详见加工单)。

第七条交货地址:。

第八条交货方式:

乙方开出一式三联的明细码单或(以下简称《码单》),其中一联由乙方留底,一联交给甲方跟单员,一联交给配送司机随货物运走;

《码单》所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花型、品种、规格、颜色、数量等)必须与本合同和加工单约定之信息相一致,《码单》上应当列明的花型(如有)。

发货当日,乙方应当就当日所发的卷数、米数开具一张总出库单给甲方签字(或盖章)留底。

第九条成品运输及运费承担,双方按照第项之约定履行:

(1)由乙方负责运送到约定的交货地点,运费由□甲方□乙方承担;

(2)由甲方派车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乙方负责装车,运费由甲方承担。

(3)其它约定:。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进行交货,如提前或延期交货,需提前天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的,具体交货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迟延发货的甲方仍然保留追究甲方迟延交货的权利。

第十条货物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货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货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如因包装不当或违反合同对包装标准的约定,导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即使乙方已按约定把货品交付给甲方,乙方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能证明甲方过错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货周期:在甲方有坯布库存的情况下,从投单日计算天内交货;新花开版

天内交货;根据订单数量,允许迟交天。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照第项方式进行发货、验货及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1)乙方把原材料加工完毕后,应当对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乙方方可发货(送货单及检测报告一同附上),甲方收到货物后由其品检部对到货产品进行测验;(2)乙方把原材料加工完毕后,应当对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每品种各寄1米大货样品供甲方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甲方按排人员到乙方工厂验货,验货合格后,乙方可发货(送货单及检测报告一同附上)。

(3)其它方式:。

第十三条按照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甲方在收到样品后天内应当对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完毕,甲方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

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意见进行重检,否则视同接受。

乙方应当及时对不合格货品进行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交货日期,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延误发货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对乙方交付成品之质量、数量、规格等有异议的,应于甲方收货之日起天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产品无质量问题,已开剪产品不予回修处理。

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内,货品虽已检验合格入库,但在甲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由此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能证明是甲方过错的除外。

第十五条乙方按照第项约定之结算流程对甲方货款进行结算:

(1)现金结算(乙方应于收到货款后天内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到乙方财务处对账);(2)月结(如1月货款在2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2月10号前甲方必须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乙方财务处,乙方收到发票确认无误后于2月15到25号付款);

(3)月结30天(如1月货款在2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2月10号前甲方必须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乙方财务处,乙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于3月15到25号付款);

(4)月结60天(如1月货款在3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对账单经乙方财务核对无误后甲方于4月10号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乙方财务处,乙方财务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于4月15

到25号付款);

(5)月结90天(如1月货款在2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对账单经乙方财务核对无误后甲方于3月10号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需方财务处,需方财务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于5月15

到25号结帐);

(6)其他约定:。

(注:①发票快递费由乙方方承担,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没收到发票,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②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述日期应顺延;③发票的单价和数量必须与对帐单的单价、数量一一对应,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甲方按照以下方式(选择的在□上打“√”)给乙方支付货款:

□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电汇□银行承兑(月)□信用证

(注:以上支付方式如产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在货款中优先扣除。)

第十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地址:,甲方财务部:,联系电话:,传真:。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维护甲方的专版花型,不准以该专版花型给任何第三方进行加工;若需使用甲方的专版花型,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已放版的花型, 甲方有权使用。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1.如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同意提交到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鉴定结果符合约定,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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