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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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三大环保指令简介

欧盟三大环保指令简介

推动了家电产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对汽车产业影响分析
环保标准
欧盟的汽车排放标准(如欧V、欧VI标准)要求汽车必须 达到一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将无法在欧盟市场上销 售。
燃料效率要求
欧盟的燃料效率指令要求汽车必须达到一定的燃料效率标 准,否则将无法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新能源汽车推广
为了符合欧盟的环保指令,汽车产业需要推广新能源汽车 ,如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这推动了汽车产业的技 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推动技术创新
加强宣传教育
欧盟应积极推动技术创新,鼓励成员国加 强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环保指令的实施 效果。
欧盟应加强对成员国的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对环保指令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环保工 作的开展。
提高生活质量
欧盟环保政策旨在提高居 民的生活质量,让居民能 够享受到更加清洁、健康 的环境。
欧盟环保政策实施
制定法规和标准
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 规和标准,包括空气质量 标准、水质量标准、废弃 物处理标准等。
监测和评估
欧盟对成员国的环保政策 实施进行监测和评估,确 保各项环保政策的落实和 执行。
处罚和奖励
对电子产业影响分析
电子废弃物处理
欧盟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要求生产商负责回收 和处理废弃的电子设备,这增加了电子产业的生产成本和环保责任 。
环保设计要求
欧盟的RoHS指令限制了电子设备中铅、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推 动了电子产业采用更环保的材料和设计。
技术创新
为了符合欧盟的环保指令,电子产业需要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更环保 、更节能的产品。
影响
ROHS指令的实施,有效减少了电子电器设备中 有害物质的排放,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重 要意义。

我国生物信息产业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生物信息产业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生物信息产业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李宏【摘要】针对我国生物信息产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介绍了生物信息学以及生物芯片研究的现状和新技术、生物信息产业的发展,并对生物信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对于今后如何发展我国生物信息产业以及如何采取策略和措施提供参考.【期刊名称】《生物信息学》【年(卷),期】2010(008)001【总页数】4页(P78-81)【关键词】生物信息产业;生物信息学;生物芯片;知识产权【作者】李宏【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重庆,40006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Q75生物信息学是 80年代末随着基因组测序数据迅猛增加而逐渐兴起的一门新的学科领域,其核心是基因组信息学。

生物信息学是分析处理生物分子信息、揭示生物分子信息内涵的一种技术,它包含着基因组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分配和解释,揭示人类及重要动植物的基因的信息,继而展开生物大分子结构模拟和药物设计。

其研究不仅可提供生物大分子空间结构的信息,还能提供电子结构的信息,如能级、表面电荷分布、分子轨道相互使用等以及动力学信息,如生物化学反应中的能量变化、电荷迁移、构象变化等。

生物信息学的发展得益于计算机和微制造技术,生命科学与信息科学是目前发展最为迅速的两大领域,作为这两大学科交叉的产物之一,生物信息学在基因组学研究中已发挥巨大的作用,而凝结这两大学科研究成果的另一项崭新技术—基因芯片,已成为大规模提取和探索生物分子信息的强有力手段,将在后基因组研究中发挥突出的作用。

生物信息学在基因芯片研究与应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确定基因芯片检测对象到基因芯片设计,从芯片检测结果分析到实验数据管理和信息挖掘,无不需要生物信息学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合理的芯片设计和芯片优化,可以提高基因芯片获取生物信息的效率和可靠性,而通过芯片实验数据分析,可以得到更多的、反应生物分子机理的信息。

自从 1991年 Fodor等人[1]提出 DNA芯片的概念后,近年来以 DNA芯片为代表的生物芯片技术[2-4]得到了迅猛发展,生物芯片采用类似集成电路的制造方法将生物大分子如蛋白质、DNA等结合在 1 cm2大小的基质上,密度可达到几万到几十万点阵。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欧盟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之研究——与中国比较的视角

欧盟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之研究——与中国比较的视角

遗 传资源 是有别 于 自然 资源 的一种 资源形式 。它 的对象不 仅是 动 物 、 物 、 植 微生 物 等单 个 的生 物 体本 身—— 例如 一 株 中草 药 、 只 动物 , 为 重要 的是 这些 生 物 体 上所 承 载 的遗 传 信 息—— 比如基 一 更
因 、 因组等 。遗传 资源 自身及所携 带 的遗传信息 均具有 可复 制性 , 基 一旦 遗 传 资源所 携 带 的遗传 信息 通 过技术 手段从 载体 中提取 、 离 出来 后 , 分 即可脱 离原来 的载体 进行 自身 的无 限复 制 。在 农业 、 业 、 工 制药、 环保 等领域 , 遗传 资源都具 有重 要价值 , 被称 为“ 绿色 黄金 ” 。
( ) 生物 多样性 公约》 二 《 与遗传 资源保 护 为 此 ,9 2年 6月 ,5 19 10多个 国家在 巴西 里约 热 内卢 举 行 的联合 国环 境 与发 展 大会 上缔 结 了《 生
物多样 性公约 》 C ne t nO i oi l i r t, ( ov n o iBo g a Dv sy 简称 C D) , i l l c e i B [ 标志 着对 生 物多 样性 的保护 进 入 了 全球化 和法律 化 的轨道 。《 物多样 性公 约 》 1 指 出 , 公 约 》 生 第 条 《 的三 个 目标 分 别 是 : 护 生 物 多样 保

