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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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伤赔偿明细表格

内蒙古工伤赔偿明细表格
陪护费
职工月平均工4690元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生活护理费
鉴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X月份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工伤职工经审批转赤峰市外就医的,可凭工伤职工本人有效票据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硬卧车票、汽车票和在外地住院前的一日住宿费,住宿费报销标准不超过120元。
交通食宿费
实际发生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评工资X月份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
伙食补助费
《关于赤峰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赤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以及按规定程序审批到赤峰市以外治疗工伤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做如下规定:

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

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

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其工伤权益,确保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包括劳动者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待遇标准、责任主体等内容。

下面就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工人群众的劳动权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文件。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或者与劳动者结算工资时,依法将工伤保险费与劳动者的工资相提并论,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扣缴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并足额交纳到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待遇第五条工伤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伤害、疾病或者职业病的,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由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具有劳动能力丧失、职业性疾病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劳动者因工负责的工伤,经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工伤费支付。

第七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工伤待遇和社会福利三种形式。

第八条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费、伙食费、药费、特殊治疗费等。

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目录和明细表执行,可纳入医药联动控制范围。

第十条工伤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费。

第十一条伤残津贴的待遇标准由国家规定,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发放期限为伤残评定书确定的期限,但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生活费根据伤残等级和地区标准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费发放标准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由国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内政发[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2014年6月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停工留薪期的若干知识点

停工留薪期的若干知识点

停工留薪期的若干知识点有些HR认为,认定工伤后,员工的处理周期可能“遥遥无期”;有些HR则是为后续进行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发愁,因为一旦上了等级(十级以上),就难以按照一般条款进行解除。

笔者以为,在处理工伤若干难题之中,最难应对的应该是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从字面理解,停工留薪期就是员工暂停工作,企业仍然支付工资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定义,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可见,停工留薪期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病。

只有发生工伤后才可能进入停工留薪期。

这里的“因工”谁来判断?谁说了算?既不是企业也不是员工,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判断。

所以,双方没有争论或者说服对方的必要。

企业方应该第一时间收集事件相关描述和证据,然后及时(30日内)去做工伤的申请和认定。

如果企业申报得晚,或者等到员工自行申报,被认定工伤后本应由社保承担的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二,暂停工作接受医疗。

发生工伤后,如果并不严重,并不会直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只有因接受治疗而停工的,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所以,如有员工工伤,但是本人并未前去医院接受治疗,只是在家休息几天,严格来说,就不涉及停工留薪期的问题。

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区别实践中,许多人会混淆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认为两者都是停工治疗,而实际上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两者的前提不同。

前者是因工负伤;后者是非因工负伤。

第二,两者的期限不同。

前者根据伤情或者病情确定;后者则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

第三,两者的待遇不同。

前者享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由单位承担;后者则只享受病假工资。

第四,两者届满后的处理不同。

前者届满通常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七至十级可以到期终止外,难以按照法定一般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后者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特殊情形除外)。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具体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如下:
1. 工伤休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书确定工伤休养期限,一般为治疗期限加上康复期限。

2. 工资待遇: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应享受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伤待遇计算: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离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工伤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并纳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5. 伤残津贴:对于工伤造成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停工留薪规定,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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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内政发〔2014〕65号【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时间】2014-06-05【生效时间】2014-06-05【关键词】工伤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自治区因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农民工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农民工选择长期待遇支付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农民工选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按下列办法执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的,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符合享受护理条件的)原则上可按20年计算发给,但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支付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给。

二、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十级伤残农民工已按照有关规定自原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一项关于工伤职工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和康复照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在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职工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条件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1. 工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被诊断为工伤,经鉴定认定属于工伤的;2.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且受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3. 工伤职工因伤无法从事劳动工作,经医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不能从事原工作,并建议停工留薪;4.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停工留薪申请。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请程序如下:1. 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工伤职工和工会;3. 如果申请被批准,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职工停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停工留薪待遇,并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4. 如果申请被拒绝,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工伤职工申请复议和申请司法救济的途径。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待遇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待遇的标准应当按照所在用人单位当时工资水平的60%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规定支付工资,不能降低或拖延支付工资。

四、用人单位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在工伤职工受伤期间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提供工作环境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确保工伤职工的人身安全;2. 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3.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工伤的鉴定和评估;4. 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和停工留薪待遇;5. 组织康复服务和职业病防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6. 不得歧视或辞退工伤职工。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待遇是怎样的内蒙古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的,其中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一、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待遇是怎样的内蒙古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的,其中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注: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待遇是怎样的内蒙古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的,其中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一、内蒙古自治区工伤待遇是怎样的内蒙古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的,其中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内蒙古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内蒙古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个月注: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号:内劳社办字[2005]280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给所有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呼政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5〕2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参保单位: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6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市本级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

