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0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教学讲义ppt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第二、三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第二、三节讲义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是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的特征:1.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2.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3.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4.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掌握三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特殊性。
职业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应当体现法律职业活动的特点。
3.更强的约束性,或者叫做现实的约束性。
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这是因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很多内容都是以法律和纪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违反了这些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2004-1-47)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答疑编号2770010106]『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1. 张某、王乙、王小甲。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第⼆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3、4、5条 应掌握基础性问题: 1.什么是基本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刑法过程的?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如何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例如,为什么为了索取债务⽽绑架他⼈的⾏为应当认定为是⾮法拘禁罪,⽽不认为是绑架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权利,防⽌国家公共权⼒机构滥⽤刑罚权侵害个⼈权利。
(⼆)内容 1.法律主义 形式侧⾯ 2.禁⽌事后法(禁⽌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3.禁⽌类推解释(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 4.禁⽌绝对不定(期)刑 1.明确性原则 实质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 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形式的侧⾯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法机关制定的成⽂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
当存在有利于⼈们的习惯法时,⾏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为时,可能以⾏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
(2)禁⽌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 2008年四川卷⼆2.甲因为盗窃⼄的⾃⾏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政拘留15⽇的处罚。
在被⾏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事的⾏为应如何定性?(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A.⾃⾸B.坦⽩C.⽴功D.重⼤⽴功 (4)禁⽌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可以采⽤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 ★(1)明确性。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合同法部分)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合同法部分)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
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A.5000元B.3万元C.1.25万元D.1.5万元5.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8.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第一、二、三节讲义第二讲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本讲知识结构图】【本讲重点难点提示】1.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2.宪法的保障体制(保障主体、方式)3.我国宪法的保障体制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一、宪法实施的途径1.宪法的执行宪法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
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3.宪法的遵守:(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特征(一)广泛性和综合性1.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①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
②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宪法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实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宪法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
(二)最高性和原则性1.最高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指:宪法实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2.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指:宪法实施的过程表现为宪法性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进行原则性的指导过程。
这种原则性的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004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试卷四及答案4
第⼆部分:分析题。
本部分共1题,25分。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男于2004年7⽉28⽇共谋⼊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教师丙的财物。
7⽉30⽇晚,⼄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校园内。
甲持⽔果⼑闯⼊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果⼑相威胁,喝令丙摘下⼿表(价值2100元)给⾃⼰。
丙⼀边摘⼿表⼀边说:“我是⽼师,不能没有⼿表。
你拿⾛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我的⼿表就⾏。
”甲⽴即将⼑装⼊⾃⼰的⼝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表,也不拿⾛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服的样⼦我就⾛。
”丙不同意,甲⼜以⼑相威胁,逼迫丙脱光⾐服,丙⼀边顺⼿将已摘下的⼿表放在桌⼦上,⼀边流着泪脱完⾐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摸了丙的*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表拿⾛。
甲逃出校园后与⼄碰头,⼄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只⼿表。
甲将⼿表交给⼄出卖,⼄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后,甲与⼄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全⾯分析。
第三部分:论述题。
本部分共2题,50分。
七、(本题25分) 甲男与⼄⼥系隔壁邻居。
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家正常的休息。
⼄多次到甲家说明⾃⼰⾝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
⼀次甲家正在玩⿇将,⼄⼜敲门表⽰不满。
甲认为⼄在朋友⾯前扫了⾃⼰⾯⼦,遂出⾔不逊,辱骂⼄神经病。
⼄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
双⽅由此发⽣争吵,引来邻⾥⼗数⼈,纷纷劝说双⽅忍让。
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的⾐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
”⼄羞愤不已,转⾝欲⾛,但被甲拉住。
挣扯间致⼄衬⾐被撕破,上⾝部分*露。
⼄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活、⼯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
治病、休养、⽣活⽆来源,使⼄⾝⼼、财产俱遭伤损。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2024版 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24版教学
一、课程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权威考试,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和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程针对准备参加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和从业者,提供全面、系统的辅导,帮助学员掌握考试重点、难点,提高应试能力。
二、教学目标
1.帮助学员全面了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形式。
2.指导学员掌握各科目的基础知识及考试技巧。
3.提高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
4.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应试信心。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
1.教学内容:本课程将根据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系统梳理法理学、宪
