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实行钢筋重量偏差项目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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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实行钢筋重量偏差项目检测的通知[2010]21号发布时间:2010-11-25 12:34:55 被阅览数:187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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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质[2010]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控制钢筋使用满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我站于2010年9月25日下发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徐建质〔2010〕17号),要求在进场钢筋取样进行复试时,增加钢筋原材重量偏差项目复试要求,经我市五家检测机构2010年10月12日—10月31日统计情况:检测579组钢筋重量偏差项目,不合格组数133组,不合格率为23%,反应我市钢筋原材料质量良莠不齐,应加强控制。

为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检测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徐建质〔2010〕17号)文件进行钢筋原材重量偏差项目复检,自201 0年9月25日起实施。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进行进场钢筋取样送检时,应按实际进场数量在见证单上注明代表数量,严禁每批钢筋复试代表数量均填写为钢筋检验批代表数量的最大值。

三、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检验按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分批在不同根钢筋中分别截取十支试样(含复检备用五支),每支长度520mm,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如首次检测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均合格时,复检备用的五支钢筋样品,由送检人在取报告时领回;

如首次检测钢筋重量偏差或力学性能不合格,符合复检条件的直接采用复检备用样品复检,如复检样品数量不够,则根据需要另外通知送检单位补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筋加工成型使用前的见证抽样送检工作,钢筋实测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经检测不合格钢筋的现场退场监督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17号发布时间:2010-9-30 17:12:31 被阅览数:615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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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质〔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杜绝劣质钢筋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现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产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持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应存档。

二、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钢筋进场验收制度,核查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其标示内容是否一致。设计图纸注明使用牌号带E 的钢筋应在标牌上及质量证明书上明示。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对进场钢筋的外观检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尺寸测量、重量偏差检查,带肋钢筋外观检查应核对表面轧制的牌号标志、生产厂名(商标)和公称直径尺寸,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收集保存产品标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为生产厂家提供的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姓名并加盖抄件单位公章。

三、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应按生产厂家、炉罐号、钢筋牌号、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单位、产品规格、进场数量、检验和使用状态等。

四、钢筋进场后在外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验收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复验;增加现场取样进行钢筋重量偏差复验,复验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钢筋复验取样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规定,具体为:每批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吨。

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检验按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在不同根钢筋中分别截取不少于五支,每支长度不小于500mm的试样,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五、凡设计图纸对钢筋有抗震性能要求的,或使用HRB335E、HRB400E等在“强度等级加E”的钢筋,施工单位在填写检测委托单时,应注明“增加抗震性能指标检测”;钢筋抗震性能指标应符合: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大于1.30;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小于9%。

六、检测机构出具钢筋复验报告中,应有钢筋力学性能(含抗震性能指标)及重量偏差复验检测结果及结论。

七、钢筋力学性能及重量偏差复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我站报告,通知建设(监理)单位不合格信息。

八、钢筋复验不合格时,应按下述要求采取措施:

1、钢筋首次复验不合格后,加倍取样复试时,施工单位的加倍取样、样品封存以及送检应当有监理单位的见证,加倍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就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我站。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不合格钢筋及其所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和处置,并在进场钢筋验收记录中注明处理和处置情况。

3、经加倍复验不合格退货的钢筋,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并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将复验不合格批的所有钢筋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后方可将该批钢筋清退现场;不合格色标统一规定为桔黄色,总长度不少于30cm。

九、建设(监理)单位应当认真行使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认可的钢筋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文件《关于禁止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通知》(徐建发〔2008〕62号)要求,施工现场不得采用冷拔钢筋。

十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钢筋连接接头质量检查及验收。严格按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进行施工现场加工与安装质量的过程控制。钢筋连接接头抗拉强度等力学性能检测,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后,在工程实体结构中的钢筋连接接头成品中随机取样,严禁单独制作试件进行送样检测。

十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钢筋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对不按规定取样检测及见证取样的有关单位,我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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