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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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

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分则概述

合同法分则概述

合同法分则概述引言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体系。

合同法分则是对合同法的具体细则进行归纳和概述,为当事人在合同交易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概述合同法的分则内容,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基本原则合同法分则以一系列基本原则为指导,确保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法分则的主要原则:1.自由原则:合同法分则坚持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拥有自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合同法分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约定,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迫或操纵。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遵循诚实、公平和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获取利益。

合同的要素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的基本要素: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可以是一方或多方。

2.合同的目的: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合同的内容: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形式:合同法分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形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法分则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程序和时间,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达成一致来订立合同,一方或多方的意见必须达成一致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2.内容明确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防止合同的含糊和模糊导致争议的发生。

3.生效条件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生效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完成交付、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一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一

第一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一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但是最富有市场经济品格的一部立法,而且确立了一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信奉的基本法律原则。

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人秋民法典制定的一次预演,在立法模式、立法宗旨、立法体例、远东结构和利益构造上都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这三个部分在合同法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其中总则部分集中规定了对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附则部分是关地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即是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分则承担着两项功能:一是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二是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是的规定。

大家也注意到了,从《合同法》的第130条到第427条,从第九章第二十三章,都是关于分则的规定。

我们在有限的时间里,只能就合同法分则在整体上所涉及的一般问题,以及几种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经常涉及的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凭合同等作一概括的介绍。

下面,我们首先就合同法分则在整体上所涉及的一般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由于合同法的制定采取了学者立法的模式,合同法分则与整部合同法一样,在法律继受上表现出多重继受的特点。

我国以往几部重要的专门合同立法的制定,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主要倚重一些合同行政管理部门。

这些部门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

因此,在立法模式上,可以称为机关立法。

机关立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从事合同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合同法理论比较研究,并非这些行政机关的专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类合同的审判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合同的认定和处理作出如下解释:一、总则1. 本解释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3.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买卖合同4.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6.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性能等要求。

7.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接收标的物。

8.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有权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性能等进行检验。

出卖人不得拒绝。

三、租赁合同9.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11.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安全、合法使用。

12.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四、借款合同13.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4.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提供资金,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15. 借款人应当保证贷款用于合法用途,不得挪用。

16. 贷款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当依法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五、服务合同17. 服务合同是服务提供人向服务接受人提供服务,服务接受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8. 服务提供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服务接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总贝y第一章一样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米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1.2 本合同法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2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4.3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违约、不可抗力等。

5.2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6.3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7.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7.3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8.1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

8.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8.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九条合同的效力9.1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9.2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9.3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但应当通知对方。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由甲办 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 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货物所有权何 时归乙所有?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交货方式是自提。8月20日甲通知乙务必 于8月31日提货。所有权何时归乙?
(2)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风险归 买受人负担
试用人明示不购买,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讨论】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8月18日,彩 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到了9月1日 ,乙未向甲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出不购买表示。9 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1)


1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4 孳息
一、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概念 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 所有权转 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风险 负担的规则
(一)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卖人的义务
1 2 3
交付标的 物
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 权
担保标的 物的权利 瑕疵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Hale Waihona Puke 定的除外。”2. 买受人的义务
两方面
支付价款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4.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 已为给付的,可要求返还 ❖ 未为给付的,不再给付
(三)赠与的解除
❖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
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
【讨论】
甲是淮河岸边一养虾蟹专业户,家财 丰裕。5月8日,甲向村办小学校承诺,秋 后收虾后将捐赠小学电脑100台。不料,7 月中旬淮河上游泄洪,严重受污染的河水 冲入虾池,致甲数百亩的虾蟹全部臭死。 甲损失惨重,一家生活困难。秋季开学后 村办小学请求甲交付电脑。甲可否不再履 行?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 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 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 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 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若甲行使撤销权,应在丙被殴伤6 个月内行使
3.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 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 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 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万元,借期2年,预计利息为150万元。甲 提出:甲向乙实贷出850万元,2年后乙只 需还款850万元即可。问题:甲、乙的合同, 应如何处理?
2.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合同法》第20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 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 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合同法深度解析:2024版讲稿全解析

