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7]-南通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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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9日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行系统,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1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对各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通政办发[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责。

(二)加强应急、督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负责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安排。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审核市政府领导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各委办厅局、外地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的请示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完成市政府领导和上级研究部门布置的调研课题。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通政办发〔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10月12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为科学评价我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订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原则1、客观公正。

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结果分类,统一评价系统平台,注重评价采集数据的原始性。

2、效益优先。

评价指标体系以亩均效益为核心,安全生产、环保为门槛,注重企业综合素质的提升。

3、分类指导。

各县(市)区主导产业设置、区域个性化数据分析、预测决策等由各地按各自产业特点自主确定。

二、评价主体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价方法(一)评价范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面积3亩以上(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为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进行评价)。

(二)评价指标对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

1.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

2.重点排污企业: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

(三)计算方法1.权重设置(百分制)一般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亩均销售收入30%、单位电耗税收20%、单位能耗销售收入2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专职督学和第六届兼职督学名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7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专职督学和第六届兼职督学名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7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专职督学和第六届兼职督学名单的
通知
正文: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专职督学和第六届兼职督学名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南通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同意聘任以下同志为南通市专职督学和第六届兼职督学,现予公布:
一、专职督学(3名)
秦建荣、顾中华、朱明庚
二、兼职督学(39名)
单俊男、成锦平、施布民、陆梅芳、达培炎、张亚平、
王笑君、葛苏强、罗飞、沙建华、茅慧生、江彤、朱宁、
虞谷生、李友龙、余宙、冯斌、沈健、陈杰、秦卫东、
孙爵、陈宁童、吴和平、张梅琴、崔益顺、汪振林、章士友、葛乃田、刘崇国、陈建、诸培国、王新荣、陈志平、李国敏、施洪飞、王辉、蒋顺、褚勇华、曹钤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

三、删除第五章保障政策衔接原第二十五条至原三十二条的内容。

四、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通政办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信息化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职责分别划给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委员会、市海洋渔业局;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三)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能源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六)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通政办发〔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办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6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办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6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办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办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67号本办各处室:经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工作分工如下:王晓斌(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工作,负责政务督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市信息中心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陆建东(副主任):分管综合七处、秘书处,负责秘书行政、文电运转、机要保密、法治建设等工作,联系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方面的工作。

陈剑锋(副主任):分管综合一处、综合四处,联系农村经济、对外经济贸易、公安等方面的工作。

徐加明(副主任):分管综合八处(调研处)、信息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综合文字、政策研究、政务信息报送、电子政务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做好市信息中心管理工作。

周健(副主任):分管综合五处、综合六处,联系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姜沁洋(副主任):分管综合二处、综合三处,联系沿江沿海开发、工业经济、服务业、科技、安全生产、海洋渔业等方面的工作。

姜荣芳(纪检组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作风建设,协助做好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石秀峰(主任助理):分管行政处,负责行政后勤工作,协助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工作。

朱红军(督查室主任):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全面工作。

张剑桥(应急办主任):分管应急值守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处,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王海兵(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办公室机关党委全面工作和工会工作,协助分管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南通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南通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分别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7]65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02【实施日期】2017.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4月15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和市“两会”精神,全面改善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面貌、促进“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1号)要求,根据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和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会议的部署,市政府决定于2017~2019年开展交通干线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航道、港口、铁路、机场周边洁化绿化美化,到2019年,交通干线沿线影响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得到全面整治,违法设施(含广告)得到全面清理,综合环境得到全面提升。

(一)普通国省道。

用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率达到100%,建成用地外单侧宽度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的绿色通道。

路面、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做到“八无”,即无堆积物垃圾箱、无洗车点和修车铺、无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无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无违法搭接道口和占用挖掘公路、无违法跨越和穿越公路设施、无违法非公路标志及广告、路基路肩边坡无非法种植物。

县道、乡道、村道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通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凌屹: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做好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协助分管政务服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联系市接待办。

王筱融: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协助做好政务公开、接待、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

蒋才茂:协助做好南通创新区开发建设工作。

王国平:协助做好发展改革、沿江开发保护、沿海开发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业、统计调查、税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管理、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金融、保险、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五山地区及滨江片区开发建设、通州湾港口开发建设、对接上海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等工作。

协助联系通州湾示范区,协助联系市消防救援支队,南通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驻通金融保险分支机构。

张炎:负责市信访局工作。

协助做好公安、司法、仲裁等工作。

协助联系南通市国家安全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武警南通支队、市仲裁委秘书处。

陈林:协助做好交通运输、港口、铁路、空铁枢纽建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征兵)、农业农村、渔业生产及安全、水利、河长制、扶贫和对口支援以及供销、“菜篮子”工程等工作。