1 01 ・
研究 生法学
第2 6卷第 1 期
经济 和科 技发 展程度 有 限 , 以对 这些 国家遗 传 资 源法 律 保 护制 度 的研究 也 较 多 , 所 但对 欧 盟【 及 其 ] 成员 国遗传资 源立法 的研究 尚十分 有 限。 欧洲是世 界上生 物多样 性较为 丰 富 的地 区之 一 , 是 世界 上 生 物技 术最 为 发 达 的地 区之一 。欧 也

生物技术的环保法规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

生物技术的环保法规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

生物技术的环保法规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生物技术的环保法规——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技术在农业、医疗和环保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和健康风险。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各国和地区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以规范和监管生物技术的应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美国与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在生物技术领域中的环保法规。

一、欧盟的环保法规1. 欧盟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欧盟对转基因作物有着严格的法规。

根据2001年通过的欧盟转基因作物法规,任何转基因作物在欧盟境内的销售和种植都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该法规要求转基因作物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且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临床试验。

2. 欧盟对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的法规欧盟采用了REACH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来管理化学品的注册、评估和授权。

该法规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学品必须进行注册和评估,并根据危险程度进行授权。

此举旨在减少化学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

二、美国的环保法规1.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监管措施美国环保法规主要由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制定和执行。

该机构通过制定标准和规定,保护公众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例如,1980年通过的“超基金法案”授权EPA对废弃物处理和清理进行监管和资助,以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

2. 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法案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相对宽松,但在标签信息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6年通过的转基因食品标签法案要求食品生产商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明确标注,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中国的环保法规1. 中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法规中国于2001年通过了《生物安全法》,并于2002年开始实施。

该法规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实验、生产和应用的管理措施,强调产品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种子法律法规题目答案汇总

种子法律法规题目答案汇总

种子法律法规题目答案汇总1.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由哪几部法律构成?特点是什么?发展趋势如何?答:《植物专利法》、《植物品种保护法》、《专利法》三部分构成。

特点:《植物专利法》仅为无性繁殖的植物(不包括块茎繁殖的植物)提供植物专利保护;《植物品种保护法》为有性繁殖的植物(包括块茎繁殖和第一代杂交种)提供由农业部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保护;《专利法》则为所有符合专利授权要件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提供发明专利保护。

发展趋势:通过发明专利保护相关的植物发明。

2,美国《植物专利法》为无性繁殖的作物提供保护,为什么又不包括块茎植物?答:能够获得植物专利保护的植物除了必须满足上述的“特异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与“无性繁殖”要求外,还必须考虑“是否经过培育”的问题。

新发现的植物必须处在培育状态下才符合授予植物专利的要求,并且这种培育状态必须是针对植物本身,而不是植物周围的环境,强调保护“人造发明”而非“自然之物”。

3.美国PVPA为何多次修订?重要的是那两次修订案?主要解决了什么重大问题?答:重要的是1980年和1994年的修订案。

(一)1980年的修订:适应美国企业所面对的市场环境。

将品种保护期限从17年延伸到18年,以及将PVPA碑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6种蔬菜品种纳入品种保护范围。

(二)1994年的修订:为了实施UPOV公约1991文本,对植物品种提供统一保护。

PVPA 修订主要包括:(1)将茎块繁殖的植物与第一代杂交种F1纳入PVPA的保护范围;(2)增加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有保护;(3)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从18年延长至20年,并增加树木和藤木的保护期限为25年。

4.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所给予的品种保护与欧共体植物品种权及UPOV1991版本中规定的育种者权有何不同?答:首先,美国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仅适应有性繁殖的植物;其次,美国品种保护证书所保护的客体基本限于种子/繁殖材料,而没有像UPOV1991文本和欧共体植物品种权将保护范围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以及由相关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如果相关权利人没有合理机会在前一阶段行使相关权利的话;再次,美国品种保护证书提供了更多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包括私人非商业性、在先培育和生产、研发豁免、中介豁免等,尤其是保存种子种植豁免。

欧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承诺与行动

欧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承诺与行动

欧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承诺与行动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也面临着生物多样性丧失加剧的现实压力。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欧盟一直致力于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承诺和行动,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欧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承诺和行动。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各种生物体、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它是维持地球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平衡的基础,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气候变化、土地利用变化、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污染等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导致全球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