合同法深度解析:2024版讲稿全解析

合同法深度解析:2024版讲稿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2. 合同的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形式2.3 合同的生效3. 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3.2 履行期限3.3 履行地点与方式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的变更4.2 合同的解除4.3 解除合同的后果5.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5.1 合同的转让5.2 合同的终止5.3 终止合同的后果6. 违约责任6.1 违约的定义与种类6.2 违约责任的形式6.3 违约责任的免除7.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7.1 合同自由原则7.2 诚实信用原则7.3 公平原则8.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8.1 合同的解释8.2 适用法律9. 合同争议的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保管与证据10.1 合同的保管10.2 证据的种类10.3 证据的保全与提交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的定义与效力11.2 附件的变更与解除11.3 附件的转让与终止1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合同的签署12.2 合同的生效条件12.3 合同的生效时间1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3.1 解除合同的条件13.2 终止合同的条件13.3 解除与终止合同的程序14. 合同的未尽事宜14.1 未尽事宜的处理原则14.2 未尽事宜的补充协议14.3 未尽事宜的适用法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定义1.2 合同的种类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许可、股权转让、融资租赁、购销等类型的合同。

1.3 合同的要素本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要约与承诺甲方提出合同要约,乙方收到要约后,如同意甲方要约,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承诺。

2.2 合同的形式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包括合同、附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文件。

总则、分则和附则-解释说明

总则、分则和附则-解释说明

总则、分则和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一个简要的概述,介绍文章的核心内容和结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总则、分则和附则这三个部分在法律或规章制度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总则部分是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基础部分,其中包含了一些核心概念的定义、目标的制定、原则的确定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

总则的制定旨在为后续的规定提供明确的基础框架,为实施和执行提供指导。

分则部分是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分和分类的部分。

通过将法律或规章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分类规定,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各项规定的适用条件、实施步骤和要求等。

分则的细分有助于提高法律或规章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附则部分是对总则和分则进行补充说明和进一步解释的部分。

附则可以包括对某些具体情况的特殊规定、对相关条款的引用、对术语的解释以及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等。

附则的设立可以提供更加全面和详细的法律或规章解释,以便实施中的各方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

总的来说,总则、分则和附则三者之间存在一种衔接和连贯关系,共同构成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的框架和体系。

合理的总则部分能够确立一个科学而明晰的基本框架,分则部分则提供了具体细节和操作指南,而附则部分则为整个法律或规章制度提供了一些补充和解释。

只有这三个部分相互配合,整个法律或规章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文章结构部分是指整篇文章的组成形式和安排方式。

文章结构的设计能够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使得文章更加清晰、有机、连贯。

下面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文章采用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结构,具体如下:1. 引言:引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初步的背景信息,概述文章的主题和结构,并阐明文章的目的。

1.1 概述:在此部分中,将简要介绍总则、分则和附则的定义和重要性,以及它们在文章中的作用和关系。

1.2 文章结构:本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整体结构和组织方式,包括各部分的标题及其内容概述。

1.3 目的:在这一部分中,将明确指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预期效果,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章的主题和意图。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概念及性质: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点:双务、诺成、不要式、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二、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

(1)交付时间:约定交付期间,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通知;提前交付应取得同意,未经同意买受人可以拒收。

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准备时间。

(2)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以下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在出卖人营业地交付。

(3)交付质量:约定-质量说明-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4)超额交付:多交,接受付钱,拒绝通知,不通知赔偿。

(5)包装方式:约定-协议-有关条款、交易习惯-通常标准-可以保护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注意:(1)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2)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3、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时,出卖人应当承担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件:A标的物存在瑕疵;B标的物的瑕疵在转移风险时就已存在C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D买受人在异议期间通知;救济方式:A修理、更换B减少价款C退货D赔偿损失(2)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A权利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B买受人善意。

