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中的财产保全(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担心乙公司转移、隐匿财产,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与裁定1. 财产保全的申请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乙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在申请书中,甲公司详细列明了乙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2. 法院裁定法院在收到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作出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查封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1. 保全财产的查封法院将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分该房产。
2. 保全财产的冻结法院冻结了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通知银行不得允许乙公司支取该款项。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1. 对被保全人的限制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被保全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对申请人的保护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以依据裁定,要求法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保全的财产,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3. 对第三人的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第三人不得协助被保全人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1. 申请人撤回申请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在现代社会,财产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帮助人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保护自己的财产,减轻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财产保险案例,来探讨财产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小张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自己的住所。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彻底摧毁了他的房子,让他陷入了巨大的困境。
幸运的是,小张在购房时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及时赔付了他的损失,让他得以重新开始。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财产保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重要性,它可以帮助人们应对突发情况,保护自己的财产。
其次,让我们看一个汽车保险的案例。
小王是一名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他的汽车是他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一天,他在高速公路上遭遇了一场严重的车祸,导致他的车辆严重受损。
由于他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理赔,让他得以尽快修复车辆,继续工作。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财产保险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的重要性,它可以帮助人们在意外情况下迅速恢复正常生活。
除了个人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一家工厂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障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安全。
突然,一场洪灾袭来,工厂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受到了严重损失。
由于购买了财产保险,工厂得到了及时的理赔,让他们得以尽快恢复生产,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财产保险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它可以帮助企业应对各种意外风险,保障正常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认识到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及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理赔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可以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财产保险的重要性,提高风险意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财产保全案例分析
财产保全案例分析标题:财产保全案例分析:王某与李某的债权纠纷事件概述:2010年2月20日,王某和李某之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债权纠纷。
据了解,王某曾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股票市场,但截至案发之前,李某始终未收到借款本金和利息。
李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院途径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事件经过:2010年2月20日,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列明了借款金额及利息等详细信息。
法院对李某的请求进行了审核,并于同年2月25日正式下达了保全通知书。
根据保全通知书的要求,法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王某的住宅,并于当天晚上对其财产进行了保全。
在王某家中,执法人员发现了价值40万元的豪华轿车、200万元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执法人员将上述财产一并查封,以保障李某的债权。
王某得知自己的财产遭到查封后,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于次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3月2日,律师代表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请求撤销保全措施。
法院受理了王某的申诉,并决定于3月10日进行庭审。
庭审时,律师代表王某指出,王某从未借款给李某,而李某所谓的借款合同和利息清单都是伪造的。
律师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利息清单等。
他认为,法院在下达保全通知书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审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了不必要的保全,侵害了王某的权益。
法庭在听取双方辩论后,最终于3月20日宣判。
法院根据庭审所获证据以及双方陈述,认定李某对于借款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并确认了李某的债权。
然而,在针对保全措施是否合理的问题上,法院判定保全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决定解除对王某的财产保全。
律师点评: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债权纠纷极富争议性。
法院在下达保全通知书时未能进行充分的审查,导致王某的财产受到了不必要的保全,对其权益造成了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委托律师进行申诉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律师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辩护王某的权益。
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案例解析
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案例解析婚姻是一个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关系到人们的婚姻生活以及争议解决。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保全纠纷是一类常见的争议,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还可能对子女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
案例一:A夫妻财产保全纠纷A先生和B女士结婚多年,由于感情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B女士发现A先生有外遇并将大部分财产转移到了他的新伴侣名下。
B女士担心离婚后无法得到合法的财产份额,于是申请了财产保全。
根据《婚姻法》,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B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A先生及其新伴侣名下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B女士提供的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会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确保合法的财产份额得到保护。
案例二:子女利益与财产保全纠纷C先生和D女士离婚后,他们有三个未成年子女。
C先生在离婚后没有按照财产分配协议履行义务,导致D女士无法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
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D女士决定申请财产保全。
在这种情况下,D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C先生的财产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案例三:虚假转移财产及财产保全纠纷E先生和F女士在离婚前商定了财产分割方案,但在离婚过程中,E先生将公司股权转移到自己的亲属名下,企图逃避在财产分割中的责任。
F女士发现后决定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合法的财产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F女士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E先生虚假转移财产的行为,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F女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财产保全纠纷案例涉及到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子女的生活和子女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无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子女的生活需求还是有关遗产的分割,都可以进一步申请财产保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当财产遭受损失或毁坏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案例非常多样化,包括房屋财产保险、车辆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
下面将以车辆财产保险为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小张的私家车在停车时被一辆逆行车辆撞坏,车辆出现了严重的刮蹭和凹陷。
