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24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对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的审查工作,统一标准尺度和操作规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包括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为仲裁中财产保全或仲裁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属情况紧急情形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适格担保。
第四条下列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一般可以免予提供担保,但经审查申请明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或明显超出必要范围的除外。
(一)低保对象、法律援助对象等确实经济困难的;(二)为保障基本生活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三)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四)银行、保险机构;(五)其他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应免予提供担保的。
属前款(一)、(二)项范围的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免予提供担保的,应当递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条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三)除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提供的信用担保;(四)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以其他合法权利提供的担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本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案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分工第一条财产保全案件(执保字案)由执行局主审法官承办。
主审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把关。
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及法律文书起草制作等相关工作。
书记员配合保全实施、送达法律文书、网络执行查控、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以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外出现场办理财产保全实施,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对保全财产线索较多、时间紧急的案件,由处领导统筹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协助办理。
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报请院领导协调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审判部门派员协助。
第三条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委托送达函、公告等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后报审判长签发;情况紧急、需要现场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员可口头请示主审法官同意后,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条赴广州市区以外地区办案应报经领导同意。
案件办理第五条收到案件排定信息的当天,书记员应当与立案部门签收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第六条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商请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

作者在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详细阐述了破产实务中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方法。 这些案例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使得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破 产法律实践中的细节和难点。
作者在书中还提供了许多实用的操作指南和法律文书范本,这些对于读者在实 际工作中处理破产案件有很大的帮助。这些指南和范本可以作为读者在处理破 产案件时的参考和借鉴,使得读者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
阅读感受
《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是一本关于破产清算、重整和重组等法律实务操 作的重要参考书籍。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破产法律专家,她在书中 通过详尽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分析,为读者提供了全方位、系统化的破产实务 操作指南。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对于破产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和价值。这本书 的内容非常全面,涵盖了破产清算、重整和重组等各个方面。这使得读者可以 全面了解破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破产案件的处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内容摘要
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和运用破产法律制度,本书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 读。这些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书中对它们 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解析。 《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是一本对于破产清算、重整和重组全流程进行详细阐述的实用指南。 这本书对于法律专业人士、企业高管以及其他对破产法律制度感兴趣的读者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深入了解破产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掌握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方法, 从而更好地应对企业面临的财务困境。
《破产全流程实务操作指引》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参考书籍,它为读者提供了全 面、系统和实用的破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南。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更加深 入地理解破产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和处理方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处理 案件的能力。这本书非常适合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破产相关领域的专业人 士阅读,也可以作为企业法务、财务人员等了解和学习破产相关知识的参考书 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

另一段令人印象深刻的摘录是:“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文明、廉 洁、高效的原则。我们要坚决抵制和防止权力干预,坚决遏制和打击暴力抗法, 坚决惩处和预防腐败现象。”这段话突出了执行工作的重要原则,同时也为执行 办案人员指明了行动方向。公正、廉洁、高效,这些都是执行工作的核心价值, 也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目录分析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是一本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用指南,旨在 为执行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有关执行程序的全面指导和帮助。通过对其目录 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并进一步探讨其对于执行办案 的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的目录结构清晰,内容全面。全书共分为八章, 涵盖了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调查与证据、执行保全、强 制措施、执行中止与终结、执行协调与司法建议、执行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 每一章下又细分了多个节,对执行办案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阐述。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是一本全面、实用的法律实务指南,对于法院执行人员来说具有重要 的参考价值。通过阅读本书,执行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提高执 行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本书也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和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的平台,有助于加深对法律实务的理解和认识。
本书首先对执行工作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程序进行了简要介绍,为读者提供了执行工作的整体框 架。在此基础上,本书详细阐述了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包括执行立案、调查与保全、 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等环节。
