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修订颁发《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880820【实施日期】89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文号】【名称】职业病报告办法【题注】办法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0920233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一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斯与鉴定丄作应当遵循科学、公I二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外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枸第-条乩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茫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冇《灰疗机构执业许可iO ;(二)几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供疗卫牛一技术人员;(二)II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儀冇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竝管理制度。
第讥条I欠疗卫牛-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步向省级卫牛-行政部门提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I一)庆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申谙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廿;(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冇关资料舄〔六)省级上牛彳J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六条省级丄牛行政部门收到巾请资料片,应出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斷机构批准G书冇敷即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加(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H范围内歼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二)承担上牛行政部门交付的冇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丄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灰师应当儿备以卞条件,并取得省级.1」牛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U冇执业哄师资格;(二)几冇中级以11.Kt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E 从事比业病诊疗杠兀匚作5年以上;〔和)熟悉丄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具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沪卫疾控[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2日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掌握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市卫生局对全市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 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2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编辑本段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卫监[2005]106号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卫监[2005]10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全、完善职业病报告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发〔2005〕3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领导,并将职业病报告工作考核纳入疾病报告系统工作考核之中。
二、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6年1月1日起,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汇总后分别报送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所,并同时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有职业病防治机构且一直承担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市,继续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本市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
三、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将诊断的职业病,按规定及时向承担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
被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报告,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
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6年1月1日起,负责制定全省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全省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负责职业病报告汇总、分析。
负责制定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具体程序。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省职业病统计报告后,分别报送省卫生厅卫生防病局、卫生监督处和卫生监督所,同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发布时间:2018-08-31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2月19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91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部 长 陈 竺
2013年2月1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工患有职业病后企业应及时上报处理
职工患有职业病后企业应及时上报处理有职业病的10名患者,煤矿应根据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妥善安排处理同时,还依法对该矿给予了经济处罚.经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医治后,有6名职工被确诊为不宜从事采煤作业,其中有2人是煤矿的技术骨干.毕年后,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再次派人到该矿检查整改情况时,发现煤矿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矿井的劳动卫生条件进行了改善,但未调换6名被确诊为不宜从事井下采煤作业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便依法下达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责令煤矿从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确诊之日起两十月之内必须调换4名被确诊为不宜从事下井罘煤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2名技术骨干的调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后的半年内,未被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刘志尉调到县橡胶厂工作,3个月之后.其身体出现不适.经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确诊为患有尘肺病,其病因是在原煤矿工作时造成的.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安捧其住院治疗,但新单位拒不承担一切医疗费用.让其找原工作单位负担.原工作单位称,职业痫是在新单位发现的,其职业病待遇应由新单位负责.另一名农民台同工期必富与煤矿终止了劳动合同回家后,在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为加强职业病管理.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我国于1956年就建立了职业病报告树度,经过30多年的实践和总结,1988年卫生部重新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确定了职业病的范围和处理办法.新的报告办法将职业病分为9类99种,要求按报告程序报告和处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最初接诊息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的区疗卫生机构,应在24小时之内报告当地卫生监察机构和患者所在单位.卫生监督机构接封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或1名职业性炭疽时,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并立印赶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调查分析发生原园,填写《职业病现场劳一23—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者,县《区)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在调查核实后,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报送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患者单位存档.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有职业癍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鲷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患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 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掏.凡有尘,毒危害,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的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捧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涧离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罱长不得超过半年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定后方可办理诲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挡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瘸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穆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槽机构备案.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问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癍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台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本案中,煤矿负责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忽视了对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导致7名职工先后患了尘肺病.二是当发现尘肺病患者后,本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但煤矿既未报告,又未采取措施,并让7名职业病患者继续下井采煤.三是当两名职业病患者死亡后,煤矿本应及时上报,但却隐瞒不撮,私真作了处理.四是6名职业癍患者被职业病压疗卫生机j暂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并下采煤工作后,煤矿本应及时调换其工作岗位,但却未及时调换.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用24一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掏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合法的.煤矿职工刘志剐调到县椽腔厂工作3个月之后发现患有职业病,虽然其病因是在愿单位所致,但接规定其职业病待遇应由新单位负责;农民工刘必富与煤矿终止了劳动合同回家后发现患有职业病,虽已距终止劳动合同期已有4个多月,但其病因与煤矿有关,按规定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终止劳动合同的煤矿负责.既然煤矿已被燃料公司兼并,燃料公司对煤矿负有连带责任,所以,刘必富的职业病待遇理应由该公司负责. 秦宇红顾洪祥199q年和,江苏通州市人民法院对通卅{市人民挂寨院侦查终结,穆进起诉的被告张慎忠,王飞违章送电造成1死1伤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判冼:判处张慎忠有期徒刑1年,襞刑1年;判处王飞免予刑事赴分;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被軎人医疗费,殡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奈元.