因此,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欧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承诺为了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挑战,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明确的承诺和政策:1. 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欧盟于2011年通过了《2020年后的欧洲生物多样性战略》,旨在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个政策领域,并在2020年实现欧洲和全球生物多样性的恢复。

该战略强调了欧盟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承诺,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目标和行动措施。

2. 欧洲生态网络(Natura 2000):欧盟建立了欧洲生态网络,旨在保护欧洲最有价值的自然地区和物种。

该网络由特殊保护区域(Special Protection Areas)和特殊地区保护(Special Areas of Conservation)组成,涵盖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

3. 欧洲农村发展政策:欧盟通过农村发展政策鼓励农民采取可持续的农业和林业经营方式,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

该政策提供资金和激励措施,以支持有益于生物多样性的农业实践和土地管理。

三、欧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动为了落实上述承诺,欧盟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行动:1. 增加投资:欧盟增加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资,用于资助各种保护活动、项目和研究。

这些资金旨在支持整个欧洲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包括保护关键物种、改善栖息地以及开展监测和科学研究。

胚胎之争的法学思考

胚胎之争的法学思考

胚胎之争的法学思考作者:陈连杰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1期摘要:无锡胚胎继承权案将受精胚胎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一难题带入公众视野。

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以中介说为通说。

二审法院从监管、处置权的角度做出判决可谓独辟蹊径,但对于本案中胚胎的性质、能否继承、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何在等实质性问题却予以回避。

对受精胚胎的认识首先需要从其生物学本质出发,同时结合伦理道德、法律实践及大众认知等多个因素予以考虑。

从受精胚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采客体说,将本案受精胚胎认定为可予继承的物,才能使当事人拥有请求权基础以及顺利承继合同利益,也是平息各方争议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冷冻胚胎;客体说; 胚胎继承中图分类号: D923.5 ; ;文献标志码: A ; ;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02206一、案起胚胎: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2013年3月20日,沈某与刘某因车祸死亡,遗留4枚受精胚胎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因对这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某的父母要求医院移交这4枚受精胚胎,理由是沈某与刘某留下的胚胎是夫妻双方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双方的父母负责保管,本案被告第三人医院则拒绝交出这四枚受精胚胎,因为存在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

面对同一案件事实,一、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回溯此案可以看出,本案的处理难点在于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做出明文规定,由此在实务处理中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一审法院认为,胚胎系特殊之物,不像一般物可以任意转让或继承,因此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二审法院则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的保护,由双方父母共同享有对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是最为恰当的。

案件虽然终审,但相关争议并未就此平息:首先,二审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综合考虑了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虽然系由于法律本身缺乏规定,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所致,然而其裁判边界到底在哪里?如何评价这样一份结合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判决?其次,本案最为关键的是如何看待胚胎的性质,一、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理解,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仍是解决本案的基本前提,因此有必要重新检视目前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第三,本案当事人主张胚胎归其所有,依法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其请求权基础何在?上述问题随着案件的结束仍然淹没在疑问中,没有得到充分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欧盟自然恢复法简介

欧盟自然恢复法简介

欧盟自然恢复法(EU Nature Restoration Law)是指欧洲联盟提出的一项关于自然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计划。

该法案旨在应对日益严重的生物多样性损失和生态系统退化问题,并采取行动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

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保护和恢复物种多样性,以及促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一些关键措施可能包括:
1. 核心保护区网络:建立和加强核心保护区网络,以保护和恢复关键的生态系统,包括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

2. 修复受损生态系统:采取措施修复和重建受损的生态系统,以增加其生态韧性和功能。

3. 物种保护和恢复: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濒危物种,包括建立和维护种群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和促进物种的繁育与迁徙。

4. 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设绿色基础设施,例如湿地重建、生态廊道建设等,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恢复和连接。

这些措施旨在通过改善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为人类提供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请注意,具体的法规细节可能因欧洲联盟的政策演变和立法过程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

建议查阅欧洲联盟相关的官方信息和法规文件以获取最新和详细的信息。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

生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

1.1.1 生物遗传资源专利权1.1.1.1 生物遗传资源专利权的概念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学界盛行的从成果形式来划分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有专利权、发现权、著作权、发明权、商标权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198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权存在的主要作用就是肯定发现人的劳动成果并且确认他在一定期间内具有排他效力的使用权。

就目前学界盛行的关于专利权的观点,一项成果如果向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必须是属于我国专利权规定的类型中的一部分,其次还必须具有可专利性,也就是所申请的发明创造、智力性创新成果应当具备专利权的的内在要求也是专利具有实用性的体现,一个专利必须要具备新颖性、体现创造力、还要是对社会生活有实用性,在美国法中,创造性的别称是不具备显而易见型。