在执行立案部分,本书介绍了执行立案的条件、材料和程序,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具体 的立案指导。同时,本书还对执行立案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执行人员提供了实用的 操作建议。
该章节明确了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行、公正执行、效率执行等。 这些原则为后续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确保了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去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可以联名一起申请吗

去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可以联名一起申请吗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所以,可以联名申请。
但是需要注意:•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
注:网上有诉前财产保全书范本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人民币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之财产。
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所有物品。
2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贵院已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望及时作出财产保全之措施!申请人提供房产担保。
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所: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人民币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之财产。
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所有物品。
2被申请人的房产一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贵院已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望及时作出财产保全之措施!申请人提供房产担保。
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纵横法律网-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申请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一、什么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以达到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转移财产,以保障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和判决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申请的流程1.准备工作–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梳理和核实,明确要申请保全的财产类型和价值。
–准备好与保全申请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财产证明、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等。
2.起诉申请–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说明申请的依据和请求措施。
–同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
–注意确保起诉状的格式规范,内容清晰明了。
3.法院审查–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法院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或修正申请。
4.听证–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可能会安排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就保全申请的相关事实、证据进行争论和辩论。
5.裁定–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听证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
–裁定中会明确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以及被告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6.财产保全执行–原告根据法庭裁定,通过执行部门向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执行部门可能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来实现保全目的。
7.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解除保全。
8.结果执行–在诉讼终结后,如果原告胜诉,被告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转变为实际执行。
–如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来执行判决。
三、财产保全申请的注意事项•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确保申请的财产能够覆盖债权范围。
•在起诉状中详细说明保全申请的依据和请求措施,避免模糊不清导致被驳回。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等风险,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指引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指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流程详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财产保全的承诺书

诉讼财产保全的承诺书1.引言1.1 概述概述诉讼财产保全的承诺书是在诉讼程序中,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一份书面文件,其目的是向法院保证该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遵守法院的指示,履行诉讼义务,并保证不会对诉讼财产进行任何损害、转移或处置。
承诺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它是诉讼财产保全的一种形式,用于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程序秩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对诉讼费用和时间的浪费。
在实际操作中,承诺书通常由申请方或财产保全被告提供,并由法院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旦法院确认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它将成为法院财产保全决定的一部分,并对诉讼双方具有约束力。
承诺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涉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以防止被申请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恶意转移、损害或处置。
同时,它也是一种对诉讼双方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的体现,有助于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承诺书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还承担着其他重要职责。
它可以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种证据,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同时,它也为财产保全被告提供了一种解除财产保全的选择,只要其能提供充分的担保或解冻财产的条件,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总之,诉讼财产保全的承诺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秩序和促进司法效率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一种法律要求和义务,也是对当事人信用和诚信的体现。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讨论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对诉讼财产保全的承诺书进行整体概述,包括它的定义、作用以及本文的目的。
其次,在正文部分将深入探讨承诺书的定义和作用,解释其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的重要性。
接着,介绍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和背景,为读者提供相关背景知识。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重点强调承诺书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的重要性,并总结承诺书的内容和要点。
通过以上结构的安排,将系统性地探讨诉讼财产保全的承诺书,使读者对该主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海商海事案件的基本概念海商海事案件是指涉及海洋运输、港口、海上设施、海上拍卖、海上借贷等与海洋经济和国际贸易有关的案件。
海商海事案件具有行政相对性、国际性、综合性和特殊性等特点。
二、海商海事案件的立案和受理程序1. 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将依法立案。
2. 受理阶段:法院将立案的案件分派给相应的合议庭,合议庭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制定具体的开庭、庭前准备和审判等工作计划。
三、海商海事案件的诉讼方式1. 一审诉讼:一审诉讼是海商海事案件的起诉阶段,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由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对案件进行研究、调查、调解、审理和判决。