小张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事故照片。
经过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实,确认小张是无责任方,于是保险公司为小张提供了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分析:1.首先,小张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照片,这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前提条件。
证据的准确和详尽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和结果。
2.其次,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小张是无责任方。
这是保险公司判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
在车辆财产保险中,碰撞事故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交通规则和证据来判定责任。
3.在确定小张是无责任方后,保险公司提供了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在车辆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于严重刮蹭和凹陷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维修费用来进行赔偿,或者在车辆被判定为报废的情况下,支付一定比例的车辆残值。
4.最后,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约定和规定,支付了小张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保单中通常会包含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详细信息。
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财产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以免影响理赔结果。
总结来说,车辆财产保险案例中的分析显示了财产保险的基本流程和要点。
而实际情况中,不同的案例会有不同的因素和处理方式。
因此,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应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以免发生纠纷或理赔困难。
同时,在发生损失或事故时,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与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将有助于顺利进行理赔。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损害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转移、毁损、掠夺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财产保全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特殊性,是确保诉讼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典型案例。
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原则:“在诉讼期间或者为执行判决、裁定准备的期间,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可以依照本法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由被请求人提供适当的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方式:“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监管或者其他必要的方式。
”3.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条件:“请求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可能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形;(二)提供财产保全可以避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三)提供财产保全后,当事人的行为不会严重损害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二、典型案例1.查封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请求对乙公司银行存款进行查封保全。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合同纠纷中可能面临乙公司倒闭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可以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保全,以保护甲公司的权益。
2.扣押案例:甲与乙非法占有丙公司的货物并拒不归还,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对甲、乙的财产进行扣押保全。
法院认为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甲、乙非法占有其财产,并且存在财产转移或销售的风险,可以对甲、乙的财产进行扣押保全,以保护丙公司的权益。
3.冻结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违约纠纷起诉,甲公司请求对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
法院认为乙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且甲公司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对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以确保诉讼结果的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为被告提供保险,以保证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因财产扣押、冻结、查封等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
该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保险,可以对诉讼中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面保障。
该保险制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民事诉讼中因缺乏财产保全导致的财务损失问题。
同时,该保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治理的进步。
下面,我们将从保障范围、保险费率、理赔程序等方面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基本问题分析。
保障范围: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扣押、冻结、查封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原告因被申请人之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保险人在办理诉讼时如有财产受到保全措施而导致经济损失,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费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投保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同时,赔款的支付金额也需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定进行。
理赔程序:在办理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勘验认定,则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认定,并根据勘验认定结果对索赔进行核定。
在核定赔付金后,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出现,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社会稳定。
但在使用该种保险制度前应谨慎评估其实际保障和经济成本效益。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因财产扣押、冻结、查封等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明困难、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展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当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特的公共下载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局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展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当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以下图所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当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那么〞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那么〞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申请书解析关于保理业务纠纷的案例
财产保全申请书解析关于保理业务纠纷的案例一、案情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保理业务的纠纷案件,原告为A公司,被告为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B公司,由B公司进行保理融资。
然而,在一段时间后,B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导致A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鉴于此,A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下面将对这一案例进行解析。
二、问题分析1.合同违约行为: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应收账款给A公司,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
2.保理业务纠纷:本案涉及的是保理业务的纠纷,即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与融资关系。
三、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26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有逃匿、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四、分析与讨论1.合同违约行为的损害后果:B公司未支付应收账款给A公司,导致A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财产保全的必要性:A公司针对B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等行为而申请的一种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B公司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资产,以确保能够通过诉讼途径得到应有的赔偿。
3.财产保全申请的效力:一旦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进行保全,被保全财产的转让、变卖将受到法律的限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将无法发生更改。