综上所述,关于生物遗传资源专利权的概念。

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在《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2月版)中详细规定了遗传资源领域的专利问题,专利法上的遗传资源并不同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遗传资源,它是指一系列可以为人类所利用的部位或者材料;这些部位或材料往往具有一定的遗传信息,能够传递一定的生物信息;遗传资源并一定会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内容,但是它会保护基于遗传资源而产生的发明创造。

从已有的关于授予专利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动物、植物本身属于遗传资源的范畴,而根据前文论述的生物遗传资源的相关概念,如基因、基因组、微生物等部分含有遗传功能的生物遗传资源遗传材料,并没有在不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内;另一方面,从“三性”的角度考虑,西方的一些国家规定:并不是所有首次发现的新物质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这些首次被发现的物质还必须拥有利用价值,可以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极大地方便生活,只有这样才有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国外生物安全法律法规

国外生物安全法律法规
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使用法
Act of January 22, 2004 on the us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and genetic products
爱尔兰
转基因生物封闭使用条例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Contained Use) Regulations (2001)
古巴
生物平安法
Decree Law No. 190 of Biological Safety
墨西哥
墨西哥生物平安法
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条例〔2003〕
Regulation (EC) No 1946/200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July 2003 on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
Pest Control Products Act
植物保护法
Plant Protection Act
种子法
Seeds Regulations
由生物技术开发的兽用生物制品条例
Guidelin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Veterinary Biologics produced by Biotechnology
新异植物及其产品进口许可要求
Import Permit Requirements for Plants With Novel Traits (Including Transgenic Plants), and Their Products

人类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机制的法律分析

人类遗传资源利益分享机制的法律分析

布存在区域性特征。 许多独特的基因谱系往往在科技相对 落后, 人口流动性不大的地区得到完好保留。 发达国家常以 低廉成本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基 因原材料, 并通过专利保护 对研发成果享受高额回报; 而资源提供国从中获益甚微, 反 而需要对此类高科技产品支付高昂代价。 基因技术问世的 短 短 几 年 间, 种不公正 的国 际贸易频频 引发国 际社 会利 这 益冲突, 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以及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引 起激 烈争论 。 二. 人类遗传 资源相 关立法现 状 基因专利包括与基因有关的序列、 药物、 治疗方法, 一 般 以抽取人体的血液或其他器官、 组织的方式实现。 这一 提取方式决定了人类遗传资源与传统意义上的器官组织类 似, 同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 基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人 体器官的商业化—直为法律所禁止。 而对于授予来源于基 因提供者身上少量的对健康没有危害的人体组织专利是否 产生道德危机的问题, 世界各国和地 区持有不同立场: 奥地 利、 克 、 国等 国拒绝 授予 来 自 体器官 的产 品专利; 捷 法 人 在 加拿大、 意大利、 英国、 瑞士、 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 从人体 分离得到的产品如细胞系、 因和D A 基 N 序列专利可申请专 利, 但是人体器官以及运用于人体和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 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明确被排除于保护范围; 美国、 本、 日 澳大利亚等国的专利保护则几乎覆盖所有现代生物技术领 域, 仅仅限制利用生物技术繁殖人类的方法。] [ 对于这一问题, 各个国际组织的观点也并不一致。 在发 达 国家推 动— 遗 传资 源的 获取与 利用制度 日 趋完善 。 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R P ) T I S要求成员国对各领域 的知识产权提供统一的最低限度保护。 R P 第2条第3 T IS 7 款 () b 项的规定, O WT 成员可以排除除微生物之外的植物和 动物以及本质上为生产植物和动物的除非生物方法和微生

卫生法规考试模拟题(含答案)

卫生法规考试模拟题(含答案)

卫生法规考试模拟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是( )A、设立专人负责各施工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B、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C、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D、领导所辖区域传染病防治工作E、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正确答案:C2.国家鼓励下列人员率先献血( )A、中等学校在校学生B、农民C、知识分子D、工人E、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正确答案:E3.医生刘某看药品经营能挣钱,便与院领导拉关系,请假离岗搞药品销售,时间近三年。

对刘某离岗二年以上的行为,医院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期限是( )A、离岗近三年的当时B、离岗满二年的10日内C、离岗满二年后三个月内D、离岗满二年的15日内E、离岗满二年的30日内正确答案:E4.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称为( )A、行政职权B、行政优益权C、行政职责D、行政权限E、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行政处罚正确答案:C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形式不包括( )A、没收非法药品和器械B、责令改正C、罚款D、没收非法所得E、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正确答案:B6.法律上所讲的过错包括故意和什么。

