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学生犯罪的预防及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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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及自我保护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来到贵校和大家认识及一起学习法制知识。接下来,我将结合相关案例和同学们共同学习,希望大家能从中能受益,健康、快乐地渡过自己的青少年人生。

一、什么是法?

只要是人,就无时无刻不处于被管理之中,这种管理因为时间不同、环境不同有不同的称谓:初生的婴儿,受到父母的照看,我们称之为呵护;蒙童的孩童,受父母亲友的关爱,我们称之为扶持;未成年之前,受到父母的管教,上学了,受到老师的教育,我们称养育;做错了事,我们被批评;垂暮之年,需要子女的保护,我们称之为照料、孝敬;违法了、犯罪了,被拘留、被判刑;……。这些都是一种管理。有人会问:我不上学了,就没人管了,而实际上,你已经进入了更大的管理范围,社会管理。还有人会问:我不违法、也不犯罪,你管不了我吧。这个时候,你已经不要管理了,或者说,对你的管理目的已经实现了。因为,对人的管理的目的就是要把你培养成为一个健康成长、自食其力、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有了一系列行为规范,这些规范就是法律。

二、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简而言之,犯罪就是严重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条件是年满14周岁以上的人,其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里,可能有的同学会不以为然,犯罪和我们小学生、初中生有什么关系?我又不会偷、不会抢。我要提醒同学们的是,我们要思考一下,我们有不良行为吗?我们离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有多远?因为,犯罪就是从违反行为规则开始的。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财物数额少,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便构成犯罪。有的学生偷同学、同学家中的钱财,有的偷窃商场、书店的东西,有的偷窃别人的自行车等等。

2006年9月,长沙县星沙镇一度发生多起撬盗案件,到2006年底,失窃案件多达几十起,财产损失几万元,面对如此疯狂的连续作案,警方感到莫名的压力。2007年元旦前后,警方悉数将作案的26人捉拿归案,查明这伙人自2006年93月

至12月间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币10万元。更令警方吃惊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年龄最小的仅11岁,其中女性一名。面对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蛋,办案干警没有像往常破案后的欣喜,心情反而变得沉重起来。

警方查明,26个孩子中有些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同警察打交道,按盗窃作案的次数和案值,足以判处徒刑,但由于年龄的关系,往往只能教育后予以释放。于是他们作案后受法律惩罚的犯罪恐惧心理一次次减弱,认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渐渐从一个月一次小偷小摸,发展到每月偷几次,有的几乎天天作案。有些14岁的少年曾公开宣称:“我还能偷2年”,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最后本案中有十名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这群孩子因为自己未满14周岁,抓紧时间进行“无罪偷窃”,既令人们大跌眼镜,更令人感到阵阵心悸。

2、抢劫。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一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历来是打击的重点。

某中学一高中生课余时间迷恋上了游戏机,家长给的钱有限,只够他玩上几次。他没钱玩又禁不住诱惑,于是,抢钱的念头在他脑海中一闪而过。一个周末的傍晚,胡某来到一处居民楼守侯,见一名女青年上楼,他迎上去持刀威胁,抢走了女青年身上仅有的500元钱。事后,他很害怕,整天心神不宁,于是在

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结果这起抢劫案由当地法院审理,胡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适用法律]胡某持刀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1款规定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他未满18周岁,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再加上他悔罪诚恳,投案自首,对受害人身体没造成伤害。综合以上原因,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4月30日凌晨,长沙县某中学5名初中生在星沙将一肖姓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并将其杀害。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全部缉拿归案。据了解,这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是长沙县某中学初中学生,其中靳某、周某、宋某、陈某均为15岁,冉某14岁,5人均系本县人。6月30日凌晨5人以合伙打的回家为名,将被害人肖某骗到星沙僻静处,对肖某实施抢劫,并残暴地将肖某杀害。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组成专案组,调动全局警力开展侦破。根据蛛丝蚂迹,顺藤摸瓜,终于在24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由不良行为到违法再到犯罪往往就相差一步之遥,莫以恶小而为之,认识到这一步之差的危险性、危害性,才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3、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学生以大欺小,以多欺寡,

向比自己年纪小的学生勒索钱财,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容许的,要受到处理。

4、故意伤害。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的,属违反刑法的行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打架是害人害已的行为,无论是被打伤或打伤别人,都是不好的。

5、聚众斗殴。

四、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

(一)我国青少年问题几个特点:

1、青少年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青少年犯罪分子一般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4-17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犯罪的主力军。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据一位长期从事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法官说,我国每年大约有15万未成年人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公安机关查处,其中3万余人被判为少年犯。正是由于上述数据的触目惊心,今天我们才有必要在这里探讨有关未成年教育和犯罪预防的问题。

2、青少年犯罪人员趋于团伙化。

青少年大多数活泼、好动,充满好奇心,希望被人关心、关注和理解。一旦这些需求不能在家庭、学校得到满足,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寻求。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生理均不成熟,辨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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