协助联系驻通部队,市残联、工商联、气象局,沿江农科所。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0日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市)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及通州区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市、县(市)及通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0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截止2017年7月)序号中介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论证。

3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含燃气工程类)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编制。

4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5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节能评审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市场调节价,双方协商。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限定实施范围,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环境造成影响很小的,填写登记表。

不得任意扩大范围;(2)报告书、报告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8•【字号】通政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全面清理并严格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市委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成立调整撤销工作的实施方法〉的通知》(通办发〔2014〕54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其中工作任务已完成、工作职能可以归并或转入正常工作轨道的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如下:1.撤销南通市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撤销市婴幼儿奶粉事件民事赔偿工作小组,任务已完成。

3.撤销市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任务已完成。

4.撤销南通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5.撤销南通市国家大型商品粮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6.撤销南通市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7.撤销锡通科技产业园建设协调小组,任务已完成。

8.撤销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9.撤销南通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0.撤销南通市“十一五”电网建设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1.撤销市区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维稳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2.撤销南通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推进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3.撤销第十九届日欧中韩美船舶高层峰会(JECKU峰会)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4.撤销南通市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中央创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中央创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中央创新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02
•【字号】通政复〔2017〕45号
•【施行日期】2017.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中央创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批复
通政复〔2017〕45号
市规划局:
你局2017年8月28日《关于请求批准〈南通市中央创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通规发〔2017〕77号)收悉。

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第2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南通市中央创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

二、原则同意《控规》对中央创新区的功能定位、各类用地布局规划和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三、在《控规》实施过程中,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要加强对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落实;强化生态管控,严格按照《控规》明确的生态控制要求进行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四、请你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规划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落实,有序推进中央创新区建设和发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5]164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9
【实施日期】2015.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8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8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通政办发〔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鉴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工作变动,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沈振新副市长副主任:朱千波市政府副秘书长辛鸿堂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倪建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健市公安局副局长钱祥圣市总工会副主席成员:叶晓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黄元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助理陆雪松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袁兴石市教育局局长助理顾剑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助理任鹰市民政局副局长徐琳市财政局副局长李信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助理魏钦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陶燕市建设局副局长张彤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陆士良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周岫峻市交通局副局长王建新市水利局纪检组组长严汉平市农业局局长助理左晓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黄振平市文化局局长丁国宁市卫生局局长助理孙立新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金星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沈卫星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黄建平市体育局局长助理金志剑市旅游局副局长华霄艳市粮食局副局长顾润华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於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周为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郁志祥市港务管理局副局长孙建坤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倪建国市地震局副局长缪勇谋市气象局副局长陆建新市铁路办公室副主任雷培基市物资总会副会长保朴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朱江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曹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菊生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葛锦明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陆平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秦立华南通烟草专卖局局长沈道明南通海事局副局长陈玉冬南通邮政局副局长姚顺昌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丁鹤铨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赵新叶共青团南通市委副书记胡泓石市妇联副主席吴斯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从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冯迎春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包惠东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副总经理孙如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海洪南通兴东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陆强新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洪宝福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晓辉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松林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卫国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倪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朱江涛、吴宁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通政办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5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分类处置、依法操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市本级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清理工作。

通过集中清理,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总量,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紧从严、规范有序。

二、范围对象清理范围和对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采取自主聘用、劳务派遣、岗位购买等形式,聘用在岗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外包项目及中高职院校、公立医院等纳入备案制管理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清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全程透明化操作,清理情况和结果在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公示。

(二)尊重客观,精简高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类别,明确标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3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5日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行方面的事务;机关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及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使用方面的事务;会议、培训、公务接待、节能、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方面的事务。