A、过于自信B、疏忽大意C、放任D、希望E、过失正确答案:E7.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征得本人同意B、征得息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C、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D、经医院批准或者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E、经医院批准正确答案:C8.卫生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为( )A、道德性B、权威性C、严谨性D、技术性E、社会性正确答案:B9.行政机关是否是行政主体需要通过一定标准加以判断,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A、是否享有法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B、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C、管理的是内部事务还是外部事物D、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E、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行政处罚正确答案:C10.女性患者王某,55岁,因患乙状结肠癌行肿瘤切除术、结肠造瘘术。

基因专利与基因资源的法律保护

基因专利与基因资源的法律保护
现人类创造力 的物 质发 明。另一 种认为 基 因虽是 科学 发现 , 但具备专 利 “ 性 ”要求 的特殊 的科 学发 现仍 是 可专 利性 三 的。第三种观点是淡 化发 明与发现 的区分 ,放弃基 因可专 利 性审查 ,专注于 其专利 性审 查。笔者 认为 随着 科学 的发 展 , 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 展 ,传统领域 界定 的发 明与发 现之别在 此领域根本无法适用 。因为生物技 术的特征 就是具 有 自然属 性 ,研究对 象就是 自然界存在 的物质 ,如果 以传统概 念来对 待生物技术 ,那都是 发现。但 是生 物技术 的蓬 勃发展 已经 明 显地可以看 到它巨大 的市场潜力 ,许 多成果 可 以直接 导致产
不仅在 于标 志着微生物 本身可成 为专利 的主题 ,更 为重要 的 是从观念上 明白无误地肯定 了所有 生命有机 体可 以成 为专利 主体 ,让人们认识到经过 提纯 的 自然物质 已经脱离 了最 初混 沌 的 自然状态 ,并使得具 体应用成 为可 能 ,因此应 当视 作人 类创造性劳动 的产物给予 专利 的保 护。 因此 如果只是单 纯地 知悉基 因,如对人类基 因组图谱 的测绘 ,由于这仅仅是揭 示 了 自然界 的客观存在 ,是 科学发 现 ,不具有 可专利性 。但 是 如果从客观存在 的全长 D A序列 中选择特定的片断 ,第 一次 N 用技术 的手段将其分离 出来 或克隆 出来 ,使其显 示 出特有 的 应用价值 ,进而可开展相关 工业应 用 ,那么 此 时的基 因已经 与先前 自然状态下的一般 自然发现 大不相 同了 ,它是一种体 现人类创造力的物质发明。 。
3 基 因的专利 性 问题
3 1 新 颖 性 .
关于基因的新 颖性 问题 ,学术界基本上达成 了一致意见 ,
即虽然某 些物质在 自然界客观 存在 ,但 以前 人们无 法将其分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下)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下)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下);(55)鉴于根据第93/626/eec号决定(注:《官方公报l类(ojl)第309号》。

1993年12月31日。

第1页。

),共同体是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鉴于,考虑到此点,当成员国应与本指令保持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生效时,必须特别注意该公约第3条、第8(j)、第16(2)的第二句和第16(5)的规定;(56)鉴于1996年11月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第三次会议在《决定》第Ⅲ/17中声明“为作出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与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的共同评价报告,尤其是关于技术转移、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和平等地分享使用基因资源带来的利益等主题,包括与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的保护、革新和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本土和地方社区的实践,尚需继续做工作”。

已通过本指令第一章专利性第一条1.成员国应通过国内专利法保护生物技术发明。

在必要的时候,他们应当根据本指令调整其国内专利法。

2.本指令不影响各成员国履行国际协议尤其是trips 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1.为本指令之目的(a)“生物材料”意指含有基因信息的、且能自我复制或在生物学系统中进行复制的任何材料;(b)“微生物方法”意指涉及微生物材料、作用于微生物材料或由微生物材料所产生的任何方法。

2.产生植物或动物的方法如果完全由自然现象如杂交或选择构成,则其是一种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3.植物品种的概念已由《条例(ec)第2100/94号》第5条定义。

第三条1.为本指令之目的,新的、有创造性,而且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发明应具有可专利性,即使它们涉及由生物材料组成或含有生物材料的产品,或者涉及一种使生物材料得以复制、产生或应用的方法;2.从自然环境中隔离的或通过技术手段产生的生物材料可以成为发明的客体,即使它曾在自然界中存在。

多样性

多样性

引用许多法条一、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的议题值得关注二、中国对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依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的规定:“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包括三个层次: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中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物种资源。

截止到1999年的统计表明,中国有高等植物30000余种,占世界的10%,居世界第3位,其中裸子植物250种;有脊椎动物6347种,占世界14%,其中鸟类1244种,鱼类3862种,均居世界前列。

属于中国特有的高等植物17300种,脊椎动物667种。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指出: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等原则。

根据公约第2条,“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是指拥有处于原产境地的遗传资源的国家”。

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遗传资源的取得须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知情同意”,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有权“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资源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获的利益”。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完全拥护并严格遵守上述原则。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第2款规定:“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必需,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利之外,可制止在该成员地域内就这类发明进行商业性使用,只要这种排除并非仅由于该成员的域内法律禁止该发明的使用。

