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实行钢筋重量偏差项目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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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1〕2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钢筋使用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由施工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对采购和使用钢筋的质量负责,包括采购和使用的钢筋原材、场外加工钢筋、委托调直加工钢筋及采购和使用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网。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钢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对其签字同意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筋质量负相应责任。

(二)因建设单位指定钢筋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钢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使用过程控制,保证钢筋质量(一)钢筋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核查并留存钢筋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原件;不能留存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在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供应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原件存放处、联系方式,并有双方经手人签字;不能核对出厂检验报告原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进行产品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钢筋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对钢筋原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外,还应对现场加工或外加工后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见证检验。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制度做好钢筋的存放管理。

钢筋存放时应做好防潮防水处理;不同厂家、不同等级、不同规格、不同批号及不同受检状态的钢筋应分别堆放整齐并在明显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含生产厂家、产品等级、规格、批号、受检状态等信息;钢筋送检后、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将产品合格证(标牌标签)及包装提前去除。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21号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钢筋调直、成型加工企业: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联[2010]26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加工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工钢筋应满足标准要求用于建设工程的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盘卷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相关技术要求,盘卷热轧光圆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相关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对钢筋调直和成型加工的企业(简称钢筋加工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二)钢筋加工企业在钢筋调直加工时,只能使用调直切断设备,严禁使用延伸设备对钢筋进行冷拉处理。

(三)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调直钢筋时,应提供调直钢筋质保书,并附原盘卷钢筋的质保书;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成型钢筋时,除提供原材的质保书复印件外,应提供钢筋成型质量合格证。

(四)加工使用的钢筋原材应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质量检测,原材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合格原材不得进行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加工钢筋的使用行为(一)在施工现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加强对钢筋调直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将取得备案证书的钢筋加工企业列入合格供应(加工)商名录,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钢筋交货质量验收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图审机构和检测机构: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管理,遏制钢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合格钢筋流入施工现场或用于工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现对施工现场钢筋采购、使用、加工及检测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范标准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钢筋选配应满足计算要求、符合抗震规范规定、保证构造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筋的品种、型号及对性能指标的要求,并且在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中告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证新版抗震设计规范得到严格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图审查一律不予通过。

二、加强钢筋使用过程的质量控制1、严把钢筋采购及验收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使用单位要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钢筋采购,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劣质钢材。

当设计采用抗震钢筋(GB1499.2中牌号带“E”的钢筋)时,不得用普通钢筋代替。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在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后进行采购。

对同一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能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钢筋,提倡使用知名品牌产品。

当钢筋由施工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报建设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当钢筋由建设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征得施工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监理单位应严把钢筋质量验收关,严格执行先验收、再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的程序,严禁先使用后复检及边使用边复检的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理单位报告钢筋进场时间和数量,建立钢筋进场登记和使用台账,明确记录每批钢筋进场时间、数量、验收情况、复检结果、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根据台账可追溯钢筋验收和使用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10〕229号西宁市建委,各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在我厅组织开展的建筑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在建工程所用的小规格加工成型钢筋的直径和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现场闪光对焊的焊接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在建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立即对本辖区的所有在建工程所用的现场钢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钢筋,已进场未使用的要立即清理出场;已使用未隐蔽的全面返工处理;已隐蔽的应查清使用部位,对钢筋现场见证检测,将检测结果提请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厂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生产的钢筋加工厂。

二、施工单位要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3.3 规定,钢筋调直优先采用专用盘条钢筋调直设备等机械方法,严禁使用强制冷拉(拔)设备,以有效控制调直钢筋的直径。

一律不得委托不良钢筋加工厂加工钢筋。

现场闪光对焊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必须严格控制冷拉率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 HRB 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同时按照《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200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等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钢筋尺寸在允许偏差的范围内,并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关于钢筋送样要求调整的重要通知

关于钢筋送样要求调整的重要通知

关于钢筋送样要求调整的重要通知(修改)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将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省质监总站要求,我中心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钢筋试验做如下调整:
1、钢筋试验增加重量偏差指标,单项指标收费50元,重量偏差不合格需全项复检。

2、对用于没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不需要进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屈强比、超强比试验的钢筋样品,请在委托时注明“非抗震”。

不注明默认为按有抗震要求进行上述指标检测。

4、7月31日软件升级,当天不收样。

请互相转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143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检测监督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代价压低检测费用。

