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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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3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6.17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
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2]3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村干部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是带领农民群众致富的“领头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的中坚力量。

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包括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

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是指参加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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