”1、对基因等生物材料的专利保护2、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3、对遗传资源的保护4、对生物安全的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的议题值得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的议题,主要涉及到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等问题。

生物安全法律法规详解

生物安全法律法规详解

生物安全法律法规详解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交流的频繁进行,生物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各国纷纷出台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生物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析,以探讨生物安全问题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生物安全的概念及重要性生物安全是指通过合理管理和监控生物资源的来源、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确保生物资源的安全利用,做到事前评估、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

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乎人类的生活与健康,也关系到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二、国际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国际上,生物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生物安全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其中,《国际生物安全公约》于2003年生效,旨在加强生物安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该公约规定了各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责任和义务,开展技术与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并创立了生物安全问题的解决机制。

《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一项旨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协议,通过合理利用和保护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平衡与稳定。

三、我国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也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安全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生物资源的利用与保护、食品安全与环境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我国的生物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7年发布,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开发、种植和产业化,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

它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审批程序、标识管理等内容,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利用。

2. 生物安全法我国的《生物安全法》于2021年正式施行,成为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生物安全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了生物安全的监管制度。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基因专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基因专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基因 (ee , gn) 是核酸的中贮存遗传信息的遗传
只有 正确 地认 识 客 观 世 界 ,才 能 在 此基 础 上 通 过
单位, 是贮存有功能的蛋白质多肽链或 R A序列信 N 息及表达这些信息所必需的全部核苷酸序列。 …基因
工程技术诞生至今 ,人类 已拥有克隆羊 、 克隆猪等 等的技术。基 因及其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制药、 医学、生物、能源、环保等领域,给人们生活带来 深刻的改变令人始料未及 ,并由此产生 了的巨大经
济效益和社会 效应 。从 某 种 意义 上说 ,人类 正在 逐
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探索有效措施来正确地改 造世 界 。基 因 技 术 基 础 研 究 是 应 用 研 究 的前 提 , 许多基因技术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础研究。没 有人类基 因序列的发现 ,就不会有修饰和改造基
因的新技 术 产 生 。可 以说 ,基 因技 术 基 础研 究 对
在基因数据库 内,作为即将来临的基 因技术世纪 的主要原始资源。若不授予专利 并允许他人无偿
使 用 ,那 么投 资 者 就 无 法 收 回投 资 ,假 设 投 资 者
们为了保护 自身利益而将研究成果置于保密状态 ,
那 么对 整个 世 界 来 说 岂非 损 失 重 大 ?那 又 何 谈得
此关于基因技术 的伦理道德 、 保护模式等的争论一
直在延续 。

上促进基 因经济的发展?欧盟 《 关于生物技术发 明的法律保护指令》 颁布 的原因之一也是鉴于在

基 因在 知 识产 权 领 域 进 行 保 护 的
基因工程领域 ,研究 与开发需要相 当数额的高风 险投资 ,并且 因此 只有充分 的法律保护才能使他
们赢利。其次 ,基 因也是一 种资源和财 富,其密 码一旦被破译 ,便 可被广泛应用 于农牧业 、食 品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欧洲指南中与“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有关内容的翻译资料第四章可专利性1.概要1.1基本要求对于可专利性有四项要求(i)必须是“发明”;(ii)发明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iii)发明必须是“新的”;和(iv)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

1.2其它要求(i)发明必须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通过申请的适当指导);这是根据A.83得出的。

在II,4.11[公开不充分]中给出了发明不满足该要求的情况;和(ii)发明必须具有达到如下程度的“技术特性”(technical character):必须与技术领域相关(R27(1)(a)),必须包含技术问题(R27(1)(c)),以及必须具有技术特征,寻求保护的实体(matter)根据这些技术特征可以被限定在权利要求中(R29(1))(参见III,2.1)。

1.3技术进步、有益效果EPC没有明确地或隐含地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有一些技术进步或甚至使用效果。

无论如何,对与技术现状的有益效果(如果有)应该在说明书中声明(R.27(1)(c)),并且任何这样的效果在确定“创造性”时经常是很重要的(参见IV,9)。

2.发明2.3.2科学理论这些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并且适用在IV,2.3.1中阐明的相同的原则。

