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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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再保险公司的私有化
【案情介绍】 像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样,巴西的再保险市 场一直由国有再保险公司(IRB)垄断,它以官 方再保险公司的身份活跃在保险市场,经营 所有再保险业务,同时对巴西国内的保险市 场进行管理。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 人们对开放再保险市场的强烈要求,IRB公司 开始私有化进程。
另外来自百度文库我们看到泰国再保险公司的产生其 实也是各入股公司采取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它生动的印证了“再保险公司是保险人的 保险”这句话。同时,我们看到在整个保 险市场中,竞争是激烈且必然的,但合作 同样是不可少的,75家保险公司的合作产 生了泰国再保险公司。
3、与类似的商业公司、金融机构一样,日本的寿 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票据、债券等募集资金,偿付 能力得到加强,因此日本寿险业只分出其不到1% 的业务。 4、日本的外汇制度也对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造成影 响。日本的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国内居民向国外汇寄 保费,所以就算购买了再保险也大多数是在国内交 易。这对国际再保险也是一种限制。但因为看好日 本巨大的潜在再保险市场,国际上的再保险巨头们 已在日本国内安营扎寨,等待时机
【案例分析】
从上述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具体了解到再保险的两 种责任分担方式: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按各公 司的约定,入股公司每签订一张综合保险(火险、水险、 杂险和车险等)的保单,便要采取成数再保险方式,即 向泰国再保险公司分出该保单金额的5%,也就是再保 险金额为5%,自留保费为95%,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则再保险公司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这种方式无需按 保险风险逐个确定保费和赔款的分配比例,而是按约 定统一结算,手续简单,节省人力和费用。
1996年IRB公司宣布不再充当官方再保险人的角色, 但仍然是巴西境内惟一的再保险公司。次年8月, IRB公司转型成股份公司,同年12月宣布私有化。 1999年IRB公司将自己行使了近50年的保险监管权 转交给巴西私有保险业监管委员会。 2002年生效的保险法把在巴西营业的再保险公司 分成三类,其中有一类是这样规定的:准入再保险 公司,总部不在巴西,经巴西保监会批准在巴西营 业,但需具备以下条件:在规定的银行有500万美元 的存款,最低净资产8500万美元;在原辖区合法经 营欲在巴西办理的再保险业务至少已有3年;原辖 区无任何外汇限制影响该公司在巴西的经营;遵守 费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费率,保证支付赔款。
要在巴西经营再保险公司的条件实质上与经营保险 公司是相同的,资本金的充足才能保证再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保证当分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 公司能按分入的保费比例分担风险责任,使分出人 稳定经营。只有当再保险人对业务有一定的操作经 验,它才能比较合适地度量风险,为分保人提供合 适的分散风险的措施。第三条的含义是原辖区不会 实行例如禁止辖区居民向巴西汇寄保费的限制。最 后一条是为了防止价格战,恶性竞争。法律的规定 能更好的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执行与 市场配套的法律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
再保险案例分析
新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 务的不同规定
【案情介绍】 原《保险法》(1995年颁布)对再保险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 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 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以从再保险合同的共命运条款来理解这一现象。由于原保险人 对分出业务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再保险人,所以该条款约定再 保险人将有关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事宜授权原保险人单独处理, 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双方按协议规定共同分担和分 享。自然,再保险人要承担部分诉讼费了。
其次,我们看到,employers公司不仅自己提供再 保险还向其他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原因很简单, 再保险公司和其它的保险公司一样也要分散自身承 担的风险。如果两家原保险公司就同一个标的向同 一家再保险公司分保的话,这家再保险公司在这一 标的上积累的风险就更大,所以它也需要再保险, 或称为转分保。 综上所述,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 它在分散其他保险公司风险的同时,自身也需要分 散风险。
5、除上述客观因素外,日本国内保险人的主观认 识也是一个原因。他们曾经认为没有必要参加分 保。但现在这个观念正受到大保险事故的冲击。 例如1991年的Miireille台风使日本的非寿险业损失 5000亿日元,以后又发生极大地震动了日本保险 界的多次台风以及神户大地震。这些巨额赔偿使 保险人意识到如果不求助于再保险,他们随时可 能破产,而且分保也是一种转移风险、稳定经营 的有效手段。在日本这个地震、台风频发的国家, 更加需要国际巨灾分保。
担忧的另一方面是再保险的问题。除了向其他一些 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之外,Employers再保险公 司自己也一直购买保险,过去几年,它所购买的保 险越来越多。这么做的目的是进行一种财务的再保 险,可以稳定每年的收益并分散风险。这两方面的 原因都要求买方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对于在“9.11” 后遭受重创的同业保险公司来说,这项投资需要谨 慎考虑。
近年来,大型再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赔偿准备金, 其中就包括Employers再保险公司。增加准备金的 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案不断增加,给保险业原本十 分巨大的风险又增加了负担。另外一个原因来自 “9.11”。“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财产和意 外险保险商停止了长达10年的价格战,这场价格战 将很多保险业务的保费推低至不合适宜的水平。吸 取了因保单价格过低而造成损失的教训,很多保险 公司已经计入和提高赔偿准备金相关的支出。今年 第二季度,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计入了一笔3.5亿 美元的税后支出来补充其赔偿准备金。
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分担方式