二是建设单位应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对合同的委托单位、检测价格、检测内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信用等进行核查。

工程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实备案合同的执行情况,未进行合同备案或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与合同备案单位不一致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得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三是实施检测报告确认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填写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并经检测机构盖章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资料。

二、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范标准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制定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检测机构收样人员应和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核对样品委托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检测报告中。

关于对建设工程外加工钢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对建设工程外加工钢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宝鸡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文件
宝秦建司(2010)01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外加工钢筋质量
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
根据“宝市建质字(2010)01号文件”精神,近期,我市部分建筑工地对钢筋采用外加工过程中,部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钢筋超出规范要求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减小,力学性能发生改变,延伸率及塑性降低,更为严重的少量工地在加工过程中甚至以伪劣材质或废旧钢筋替换原有钢筋,给工程带来严重隐患。

为了防止此类现象在我公司建设项目上出现,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对在建项目的钢筋加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并对钢筋的加工方案及质量控制标准更进一步完善,达到加工后的钢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二、因场地原因需要外加工的钢筋,应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主体结构。

三、做好对进场的原材料的检查验收和复试工作,检查加工钢筋的材质、规格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应的规范要求,并做好记录。

四、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应在元月22号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

公司将安排时间进行复检。

五、在公司复检或监督部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钢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建项目,将要严肃进行处理。

二0一0年元月十六日
主题词:钢筋加工检查通知
抄送: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档(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建规〔2011〕378号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工程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检测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规范工程检测确保工程质量(一)主要建筑材料的检测和抽检工作1.钢筋原材的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在钢筋原材料检测时,必须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测和检验。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进场的每批次钢筋作外观尺寸和重量偏差的测量,并做好记录,对于外观尺寸和重量偏差不合格的钢筋要及时退场,做好退场记录。

施工现场钢筋原材料不得场外加工。

钢筋原材料第一次进场,必须通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人员。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或同一工程标段使用的钢筋要有不少于2次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抽样检测,施工现场钢筋原材料第一次进场必须抽检。

同时检查监理单位对每批钢筋外观尺寸、重量偏差测量记录和不合格钢筋的退场处理记录。

2.混凝土的检测要求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旁站下按规定留取混凝土抗压、抗渗等试件,对混凝土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2次,并做好书面记录。

加强对施工现场同条件和标准养护试件的管理,严格按所需的养护条件进行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应放置在同部位构件的适当位置养护,标准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放置到标准养护室养护。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或同一工程标段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坍落度要至少抽样检测1次。

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开展。

3.建筑用扣件的检测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扣件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

当扣件数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作另一批抽样。

河南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南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南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篇:河南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0〕100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近期在我省部分工程现场抽查时发现钢筋加工成型后其直径、实际重量不符合要求,部分钢筋已经丧失屈服强度,给工程带来极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

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依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验收。

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筋。

2.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进场加工钢筋的质量验收,在监理见证下对加工钢筋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试。

钢筋调直后应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复试,检验批次和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成型钢筋需进行外形尺寸、受力钢筋弯起外形尺寸、弯起钢筋终点锚固长度验收,质量应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对不同直径的成型钢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的检测。

4.在施工现场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宜采用无延伸设备的机械进行调直,加强对调直钢筋过程的质量管理。

5.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按标准见证取样复试,发现复试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全数退货,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近期对此类钢筋开展一次全面排查。

严防不合格钢筋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发现此类违法现象,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12月1日印发第二篇:住建厅“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实现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目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我部制定了《“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

关于瘦身钢筋检验及分户验收指南

关于瘦身钢筋检验及分户验收指南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钢筋“重量偏差”、“尺寸偏差”等检测参数资质增项的通知各检测机构: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要求,钢筋进场时,必须检验钢筋“重量偏差”、“尺寸偏差”等参数。

为保证相关要求的有效执行和各检测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质监总站对需进行钢筋“重量偏差”、“尺寸偏差”参数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作如下通知:1、为保证资质增项申请的快速办理,检测机构应尽快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并申请计量认证。

2、通过计量认证后,检测机构按市城乡建委检测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市城乡建委提出钢筋“重量偏差”、“尺寸偏差”的增项申请。

3、具体事宜,可向市质监总站管理科咨询。

咨询电话:63672059 63670677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渝建质[2010]005号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搞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发布于后,同时提供相关验收用表,原实施指南(第一号)同时废止。