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程序法学等各科目的知识点,对重要考点进行深入解析。
同时,结合历年真题,进行实战演练,帮助学员熟悉考试难度和题型。
2.教学方法: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资源,通
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实战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应用能力。
四、课程安排
本课程共分为四个阶段:基础阶段、强化阶段、冲刺阶段和模拟考试阶段。
1.基础阶段:重点讲解各科目的基础知识,帮助学员建立扎实的知识体系。
2.强化阶段:深入解析各科目重点、难点,结合历年真题进行讲解。
3.冲刺阶段:针对考试重点、难点进行集中复习,提高学员应试能力。
4.模拟考试阶段:组织模拟考试,帮助学员熟悉考试流程,提高答题速度和
准确度。
五、教学团队
本课程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的教师团队授课,他们将根据自身经验和对考试的深入了解,为学员提供最优质的教学服务。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10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10年)单选题;47. 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 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 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 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司法的功能。
选项A说法错误。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选项B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选项C说法正确。
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选项D说法正确。
是教材上的原文举例。
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A. 忠诚B. 公正C. 严明D. 清廉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指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49.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 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 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司法考试专区/forum-91-1.html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更多司法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forum-91-1.html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司法论坛,等待您的光临!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A.构成非法拘禁罪B.构成绑架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及解析】:A 刑法第238条第1、2、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及解析】:B 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
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最牛英语口语培训模式:躺在家里练口语,全程外教一对一,三个月畅谈无阻!太平洋英语,免费体验全部外教一对一课程:一、單項選擇題,每題所給選項中只有一個正確答案。
本部分1—50題,每題1分,共50分。
1.根據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下列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A.法在本質上是社會成員公共意志的體現B.法既執行政治職能,也執行社會公共職能C.法最終決定於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國家結構、國際環境等條件D.法不受客觀規律的影響2.下列關於法與道德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A.自然法學派認為,實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法與道德在本質上沒有必然的聯繫C.中國古代的儒家認為,治理國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現代的法學家大多傾向於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說法3.對法律彙編與法典編纂之間區別的理解,可以有多種角度。
下列哪一表述準確地揭示了二者之間的區別?A.法律彙編既可以由個人進行,也可以由社會團體乃至國家機關進行;法典編纂只能由國家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進行B.法律彙編是為了形成新的統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典編纂是將不同時代的法典彙編成冊C.法律彙編可以按年代、發佈機關及涉及社會關係內容的不同,適當地對彙編的法律進行改變;法典編纂不能改變原來法律規範的內容D.法律彙編不屬於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法典編纂是一種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礎上的立法活動4.下列關於法律原則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A.法律原則不僅著眼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B.法律原則在適用上容許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C.法律原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D.相互衝突的法律原則可以共存於一部法律之中5.法律規則是法律的基本構成因素。
下列關於法律規則分類的表述哪一項可以成立?A.《律師法》第14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单选题;47.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 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 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司法的功能、司法的特征。
选项A错误。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
选型B正确。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选项C错误。
该项表述的是司法的“终局性”而非“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体现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选项D错误。
德国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
因此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48.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 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 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 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及答案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
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A.5000元B.3万元C.1.25万元D.1.5万元5.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简析及法理学专题分析(下)
学习方法建议一、认真学习司考统一辅导用书,打好基础,以不变应万变;二、加强对现行重要法律、法规的理解,尤其是对重点法条的理解;三、高度重视研习往年真题,只是分析出题套路、掌握应试技巧的重要途径;四、选取一些质量高的模拟试题进行自测训练,以其查漏补缺。
(二)法理学专题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司考命题研究专家陈金木想轻松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化被动应试为主动应试。
所谓主动应试,考生最须掌握的一点就是知道自己处在与出题者、判卷者进行博弈的状态:一方面是在同出题者博弈,其重心在于把握由出题套路所推演开的命题体系进而掌握之;另一方面是在同判卷者博弈,其重心则是把握答题套路。
因此,在开始复习法理学之前就应当牢记自己所须掌握的是由出题套路所推演开的命题体系。
如何掌握法理学的出题套路并进而掌握法理学的命题体系呢?由于近几年的法理学考题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的舒国滢教授进行命题,因此从历年的考题中可以大体把握法理学的出题套路。
下面笔者根据2004 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考题分析法理学部分的出题套路和命题体系。
一、法理学部分的出题套路在2004 年司法考试中,法理学部分共有12 题,包括单项 6 题,多项3 题,不定项3 题(尽管《立法法》部分的考题可以归入法理学部分,但由于该部分主要考查法条的理解及应用,与其他法理学部分的考题差异很大,因此本文在论述法理学部分考题时将属于《立法法》部分的考题,即卷一第54 题和第84 题排除在外)。
分析这12 题,可以发现法理学部分的出题有以下三种套路:第一种:考查教材(即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下同)上的重要问题,在教材中能直接找到答案。
属于此种套路的有第 2 、3 、4 、6 题;第二种:在教材上有所体现,但在教材上很难直接找到答案,需要考生理解教材内容后才能作答。
属于此种套路的有第 1 、51 、52 、81 、82 题;第三种:考查教材内容的应用,要求考生除了掌握教材内容外,还要懂得应用。
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
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司法考试卷一历年真题答案与解析导语: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和要求?A.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B.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C.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D.司法机关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重大疑难案件审判【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司法部答案】【万国答案】C【解析】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故选项A正确;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故选项B正确;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民主又体现在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也就是说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等参与司法来监督司法,故选项D正确;司法机关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当在完善执行法律程序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违背了司法机关内部的分工协调原则,故C项错误,为当选项。