【案情介绍】 泰国的直接保险业出现50年之后,才于1978年由75家保险公 司共同出资成立了自己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泰国再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证各公司权利均等,公司章程规定每家 公司出资不得超过两股。各公司一律将每笔业务的5%分给该 再保险公司。关于这5%部分的具体做法很简单,综合保险(火 险、水险、杂险和车险等)按每张保单以成数分保的方式分给 该再保险;寿险是按溢额方式分给该再保险公司。将5%的业 务分给泰国再保险公司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实际效果并不比 法律规定差,因为该公司是75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起来的, 每家保险公司都是它的股东。
而从防范风险、提取准备金方面来看,再保险公司接受分
保业务后,有权向分出人收取再保险费,同时,再保险公司也 应遵循保险业的经营原则---从分保费中提取赔偿准备金,包 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等。这样,才能更好的 防范巨灾风险,稳定经营。正如employers所需要的那样。
案例中还提到准备金的增加是由于诉讼费的增加,我们可
与直接保险市场不相称的日本再 保险市场
日本国内直接保险市场巨大,但其再保险市 场很小,与其很不相称。日本的非寿险业在 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行业总资产高 达9万亿日元;寿险业更是雄居世界榜首,两 类业务之和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0%以上。然 而,日本的再保险业仅占世界市场的4%左右
【案例分析】
第一百零三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 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 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中对再保险的内容 作了一点修改:原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内容 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办理再保险。”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的困境
【案情介绍】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是通用电气旗下的一家再保
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以及“9·11”事件对 保险业的冲击,Employers再保险逐渐陷入亏损。 2002年10月,通用电气预计,Employers再保险公司 2002年将亏损3.5亿美元至4亿美元,由于该公司的持 续亏损,通用电气拟将其剥离并出售。然而外界买方 迟迟不敢出手,主要基于对该公司两个方面的担忧: 一是赔偿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二是作为一家再保险公 司,Employers公司本身参加再保险的问题。
综观日本国内外的因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从中能 认识到决定再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些条件。 1、日本的保险公司数量并不多,业务多集中在几家实力 雄厚的大公司手中。它们垄断并控制着日本的保险市场。 这些大公司有着强大的财力后盾,比如有着充裕的资本金, 足以与再保险公司抗衡,所以它们承保的业务大多自留。 2、日本国内提供大部分超赔保障,日本保险人不会因为 对特大保险事故的赔偿而引起经营业绩的大幅波动,因此 没有购买再保险的动力。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有关发展 中国家国有再保险公司职能转换的问题,一个是关 于再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所反映的保险原理。发展 中国家建立国有再保险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直接干预 再保险活动,减少对国外的依赖,但这同时带来了 垄断。巴西的IRB不仅曾处于国有的垄断地位,而 且还兼有管理保险市场的职责。它既有追求利润的 商业本性,又拥有市场规则制定权的行政属性,这 二者的叠加很容易引发腐败和监管不力,IRB的私 有化是为了将这两个职能进行分离。
【案例分析】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这个案例有助于我们从两个方面认识 再保险公司的实质。 首先,从业务角度讲,案例反映出了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密 切关系,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为原保险人分散风险责任。 “9.11”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巨额赔偿不仅给各大保险公司造 成重创,也让接受了这些原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employers 再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因为再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分担 部分赔偿。但设想,如果没有再保险公司的存在,损失率的 波动幅度将更加巨大。换句话说,这也体现了再保险公司业 务的基本职能:分散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积聚资金,应付 巨灾风险,稳定原保险人的经营。
【案例分析】
1 原先针对非寿险业务的20%法定成数分保已经被 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没有硬性比例规定,对保险 人更加宽松的再保险要求。
2 在原保险法开始实施的1996年,中国还没有真 正意义上的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此时整个中国 保险市场上只有一个由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再保部转变而来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它是国 家建立的再保险公司,受到国家的扶持,垄断国 内的法定再保险市场。我们从另两条未作修改的 法规中也能看出对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优待。
3,为什么需要这样做呢?因为建立和发展国家再保 险公司是发展中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活动最积极最 有效的措施,能减少对国外再保险的依赖,扩大国 内保险市场,减少外汇流出,避免过多地向国外分 保,保护国内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免受国外再保险 人破产的冲击,避免竞争引起的浪费和危害。 4,2002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大背景下修订的新 《保险法》却取消了法定成数分保,作为世贸的成 员之一,中国必须逐渐向国外再保险公司敞开大门, 给予他们同等的国民待遇,此时,于1999年新组建 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已经取代了原来的中保再保险有 限公司,它曾受到法律保护的垄断因为入世而不存 在
而对于寿险公司,则采取溢额再保险方式。对于不同风险 的业务,入股公司与该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可商 定不同的自留额和限额。如果业务损失率大,出险机会多, 则要考虑分保同时自留额不宜太大,但对于某些低风险的 业务甚至可考虑不分保。每签订一张寿险合同,入股公司 应根据该业务的风险和与再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来判断是 否分出保费,该保额是否在自留额之内,是否有溢额,如 有溢额分出,则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分出。一旦泰国再保险 公司接受分保,保险事故发生时它就应当按所收取的保费 比例分摊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