救济:A中止支付价款。

15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法定责任说与违约责任说的争论法定责任说:特定物买卖场合,债务人交付特定标的物即视为适当履行,不发生违约责任;但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与公平的考虑,设瑕疵担保制度,使出卖人承担责任,是为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全文进行解释,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合同、要约、承诺、标的、履行、违约等。

合同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等。

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与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表明订立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并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

3.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合法、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的原则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时履行原则、方便履行原则。

2.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不可能。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同意等。

合同变更的程序主要包括:签订变更协议、履行变更协议、备案等。

2.合同解除的类型和条件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合同履行不能、对方违约、经催告仍未履行等。

3.解除合同的程序和后果解除合同的程序主要包括:通知对方、说明理由、协商解决、诉讼或者仲裁等。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通则分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通则分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通则分编司法解释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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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课件

《合同法(分则)》课件
度。
Part
0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否则将导致解除权消灭。
法定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 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严重 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04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 相互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或权利。
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
免除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能 会导致债务的免除。
其他约定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法律后果

Part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 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 用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公证、登记等手续。
不要式合同
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约定、书面协 议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有选择和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2014合同法分则

经济法2014合同法分则

幻灯片2第九节具体合同●买卖合同:诺成、双务、有偿●1、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事实合同、预约合同、无权处分●2、标的物:1)解除:主及从、从不及主;数物●2)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3)一物二卖:一般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4)风险:交付之前—出卖人;交付之后—买受人●5)检验:约定检验期—通知/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未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间内通知/最长2年第九节具体合同3、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1/5 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4、所有权保留5、试用买卖:同意购买—支付一部分价款、非试用行为幻灯片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单选题】2004年8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

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A.8月10日 B.8月20日C.8月25日 D.8月30 日幻灯片5【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2010年)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判断题】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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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详细解释
绪论:合同法分则的构造永久让与的合同(让渡型)定期限交付的合同(借贷型)劳务或工作提供的合同(劳务型)
第一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占有的转移
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改定等)
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付时间的意义:所有权移转(动产)、危险负担的转移、瑕疵担保的确定
(2)移转所有权
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的主义务是移转所有权,而不是交付
具体移转方式由物权法规定
(3)出卖人的其他义务
交付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协助义务:登记协助义务等
保有备件?(上汽收购南汽)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
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
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
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
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
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
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及时检验义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
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
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义务是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义务人利益的减损,而不是责任的发生。

问题:两年期间的性质?
(3)受领标的物
债权人迟延,债务人责任减轻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义务?
二、瑕疵担保责任
(一)法的规定
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
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二)物的瑕疵担保
1、瑕疵的含义
(1)没有瑕疵: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有性能
(2)应有性能的确定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
标的物的性能是否符合合同的目的;
标的物的性能是否适合通常效用
问题:标的物是否要符合广告内容?说明书的瑕疵如何确定?
(3)瑕疵须在交付时就存在
2、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
(1)传统理论:瑕疵担保是独立的.责任体系(基于主观归责的违约论)
(2)我国法: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不履行
违约包含物的瑕疵担保(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特别规定
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
出卖人恶意的,排除上述规则
4、物的瑕疵担保的免除——买受人明知
可以从合意的角度进行解释
(三)权利瑕疵担保
1、类型
权利追夺担保
权利存在担保(针对权利的买卖)
2、具体种类
(1)私法上的瑕疵
权利不存在
权利为他人所有
权利有他物权负担
权利有债权负担(标的物有租赁合同负担)
(2)公法上的瑕疵
捐税上的负担
公法对标的物使用上的限制
3、效果
买受人中止付款(152条)
例外:买受人知情或应当知情(151条)
三、特种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
(1)购成:首付+分期
(2)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134条)
如果定位于担保,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卖人的解除权
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
(1)当事人的封存义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168条)
(2)隐蔽瑕疵的特别规定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对合意的否定/法定担保责任?
3、试用买卖
(1)试用期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该规定主要考虑了出卖人的利益。

依据:试用期无对价
(2)买受人的认可
明示与默示——包括履行行为
沉默——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问题:部分履行能否认为是购买的意思表示?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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