因此,财产保全申请是一种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4.保全措施的选择: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股权等财产措施,以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会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损毁,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问题是常见的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起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并深入研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
案例详情:被保险人小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汽车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小明的汽车在停车场发生了车辆被盗案件,造成汽车损失。
小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保险公司拒绝了小明的索赔请求,理由是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被盗。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分析。
首先,小明是否满足了提供证据的要求;其次,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拒绝赔付的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出险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损失程度、原因和责任等有关的情况和证明文件。
同时,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依法应当查明的事实,及时作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的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了车辆被盗的事实。
作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他们有义务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及时决定是否履行赔偿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被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款责任,保险人主张不负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不负责任的事实。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小明未提供充分证据而拒绝赔付。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小明损失。
法院认为小明提供的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负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在财产保险赔付纠纷中,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赔付案例
案例背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财产保全责任而面临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该险种通常适用于涉及诉讼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以下是一个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赔付相关的具体案例。
背景:某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向B提供一批货物,并由B支付货款。
然而,A交付货物后,B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A不得已选择了起诉的方式,希望通过法院判决追回货款。
案件过程1.申请财产保全:A在起诉之初,意识到B可能会转移财产以逃避赔偿责任,所以A决定申请财产保全。
A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了证据证明B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
同时,A还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合理的赔偿。
2.法院裁定:法院接受了A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裁定冻结了B的银行账户中的一定金额,以确保B在诉讼结束后能够支付可能的赔偿。
裁定书中还明确规定,如果A最终胜诉,B需要承担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3.保险赔付申请:A在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赔付申请。
申请材料中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和费用清单。
4.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收到A的赔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
他们核实了A的保单信息,确认A的保单中确实包括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且该险种的保额足以覆盖A的赔偿损失和费用。
5.赔付决定:在审核无误后,保险公司决定对A进行赔付。
根据保单约定,保险公司将支付A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案件结果1.胜诉和赔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最终判决A胜诉,要求B支付货款并承担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根据法院判决,B支付了货款,并补偿了A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2.保险赔付:同时,保险公司也根据保单约定,对A进行了赔付。
他们支付了A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以弥补A在诉讼过程中的经济损失。
3.双方和解:在诉讼结束后,A和B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不再追究其他赔偿责任。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作者: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裴四海发布时间:2003-10-30 14:38:22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使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对被告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及时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作用。
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被告及时到庭应诉,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坐下来协商问题解决纠纷。
2、有利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得以执行。
3、有利于有效的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追究。
4、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审判人员对财产保全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责任心不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着一些问题。
归纳起来有:一、从已审结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来看,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比例较小。
在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当中,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占绝大多数,而人民法院依照职权采取的则很少,几乎没有。
这类问题反映出重审轻执,缺乏全局意识的思想在有些审判人员当中依然存在。
不能及时、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法律追究,给今后的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丧失了有利的执行时机。
二、财产保全的情况未全面告知申请人。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了保全费用后,对人民法院是否已采取了诉讼保全,是否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以及保全了什么财产,应当享有知情权。
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负责的角度来讲,人民法院也应当将财产保全的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便申请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期限届满前提请审判人员续冻银行存款,续冻房屋、土地、机动车辆的产权手续等。
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未能将财产保全的详细情况告知当事人,加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了解不透,会出现一些诸如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因未及时续冻,而被对方当事人转移掉的情况造成保全失败。
财产险纠纷案例法律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对投保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可能会因为保险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产生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财产险纠纷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原理,以期对财产保险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甲于2018年5月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2018年10月,甲的房屋发生火灾,导致房屋损毁严重。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只同意赔偿10万元。
甲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人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在本案中,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本案中,甲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0万元。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实际损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房屋实际损失为15万元,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保险金额:甲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应超过保险金额。
(3)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有免赔额条款,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保全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诉讼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转移,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案件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通过对保全案例的法律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
二、保全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建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保全。