2.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
2004年全国司法考试试题含答案
2004年全国司法考试试题含答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一)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
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5.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A.《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行政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务员录用。
选项A错误。
《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据此可知,市公安局无权批准。
选项B错误。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据此可知,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选项C正确。
《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选项D错误。
《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
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选项A正确,选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选项D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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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D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即依照刑法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
项的规定,虐待案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 又撤回自诉的,应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终止审理,选项D正确
2004-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 真题解析
客观试题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 单项选择题
[答案]D [考点]程序公正的含义 [解析]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
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适用后 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 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 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 程序保障等,选项ABC均为程序公正的内容,应当被排除。选 项D为实体公正的内容,是正确答案。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 多项选择题
[答案] BC [考点]诉讼参与人 [解析]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
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工作人 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 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公诉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选项A错误。 证人是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在 诉讼过程中,证人既可以为控方所用,也可以服务 于辩方,但都是向法庭作证。故证人不承担控诉职 能,选项D错误。
四、管辖 (一) 单项选择题
1.[答案] C [考点] 特殊情况之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
犯罪管辖 [解析] 《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 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本题中,犯罪案件发生在公海, 即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很显然,应由犯 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即丙市港口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选C。
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情况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本题题干正是这一审判原则的体现。
A选项中的公开审判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 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B选项中的言词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案 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 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 头询问和辩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当庭以言辞方式调查的证据 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D项所说的辩论原则,则是指在人民法 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 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题中最高人民 法院的规定显然没有体现上述三项的要求。
2. [答案]BD [考点]法院终止审理的情形 [解析]选项A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即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所以 应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而不是以裁定终止审理,选项A错误。 选项B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规定的,即被告人死亡的。
同时,本案中并无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因此人 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而不能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选项B正确。
2. [答案]D [考点]审判的指定管辖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 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表明, 有些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确定的,理论上称之为指定管辖, 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域管辖不明的 刑事案件,例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交界处,犯罪地属于哪个人民法 院管辖的地域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审 判。这样就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者因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处理。另一类为由于各 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例如,为了排除干 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 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本案属于后一种情 形,即王某作为甲省的副省长涉嫌受贿一案,由于王某担任甲省的副省长,其职务决定 了他在方方面面可能存在着众多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无论在甲省的任何一级法院审理, 都有可能受到干扰。因此,为了排除这种干扰,保证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审判结果的公 正,有必要通过指定管辖将该案移送甲省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如题干中的乙省W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诉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 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 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参照这一规定,这 种指定管辖的权利只有相关法院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享有。本案中,由于是跨省 指定,所以这些相关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不可能是某个省的人民法院而只能是最高人民 法院。因此选项ABC 错误,D正确。
(二) 多项选择题
1. [答案]BD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 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中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并不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所以A选项错误。选项B,属 于第15条第(4)项规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 或者撤回告诉的”的情形,是正确的。选项C,缺少《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第(1)项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要件,所以是错误 的。选项D中,符合第15条第(5)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的情形,是正确的。综上,应选BD。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是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 重要内容。除此之外,刑事诉讼的理念还包括惩罚犯罪与保护 人权相结合,诉讼效率等方面,理论性极强。应该侧重理解这 些基本理念的含义及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 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考点]审判原则 [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