请在实施中注意收集情况并及时反馈我站,以便适时调整实施指南内容。

附件: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指南。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建发[2013]7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建发[2013]7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建发〔2013〕7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贯彻《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文件精神,掌握各区县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和实施进展情况,确保高强钢筋示范城市建设稳步推进,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强钢筋推广应用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通知》(渝建发〔2012〕103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规范;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加快推进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总结推广高强钢筋应用经验与做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一)各区县(自治县)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二)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政策规定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做法;(三)各区县(自治县)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管理制度在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和现场监督管理等环节的执行情况;(四)各区县(自治县)高强钢筋供应及加工应用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组织方式本次检查分为区县(自治县)自查和检查组实地检查两个阶段。

(一)区县自查阶段1、时间:发文之日至2013年7月31日2、自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针对检查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2年以来开工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于7月31日前报市城乡建委。

钢筋混凝土用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钢筋混凝土用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钢筋混凝土用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钢筋混凝土用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杳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2.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可分为普通热轧带肋钢筋和细晶粒热轧带肋钢筋2种。

2.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普通热轧带肋钢筋按热轧状态交货的钢筋。

其金相组织主要是铁素体加珠光体,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其他组织存在。

横截面通常为圆形,且表面带肋的混凝土结构用钢材。

3.2细晶粒热轧带肋钢筋在热轧过程中,通过控轧和控冷工艺形成的细晶粒钢筋。

其金相组织主要是铁素体加珠光体,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其他组织存在,晶粒度不粗于9级。

横截面通常为圆形,且表面带肋的混凝土结构用钢材。

3.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经热轧成型,横截面通常为圆形,表面光滑的成品钢筋。

4检验依据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1-201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fT28900-201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YBfT081-2013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5抽样要求1.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直条热轧带肋钢筋、直条热轧光圆钢筋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捆、盘卷热轧带肋钢筋、盘卷热轧光圆钢筋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盘。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2抽样数量直条型式钢筋:在5捆中随机抽取1捆,在该捆产品中随机抽取5根长度为2400mm的钢筋(对于(dN28mm的热轧带肋钢筋取样长度为340Omm),逐根顺序编号为1-5,再把每根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200mm的样品(对于d≥28mm的每根热轧带肋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70Omm的样品),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 对应(如1-a,1-b),每支样品要保证有完整的表面标志,标记a的5支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5支样品为备用样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陕建质发〔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期,媒体曝出“部分地方出现建筑钢筋销售点非法拉长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形成瘦身钢筋的问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

”为规范钢筋加工、使用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现将质检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转发你们,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把钢筋进场关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测和验收:1.联合验收(1)验收组织:联合验收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2)验收内容: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材料批量、数量、品种、规格、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

钢筋进场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解读

钢筋进场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解读

钢筋进场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解读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钢筋在建筑中的应用逐渐增多。

然而,钢筋的质量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建筑的安全和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通知文件,要求钢筋进场必须进行合格检验。

本文将对钢筋进场检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国家有关钢筋进场检验的法律法规。

我国《建筑钢筋质量检验标准》规定了钢筋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这个标准是钢筋进场检验的基础,涵盖了钢筋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外观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根据《建筑法》和《施工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单位有责任确保采购的钢筋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合格的钢筋,建筑单位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予以处理。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有关钢筋进场检验的通知文件。

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已出台了多个通知文件,对钢筋进场检验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钢筋进场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要求建筑单位严格执行钢筋的进场检验制度,对不合格的钢筋要及时退货或报废,同时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各地也相继发布了类似的通知文件,在强化钢筋进场质量管理的同时,加强了检验机构的监管和资质要求。

钢筋进场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检验和外观检查两个方面。

质量检验可采用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等方法,主要评估钢筋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而外观检查则侧重于观察钢筋表面是否有明显的缺陷和腐蚀,以及是否标识清晰等。

钢筋进场检验过程中,建筑单位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然而,仅仅进行钢筋进场检验是不够的,钢筋的质量也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在建筑施工现场,工程监理是对钢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角色。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钢筋质量管理制度,并依法对施工方的钢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加强钢筋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钢筋质量控制的认识和能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建质[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邯建建[2012]168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2.08.22
【实施日期】2012.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
的通知
(邯建建[2012]16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冀建质[2012]53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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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邯建建[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的通知(邯建建[2012]16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冀建质[2012]53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对2011年8月1日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02)认真学习,一定要领会精神,学透学精,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2、建设单位要按标准进行委托,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按标准做好见证取样工作,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应立即开展对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业务,检验结果数据要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时上传。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有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局反馈。