三、保全法律解析1. 保全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1)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诉讼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转移,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
(2)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为保全包括禁令、扣押、冻结等手段。
2. 保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财产争议或者可能因财产争议导致诉讼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转移;(2)申请保全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3)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4)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3. 保全的程序(1)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保全条件、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
(3)裁定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执行。
(4)解除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保全已无必要或者保全错误的,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诉讼结果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财产保全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100万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存在争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担心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诉讼结果的执行,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0万元,并查封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
然而,在财产保全期间,被告通过非法手段将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转移至他人名下,并变卖查封的房产。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申请恢复财产保全措施,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被告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执行。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2)承担相应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财产保全规定,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 被告的财产保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在本案中,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未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责任。
(1)返还财产。
被告已将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转移至他人名下,并变卖查封的房产。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解决经验分享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解决经验分享在保险行业工作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分享一些解决经验,来探讨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理赔的相关问题。
一、案例一:住宅火灾损失赔付某位客户在合同期间内发生了住宅火灾,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在接到理赔请求后,我们立即进行了调查,并核实了客户的理赔资料。
经过初步审查后,我们发现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未能提供详细的损失清单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与客户取得了联系,并提供了详细的理赔要求和补充材料的提醒。
在经过多次沟通后,客户补充提供了全面的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终,我们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理的赔付,并对客户的耐心配合表示感谢。
二、案例二:商业财产损失赔付某家企业在一次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的商业财产损失,包括设备损坏、库存损失等。
通过与企业方面的交流了解到,该企业的保险保单中确实包括了相应的保障项目。
然而,在核实理赔材料时,我们发现企业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与企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并提供了相关的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说明。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企业方面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提供了必要的理赔材料。
最终,我们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了理赔,为企业方面提供了及时的资金支持。
三、解决经验分享1. 客户沟通和解释:在处理理赔案例时,与客户的沟通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需要详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建议。
通过积极的沟通,可以增强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并促进问题的解决。
2. 熟知保险条款和法律法规:在财产保险理赔中,我们需要熟悉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保障范围,并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理赔的公正和合法。
3. 强调风险管理:在发生损失前,我们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预防,帮助客户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损失。
财产保险纠纷经典、疑难案件要点摘要
一、财富保险合同1、国光农化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阳市支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应按财富保险合同理赔投保财富火灾损掉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34页本件财富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有三个主要问题值得探讨:(1)如何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2)投保人名称变动而未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3)如何计算保险抵偿额2、土门支行诉魏瑞霞返还住房贷款和安然保险分公司承担包管保险责任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53页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包管保险是包管吗(2)处置包管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包管保险的前途如何3、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黄玉进因投保人已故代位诉人保楚州支公司全额抵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6辑〕,第259页本案是一起交通变乱受害人以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为依据,代位加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抵偿保险金的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1)本案代位求偿权性质的认定(2)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人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3)责任保险受害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方式(4)责任保险合同受益人条款约定的效力与责任承担4、西周公司诉人保周大公司应按保险费交付时间顺延保险期间承担在顺延期间发生的保险变乱的保险责任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236页本案的事实是清晰的,难点是如何正确理解俩份附条件保险合同于条件成就时所发生的相关法律效果。
〔1〕合同生效时间晚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期间不变是否公平〔2〕保险变乱发生时未交保费,保险人因此不负抵偿责任的约定是否为免责条款5、付强诉人保天山区支公司以其向原投保人的购置价计算投保车辆被盗的赔款要求以保单载明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抵偿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245页在本案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随之投保人发生了变动,保险标的发生了被盗保险变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抵偿保险金的数额,是应以原所有人的投保金额为计算尺度,还是应以新的所有人购置该保险标的所支付的价款为计算尺度,这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院正确处置本案必需弄清楚的关键问题。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解决经验分享与总结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与解决经验分享与总结在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理赔是一项重要的职责。
通过案例分析与解决经验分享与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财产保险理赔的工作,并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
一、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典型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1. 案例一:车辆碰撞事故被保险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车辆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在理赔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评估,并结合保险合同条款,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我们需要调查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并与修理厂进行沟通,协调车辆的维修事宜。
2. 案例二:火灾事故保险人的仓库发生了火灾,导致仓库内部财产受损。
在理赔过程中,我们需要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事故报告、证据等。
同时,我们需要与保险人进行沟通,核实保险金额,并协调好仓库财产的修复和重新采购事宜。
3. 案例三:水灾损失由于暴雨导致被保险人房屋内部积水,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财产受到损坏。
