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车险“高保低赔”保险欺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一辆轿车,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0年其购买的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盗抢险金额差距太大。其中车损险保额19万元,盗抢险保额10万元。高先生认为,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被认定是不足额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后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有失公平。于是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新车购置价19万投保,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车主旧车的价值即10万元,多出来的9万元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

案例二

宁波车主周定海于2001年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投保,每年都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投保,并依据14万元的保额缴纳保费,其中车头部分以新车价8.89万元计算保额。一次事故后,宁波价格中心评估车头部分损失3.6万元。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和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周定海2.09万元,与实际修理费相差1.6万元。车主周定海认为,投保时按照新车,理赔时没有按照新车处理,明显不合理,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周定海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索赔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保费无效。这就说明,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周定海的代理律师据此对现行保险行业执行的车险条款提出质疑。

案例分析:

“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那么“高保低赔”是否属于保险欺诈呢?

反对者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之所以采取就低不就高。一方面它符合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除此之外,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规则。对于仅需换件的车主而言,以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旧车赔偿不公平。反对者指出车辆全损在车险理赔中不超过1%。“高保低赔“的实质未能兼顾99%和1%车主的利益。为了保全99%车主的利益而牺牲1%车主的利益无可厚非,认为“高保低赔”不属于保险欺诈。

而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貌似是1%车主的利益,其实落实到1%车主身上那就是100%的利益。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与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

的方便而牺牲小群体的利益。虽然理赔的标准是保险公司根据风险数据、大数法则来测算。但是其还是要保证投保人权利义务标准的统一。我认为“高保低赔”应当属于保险欺诈。保险法中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是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新车购置价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价值是否就是新车购置价呢?分析此案例首先要明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关系。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货币价值,也即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真实现金价值。保险价值是法定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人应赔偿数额的最后基础。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可见,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双方约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同时,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和判定重复保险、足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的重要依据。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

至于如何确定保险金额,新《保险法》未作规定,但是保险金额的确定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选择,即“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或“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如下图所示:

保险金额

确定标准

毁损状况赔偿标准

新车购置价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按后者赔偿;反之,按前者赔偿

部分损失核定计算修理费用,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或协商确定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按后者赔偿;反之,按前者赔偿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 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从上图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无论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还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或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当发生全部损失时,赔偿标准是相同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往往比较高,而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或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

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则比较低,他们之间的差价就成为保险公司欺诈投保人而非法盈利的主要来源。

就本案例来看,北京高先生和宁波周先生两车主均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19万元和14万元。当发生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按照车主购置车辆年限折旧后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和5万元,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规定,两车主最多只能获得10万元和5万元的保险金,而不论保险金额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按照实际价值确定或者协商确定。倘若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超出部分无论法律规定还是条款约定均永远无效。而保险公司则是按照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存在超额承保,明显存在保险欺诈。当发生部分损失情况下,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条款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据此理解,只要北京车主的损失不超过10万元,宁波车主的损失不超过5万元,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核定修理费用赔偿。宁波车主周定海实际损失3.6万元,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也没有超过保险价值。可其得到的保险金2万多元,低于实际损失3.6万元显然违反了条款规定,明显存在保险欺诈。按实际价值投保或协商保额投保,条款规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客观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核定车辆实际价值困难。单纯以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有失公平与合理,因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诸多不确定原因不断变化。二是业务人员业绩驱动,为了多收一些保险费,业务人员往往会劝导车主以新车购置价或约定高于实际价值的金额进行投保。另一方面,正确的估价和合理的约定也不能保证车主利益不受损失。假定北京车主按照实际价值或者协商价值10万元投保,先后两次事故分别造成7万元和12万元的损失,假设此损失是经过保险公司核定的,第一次损失7万元计算的赔款不足4万元,根据条款表述,计算如下:车主所得保险赔偿金=7万元*10万元/19万元=3.68万元。该金额没有超过实际价值10万元,但与车主实际损失相差3万元,足额投保没有得到足额保障,属于“高保低赔”。第二次损失12万元计算的赔款不足7万元,依据条款表述,计算如下:车主所得的保险金=12万元*10万元/19万元=6.32万元。该金额没有超过实际价值10万元,但与车主实际损失相差5万余元,足额投保没有得到足额保障,属于“高保低赔”。从条约约定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在新车购置价投保情况下,全损存在“高保低赔”;部分损失依条约约定应当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可在实践中宁波车主遇到的却是“高保低赔”的操作。第二,在实际价值投保或在实际价值内协商投保的情况下,全损和部分损失都是“高保低赔”。所以,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高保低赔”的欺诈性行为。

如何避免“高保低赔”保险欺诈发生呢?我认为可以采取下了措施:一、改进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借鉴飞机保险、船舶保险等涉外业务经验,将保险金额统一按照实际价值或约定价值承保。比如,第一次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足额赔付,然后在保单中批改减少保险金额。第二次损失再足额赔付时,再批改减少保额,直至达到保险金额或车辆的实际价值,终止保险合同。二、改进定价方式。目前新车、旧车费率一刀切,不能与风险对价,很不科学。建议在新的车险费率修改时引进车辆使用年限修生系数,系数高低与使用年限成正比,旧车使用较高系数,新车按照标准费率。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充分而准确的向投保人告知有关车险的所有条款和投保方式,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诈、隐瞒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