例如:半导性物理理论是不可取得专利权的。

但是,新的半导体装置及其制造方法是可以取得专利的。

2.3.3数学方法这是不可取得专利的单纯理论或智力方法原则的特定实例。

例如:一种除法的简便方法不可以取得专利,但是所构成的据此进行工作的计算机是完全可以取得专利的。

用于设计滤波器的数学方法是不可取得专利的,然而根据这种方法所设计的滤波器则不应该依据A52(2)和(3)排除其可专利性。

2.3.4艺术作品按照定义,艺术作品涉及具有除技术之外的方面并且对其评价基本客观的物品(例如,绘画或雕塑)。

但是,如果该物品还具有技术特征,它可能有资格取得专利,轮间距离就是这样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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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令共五章,十八条,由于了解该指令有助于促进我国在生物技术发明方面的立法,鼓励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投资,促进生物技术发明在产业中的应用和传播,我们将该指令翻译如下。由于水平有限,不准确甚至谬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专家予以指正。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的起草可以追溯十年,主要是为满足制药工业的需要,统一欧盟内部对基因、动植物品种等敏感问题的保护标准。1995年生效的trips 协议已规定对一切领域的发明都应给予法律保护,加速了本指令的出台。1998年7月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该指令已于1998年7月30日生效。
(38)鉴于本指令的执行部分也应包括一个说明被排除可专利性的发明性的清单,以便为国家法院和专利当局提供一个解释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一般指导;鉴于该清单显然不可能列举穷尽;鉴于其使用侵犯了人的尊严的方法,比如从人和动物的生殖细胞或全能细胞中生产嵌合体的方法,显然也不应具有可专利性;
(39)鉴于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尤其与各成员国承认的伦理或道德原则相对应,在生物技术领域,根据该领域的发明的潜在范围和它们与生物的固有关系,该原则应得到尊重格外重要;鉴于这些伦理或道德原则补充了根据专利法在任一发明技术领域的法律审查标准;
(9)鉴于在某些情况下, 比如排除植物和动物品种以及生产动植物产品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建立在以关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基础上的一些国家法的概念,对于生物技术和一些微生物发明的保护产生了不确定性;鉴于统一澄清这些不明确性是必要的;
(10)鉴于应该考虑到生物技术的发展对环境,尤其是这些技术的应用对发展能减少污染和更经济地使用土地的种植方法的潜在影响;鉴于专利制度应该用于鼓励这些方法的研究和利用;
(11)鉴于生物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在健康方面和与传染性、地方性疾病作斗争方面以及在世界范围内与饥饿作斗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鉴于专利制度也应该用于鼓励这些方面的研究;鉴于这些技术在第三世界传播和有利于有关群体的国际程度应予以增强;
(12)鉴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已签字的《trips 协议》(注:《官方公报l类(ojl)第336号》.1994年12月23日.第213页.)已生效,该协议规定专利权应当授予一切技术领域的产品和方法;
(28)鉴于本指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现有专利法的基础,即对一项专利产品的新应用可授予一项专利;
(29)鉴于本指令不应影响排除植物和动物品种的可专利性;鉴于,在另一方面,有关植物或动物的发明具有可专利性的前提是此发明的应用在技术上未限于单个植物或动物品种;
(30)鉴于“植物品种”的概念已由保护植物品种的立法进行了定义,即类别由其染色体决定,并因此而具有个性特征并明显区别于其他品种;
(42)鉴于,除此之外必须排除为工业和商业的目的对人体胚胎的使用的可专利性;鉴于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排除并不影响为治疗或诊断的目的而应用于人类胚胎且对其有用的发明;
(43 )鉴于依照《欧盟条约》第f (2 )的规定, 联盟应尊重由1950年11月4 日在罗马签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所保证的、来源于成员国共同宪法传统的、作为共同体法的一般原则的基本权利;
(13)鉴于共同体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框架,当适用于生物材料本身的专利性时可限于设定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特别旨在确定有关人体某个部分的专利性时发明和发现的区别,生物技术发明专利所提供的保护范围,除书面公开外采用一种保存机制,及选择对相互依存的植物品种和发明(或者反之)颁发非排他的强制许可;
(14)鉴于一项发明专利未授权持有者实施该发明,而仅授权其禁止第三方为工业或商业的目的而利用该发明;鉴于,实体专利法因此不能用于取代国家法、欧洲法或国际法或导致它们的多余,因为它们可以增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或者对研究进行管理和对该结果进行使用或商业化等,并尤其从公共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动物的生存、基因多样性的保存以及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等的要求的角度来考虑是这样;
(4 )鉴于根据欧洲议会对由协调委员会批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的共同文本(注:《官方公报c 类(ojc)第68号》.1995年3月20日.第26页.)的否决,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认为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问题需要明晰;
(5 )鉴于由不同成员国的法律和惯例提供的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鉴于此差异可能产生贸易障碍,并且因此阻碍国内市场正常发挥其功能;
(19)鉴于已考虑了“生物技术伦理影响咨询组”对欧洲委员会的第八号意见的观点;
