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风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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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风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甲方将“金科御苑”消防,通风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3161.39平方米。

1.4程承包内容和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组成部分

2.1 本合同所有条款

2.2 施工图

2.4 工程包一次性包死价。

三、施工准备

3.1 甲方驻工地代表:

3.2 乙方驻工地代表 ;

3.3 甲方提供完整的平面图套

3.4 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紧密配合,协商施工区域的水电管线

3.5 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报送甲方。

四、工程期限

4.1开工时间:以能提供乙方施工工作面为开工日期。

4.2竣工日期:与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含总体竣工)时间同步完成。

4.3乙方应配合工程进度施工,若因乙方原因延误主体施工,每延误一天罚款一千元人民币。

4.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以甲方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工期相应顺延。

4.5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五、工程质量

5.1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5.2乙方应负责所承包施工的消防,通风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综合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并配合甲方内业归档。

5.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变更图纸须经甲方,设计单位及消防部门认可,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监督。

5.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原材料变更必须经甲方,设计单位同意,并经甲方或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

(2)乙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送甲方。工程完工时,应会同甲方,监理等进行消防工程的质量验收。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及服务,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意见书之日算起(验收时若因土建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验收不合格,则保修时间按消防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验收

6.1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质保证书需齐全,并经甘肃省消防部门、当地消防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认可。

七、合同价款及调整

7.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承包价人民币,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的铺设,管理使用等事宜。

7.2本工程为一次性总价包干,结算总价不再增减。

7.4乙方配合办理消防工程在总包单位的所有内业资料盖章,归档等手续。

八、支付与结算

8.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须向乙方支付总工程宽的35%作为定金,在工程量完成80%以后甲方应当再付乙方总工程款的35%作为后期施工经费。

8.2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工程量核对(审核期为15天)和内业资料及验收证书齐全后 30 日内付至结算总价 95 % ,余下 5

%作为工程保修金。(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结算造成工程结算款延误或甲方拖欠工程款,由甲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九、施工与设计变更

9.1施工中如有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装修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及变更文件。如在施工中发现错误不及时通知甲方,仍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则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对影响消防验收的相关内容(如总平、道路、登高面等)提出合理化意见。

9.2 施工中如确有必有,应按甲方书面通知进行临时设计变更,但事后甲方应在十日内负责提供正式变更通知书(甲方变更通知书必须保证该项目不违反消防审核图纸意见和消防专题会审意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施工。

十、工程验收

10.1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做好调试、试运行、自检等竣工验收准备,并主动提请验收报告。乙方应确保在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提供消防验收条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消防综合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如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消防验收应付逾期违约金贰万元(¥2.0万)人民币。

10.2 乙方应在验收后30天内提供完整的壹套竣工图给甲方,每延误一天罚款伍百元人民币。

十一、工程保修

11.1 保修的内容及范围为本工程承包的内容和范围。

11.2保修期限为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起壹年。

11.3 保修期间,凡因质量问题和产品质量缺陷由乙方无偿保修,经保修无效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产品。乙方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时3个工作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因此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返修费按同期定额单价三倍计取),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1.4 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 7 天内将剩余的保修金退还乙方。

十二、双方责任

12.1甲方提供施工前“三通一平”条件,同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因交通、施工期间环保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 乙方进场施工中使用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协调乙方水表,电表的安装和抄表(水表,电表,电线电缆等材料由乙方自行承担)。机械设备使用费,现场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 乙方应根据施工工序配合甲方同步施工。

12.4 乙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施工,确保所承包的项目质量达到合格等级,若因乙方施工质量影响本工程总体验收,乙方应负责整改直至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图中管道避让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相关施工队伍协商解决,若因此引起返工,由责任方负责。

12.5 乙方应及时服从甲方现场统一管理,乙方使用现场人货梯,土建施工单位不另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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