所提取的工伤保险储备金的30%上解作为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储备金,70%作为市级储备金。

各旗县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并全部上解,其中30%上解自治区,70%划入市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专户。

各旗县要在每年一季度末将提取的上年度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至市财政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二、完善工伤认定管理各参保单位在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的企业,应填写《工伤认定时限延长申请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申请适当延长时限。

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批准延期的,市、旗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待遇。

赤峰环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久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环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久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赤峰环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久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37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斯琪黄树华姚美竹【审理法官】张斯琪黄树华姚美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赤峰环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久玲【当事人】赤峰环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久玲【当事人-个人】张久玲【当事人-公司】赤峰环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赤峰环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久玲【本院观点】上诉人环能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久玲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0起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环能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久玲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0起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或重新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

故对于被上诉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17年赤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具体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17.42元×7个月=37221.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17.42元×7个月×70%=26055.36元。

一审判决以2018年赤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的身体损害虽已经生效裁决判决由侵权人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在本次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已在案外人高某处得到赔偿,无权再向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医院工伤假条开具规定

医院工伤假条开具规定

医院关于工伤假条开具规定一、为了配合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病人停工留薪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诊断证明医生要严格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2005】280号规定,按照文件要求,根据伤害部位及程度对应的时间做依据开具建议休假时间,原则上第一次开具时间不超过“不稳定期”规定的时间,第二次开具时间不超过“恢复期时间”(包括旧伤,需要重新休息者)。

三、工伤病人休假证明书盖章统一在门诊部,门诊部建立专门的登记本,并对每例病人有专门的请假情况档案,盖章时要查看该病人以往请假情况,超出规定假期者不予盖章,确实需要延长休假时间,需要开具医生重新说明后方可盖章。

四、医院制定专门的工伤假条,工伤病人请工伤假要用指定假条开具。

五、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医生、门诊盖章人员,因假条超时造成工伤患者本应上班而不上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损失情况对开具医生、门诊盖章人员给与处罚。

附件1:医院工伤病人休假证明书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患者于年—月—日,因原因致伤,在我院就诊,目前尚存在问题,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2005】280号规定,目前患者处于(不稳定期稳定期),建议休息一天(即年一月—日-一年—月—日)。

医生签名: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规定,该伤停工留薪期(不稳定期稳定期)休假—月。

该证明假期期限(超出未超出)此规定范围。

门诊盖章人员签名:如超出规定时间,医生重新说明超时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医生签字:________________分管领导签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6]43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12
【实施日期】200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
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34号2006年12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
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包含的参保事业单位是指: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不包含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自治区境内的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10.19【实施日期】2000.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已经2000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二000年十月十九日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发生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工伤职工留薪期

内蒙古工伤职工留薪期

内蒙古工伤职工留薪期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五个自治区之一,也是一个资源丰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

在这片美丽的土地上,有着无数勤劳的工人,为了家庭和生活,他们辛勤工作,为社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工作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一旦发生工伤,对于工伤职工来说,留薪期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在伤病期间,医疗期满后,仍未完全康复,但可以从事轻体力、轻脑力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从事相适应的工作,保障其工资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对工伤职工的留薪期保障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伤病期间能够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帮助。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果仍未完全康复,可以申请留薪期。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和医疗情况,安排相适应的工作,保障其工资待遇不变。

这一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保障,让他们在伤病期间不至于因为失去工作能力而陷入经济困境。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相适应的工作岗位。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况而歧视其就业,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让工伤职工能够继续从事适合自己的工作,保障其生活和就业权益。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康复帮扶和管理。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关爱和关注,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康复帮扶措施,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新投入工作。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对工伤职工的留薪期保障政策具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伤病期间能够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在内蒙古自治区,每一位工伤职工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这不仅是对工伤职工个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内蒙古自治区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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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号:内劳社办字[xx]280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给所有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期鉴定后,按期鉴定确定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工资的6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略)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xx-04-0813:49信息索引号:nmg01900—0109000—xx—280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息生成日期:xx年十二月十五日备注/文号:内劳社办字[xx]280号公开时限:固定公开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协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给所有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职工本人对确认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期鉴定后,按期鉴定确定等级,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工资的6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基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略)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期期鉴定申请表》(略)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意见表》(略)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略)5、《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略)第三篇: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条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愈合情况做出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的通知(郑劳社〔xx〕62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三十日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郑政〔xx〕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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