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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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暂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1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标准 (2)
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2)
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4)
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5)
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8)
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12)
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 (13)
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6)
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7)
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
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23)
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4)
附录:术语说明 (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城市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城市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
第五条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第六条幼儿园布局
幼儿园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七条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周边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以及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规模
(一)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9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
(二)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班。
(三)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 20—25人;中班(4周岁) 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
月)每班10—1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九条规划和建设
(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
(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三)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及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生态化、教育化、立体化等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七)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