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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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背景介绍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在填写健康告知时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

一年后,张先生因心脏病发作去世。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了张先生的隐瞒行为,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故意隐瞒了自己的高血压病史,这一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由于高血压是心脏病的重要风险因素,保险公司在知道这一情况后很可能会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结论保险公司的决定是合法的,张先生的家属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责任的界定背景介绍李女士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范围包括火灾、盗窃等风险。

一天,李女士家中发生火灾,导致部分家具和电器受损。

然而,当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被告知部分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中对于“火灾”这一风险的具体定义和赔偿范围。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哪些类型的火灾损失可以获得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只需按照合同执行即可。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则需要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结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援助。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0年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进行全额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2011年5月,企业厂房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确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赔款。

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双方就理赔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了保险费?2. 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三、案例分析1. 关于保险费的缴纳根据合同约定,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

经查证,企业确实在2010年6月30日前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

因此,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 关于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案中,火灾事故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属于火灾事故范畴。

因此,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权以企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因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且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已履行了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赔款。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保险法律实务是指在实际操作中解决保险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践活动。

本文将通过分析保险案例,探讨保险法律实务的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案例一: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法律实务小王是一名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他的汽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

根据保险合同,小王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小王故意造成事故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以下法律实务来解决问题:首先,小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的无过错。

例如,他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利于小王争取理赔。

其次,小王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理赔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理赔,不能随意拒绝。

最后,如果小王与保险公司无法协商解决,他还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协助调解保险纠纷,并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保险代理人责任纠纷的法律实务小李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他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犯了一个错误,导致了客户的经济损失。

客户因为小李的失职行为,向保险公司提起了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需要采取适当的法律实务来解决责任纠纷。

首先,小李需要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客户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

他可以主动向客户道歉,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可以解决纠纷。

其次,如果客户不接受小李的解决方案,可能会诉诸法律途径。

小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由于失职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最后,如果案件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小李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辩护。

律师可以帮助小李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结论:保险法律实务是解决保险案件法律问题的实践活动,它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和保险代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灵活运用法律实务是解决保险纠纷的关键。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

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

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

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

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9年2月,甲通过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3月,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三、案例分析(一)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甲的意外身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

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的一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损失范围、损失原因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4. 乙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五)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

5.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王某的人寿保险提供保障。

合同约定,若王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王某不幸身故后,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王某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保险合同签订情况: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2. 王某投保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前,王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中填写了相关信息。

3.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王某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4. 王某家属起诉情况:王某家属不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三、法律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 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3.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四、案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 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在本案中,王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因此,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于2018年5月为其爱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019年8月,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碰撞,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王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车辆保养为由,拒绝支付理赔款。

王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的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抗辩权。

1. 保险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王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王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车辆保养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车辆保养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以王某未进行车辆保养为由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全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保险公司以王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车辆保养为由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理赔款。

四、法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案例分析1:没有保险利益,合同岂能生效案情介绍: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问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

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准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

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私自购买的。

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分析与结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经济损失。

如果没有这种关系的存在,谁都能以毫无关系的人或财产去投保,并以自己作为受益人。

这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对保险原则的背离,保险就必须建立在可保利益原则之上。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毋;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一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可见,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如果B在投保时征得A的同意,那么,这就符合第三款的规定,B对A的保险利益获得法律支持,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了。

本例思考: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存在的基石。

在保险合同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长期发展的结果。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2

幻灯片35案例2.2.3 是否拒赔应以法律为准●[案情简介]●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199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杨一(现年5岁)由杨某抚养。

第二年7月林某在前夫杨某的劝说下为本人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万元,受益人为其子杨一。

第三年10月19日,杨某携带凶器到林某住处将其杀害,并纵火焚尸以毁灭罪证,后被捕。

在公安机关审讯中,杨某承认当初劝说林某投保时就已萌生杀害林某并骗赔的念头。

由于杨某丧失监护资格,杨某在狱中已通过公证方式将杨一的法定监护人变更为杨某之母。

幻灯片36●第三年11月20日,受益人杨一的奶奶(即变更后的法定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内部存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倾向性的意见认为,该保险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种意见的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本案中央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既然合同自始无效,当然就不存在给付保险金的问题。

●另一种则认为,该保险合同有效,但此案仍应拒付,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杨某在劝说林某投保之际,就有杀人骗保的念头,而且他在公安机关审讯中也承认杀人动机是为了获取保险金,可见,杨某为获得这笔保险金蓄谋已久,如果进行赔付将增加道德风险。

●杨某虽然既非投保人,也非受益人,但是由于它是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对保险合同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是间接受益人,保险公司要以此类推适用《保险法》第65条,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杨某的罪行在当地引起公愤,此案若赔付,将不利于伸张正义,有损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

幻灯片37[案情分析及结论]●上述拒付理由及由此得出的结论于法无据,是不正确的,本案应予以给付。

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投保人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

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当事人、意思表示因素和合法性因素。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015年,张先生为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张先生每年需缴纳保费,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障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不幸因病去世。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拒绝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情况。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张先生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高血压,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

因此,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死亡,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疾病)死亡。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身故保险金。

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认定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理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理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理赔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为例,探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旨在为保险从业者及消费者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投保人”)于2019年3月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如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2020年5月,投保人的仓库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300万元。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投保人是否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

三、案例分析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在本案中,火灾原因可能涉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因素。

如果火灾原因是由于投保人违反消防法规,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则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如果火灾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投保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原因,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需要进一步分析:(1)投保人是否已尽到证明火灾原因的义务。

汽车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汽车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市市民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市区道路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严重受损,李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车辆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车辆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3.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在本案中,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

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李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保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争议处理;合同解除条件;其他约定事项。

保险学案例分析(2)

