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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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通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南通市规划实施细则20140721

南通市规划实施细则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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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保障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和良性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1.3 术语定义1.3.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建筑风貌及其环境等方面进行所必需的分析、研究、设计,并对城市区域进行统一布局和管理的活动。

1.3.2 总体规划:指城市综合发展战略及其实施方案,是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

1.3.3 详细规划:指落实总体规划的具体方案,是落实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工具。

1.3.4 专项规划:指城市规划过程中特定领域内的规划,如交通规划、生态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二章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程序2.1.1 规划编制的程序应该遵循“征求意见→初步设计→工作方案→批准实施”的程序。

2.1.2 规划编制的程序中,各环节的设计者、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2 规划编制的要求2.2.1 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

2.2.2 规划编制应当紧密依托城市总体规划,突出城市功能定位,充分考虑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交通、公共服务等方面。

2.2.3 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前瞻性、可行性、口碑效应,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规划实施3.1 规划实施的程序3.1.1 规划实施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审批→规划许可证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程序。

3.1.2 规划实施的程序中,各环节的审批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规划实施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2 规划实施的要求3.2.1 规划实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密度、高度以及绿化率、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2.2 规划实施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兼顾,在尽可能保障建设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实施细则
(2019 年版)
南通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 施细则(2019 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 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 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现予印发。
2.4.3.9.(9)图示
2.4.3.10 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 2.5 米的配套车库及 附属门斗、门廊等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4.3.11 低层住宅建筑套内局部设置共享空间(挑空) 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共享空间(挑空)按其实际建筑 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1)位于门厅、餐厅或者起居室上空,至少有一个边长 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者起居室)联通。
办公及宾馆类建筑标准层挑空面积不宜超过该层次建 筑面积的 10%(每处挑空不宜超过 3 层)。 2.4.1.2 中小型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得超过 5 米,二层及 以上层高不得超过 4.5 米,其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局部 挑空不宜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 15%。 2.4.1.3 有特殊要求功能区(如大型商业建筑、剧场、影 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多功能厅、博物馆、 展览馆、会议中心、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的公共建筑可 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且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1)设置在主体结构之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 构性墙体围护,上下层飘窗之间与外部通透的。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大南通市区都市规划治理,规范、有序地推进都市建设,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都市可连续进展,爱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以下简称《都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方法》(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法》)、《江苏省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都市规划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都市规划法》、《省实施方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畴内,编制都市规划、进行都市规划治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都市规划区范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都市景观与环境设计、都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公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都市土地使用治理2.1 都市用地分类2.1.1 都市用地,按照其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都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行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都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都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XX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X、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XX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X,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XX市区行政区X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X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XX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X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X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页脚内容1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度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南通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4年版2

南通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04年版2

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本《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本《实施细则》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从批准方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审定方案超过一年仍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申请部分涉及建筑长度、宽度、层次等重大调整的,原审定方案作废,须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

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5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核实。

2.4.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1.3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是指针对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做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就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充分说明其内涵与目标,以期更好地促进南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的提高。

首先,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南通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制定详细的细则,进一步完善南通市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的协调一致。

其次,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编制:南通市要按照细则的要求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要注重对城市空间和各类功能区的合理规划,提高城市的功能性和宜居性。

2.规划审批:南通市要依据细则对城市规划的方案设计和工程施工进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要严格审核规划申报材料,做好规划审批的过程和结果的公示和公开,增加公众对规划决策的参与和监督。

3.规划管理:南通市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要加强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职业素养提升,提高规划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4.规划评估:南通市要建立规划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要统计和分析规划实施的效果和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城市规划,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5.规划宣传:南通市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城市规划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的认知和理解。

要积极组织培训和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参与规划决策和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城市规划的氛围。

最后,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本《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本《实施细则》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从批准方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审定方案超过一年仍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申请部分涉及建筑长度、宽度、层次等重大调整的,原审定方案作废,须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

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5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核实。

2.4.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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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提升城市品质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南通市作为江苏省的一
个重要城市,为了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近年来出台了《南通市实
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首先,规定了城市总体布局。

细则中规定了南通市的城市总体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及功能分区。

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城市各项
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的良性发展。

其次,明确了城市发展的重点任务。

细则中明确了南通市城市发展的
重点领域和项目,如人文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为南通
市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再次,规范了城市用地利用。

细则规定了南通市土地的分类和规划,
明确了不同用途地的具体规划要求。

同时,细则中也强调了土地的保护和
节约利用,鼓励开展土地整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细则还对南通市城市建筑、环境质量、交通规划等方面进行了
具体规定。

例如,细则对建筑物的风格、高度、密度等进行了限制,以保
护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对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和评估,促进环境保护
和改善;对交通规划进行了合理安排,提高交通便利性和效率。

然而,目前南通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城市规划与实际建设之间存在不匹配的情况,规划不能充分指导实际
工作。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的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管不够严格,执行不够到位。

再次,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一些政策和法规的不完善,需
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因此,南通市在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过程中,需要重视规划与实际建设的衔接,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政策和法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南通市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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