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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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拟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向我公司申请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我公司审查同意提供担保,该担保申请人向我司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担保业务。

第二章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法人;

2、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场所;

3、法人必须具有可以自主支配的财产;

4、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担保金额、期限和费率

第四条单笔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金额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反担

保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担保期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要求确定。

第六条担保费在正式出具担保函前按照担保费计算表计算的担保费金额的200%一次性预收,担保责任解除后多退少补。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担保费计算表。

第四章业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担保申请人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我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我公司不受理除律师事务所以外的盈利性中介机构介绍的业务。第八条客户咨询及受理审查

1、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接待。

2、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受理条件及基本工作程序等。

3、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案由、拟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标的物情况、以及申请担保的原因,引导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进入业务受理阶段,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进行业务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婉拒,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

4、填写《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受理表》,并即时报请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一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客户的担保申请并通知客户。第九条业务受理经过批准受理的担保业务,由部门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及以上)负责,指引客户填写《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并要求

担保申请人按《财产保全担保委托申请书》中的资料清单内容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第十条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书、章程、股东或投资者的身份或资格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或投资者可提供反担保。

2、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成立批文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负责人及其上级机关可提供反担保。

3、自然人:已婚者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配偶可提供反担保;未婚者提供本人和家庭全部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承诺其家庭成员可提供反担保。

4、申请人能提供其诉讼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5、申请人能提供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6、申请人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物基本情况。第十一条业务调查

1、由项目主办和协办人员(2人或以上)共同负责,应于2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2、调查了解担保申请人基本情况;

3、调查了解该案件案由、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财产保全要求及保全方式、财产保全标的物情况;

4、调查了解法院对担保条件的要求并与法院进行沟通;

5、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作出初步的风险判断,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副经理及以上)于1日内签署初步审核意见,同意的转风险控制部,不同意的于《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反担保情况

1、以下主体不得作为我公司的反担保人:(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除外。2、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我司的反担保:(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担保法》另有规定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和我司规定不得抵押、质押的财产。第十三条计算收费及征询客户付费意愿1、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

2、根据《财产保全担保收费计算表》计算该项目的收费金额,征询客户是否同意支付该费用,并向客户征求对《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的补充意见。

3、如客户同意则进入业务审查和审批阶段;如不同意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第十四条业务审查和审批

1、项目主办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审批表》,并将《财产保全担保调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送部门经理审核。

2、部门经理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及判断,核实相关资料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风险控制部审核。

3、风险控制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议,于1日内签署意见后送总经理助理审核。

4、总经理助理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按顺序送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批,并请董事长在该项目审批通过的同时在《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上签名。

5、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跟进上述审核审批过程,如审批通过则向人事行政部办理《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及《财产保全担保书》的盖章手续,并进入下一阶段业务程序;如不通过则终止该业务,并在《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流水)登记表》上登记终止办理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整个业务审查与审批应于1周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第十五条办理担保事项

对于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项目主办或协办人员负责下列事宜联:1、络客户签订《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

2、通知客户及反担保人携有效证明文件上门签署反担保文件。

3、向客户收取担保费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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