保险学案例分析(2)

A.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保险期间为5 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 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 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再也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惟独受益人材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 年10 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挠。

2004 年12 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照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允许,否则合同无效。

”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伤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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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

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

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

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

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

同日,五金公司又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五金公司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

7月30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航空公司飞机出现故障,致使降落时机身剧烈抖动,造成五金公司所托运的40台彩电全部损坏。

7月31日,B航空公司电告五金公司。

五金公司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一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真审查了五金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后遂按保险金额赔付五金公司人民币12万元。

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向B航空公司提出追偿,遭到B航空公司的拒绝。

B航空公司认为,40台TCL王牌彩电所有权归A市五金公司,保险公司非托运货物所有人故无权就该批货物的损失向其求偿。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遂以B航空公司为被告、A市五金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问: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

(航空公司对事故具有责任,五金公司可选择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一行使请求权)(附: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B航空公司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五金公司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五金公司对B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原告胜诉。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0日,F航运公司与K保险公司订立一份船舶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由K保险公司承保F航运公司所属的“长城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1995年4月21日零时起至1996年4月2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3000元人民币,共分两次交纳,其中1995年5月20日前交纳1500元,1995年10月20日前交纳1500元。

合同签定后,F航运公司与1995年5月10日交纳了第一笔保险费1500元。

但第二笔保险费到期后,虽然K保险公司多次催要,F航运公司一直迟迟未交。

1996年2月18日凌晨2时,F航运公司投保的“长城号”轮船在海上航行时不幸触礁沉没。

次日晨,F航运公司即派人到K保险公司交纳第二笔保险费1500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长城号”轮沉没的损失。

K保险公司当场拒收该笔保险费,并拒绝了F航运公司的索赔请求。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F航运公司遂以K 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F航运公司诉称:其与K保险公司订立的“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轮船触礁沉没属于K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30万元。

K保险公司辩称:其与原告F航运公司定有“长城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但原告经其多次催要却迟迟不交第二笔保险费,直到保险事故发生了才交纳,显然原告已经违约,故其有权拒收该笔保险费并终止合同,其拒收告保险费的行为表明其已单方终止合同,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问: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如何处理?保险人能否单方终止合同?是否应给予赔偿?答: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解除合同。

应赔偿航运公司的损失30万元人民币。

(附: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第二笔保险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其辩称不能成立,“长城号”轮船触礁沉没属于合同中规定的承保风险,且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K保险公司支付原告F航运公司保险金30万元,原告应补交被告保险费1500元及迟延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1995年10月15日,李海文、王超林、W市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源实业公司在W市达成协议,由五方共同投资,发起设立W市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拟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经营各类财产保险。

其中,李海文拟出资5000万元;王超林拟出资4000万元;W市信托投资公司2亿元;W市房地产开发公司1.1亿元;其余1亿元股份由W市建源实业公司认购。

同年11月1日,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递交了筹建申请,10日后收到了审查合格证。

之后即开始紧张的筹建工作。

1996年1月10日,李海文代表筹建中的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从W市双元电脑公司购买长城牌电脑150台,货款价值共计160万元,当日付款6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于同年6月底全部一次性付清,并立字为据。

1月25日,发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申请和有关文件及资料,申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设立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后,经过对申请表、公司章程等文件和资料的审查,以及对筹建工作的检查,认为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不实,股东出资只有4.2亿元,与注册资本相差0.8亿元,遂于6月25日作出了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6月30日,双元电脑公司找到李海文催款,李以永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未被批准为由要求退货,双元电脑公司未允。

后经多次催要无效,双元电脑公司即以李海文等五方发起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方被告偿还拖欠的100万元货款及延期付款滞纳金,并负连带责任,同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问:双元电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李海文等五方发起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要求合理。

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附:法院经开庭审理,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1996年4月,赵山因患胃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在家里修养,其亲属一直未将其真实病情告诉其本人。

同年6月4日,赵山的邻居李和看望赵山时,告诉赵山其要于当日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Y 市分公司(下称Y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赵山当即委托李和代其向Y保险公司提出“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

李和在代赵山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任何内容。

Y保险公司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核实即准予投保。

赵山拿到保险单后,即按期交纳保险费。

1997年8月,赵山胃癌恶化,几经住院治疗,终因无效而于9月4日死亡。

之后,赵明即以指定收益人的身份到Y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Y保险公司在审查赵明提交的证明时突然发现,赵山死亡病历史上记载其在投保时已患有胃癌并休养在家,于是Y保险公司以赵山投保时已患有胃癌,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规定为由,拒绝给付赵明保险金。

赵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Y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该案的责任主要在哪一方?赵山是否有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否有效?赵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费?答:Y保险公司未经审查即准予投保,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

(因保险人放弃审查投保单,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赵山没有欺诈的行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费。

1996年8月9日,姚远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G市分公司(下称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8月10日零时起至1997年8月10日24时止。

A市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

同年8月20日,姚远所在单位用单位福利基金为每个员工在G市某某保险公司(下称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8月21日零时起至1997年8月21日24时止。

B保险公司向姚远出具了保险凭证。

1996年12月24日,姚远家中失窃,姚远发现后立即向其所在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并同时通知A、B两家保险公司。

派出所经勘查发现:姚远家防盗门及大门锁均被撬坏。

室内物品共计损失7400元。

发案后三个月,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姚远遂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两家保险公司均以姚远就同一保险标的进行重复保险,故与本公司签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姚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两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二被告能否拒绝付款?该案中的责任如何承担?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告不能拒绝付款。

两家按比例承担。

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

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

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

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2005年12月10日乙病故,2006年1 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因为保单有受益人——丙,而丙的扶养权是丁,所以作为甲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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