2. 上诉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可以维持、变更、撤销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四、海商海事案件的举证规则1. 原告举证: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开庭时提供证人、鉴定人等作证人出庭,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性和相应权益的存在。
2. 被告举证:被告可以提供与自己辩护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自己主张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3. 法庭调查:对于无法提供证据的海商海事案件,法庭有权利进行调查,并可以要求公证部门、法医鉴定机构等进行相关的鉴定和调查工作。
五、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程序和执行方式1. 判决程序: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程序包括合议庭研究、调查、调解、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合议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权衡和判断,作出判决决定。
2. 判决效力:法院对海商海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执行方式:海事海商案件的执行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履行判决决定,达成和解,终止案件执行。
六、海商海事案件中的仲裁和调解1. 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证据进行仲裁,作出仲裁裁决。
关于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阻碍调研报告

关于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阻碍调研报告关于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阻碍调研报告财产保满是保障诉讼和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手腕,但实践中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不利阻碍较为突出,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阻碍开展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财产保全工作大体情形1.财产保全“裁执分离”,收案数量增加明显重庆一中院自XX年1月1日实行财产保全裁定与执行行为分离制度以来,财产保全案件收案数量增加明显,民商事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方法的比例持续上升,有效提升了保全工作整体效能。
XX年、XX年、XX年,财产保全收案数量别离为187件、655件、787件,占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比例别离为%、%、%。
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收案数量持续增加,别离为66件、372件、401件,占财产保全收案的比例别离为%、%、%。
2.保全裁定归纳化,模糊财产线索大量存在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书一样采取归纳化形式,保全裁定中没有明确的保全对象,一样表述为“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多少万元的财产”,致使模糊财产线索的大量存在,而拟保全财产对象、具体类型、数量等那么需要依如实际情形由执行部门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予以确认。
而申请人为达到预期目的,想方设法穷尽财产线索,提供的财产线索多而模糊。
以XX年第二季度为例,执行部门共实施完毕财产保全案件202件(不含续保、解保、财产置换、补充保全和异议案件),共收到财产线索1132项(涉及一个协助单位统计为一项),每案平均提交财产线索项,个案提交的财产线索最多达32项。
其中,涉及模糊财产线索的保全案件145件,占比%,保全财产散布在重庆市外案件有45件,散布在万州、涪陵、黔江地域的案件有52件,别离占涉及模糊财产线索案件总数的%、%。
3.财产线索模糊化的表现形式多样一是财产线索指向错误。
线索所指向的财产不存在或非被申请人所有。
二是财产线索虽明确,但无权保全。
网上保全客户操作指引

缴纳保全费用
总结词
在上传所需材料后,用户需要缴纳保全费用 ,以便能够完成保全申请。
详细描述
用户需要根据系统提示的金额缴纳保全费用 ,可以选择在线支付或线下支付。缴纳完毕 后,系统会生成缴费回执,用户可以自行保
存或打印。
04
CATALOGUE
网上保全系统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无法登录网上保全系统
要点一
详细描述
用户应仔细阅读填写指南,确保填写信息的准确性, 检查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确保提交的信息完整无误 。如遇问题,可联系客服获取帮助。
无法上传所需材料
总结词
用户在上传所需材料时可能因为文件格式不正确、文件 过大或网络连接问题等原因无法上传。
详细描述
用户应确保上传的文件格式正确,文件大小符合规定, 并检查网络连接是否正常。如遇问题,可尝试重新上传 或联系客服解决。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操作,避免因超时而导致申请被驳 回。
可选择线上支付或线下支付,支付成功后将收到相应的缴 费凭证。
THANKS
感谢观看
详细描述
用户需要按照申请表格的要求,填写被申请人信息、保全请求等信息。同时,还需要上传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 、发票等。填写完毕后,用户需要仔细核对申请信息,确保无误。
上传所需材料
总结词
在填写申请信息后,用户需要上传所需材料 ,包括身份证明、申请书、证据材料等。
详细描述
用户需要将身份证明、申请书、证据材料等 上传至网上保全系统。系统会对上传的材料 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用户需要 重新上传。
网上保全系统的优势
便捷性
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上保全系统 申请保全服务,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
高效性
诉中财产保全流程

诉中财产保全流程
诉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用于确保诉讼标的的执行。
在一
些诉讼案件中,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会在未来将财产转移并逃
避执行时,就需要申请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下面是诉中财产
保全的流程:
一、申请立案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证据
证明其资格、诉讼标的及其可能遭受被申请人扰乱或破坏的情形,申
请书应当具体明确地阐述申请人的请求并提出具体财产保全方式。
二、法院受理
法院在受理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要求将会派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作出是否准予立案决定。
三、财产调查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将会派出人员对被
申请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以及对可能被申请人隐瞒或转移的财产
进行查封、扣押,并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四、裁决
法院根据调查的财产情况,对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的事宜做出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不服裁决,可以提出上诉等诉讼程序予以申诉。
总之,诉中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诉讼标的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做出裁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民间借贷案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请求事项:请求贵院扣押、查封、冻结三个被申请人价值_________的房产。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三个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
三个被申请人应当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我、利息共计人民币______元,申请人多次催促三个被申请人偿还,但被申请人均拒绝清偿,因而起诉讼。
由于三个被申请人有转移资金、资产、货物、机械设备等恶意逃债行为,为确保今后法院能行得执行,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对三个被申请人上述财产、帐户予以保全。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财产线索:一、被申请的财产:1、查封被申请人一________房产权,产权证号码:__________2、查封被申请人二________房产权,产权证号码:__________3、查封被申请人三________房产权,产权证号码:__________ 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位于_______,产权编号为_________的房产一套。
扩展阅读民间借贷合同范例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年月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签字)借款方:(签字)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主体1、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2、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3、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信托财产能否被查封史上最全财产保全操作指引

信托财产能否被查封?史上最全财产保全操作指引!一、财产保全的认定标准1.动产1.1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