张慎忠系盘沙镇墩塘村电工.去年5月26日目大风雨的吠刮,将墩塘村一处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广播线厦22O7的膘明输电线绒在一起,导致输电线漏电, 使恢村配电室的满电保护嚣髋闸,自动断电.当晚.谈村畚计王莱家固新房幕成请滔,蔷用电.王莱叫其子王飞请村电工张镇忠送电张日束中有事,竟违反鼍电室工作制度,擅自将配电室钥匙变与王飞,由王飞去送电,虽叮嘱过王飞:"不能塞术塞子."但王飞到村配电皇后,羟多次送电,均固线路有散障,未能送上电,而后就用一木塞插入满电保护器的交流接触器环内,强使保护嚣退运,强迫送电,使谈村的广播线均连上2v电压的电流,村民们无法听广播而竟相关掉广播喇叭.次日晨,该村五组村民张宕萍起床外出倒屎盆时, 不慎碰上掉在地面的广播线,当印被电击伤倒地.其夫张武镜闻声起床,赤脚赶到门外,绊上广播线,触电而亡.事故后,经通州市人民褴寨院的周密侦查,认为张慎忠,王飞违章送电,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均构成犯罪, 并移送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击.。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析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死亡,有职工死亡或重伤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上海、机械伤害、起重上海、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有: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01年4月国务院颁发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为原《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5年多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出现了一些的新情况,公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加上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原《办法》已不适应当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新形势,严重影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公信力,出现了劳动者申请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诊断难、难以作出诊断等问题,诊断争议、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干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修订原《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原《办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主要有:(一)对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和职业史规定不明确。
由于劳动用工制度改变,出现大量的农民工,流动性大,一些地方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不依法履行举证义务,多数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上岗未签订劳动合同,离岗未索取相关职业卫生和健康检查资料,导致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职业接触史证明,原《办法》也未规定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影响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
(二)对举证责任规定不够明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不同主体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
原《办法》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
(三)对劳动者的诊断机构选择权规定不明确。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职业病目录(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保障部公布)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结束——。
[工程类试卷]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练习试卷8及答案与解析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练习试卷8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是( )。
(A)卫生部(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职业卫生服务机构2 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 )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
(A)预防性(B)辅助性(C)管理(D)帮助3 根据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员工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和( )等。
(A)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检测结果(B)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C)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D)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4 在工作场所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其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及周期应根据( )决定。
(A)工人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B)工人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接触时间(C)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D)工人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5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不是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A)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如果存在确诊为职业病的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C)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做出处理(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6 关于职业病报告,下列正确的叙述为( )。
(A)根据职业病的表现形式不同,分别编制了《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B)农药中毒报告卡仅适用于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发生中毒者的情况(C)尘肺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D)职业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种职业病)7 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 )h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2024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四篇)
2024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于存在急性伤害风险的有毒有害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必须安装报警系统,并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以及必要的泄险区域。
应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设备,实时监控作业现场中有毒有害气体、气压、噪声等是否符合标准,并通过便携式报警器在发现异常时通知作业人员及时撤离。
每周应对作业现场的风量、风速、风压、粉尘浓度进行监测,并详细记录。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益。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如实上报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及财务会计账册等相关信息,并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确保在公司职业活动中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导致的死亡,使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保障,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急性职业病报告: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若发生死亡或同时有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非急性职业病报告: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至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对于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等,应及时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办法【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1988.08.2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89.01.01【正文】办法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
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
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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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颁发《职业病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掌握劳动卫生职业病发病情况,制定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提高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防治职业病工作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必须按本办法报告。
第三条本报告办法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第五条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报表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规定的报告卡有《职业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第八条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报告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并及时发出报告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径报卫生部,并即赴现场,会同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并填写《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
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十五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尘肺病例的升级也应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
第十一条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
的二十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尘肺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二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职业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
上述报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和总工会。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三月底和每季度后三十日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第十四条职业病报告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依本办法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对于执行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对于违反办法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报告办法废止。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日@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