第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和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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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5%
2-18
郊区森林自然度
郊区森林质量不断提高,森林植物群落演替自然,其自然度应不低于0.5
0.29
0.4
0.5
市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19
造林苗木使用
城市森林营造应以苗圃培育的苗木为主,因地制宜地使用大、中、小苗和优质苗木。禁止从农村和山上移植古树、大树进城
坚持适地适树,推广使用苗圃培育的规格适度的良种壮苗
市环境保护局、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22
林地土壤保育
积极改善与保护城市森林土壤和湿地环境,尽量利用木质材料等有机覆盖物保育土壤,减少城市水土流失和粉尘侵害
1万m2
2万m2
3万m2
市城乡建设局、农委
2-23
森林抚育与林木管理
采取近自然的抚育管理方式,不搞过度的整齐划一和对植物进行过度修剪
10万亩
自创建以来,平均每年完成新造林面积占市域面积的0.5%以上
6.0
12.5
12.4
1-3
城区绿化
覆盖率
城区绿化覆盖率40%以上
42.77%
42.90%
43.00%
市城乡建设局
区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建集团
1-4
城区人均
公园绿地面积
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以上
16.98m2
17.00m2
70%
73%
75%
市水利局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9
城市
森林
网络
休闲游憩
绿地建设
城区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为主的休闲绿地,分布均匀,使市民出门500米有休闲绿地,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游憩需求
见“三城同创”工作方案
市城乡建设局
区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局
郊区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其它面积20公顷以上的郊野公园等大型生态旅游休闲场所5处以上
83%
85%
85%
4-29
科普活动
每年举办市级生态科普活动5次以上
6
6
6
4-30
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100%
100%
100%
4-31
市树市花
经依法民主议定,确定市树、市花,并在城乡绿化中广泛应用
大力推广使用市树(广玉兰)、市花(菊花和月季)
4-32
70%
75%
81%
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
1-14
城市
森林
网络
农田林网建设
城市郊区农田林网建设按照国家林业局GB/T 18337.3要求达标
25万亩
26万亩
26万亩
市农发局、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5
防护隔离
林带建设
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生态防护隔离带,减缓城市热岛效应、净化生态功效显著
0.5万亩
0.5万亩
0.5万亩
市农委
2-16
城市森林健康
乡土树种使用
植物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数量占城市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80%以上
80%
82%
85%
市城乡建设局
区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建集团
2-17
树种丰富度
城市森林树种丰富多样,城区某一个树种的栽植数量不超过树木总数量的20%
16%
2-20
森林保护
自创建以来,没有发生严重非法侵占林地、湿地,破坏森林资源,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等重大案件
0
0
0
2-21
城市森林健康
生物多样性保护
注重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树种植物以及其他有利于增加生物多样性的乡土植物,保护各种野生动植物,构建生态廊道,营造良好的野生动物生活、栖息自然生境
编制、实施《南通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市旅游局、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25
林产基地
建设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殖、用材林等林业产业基地,农民涉林收入逐年增加
每县(市)、通州区建成10个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的林业产业基地
市农委
3-26
林木苗圃
全市绿化苗木生产基本满足本市绿化需要,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并建有优良乡土绿化树种培育基地
14万亩
14万亩
市农委、城乡建设局
3-24
城市林业经济
生态旅游
加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注重郊区乡村绿化、美化建设与健身、休闲、采摘、观光等多种形式的生态旅游相结合,积极发展森林人家,建立特色乡村生态休闲村镇
每县(市)、通州区建成1个乡村旅游集聚区。累计建成100家生态休闲农业精品景点
0.2万亩
0.2万亩
1-12
水岸绿化
江、河、湖、海、库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水岸林木绿化率达80%以上。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水源保护林和风景带
76%
81%
86%
市水利局、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
1-13
道路绿化
公路、铁路等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的结合与协调,因地制宜开展乔木、灌木、花草等多种形式的绿化,林木绿化率达80%以上,形成绿色景观通道
86%
87%
88%
市农委
园、动物园、自然保护区的开放区等公众游憩地,设有专门的科普小标识、科普宣传栏、科普馆等生态知识教育设施和场所
5处
10处
10处
市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28
义务植树
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跟踪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
附件1
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总体任务一览表
序号
指标
体系
指标名称
国家标准
年度任务
市级牵头
部门
建设主体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1-1
城市
森林
网络
市域森林
覆盖率
全市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区、县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
33.7%
34.4%
35.2%
市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2
新造林面积
见“三城同创”工作方案
市农委
区政府(管委会)
1-10
村屯绿化
集中居住型村庄林木绿化率达30%
25%
28%
31%
市农委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分散居住型村庄达15%以上
11%
13%
16%
1-11
森林生态
廊道建设
主要森林、湿地等生态区域之间建有贯通性的森林生态廊道,宽度能够满足本地区关键物种迁徙需要
0.2万亩
17.02m2
1-5
城区乔木
种植比例
乔木种植面积占绿地面积60%以上
60%
62%
63%
1-6
城区街道绿化
城区街道的树冠覆盖率达到25%以上
28%
29%
30%
1-7
城区地面
停车场绿化
自创建以来,城区新建地面停车场的乔木树冠覆盖率达30%以上
30%
33%
36%
1-8
城市重要
水源地绿化
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水质净化和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公众态度
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支持率和满意度应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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