1.2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1.3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1.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动产。
2.不动产2.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2.2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3.存款和证券3.1银行存款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2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3.3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投资权益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权利5.1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
5.2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5.3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告(或被申请人,以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财产保全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处理1、财产保全与买受人的处理1.1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买受人可以对抗保全:1.1.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1.2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1.1.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1.1.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2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1.2.1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1.2.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1.2.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外诉讼程序指引及法律实务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问答正文涉外诉讼程序指引01.互联网企业如何判断民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纠纷是指涉及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涉外因素将可能使纠纷的法律适用更加复杂,需要企业予以准确识别和判断。
案件主体涉外,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以及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系争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位于我国领域外;案件法律关系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规范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02.除诉讼外,互联网企业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哪些?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救济途径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企业应当结合纠纷性质、执行便利性、维权成本、审理公开性、合同有无仲裁协议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涉外仲裁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需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案件通常不会公开审理且审理周期较短,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可以不受地域限制。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可以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的范围内申请承认与执行。
涉外调解的适用较为宽泛,调解通常建立在纠纷主体合意基础上,以沟通、协调等方式促成企业解决纠纷,调解过程并不必然适用法律。
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考虑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委托具有丰富国际法律经验、熟悉跨文化沟通技巧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规范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03.互联网企业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能否书面协议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由人民法院管辖,不要求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对于消除管辖权冲突、增强诉讼可预见性有着重要意义。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流程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利益。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担心被告会通过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来逃避法律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下面将介绍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
首先,原告需要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中需要详细说明被告的姓名、住所、财产种类和数额,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同时,原告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
接下来,法院将对原告递交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
法院会根据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判断是否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例如被告存在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会给原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将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通知被告。
被告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财产保全反对意见。
被告可以在反对意见中陈述自己的理由,如证明自己并未存在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不存在给原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况。
法院将对被告的反对意见进行审查,如果被告的理由成立,法院将撤销财产保全裁定。
最后,如果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原告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保全担保金。
保全担保金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告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一旦缴纳了保全担保金,法院将依法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保护原告的财产利益。
总的来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包括递交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审查、被告反对意见和保全担保金缴纳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定,最终保护原告的财产利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原告更好地了解财产保全流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诉前财产保全详细流程
一、确定保全对象。
二、申请保全。
1、提出保全申请:被保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也
可以由原告代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其他有关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书:被保全人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准备保全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保全的财产种类、价值、约定的
保全手段等。
三、审查申请书。
1、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受理保全申请,并
做出裁定。
2、推定财产:受理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财产所有权状况,确定财产所有权受到保全。
四、裁定保全。
1、通知义务方:人民法院会把保全裁定通知其他当事人,以提醒其
尊重诉讼主体的财产权利。
2、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方式,由人民法院在裁定书
中指定,以便保护原告的财产权利。
五、监督保全。
1、授权监督:人民法院可依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授权有关机构给予
财产保全的监督。
2、督促执行:有关机构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督促第三方履行财产保全义务。
