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合集下载

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
哪些
民事诉讼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驳回申请。

那么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什么是先予执行,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

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学习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如果
你有不了解的地方。

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本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案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分工第一条财产保全案件(执保字案)由执行局主审法官承办。

主审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把关。

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及法律文书起草制作等相关工作。

书记员配合保全实施、送达法律文书、网络执行查控、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以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外出现场办理财产保全实施,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对保全财产线索较多、时间紧急的案件,由处领导统筹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协助办理。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报请院领导协调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派员协助。

第三条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委托送达函、公告等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后报审判长签发;情况紧急、需要现场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员可口头请示主审法官同意后,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赴广州市区以外地区办案应报经领导同意。

案件办理第五条收到案件排定信息的当天,书记员应当与立案部门签收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第六条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商请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核心讲义】(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核心讲义】(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章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分,内容主要涉及保全与先予执行,考生应注意: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通常会在同一道题中予以考查。

一、保全1.保全的概念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2.保全的种类(1)按照申请保全的时间划分,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

①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a.《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b.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a.《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相关内容是⼤家所不了解的,在运⽤上⾯也没有较多的经验。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群众的利益,在产⽣纠纷的案件时,运⽤法律⼿段进⾏财产保全使得损失降到最低。

在进⾏相关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切记不要做欺瞒的事情给⾃⼰和他⼈带来⿇烦。

店铺⼩编进⾏解答:《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1、⼈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2、⼈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及时处理,由⼈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3、⼈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以及⼈民法院都不得使⽤该项财产。

4、⼈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财产保全,可以采⽤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5、⼈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留置权⼈有优先受偿权。

6、对当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审⼈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审⼈民法院依当事⼈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审⼈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审⼈民法院。

7、⼈民法院对债务⼈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

8、债务⼈的财产不能满⾜保全请求,但对第三⼈有到期债权的,⼈民法院可以依债权⼈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不得对本案债务⼈清偿。

该第三⼈要求偿付的,由⼈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我们处理案件的时候是以法律为基准,为⼈民服务为⽬的进⾏的。

财产保全后撤诉法律后果(3篇)

财产保全后撤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

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的行为。

在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情况下,法律会产生一定的后果。

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保全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撤回诉讼请求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法律后果1. 保全措施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这意味着,在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情况下,被保全的财产将返还给申请人。

2. 保全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因撤诉而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因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具体费用包括:(1)保全申请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时,应当缴纳的申请费。

(2)保全执行费: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缴纳的执行费。

(3)保全担保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缴纳的担保费。

3. 诉讼费用的承担在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2)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翻译费等:因诉讼需要而产生的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翻译费等。

4. 案件审理费用的承担在财产保全后撤诉的情况下,案件审理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审理费用包括:(1)审判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发生的费用。

(2)公告费、邮寄费等:因诉讼需要而产生的公告费、邮寄费等。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种类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

这些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都有哪些种类。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担心肇事方在诉讼前转移财产,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肇事方的车辆等财产。

2、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变卖财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

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又称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责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为避免污染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法考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及真题练习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知识点详解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保全一、民事保全的概念和意义民事保全;是指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或者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取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责令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保全制度的意义主要有:1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2避免一方当事人损害的扩大..二、民事保全的种类一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依保全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保全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其中证据保全前已论及;此不赘述..1.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2.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是指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一方当事人的侵害行为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保全通常适用于侵权诉讼;早先只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海事侵权等特别法规定的侵权案件中;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为保全措施..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法院命令被申请人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是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都既可能针对财产;也可能针对行为..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依照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可以把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1.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予以限制的措施..诉前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是指客观上存在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现实危险..2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的申请..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2.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生效判决在将来得以顺利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对有关行为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在例外情况下;诉讼保全也可以在作出一审判决后进行..构成诉讼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须是给付之诉..2须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即只有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在将来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3保全程序的启动;须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或由受诉法院依职权决定..4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三、保全的范围、措施、效力及解除一保全的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就财产保全而言;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标的物等涉案财物;或者是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就行为保全而言;所谓请求的范围;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作为方面;包括办理证照手续、转移所有权、交付特定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各类行为;不作为方面;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行为..二保全的措施1.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扣押、冻结..对这类措施应当注意:①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③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④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另一法院进行的轮候查封是允许的..2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主要有:①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②保全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③限制支取应得收益..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④保全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2.行为保全的措施..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命令或强制令;责令其作为或不作为..如果其不履行命令;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或者采取替代性方式;确保申请人权利受到保护;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三保全的效力1.时间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的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其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当事人不服保全的裁定时;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故复议不影响保全的效力..对保全裁定的时间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诉前保全的裁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不在法定期间起诉的和保全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由此;其有效期限为保全裁定作出到法院解除的这段时间;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2.对人效力..保全裁定不仅对保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效;而且对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也有效..对保全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予以协助执行..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3.续行效力..民诉法解释第168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对续行效力作了补充: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四保全的解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5的规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主体只有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和其上级法院..法院解除保全;可由法院依申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6条和其他条文的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这里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①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的..②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③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④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⑤被申清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四、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的程序1.程序启动..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启动..诉讼保全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启动..申请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用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2.提供担保..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法院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对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作了详细的规定: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2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3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5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③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④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⑤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3.审查与裁定..法院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真审查;以防申请人滥用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4.执行:保全措施的适用..如果认为符合采取保全措施条件的;对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对情况不紧急的诉讼保全;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并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法院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5.对保全裁定的救济..这包括两个方面:1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处理;即复议次数只能是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7条对申请复议以及异议之诉作出了补充规定:①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即按执行行为异议处理..③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2赔偿损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错误的情形主要有:①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被法院解除保全;②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③申请人部分胜诉;胜诉部分小于请求法院保全的范围..对法院错误地依职权实施保全而造成的损失;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给予赔偿..二行为保全的程序行为保全的程序与财产保全基本相同;可参照财产保全制度施行..但由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目的不在保护财产;而在于保障权利;因此行为保全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三保全程序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1.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2.两种特殊情形下的保全:1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2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3.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4.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5.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第二节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实现其内容.. 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18-219页..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常会有被告非法转移财产或者出现被赡养者继续赡养费的情况,这时候如果不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制止或支付赡养费,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在执行的时候无法顺利执行或者是躺着医院的老人没有钱缴纳医疗费用。

