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0]17号)精神,现就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三)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现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含)以上等次,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四)具备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省制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4.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5.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持人;6.本学科学术造诣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省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四)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6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3.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4.“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5.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6.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7.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市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三项制度之一岗位管理制度
• 11、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试行) 》(通人社事〔2011〕1号 )
• 12、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有关问题处理
意见的通知 》(通人社事〔2012〕6号 )
• 13、《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聘用有关问题的通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南通市事业单位岗 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7、省人社厅和相关部门出台的《14个行业指导 意见》
• 8、《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通人
社事[2010]6号)
• 9、《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验收认定办法》(通人社事
[2010]7号)
• 10、《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
一、政 策 依 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
的决定》。
•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
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 4、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号)。
• 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
知 》(通人社事〔2013〕5号 )
• 1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
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
岗位设置不同层次文件的作用分别
是什么?
• 《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是岗位设置管理工
作的基础,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 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依据。岗位设置管 理行业指导意见对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岗位名 称、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等具体问题进行规 定,指导行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 实际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岗位设 置的具体程序、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以及对一些特殊问题的具体规定。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南通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10]17号)精神,现就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三)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现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含)以上等次,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四)具备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省制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4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主要完成人;4.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5.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持人;6.本学科学术造诣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省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三)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四)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6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3.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4.“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5.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6.已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课题或省级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7.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专业技术业绩突出,经相关机构评选或业内公认的本市该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须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号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9]74号各市人事局,区直单位人事(教育)处去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区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主要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等政策性文件,在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和已转为企业的除外)中全面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必须加快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新制度的入轨工作。
为此,特就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好岗位设置工作(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单位岗位总量,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本见附件6),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桂人发[2008]85号附表),明确本单位设置岗位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拟设岗位的数量和结构,并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上报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审核、核准。
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重点审核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政策规定(1)实施范围;(2)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3)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实际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人数进行核准;(4)程序和权限。
岗位设置方案经审核、核准后,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见附件1),作为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的依据。
(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通知单,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具体的岗位设置,即将岗位类别等级细化到每个具体工作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并制定实施岗位聘用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人社发〔2010〕207号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批准超编用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中,对大连副局级及以上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
(皖人社秘[2010]69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大学: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为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
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皖办发〔2008〕17号和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省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需设置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正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数为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比例设置。
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五、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
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通政办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对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行政许可。
(三)加强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
(四)加强城市和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职能。
(三)组织拟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
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环卫设施完好。
(四)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承担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职责。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doc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二○○六年七月四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号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人社发〔2010〕207号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批准超编用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中,对大连副局级及以上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苏人社(R)通〔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29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原江苏省人事厅代印)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实际,现就我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统称中等及以下学校,下同)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上述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一)中等及以下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及以下学校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通政办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35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南通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分类处置、依法操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市本级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清理工作。
通过集中清理,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总量,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实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从紧从严、规范有序。
二、范围对象清理范围和对象: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采取自主聘用、劳务派遣、岗位购买等形式,聘用在岗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不含政府购买服务外包项目及中高职院校、公立医院等纳入备案制管理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清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全程透明化操作,清理情况和结果在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公示。
(二)尊重客观,精简高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类别,明确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
二、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基本原则
(1)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 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 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 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 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 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 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 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 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 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 1.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等条件由省人社部门规定;三 级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条件按镇人社发[2010]116号文件执行;
▪ 2.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在七级岗位 上工作六年以上;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 以上;
▪ 3.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或在十级岗 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二 年以上;
位 专
副高级
专业技术六级
业
专业技术七级
技
专业技术八级
术
中级
专业技术九级
岗
专业技术十级
位
初级
专业技术十一级
专业技术十二级
专业技术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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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结构比例 ▪ 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核准专技岗位结构比例批复
其中 正高:副高比例=3:7 (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高、中、初结构比例低于标准 比例) ▪ 正高级 二级:三级:四级=1:3:6 ▪ 副高级 五级:六级:七级=2:4:4 ▪ 中 级 八级:九级:十级=3:4:3 ▪ 初 级 十一级:十二级=5:5 (1)有行业指导意见的,按其规定执行 (2)可以在系统内统一调控
南通市事业单位调动政策文件
南通市事业单位调动政策文件
工作人员调配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按照年度增人计划和职位任职条件的要求进行。
参照管理机关调入工作人员必须符合调任的条件;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免试条件。
1、申报计划。
需要调入工作人员的单位,须在每年十二月底编制的下一年度增人计划中,提出调入干部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2、事先通报。
机关、事业单位调入、调出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通报调动人员的有关情况,征得同意后,领取《干部(聘用干部)调动审批表》填写。
3、商调。
调入工作人员,一般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
调出单位必须全面、客观地提供调出人员的档案材料、现实表现材料以及体检证明等。
调入单位应根据拟任职位的需要,全面考察了解拟调人员的X治、业务素质,提出是否同意调入的意见。
4、报批。
调入单位向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报送《干部(聘用干部)调动审批表》、完整的档案材料和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等材料。
对符合调配条件的人员由调配工作专办人员提交处务会讨论。
讨论同意后,参照管理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需到市编办申请编制,然后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领取“增人计划卡”填报;差(定)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需由其主管部门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领取“增人计划卡”填报。
5、办理调动手续。
对同意调进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发出调动通知。
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行X关系、工资关系、X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一起办理)。
调配工作时间要求:一般在所有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