(20)鉴于,由此应明确,基于一个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元素或通过其它技术方法获得的发明,只要有工业实用性,就未被排除可专利性,即使该元素的结构与自然元素的结构相同,条件是专利授予的权利不延及人体和处在自然环境中的组成元素;
(6 )鉴于该差异可能因各成员国采取新的不同的立法和行政惯例而进一步扩大,或者鉴于各国对这些立法的解释导致判例法的发展不一致;
(7 )鉴于在共同体内各国国家法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不协调发展可能导致对贸易的进一步阻碍,以及损害这些发明的产业发展和国内市场的平稳运行;
(8 )鉴于对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并不需要创设单独法律以代替国家专利法的规定;鉴于为充分考虑满足专利性要求的有关生物材料的技术发展,生物技术发明的某些特别方面需要调整到或加入专利法中,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仍然是对生物技术发明给予法律保护的主要基础;
(15)鉴于各国专利法或欧洲专利法(《慕尼黑公约》)中都没有一律排除生物材料专利性的排除性或禁止性规定;
(16)鉴于专利法必须同时尊重捍卫人的尊严和完美这一基本原则;鉴于声明包括生殖细胞在内的、在形成和发展的任何阶段的人体,以及关于其某个部分或某种产品,包括人类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的任何简单发现,都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一原则是很重要的;鉴于这些原则与专利法中的可专利性标准是一致的,即单纯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33)鉴于为本指令之目的有必要定义在什么情况下繁殖植物和动物的方法乃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34)鉴于本指令对由国家、欧洲或国际专利法律中定义的发明和发现的概念一视同仁,不持偏见;
(35)鉴于本指令对国家专利法中关于对人或动物的外科治疗方法和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或治疗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的规定不持偏见;
(23)鉴于未说明功能的单纯dna序列不包含任何技术信息, 因此属于不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
(24)鉴于,为符合工业实用标准,当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用于生产蛋白质或其中某部分时,有时有必要指明生产了哪种蛋白质或某种蛋白质的哪个部分或指明其可实现什么功能;
(25)鉴于,为解释专利授予的权利之目的,当序列的重叠仅涉及发明的非实质性部分时,每个序列应视为专利法中所说的独立序列;
(1 )鉴于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广泛的产业领域正发挥着日益增长的重要作用,而且生物技术发明的保护对共同体的产业发展将理所当然地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2)鉴于,尤其是在基因工程领域,r&d需要相当数额的高风险投资,并且因此只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才能使他们赢利;
(3 )鉴于在全体成员国内有效和一致的保护对维持和鼓励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非常重要;
1998年7月6日通过
1998年7月30日生效
《官方公报l类第213号》,第0013页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其中的第100a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注:《官方公报c类(ojc )第 296 号》,1996年10月8日.第4页和《官方公报c类(ojc)第311号》.1997年10 月11日,第12页。)
(46)鉴于,根据专利的功能在于通过授予一定时间的排他性权利以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努力给予回报,并以此鼓励创造活动的事实,专利持有人应被授予禁止使用可自我复制的专利材料的权利,相当于应被允许禁止使用不能自我复制的专利产品一样,即生产专利产品本身;
(47)鉴于当专利权持有人或经其同意,带有受保护的发明的繁殖材料为农业之目的出售给农民时,有必要规定专利权持有人权利的首次弱化;鉴于首次弱化必须保证农民在其农场上为进一步增殖或繁殖之目的使用其收获的产品;鉴于这种弱化的范围和条件应当限于1994年7 月27日签订的关于共同体植物品种权的《理事会条例(ec)第2100/94号》的规定(注:《官方公报l类(ojl)第227号》.1994年9月1日. 第1页.最后被《条例(ec)第2506/95号》修订的《条例》(《官方公报l类(ojl)第258号》.1995年10月28日.第3页).);
(40)鉴于在共同体内一致的意见认为介入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克隆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鉴于因此应毫不含糊地排除对人类生殖细胞系的遗传同一性进行修饰的方法和克隆人的方法的可专利性是很重要的;
(41)鉴于克隆人的方法可被定义为任何旨在,包括用胚胎分裂方法,制造与另一活人或死人的核遗传信息相同的人体的方法;
(36)鉴于trips 协议已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排除某些发明的可专利性提供了可能性,前提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损害而有必要禁止他们在商业领域内的利用,但这种排除不能仅仅是因为此利用被法律所禁止而作出;
(37)鉴于当发明的商业性利用违反了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时必须排除其专利性这一基本原则也必须在本指令中强调;
(31)鉴于以一个特别的基因(但不是整个染色体)为特征的某一植物群不受植物新品种保护,并且因此即使它构成植物新品种也不能排除其可专利性;
(32)鉴于,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仅为对某种特殊植物品种进行基因修饰,并且如果一个新品种是繁殖的,即使该基因修饰并非主要是由于生物学的方法而是生物技术方法的结果,它将同样被排除可专利性;
(26)鉴于,如果一项发明是基于人体的生物材料或使用了这些材料,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该材料从其身体中被提取的人应有机会根据国家法律表示自由的和被告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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