市建设局建管处电话:3122913、3022133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进场钢筋重量偏差检验的通知》(冀建质[2012]534号)(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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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实行钢筋重量偏差项目检测的通知[2010]21号发布时间:2010-11-25 12:34:55 被阅览数:187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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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质[2010]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结构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控制钢筋使用满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我站于2010年9月25日下发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徐建质〔2010〕17号),要求在进场钢筋取样进行复试时,增加钢筋原材重量偏差项目复试要求,经我市五家检测机构2010年10月12日—10月31日统计情况:检测579组钢筋重量偏差项目,不合格组数133组,不合格率为23%,反应我市钢筋原材料质量良莠不齐,应加强控制。

为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检测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徐建质〔2010〕17号)文件进行钢筋原材重量偏差项目复检,自201 0年9月25日起实施。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进行进场钢筋取样送检时,应按实际进场数量在见证单上注明代表数量,严禁每批钢筋复试代表数量均填写为钢筋检验批代表数量的最大值。

三、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检验按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分批在不同根钢筋中分别截取十支试样(含复检备用五支),每支长度520mm,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如首次检测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均合格时,复检备用的五支钢筋样品,由送检人在取报告时领回;
如首次检测钢筋重量偏差或力学性能不合格,符合复检条件的直接采用复检备用样品复检,如复检样品数量不够,则根据需要另外通知送检单位补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筋加工成型使用前的见证抽样送检工作,钢筋实测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经检测不合格钢筋的现场退场监督工作。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17号发布时间:2010-9-30 17:12:31 被阅览数:615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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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质〔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杜绝劣质钢筋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现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筋产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持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应存档。

二、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钢筋进场验收制度,核查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其标示内容是否一致。

设计图纸注明使用牌号带E 的钢筋应在标牌上及质量证明书上明示。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对进场钢筋的外观检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尺寸测量、重量偏差检查,带肋钢筋外观检查应核对表面轧制的牌号标志、生产厂名(商标)和公称直径尺寸,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收集保存产品标牌。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为生产厂家提供的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姓名并加盖抄件单位公章。

三、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应按生产厂家、炉罐号、钢筋牌号、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单位、产品规格、进场数量、检验和使用状态等。

四、钢筋进场后在外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按照验收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复验;增加现场取样进行钢筋重量偏差复验,复验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钢筋复验取样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规定,具体为:每批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吨。

钢筋重量偏差及力学性能检验按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在不同根钢筋中分别截取不少于五支,每支长度不小于500mm的试样,送交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五、凡设计图纸对钢筋有抗震性能要求的,或使用HRB335E、HRB400E等在“强度等级加E”的钢筋,施工单位在填写检测委托单时,应注明“增加抗震性能指标检测”;钢筋抗震性能指标应符合: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大于1.30;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小于9%。

六、检测机构出具钢筋复验报告中,应有钢筋力学性能(含抗震性能指标)及重量偏差复验检测结果及结论。

七、钢筋力学性能及重量偏差复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我站报告,通知建设(监理)单位不合格信息。

八、钢筋复验不合格时,应按下述要求采取措施:
1、钢筋首次复验不合格后,加倍取样复试时,施工单位的加倍取样、样品封存以及送检应当有监理单位的见证,加倍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就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我站。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不合格钢筋及其所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和处置,并在进场钢筋验收记录中注明处理和处置情况。

3、经加倍复验不合格退货的钢筋,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并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将复验不合格批的所有钢筋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后方可将该批钢筋清退现场;不合格色标统一规定为桔黄色,总长度不少于30cm。

九、建设(监理)单位应当认真行使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认可的钢筋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文件《关于禁止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通知》(徐建发〔2008〕62号)要求,施工现场不得采用冷拔钢筋。

十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钢筋连接接头质量检查及验收。

严格按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进行施工现场加工与安装质量的过程控制。

钢筋连接接头抗拉强度等力学性能检测,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后,在工程实体结构中的钢筋连接接头成品中随机取样,严禁单独制作试件进行送样检测。

十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钢筋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对不按规定取样检测及见证取样的有关单位,我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两条同类信息: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2010年度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的意见[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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