为了防止这个特殊状况的出现,国家提出了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措施,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呢?▲第一节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前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其实质条件是: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二)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诉讼保全的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实质的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

其程序条件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保障制度篇一: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教学内容简介:本章包括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

我们把这些制度和程序概括地称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其中,期间制度从时间上对主程序进行保障;送达制度从诉讼活动的衔接与贯通方面对主程序进行保障;诉讼费用制度是从经济角度限制恶意诉讼和无谓诉讼,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程序是从两种主程序的衔接角度,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先予执行程序是为了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现实而急迫需要而设置的保障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从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

这些制度有的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要适用,如期间和期日;有的只在某些诉讼程序中根据情形适用,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

★教学重点:期间、送达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教学难点:妨害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课前准备:查阅有关的教学资料课时安排:4学时教学手段:讲授◆第一学时(第一节期间和送达)●教学目的:学习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和期间耽误的补救程序;学习送达的概念、送达方式和送达的效力。

●教学过程:1.堂考勤2.习旧课,导入新课一、期间(一)期间的概念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1.狭义的期间和期日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2.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告知书发布时间:2010-01-21作者: aqzy2 浏览次数:509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

现将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依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

依据民诉讼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起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采取的财产保全。

特定期间的财产保全。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一)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即将起诉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某项具体财物。

(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十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 相同点:诉讼上应急制度
❖ 不同点;财产保全是保证执行制度。先予 执行是暂先执行制度,目的是解决申请人 生产、或生活的急需。
第十五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强制措施概述 ❖ 1、强制措施的概念 ❖ 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
为保障诉诉活动正常进行依法对故意实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 手段。 ❖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强制措施的目的是 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2)保全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 被申请人的财产。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 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在财产 保全中,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 采取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 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 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
❖ 关于诉讼保全的条件主要有二条:
❖ 第一,可以适用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也就是说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不适用诉讼保全。因为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诉讼保全只 是一种财产保全,而不包括一定的行为。
❖ 第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 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标的物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将 自己的资金抽走,动产带出国外等行为。在法学界,传 统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应当是当事人故意的,且行为人 在主管上还须有恶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首先,从立法规定看,现行民诉法并未作出规定,上述 观点对行为人主管心态所作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其次, 从司法实践看,无论一方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或恶意。 只要其行为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就有必要依法进行诉讼保全。
❖ 以上两项限制性规定,适用情形和侧重点是不一 致的,前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争议标的物为 种类物的案件;二是争议标的物虽然是特定物, 但特定物已经被毁灭、转移、隐匿的案件。其侧 重点在于限制保全财物的价额。后者适用争议标 的物是特定物,而且特定物尚未背毁灭、转移、 隐匿的案件。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九章)
第1页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考点一: 范围与对象
财产保全的范围
①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③债权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考点二: 财产保全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

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

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7-3-45)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疑编号50606610910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
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
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
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故本题选D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救济措施,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等。

先予执行是一种救济措施,指在诉讼程序尚未结束之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财产进行暂时性的强制执行。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在诉讼期间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

但是,先予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提供足够的担保等。

财产保全是另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涉案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损毁,以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债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查封、冻结、扣押等,具体的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诉讼保全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措施,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会采取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以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诉讼保全的适用范围较窄,一般适用于可能导致难以执行判决的行为,比如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

诉讼保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禁止被告进行某项行为、责令被告履行某项义务等,具体的措施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除了以上提到的救济措施,民事诉讼程序中还有其他一些救济措施,比如证据保全、证人出庭、调解等。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

这样一来,当事人就能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证人出庭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2023-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模拟卷附答案

2023-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模拟卷附答案

2023-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模拟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入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答案】 D2. 林权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林权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A.所有权B.使用权C.所有权或者使用权D.收益权【答案】 C3. 甲乙为双胞胎兄弟,16岁时父母双亡,哥哥甲为弟弟乙上学而外出打工,直到乙大学毕业。

10年后,甲购得婚房一套,准备结婚,乙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趁甲不在偷出甲的身份证,将其婚房按照市价卖给不知情第三人。

因乙长相酷似甲,笔迹亦十分相似,房管部门将甲的婚房过户给不知情第三人。

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甲乙为双胞胎兄弟,16岁时父母双亡,哥哥甲为弟弟乙上学而外出打工,直到乙大学毕业。

10年后,甲购得婚房一套,准备结婚,乙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趁甲不在偷出甲的身份证,将其婚房按照市价卖给不知情第三人。

因乙长相酷似甲,笔迹亦十分相似,房管部门将甲的婚房过户给不知情第三人。

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要求乙返还10年的供养费B.甲可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C.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D.甲可要求房管部门赔偿损失【答案】 C4. 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某企业破产案件。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有:( )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某企业破产案件。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1、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B. 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C.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D.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正确答案】:C,D2、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

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

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B. 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C. 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 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B,C,D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 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 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 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正确答案】:C4、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

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A. 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B. 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C. 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D. 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正确答案】:C5、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正确答案】:C6、甲、乙是邻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