在理赔过程中,我们需要调查水灾原因,并与保险人核实保险金额。
同时,我们需要与水患修复公司协调好房屋损坏的修复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解决经验分享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解决财产保险理赔问题的经验。
1. 快速响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我们要尽快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了解事故的情况,并指导他们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2. 深入调查对于每起事故,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等。
只有准确了解事故的情况,才能更好地评估损失,并与保险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3. 与相关机构合作在处理财产保险理赔时,我们需要与相关的机构进行合作,比如修理厂、补偿机构等。
只有通过良好的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并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4. 及时沟通在整个理赔过程中,及时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需要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反馈和回复,解答他们的疑问,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为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财产保全责任而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支付因行为导致的财产保全费用,并能够为被告提供担保。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与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承保风险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有必要对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风险分析(一)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适用尚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规定较为模糊,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还未完善,缺乏具体的制度化规定。
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被保险人及被告双方的诉讼压力,由此导致法律风险的增加。
(二)市场风险当前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监管不足,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一方面,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市场秩序混乱,容易出现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市场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市场容量受限,难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三)操作风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操作风险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方面。
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违约风险等问题,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也将增加操作风险。
二、对策建议(一)强化法律合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为应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加强保险公司的法律合规意识,确保保险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
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针对市场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遏制市场出现的不良行为。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服务提升,提高市场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为降低操作风险,保险公司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合同管理和风险评估,规避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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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
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其次,银行出具的保函虽然解决了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动产等资产不足的难题,但是银行为申请人出具保函的门槛和收费标准很高,实践中申请人得到银行保函担保的难度很大;再次,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
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倒闭、跑路情况时有发生。
相比其他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一)手续简单。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
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二)全国覆盖。
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可以将此种标准化的保全担保方式覆盖到全国各地,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
(三)信誉度高。
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
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一)定义
•保险人,是指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义务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申请人,是指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保险关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侵权关系: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侵权关系
2.保险关系:保险公司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之间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
关系;
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1.下列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2)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3)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4)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未经保险人同意,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但保险人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6)被保险人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五)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一般为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并结合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
赔偿限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定,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运用的现状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运用的案例
自诚泰保险于2012年在全国率先开发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后,平安保险、太平保险等保险公司陆续推出该险种,并在中国保监会备案。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法院内部下发文件认可或推广该险种,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向天津市法院系统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津高法﹝2015﹞1号),明确指出保全担保形式包括经保险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目前(截至2015年7月21日)网络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已有云南、安徽、宁夏、天津、浙江、福建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法院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具体情况如下:
从案件分布情况来看,云南(18件),安徽(4件)、宁夏(2件)、天津(1件)、福建(1件)、浙江(1件)。
云南省案件数量最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最早开发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诚泰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云南,因此云南省也成为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最早的地区,也是运用该险种案例最多的地区。
云南省境内采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案件已达18件,全部集中在昆明市法院系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法院均有案件采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其中昆明市中院1件、西山区法院、盘龙区法院7件,官渡区法院2件,五华区法院1件。
其他省、自治区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法院分别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从案由上看,在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10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7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件,继承纠纷1件。
如下图所示:
从保全类型上看,诉前财产保全4件,占14.8%;诉讼财产保全23件,占85.2%。
如下图所示:
根据上图可见,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较低,笔者分析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风险较高,不愿意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或者仅开展了诉讼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
(二)新闻媒体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运用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