3、报告审查:有关机构应当提交监督记录,供人民法院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一、业务简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增多,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
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
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间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受理条件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
包括:1.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是给付之诉。
3.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或由其享有收益;5.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6.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7.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条件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付;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4.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四、担保额度及标底物的范围担保额度最低要求标底物价值在30万以上。
标底金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风险管理部审批,高于100万元的担保保函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并申报主管副总经理;高于500万元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高于1000万须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会。
标底物范围及定义各类帐户。
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
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
(附1-8)动产。
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
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
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
(附9)不动产。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
(附10)知识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
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
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
(附11、12)债权。
这里的债权作较为狭义的理解,仅指合同双方之间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若干意见及案件答复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规定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
(附13)租金。
租金也是债权,实践中可参照保全到期债权的方式,裁定冻结应付租金。
另外,租金有连续支付的特点,因此裁定冻结对于未到期的租金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价证券。
《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及债券两种有价证券,并有专门法规规定了其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两个公司,因此其诉讼保全的方式明确单一,采取登记查封。
(附14)股权。
指《公司法》上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查封;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登记部门,另外股权具有收益性,股权公司可能会按月、按季或按年派发收益,因此也应当通知股权公司协助冻结。
(附15、16)保险金。
《保险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具有或然性的财产,即不一定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事故。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这里的保险金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债权,因而可予保全的保险金应当是已然状态下的保险金。
特别要提到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情况,如上所述也是或然性财产,只有在已然状态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才具有可保全性。
(附17)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并无多大的争议,但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却还没有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可见有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趋势。
笔者认为对域名的保全应当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协助完成。
(附18)网络虚拟财产。
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不断有纠纷发生。
由于虚拟财产有庞大的买方市场,其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财产来看,对其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债权有不同之看法,又无法律定论,暂时将其作为其他财产。
与域名的保全不同,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游戏公司协助查封。
交易席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附19)专营权。
实践中曾经查封过加油站、收购厂的各种油料专营权,管理机关是经济贸易委员会。
由于专营权是限制转让的一种权利,而且一般要通过行政许可达成,因此其经济利益已经越来越不显著。
不宜作为保全标的的财产(附20-29):1、生活必需品;2、具有人格专属性的财产,如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排污指标具有企业专属性,不得转让;3、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能单独让与;4、法律及司法解释限制查封冻结的资金帐户,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
5、具有公益性或反映社会进步性的财产,如医院学校的公益设施,如未发表的著作;6、军事设施;7、银行专用财产,如押款车。
五、担保期限1.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行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止是不同的。
2. 对于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是为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终止的情况。
3. 对于执行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诉前和诉送中的财产保全到了执行阶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
对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不得超过1年,不动产不得超过2年。
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及车辆的保全期最长是2年。
4. 如果房产及车辆在诉讼中保全的,是没有期限的,一直到诉讼结束,除非法院主动解除保全,这种情况一般是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就会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没有提供担保,法院一般不会解除保全。
在达成调解书后,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对方不执行的话,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开始执行后,保全措施才失去效力。
六、项目调查工作流程所需提交资料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交的资料:(1)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2)身份证及复印件;(3)起诉书(经过一审的,还应提交一审判决书);(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5)案件基本证据材料;(6)被保全财产的权属证明;(7)反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8)案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法人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的资料:(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4)公司章程;(5)税务登记证;(6)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7)法人授权经办人员的委托书。
项目审批1、项目经理完成调查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填写贷款聚盛诉讼保全保函业务审批表,并写明缺少的客户资信材料,便于客户来公司签约时补齐。
项目经理将完成的审批报告交给内勤人员,由其根据公司的规定,按审批程序逐级签批;2、业务部经理负责审核项目经理提交的审批报告,并批注意见,如发现项目经理的审批报告存在有关问题,要批注处理意见;3、风险管理部有关人员对业务部经理批注过意见的审批报告进行风险控制审核,如发现审批报告存在问题,要批注处理意见;4、审批报告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由各位公司领导审批,并批注处理意见。
报告审批过程中,发现审批报告存在问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