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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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干洗服务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送洗物品相关事宜
乙方不提供以下衣物的干洗服务:
(1)医疗使用及相关衣物。
(2)血渍污染衣物。
(3)宠物穿着衣物。
(4)湿衣物。
(5)纪念性衣物(婚纱、礼服等)。
(6)其他
第二条洗涤要求与洗涤方式
1.乙方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标示进行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确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甲方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
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乙方不负责任。但乙方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
第三条服务的提供
1.甲方完成订单支付之后,乙方开始履行服务订单。如服务订单无法履行(例如甲方发起退款,物流人员未成功取到衣物等),乙方将与甲方进行联系,并取消服务订单。
2.因下列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服务订单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等原因导致的;
(2)物流人员上门取送衣物时无人应答或无人签收导致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第四条送洗衣物的验收
1.甲方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査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乙方时应一并告知。甲方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乙方在接收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甲方,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息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甲方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乙方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时,应注意保管并返还。
4.乙方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甲方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五条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乙方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给甲方,并载明乙方名称、电话、地址。
2.甲方如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否则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乙方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乙方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六条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费用与支付
1.衣物干洗收费标准详见乙方收费文件。
2.甲方需先行支付全部费用后,乙方开始提供服务。
第八条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甲方或乙方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大
写)元(¥)整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元整为限。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从乙方取到衣物时起到衣物被甲方签收(含快递点代收、取货柜代收等)时止。
3.甲方与乙方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乙方可加收洗衣费用。
4.乙方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于通知到
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5.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6.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
第九条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乙方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诚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乙方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甲方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四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2)其余情形下的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
第十条免责条款
1.送洗衣物洗涤标识不准确,而用户仍然坚持以送洗衣物洗涤标识要求洗涤,导致未能达到洗涤质量标准甚至造成损坏的。
2.送洗衣物存在不易洗涤或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告知用户洗涤效果之后,用户仍坚持洗涤,导致未能达到洗涤质量标准甚至损坏的。
3.送洗衣物需要经过特殊工艺或深度加工的,告知用户之后,用户仍坚持以正常洗涤方式要求洗涤,导致未能达到洗涤质量标准甚至损坏的。
4.送洗衣物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导致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
5.送洗衣物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如虫蛀的,洗涤后岀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
6.送洗衣物原有化学腐蚀的和重度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在正常洗涤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
7.羽绒服、棉衣正常洗涤后里料异味外渗,填充物污染面料的;裘皮衣物洗涤后,岀现面料反面或者內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窗帘经长期晾挂,阳光长期照射造成面料自然脆化,经正常洗涤后出现破损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本合同所称“损失”包含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水电气网络通讯费、差旅费、食宿费、商誉或品牌损失、第三方索赔费用、检验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